1
普遍真理與特殊真理的關系,就像黃金與銀子的關系——只要我們能從普遍真理推論出并轉(zhuǎn)換成相當數(shù)量的特殊真理的話,就像把金幣換成零碎銀角子一樣。例如,植物的一生就是一個脫氧的過程,而動物的一生則是一個氧化的過程;或者,當某一電流循環(huán)的時候,馬上就會在與電流成直角切割處產(chǎn)生某一磁流;或者,“不用肺部呼吸的動物不會發(fā)出聲音”;或者,“一切已成化石的動物是已滅絕的動物”;或者,下蛋的動物不會有橫膈膜。這些是普遍的真理,從中我們可以引申出非常多的個別真理,以解釋所發(fā)生的現(xiàn)象,或在目睹之前就可預計到這些現(xiàn)象。同樣很有價值的是道德學和心理學的普遍真理,每一條普遍的規(guī)律,每一句這類性質(zhì)的話,甚至每一句俗語,都如金子般寶貴!因為這些是從每天都在重復的無數(shù)事情中提取出來的精粹,并且通過這些事情得到詮釋和例證。
2
一個分析判斷(analytisches Urteil)只是一個拆開的概念,一個綜合(synthetishes)判斷則是把頭腦已有的兩個概念組合成一個新的概念。但要把這兩個概念結(jié)合起來,則必須通過某一直觀所見以給出理據(jù)。根據(jù)這一直觀所見是經(jīng)驗的抑或純粹先驗的,以此產(chǎn)生的判斷也就相應成為一個后驗的綜合判斷或先驗的綜合判斷。
分析判斷都包含著某一同義反復,沒有任何同義反復的判斷是綜合判斷。由此可以推論:在陳述中,也只有在聽取陳述的人對所陳述的主要概念并不如陳述者了解得那么全面,或者一下子沒能如陳述者那么清楚的時候,才用得上分析判斷。此外,幾何定理具有綜合判斷性質(zhì)也由此得到了證明:幾何定理沒有同義反復。這在算術(shù)中不是那么明顯,但情形是一樣的,因為例如,從1數(shù)到4和從1數(shù)到5,那些數(shù)字組也恰恰是同樣經(jīng)常的反復,從1數(shù)到9也是如此,但這不是同義重復,而是經(jīng)由對時間的純粹直觀造成的,沒有了對時間的純粹直觀,是無法領會和理解的。
3
從一個命題不可以引出多于這命題已經(jīng)包含的東西,亦即不可以引出多于這命題所表明的、已經(jīng)被窮盡理解了含義的意思。但從兩個經(jīng)由三段論法連接了前提的命題,卻可以引出多于單獨分開的這兩個命題所包含的東西。這就像化學反應合成的東西:所顯現(xiàn)的特性是其組成部分單獨所沒有的。邏輯推論(結(jié)論)的價值正在于此。
4
每一推演都是從某一已經(jīng)是確實無疑的命題,借助另一個命題作為第二個前提,在邏輯上推演出所宣稱的命題。那推演出來的命題必須是要么自身具有直接的,更準確地說具有原初的確切性,要么是從某一具有這樣的原初確切性的命題中經(jīng)邏輯推論出來。這類原初確切的、也就是說不是靠證明和證據(jù)才可獲得確切性的命題,正如其構(gòu)成了一切科學的基本真理,其形成永遠是通過把以某種方式直觀把握到的東西,轉(zhuǎn)為思考清楚的、抽象的東西。正因此,這些命題被稱為顯而易見(evident)的;這個稱號也只屬于這些命題,而不屬于那些只是論證出來的命題。這些論證出來的命題,作為“從前提引出的結(jié)論”,只能稱為“合乎邏輯”。這些命題所包含的真理,永遠只是間接的、借來的和推導出來的;但這些命題因而也可以同樣是確切的,如同那些包含直接真理的命題一樣——亦即如果前者是從那些包含直接真理的命題正確推導出來的話,雖然這中間經(jīng)過了一些插曲。就算有了這一前提,這些命題的真理也常常比那些只包含直接和直觀認識的真理的公理,更加容易地展示、證明和讓人明白,因為要認出那樣的直觀真理,時而缺乏客觀條件,時而又缺乏主觀條件。這種情形類似于磁化了的磁鐵,不僅具有與原初的磁礦石同樣強的吸力,甚至經(jīng)常有過之而無不及。
也就是說,認識包含直接真理的命題的主觀條件,就是我們所稱的“判斷力”,這判斷力卻是屬于頭腦出色之人的優(yōu)勢;而從給出的前提得出正確結(jié)論的能力,則是頭腦健康的人都不缺乏的。這是因為要認出和確立原初的、直接真實的命題,要求人們把直觀認識到的東西轉(zhuǎn)化為抽象的認識;但頭腦庸常的人在這方面的能力卻是極其有限,他們的頭腦能力只涉及那些輕易就可一覽無遺的關系,例如,歐幾里得的定理,或者一些完全簡單的、沒有絲毫模糊的、明擺在他們眼前的事實。一旦超出了這些之外,就只能通過證明的方式讓他們信服,而證明并不要求其他的直接知識,只需要在邏輯里通過矛盾律和同一律表示出來的、在前進的每一步都能重復驗證的知識。因此,必須以這樣的方式幫他們把所有的一切都還原為最簡單的真理,因為他們只有直接把握這些東西的能力。如果從普遍到專門,那就是演繹;相反方向的話,那就是歸納。
相比之下,具有判斷力的人,甚至那些發(fā)明家,那些發(fā)現(xiàn)真理的人,卻擁有高得多的能力從直觀所見過渡到抽象的、成形了的思想,以至于可以看清事物間錯綜復雜的關系;這樣,對于他們來說,包含直接真理的命題的范圍就大為擴展了,也囊括了眾多東西,而其他人對這些頂多只能是膚淺地、間接地相信。對于這些頭腦庸常的人來說,對一個新發(fā)現(xiàn)的真理,他們是在真理發(fā)現(xiàn)以后才去試圖找出真理的根據(jù)和證明,亦即追溯一些早已是公認的、毫無疑問的真理。但在某些情況下,這是不可行的。例如,我用六分法標示了六個基本顏色,這唯一可以讓我們理解每一個基本顏色的真正和獨特本質(zhì),并以此首次真正解釋了顏色。我無法為這些提供證據(jù)。但盡管如此,這理論的直接確切性是如此之大,任何有判斷力的人都很難真的對此產(chǎn)生懷疑。正因此,維也納的洛薩斯教授先生竟敢把這當作是他自己的發(fā)現(xiàn)成果。關于這事情,大家可參看我的《論大自然的意欲》第19頁。
5
就某一理論性的事情有意見分歧和辯論,毫無疑問會給辯論雙方帶來益處,因為這會校正或者堅定他們的想法,同時還會激發(fā)新的思想。這是兩個頭腦的摩擦或碰撞,經(jīng)常會擦出火花。但這也像兩個身體的碰撞:更弱者通常就會吃虧,而強壯者則感覺良好,只會發(fā)出得勝、得意的聲音。出于這方面的考慮,就有了這樣的要求:辯論雙方起碼要在某種程度上是勢均力敵的,無論是在知識方面,還是在頭腦和機智方面。如果其中一方在知識方面處于下風,他與對手不在同一水平,因此無法聽懂對方的論辯,那他就好比是站在對方劍擊的距離之外。如果他欠缺的是頭腦和機智,那他很快就會心生怨恨,就會逐漸在爭論中使出各種各樣不誠實、故意刁難、卑鄙的手段。如果人家指出他的這些手段,那就會誘發(fā)出粗野的言行。因此,正如同一級別的選手才可獲準參賽,同樣,首要的原則就是:有學識的人不要與沒有學識的人辯論。這是因為有學識的人無法對對方用上自己最好的論據(jù)和理由,因為沒有學識的人欠缺知識以理解和考慮那些論據(jù)和理由。如果他在這窘境中拼命想讓對方明白他的那些理據(jù),那通常都是以失敗告終。甚至有時候,對方作出的某一蹩腳的、拙劣的反駁,在同樣無知的聽眾眼里就似乎贏得了道理。所以,歌德在《西東詩集》中這樣說,
任何時候都不要
受誘惑提出反對意見:
與無知之人爭論的話,
智慧之人就變成了無知。
如果對方缺乏思想和理解力的話,那情形就更為惡劣——除非對方是真心全力要找出真相和請教,那就會消除這方面的缺陷。否則,對方很快就會感覺被擊中了痛處。這樣,與之爭論的人馬上就會發(fā)現(xiàn),現(xiàn)在他已不再是與對方的智力較量了,而是在與這個人根本的、激進的部分,與這個人的意欲交鋒。對于對方來說,現(xiàn)在最要緊的就是贏得辯論的勝利,哪管什么公平公正,到底又是孰對孰錯。因此,他就會全副精神集中在各種各樣的花樣、手段和不誠實的招數(shù),而不會是任何其他別的。在這些招數(shù)用盡以后,最終他就被迫撒野,目的只是以這個或那個方式補償自己低人一等的感覺,并且根據(jù)爭論者的地位和階層,要把頭腦思想的交鋒一變而為身體的搏斗,這樣他才更有勝算的希望。據(jù)此,就有了第二條原則:我們不要與理解力很有限的人辯論。我們已經(jīng)看到,或許能與我們辯論的人已是所剩無幾。的確,辯論也只能是與那些已經(jīng)屬于出類拔萃的人。另一方面,人們面對有人持有與己不同意見,一般來說都會感到不高興,因為他們就要調(diào)整自己的意見,好讓別人能夠贊同。那么,在與這些人爭論的時候,就算這些人不會用上上述“蠢人的最后招數(shù)”,通常我們會感到惱火,因為在這個過程中,不僅要應付他們不濟的智力,而且很快就要面對他們道德上的種種劣性。也就是說,這些道德上的劣性就表現(xiàn)在他們爭論時常有的不誠實做派。只是為了要在爭論中占上理,他們所用的陰招、刁難,可謂花樣繁多、數(shù)不勝數(shù),并且定期重復,以至于在早些年里,這些招數(shù)成了我留意、琢磨的素材。我注重的是這些招數(shù)的純粹形式部分,因為在這之前我看出,盡管所爭論的內(nèi)容和爭論者各種各樣,但永遠重復用上的不外是同樣的老一套招數(shù),非常容易認出來。那時候,我就有了要把那些花招的形式與內(nèi)容分別開來的打算,要把這些形式就像標致、整潔的解剖標本一樣展示出來。所以,我收集了所有在辯論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的不誠實招數(shù),把這些招數(shù)連同其特質(zhì)清楚地展示出來,以例子作說明,并給每一招數(shù)起了特定的名字。最后,我還補充了對付這些招數(shù)所要采用的反制手段,猶如制定了針對那虛晃劍招的辦法。由此產(chǎn)生了一部形式方面的辯論制勝術(shù)。在這部辯論法里,上述辯論技巧或策略,就成了辯論制勝術(shù)的主角,而在邏輯學和修辭學里,主角則是三段論法和修辭術(shù)。辯論技巧與邏輯技巧和修辭術(shù)的共同之處,就是這在某種程度上都是與生俱來的,因為這些是實踐先于理論,要應用這些技巧,并不需要先行學習它們。所以,我所提出和制定的這些技巧的純粹形式,是《作為意欲和表象的世界》第2卷第9章“理性的技術(shù)”的補充部分,而“理性的技術(shù)”的內(nèi)容包括邏輯學、辯論法和修辭學。既然在辯論法方面,就我所知,前人沒有留下多少著作,所以,我也就無法利用前人的工作。只有亞里士多德的《論題篇》的某些地方還可使用,其中一些提出和推翻論題的規(guī)則可以用于我的目的。但狄奧根尼·拉爾修提到的泰奧弗拉斯托斯的著作,肯定與我的主題完全吻合,但這本著作連同泰氏的所有修辭學著作已經(jīng)散佚了。柏拉圖(《理想國》,第5章,第12頁)也談到過“反對的藝術(shù)”——教導如何“辯論”和“爭論”,正如“談話的藝術(shù)”教導“討論”和“談話”一樣。在當代作品中,只有已故的荷爾的菲力德曼·施奈德教授的《邏輯專論:辯論的方法、規(guī)則及對辯論者不良行為的詳解》最接近我的目的。這部著作之所以有用就在于其剖析辯論者不良行為的章節(jié)里,把各式各樣的不公正行為赤裸裸地展示出來。但他卻始終只是注意學術(shù)辯論中的形式方面;此外,總體來說,他對這個主題的處理膚淺、欠缺力度,一如那些院系出品一貫的樣子;并且拉丁文寫得差勁透頂。一年以后出版的喬基姆·朗格著《辯論的方法》肯定好得多,但卻沒有多少合乎我的目的的內(nèi)容?,F(xiàn)在校訂我以前寫的這部作品的時候,我發(fā)現(xiàn)再沒有那合適的心境,去如此詳盡和仔細地觀察和研究那些庸常之人是如何狡猾和不擇手段地掩蓋自己的不足。所以,我把這個工作放到了一邊。但為了將來那些有興致研究這類主題的人,我把對這個主題的處理作更進一步的說明,在此把幾條應付策略作為這方面的樣品寫在這里。在這樣做之前,我從我的草稿中給出“辯論中最重要的幾點”,因為這提供了辯論中抽象的基本框架,就好比為此提供了一副軀干骨架,因此可被視為辯論的骨學。由于寫得清晰,讓人一目了然,所以值得放在這里。那就是:
每一次的辯論(不管是公開進行抑或在學術(shù)大廳,在法庭,或者普通談話中進行),其重要程序必須如下:
提出論點(These)和反駁論點:為此有兩種方式和兩種途徑。
(1)兩種方式是辯論中對事(ad rem)和對人(ad hominem),或者依據(jù)已承認的事實(ex concessis)。只有采用第一種方式(“對事”的方式),我們才可以推翻論點中絕對的或者客觀的真理,因為我們闡明了這個論點與所談論的事情的性質(zhì)并不相符。采用“對人”的方式,我們則只能推翻這個論點的相對真理,因為我們證明了這個論點與這個論點的辯護者的其他論點或私下所承認的互相矛盾;或者我們證明了他為這個論點所作的辯論站不住腳;這樣,他的論點是否就是客觀真理就確實是懸而未決了。例如,在涉及哲學或者自然科學問題的辯論中,對方(在此必須是個英國人)竟然提出了圣經(jīng)里面的論據(jù),而我們可以用同樣的論據(jù)反駁之,雖然這些都是從人出發(fā)的論據(jù),但并不能定奪此問題。這就好比A用之前從B那兒收到的紙幣支付給B。在很多情況下,這種程序方式類似于在法庭上,原告拿出了一張假的長期債券,被告一方則以假的結(jié)清債務的收據(jù)以對應。但借貸一事卻仍然有可能發(fā)生過的。同樣就這個例子,從人出發(fā)的論據(jù)常常有簡潔的優(yōu)勢,因為在以上兩種情況下,要真正和徹底地查明事情,是異常繁瑣和困難的。
(2)兩種途徑分別是直接的和間接的。直接的途徑是攻擊對方論點的根據(jù),間接的途徑則攻擊對方論點的結(jié)果。前者證明論點的根據(jù)不是真的,后者證明這個論點不可能是真的。對此我們將仔細考察一番。
(A)采用直接的反駁途徑,亦即攻擊論點的根據(jù),我們表明了:要么這些根據(jù)不是真的,因為我們說“我要反駁大前提”,或者“我要反駁小前提”——通過這兩者我們攻擊奠定了論點的結(jié)論內(nèi)容;要么我們承認這些根據(jù),但表明從這些根據(jù)無法得出此論點,因此我們說“我要反駁那結(jié)論”——這樣我們就是攻擊得出結(jié)論的形式。
(B)采用間接的反駁途徑,亦即攻擊這個論點所引出的結(jié)果,并根據(jù)這些錯誤的結(jié)果,依據(jù)這一法則“結(jié)果錯誤,是根據(jù)錯誤所致”而得出結(jié)論:這個論點并不正確。那么,我們要么采用純粹的例子,要么采用反證法。
(a)所謂例子就只是反例而已:這個反例證明了論點所包含的對事或?qū)﹃P系的陳述,亦即由此論點所引出的東西與此論點明顯不合,所以,這個論點不可能是對的。
(b)反證法就是我們暫時把對方這個論點當作是真的,但現(xiàn)在我們把這個論點與其他某一被公認為真的、沒有任何爭議的說法聯(lián)系起來;把這兩者變成某一邏輯推論的前提,但接下來的結(jié)論卻是明顯錯的,因為這個結(jié)論要么與總體事情(事物)的性質(zhì)或與所涉及的事情確切的、已得到公認的性質(zhì)相違背,要么與此論點的辯護者的其他說法相矛盾。所以,反證法根據(jù)其方式既可以是“對事”,也可以是“對人”。如果結(jié)論所違背的是完全沒有任何疑問的、甚至是先驗確切的真理,那我們就證明了對方的荒謬。無論如何,因為加上去的其他前提是無可爭議的真理,所以,結(jié)論的錯誤必然是來自對方的論點。那這個論點就不可能是對的。
在辯論中,每一個攻擊的方法都可以還原為在此所展示的公式般的程序,這些在辯論法里也就是擊劍藝術(shù)中的常規(guī)劍法,例如,擊劍時的第三姿、第四姿,等等,而我一一列出的手段或應對招數(shù),或許可以比之于擊劍中的虛招。最后,那些在辯論中出現(xiàn)的人身攻擊,則是大學擊劍老師所說的“邋遢劍招”。我把所編撰的辯論招數(shù)拿出一些作為樣品,列在下面。
第7招:延伸含義。把對方的說法延伸其意思的范圍,直至其自然界限之外,遠超出對方打算表達或已經(jīng)表達的意思,目的就是駁倒這延伸了意思的說法。
例子:A聲稱英國人在戲劇藝術(shù)方面勝過所有其他民族。B就提出了一個似是而非的反駁例子,說英國人在音樂和因此在歌劇方面卻沒有多少成就。由此可知,要對付這一虛招,在對方提出一個反駁時,我們馬上對自己已給出的說法嚴格限制在所使用的字詞范圍,或者限制在這些字詞的合理含義范圍,并且要盡量縮小這些字詞的含義范圍。這是因為某一說法越是廣泛,那這一說法就越容易受到攻擊。
第8招:引出結(jié)論。人們通常是偷偷地給對方的說法加上與這一說法相關(通過其主語或者謂語)的另一說法。以這兩個說法為前提,人們就引出了一個錯誤的、通常是帶惡意的結(jié)論,并把這個錯誤的結(jié)論歸因于對方。
例子:A稱贊法國人驅(qū)逐了查理十世。B馬上回應:“所以,您就想要我們驅(qū)逐我們的國王?!庇葿偷偷作為大前提加進去的說法就是“所有驅(qū)逐他們的國王的人都是值得稱贊的”。這也可以還原為“把某句有有限含義的話,理解為具有無限含義”。
第9招:打岔。如果在辯論過程中留意到形勢不妙,對方就要贏了,那就試圖“變換辯論中的事情”,及時避免這件不幸的事情。即轉(zhuǎn)為討論其他的事情,亦即某一無關重要的事情,如需要的話,一下子就要跳到這樣的事情上去?,F(xiàn)在,我們把這其他的事情強加給對方,目的就是反對它,把這而不是原初的論題變成辯論的主題,以致對方得放棄即將到來的勝利而掉頭迎戰(zhàn)。但如果不幸地看到對方在此也很快就給出強有力的反駁,那我們就得迅速重施故技,亦即再一次跳到別的事情上面去。我們可以在一刻鐘里重復十次這樣的事情——如果對方還沒失去耐性的話。我們可以這樣巧妙地實施這種戰(zhàn)術(shù)性打岔:逐漸把辯論神不知鬼不覺地過渡到某個與正在進行的論題相關的事情,如可能的話,過渡到某一確實涉及對方本人(只在某一方面)的事情。如果我們只是繼續(xù)所辯論的主題,但卻搬出與辯論主題相關的其他方面,例如,從談論中國人的佛教轉(zhuǎn)到談論中國人的茶葉貿(mào)易,那就不用做得那么巧妙了——雖然這些相關的其他方面與所談論的觀點沒有一點點的關系。如果這招并不可行,那就要抓住對方偶然用到的某一字詞不放,目的就是把這個字詞連接上某一新的爭議性含義,從而甩掉舊的意思。例如,對方說了這樣的話“這就是事情的神秘之處”,那我們就得迅速插話:“是啊,如果您要談論神秘的東西,那我可不是你的談話對象,因為就神秘的東西而言……”等等,等等,這樣就能贏回很多的余地。如果連這樣的機會都沒有,就得更加大膽放肆才行,就要突然跳到某一完全毫不相干的事情,說出類似這樣的話,“對!您最近也是這樣說的!”等等,等等??偟膩碚f,打岔招數(shù)是那些不公正、不誠實的辯論者在所有招數(shù)中經(jīng)常是本能地用上的,是他們最喜用、運用得最嫻熟、并且是幾乎一定要用的一招——一旦他們陷入困境。
所以,我收集了諸如此類的40多個招數(shù),并對其加以說明。但要闡明、詳解那些思想狹隘、能力低下,與頑固、虛榮、不公正、不誠實結(jié)伴的人的藏身角落,現(xiàn)在卻讓我相當?shù)乜咕埽灰虼?,我就給出樣品好了,并且我是很認真地提請大家留意避免與大部分人爭論的上述理由?;蛟S我們想通過辯論幫助別人理解事情,但一旦發(fā)現(xiàn)對方的反駁有頑固的成分,那就要馬上中斷爭論。這是因為此人很快就會變得不公正、不誠實。理論上的詭辯者就是實踐中的作梗者和刁難者,在此我所談論的辯論陰招,比詭辯派的詭辯方式還要卑劣得多。這是因為這些人的意欲戴上了理解力的面具,裝出一副在運用理解力的樣子,而最后的結(jié)局總是讓人惡心,因為沒有什么比看到對方在故意曲解我們的意思更讓人氣憤的了。誰要是不肯承認對方的有力理據(jù),那就表明自己要么是直接的理解力低下,要么是理解力受到意欲的抑制,亦即間接的理解力低下。因此,只有在職務和責任需要的時候,我們才可以與這些人瞎忙活。不過,盡管說了以上這些,為公平對待上述那些詭計和手段起見,我卻必須承認:如果我們一聽到對方說出確切、有力的辯論就放棄自己的見解,那就過于倉促行事了。也就是說,我們感受到了對方的雄辯和力道,而我們一下子無法提出反駁,或者搬出其他救兵以讓我們的說法站得住腳。如果在這種情形下我們馬上認輸,馬上放棄自己的論點,這樣做就有可能對真理不忠誠,因為在這之后有可能發(fā)現(xiàn)我們畢竟是對的,但我們出于軟弱和對事情缺乏信心,就屈從于眼前的印象。就算我們?yōu)槲覀兊恼擖c所提出的證明確實是錯的,但也會有另外的正確證明。正是有感于此,甚至那些真誠的、熱愛真理的人,也不會面對滔滔雄辯而輕易屈服,而是試圖簡短地抵抗;甚至當對方的反駁已經(jīng)讓自己的論點的真理性成了疑問,也通常再堅持一陣子自己的說法。這些人就像軍隊的指揮,明知陣地就要失守了,但仍然多堅守一會兒時間,以冀望援軍能夠到來。也就是說,他們現(xiàn)在暫時是以蹩腳的理據(jù)應戰(zhàn),卻希望與此同時能想到好的理據(jù),或者終于能夠看穿對方表面上的雄辯。所以,我們在辯論中幾乎是被迫稍稍有失公允,因為在那一刻,與其說我們是在為真理而戰(zhàn),不如說是在為我們的說法而戰(zhàn)。總的來說,這是對真理認識還不夠確切,人的智力還不夠完美所致。由此馬上產(chǎn)生的危險就是我們在堅持己見方面走得太遠了,為糟糕的誤信死撐得太久,到最后,我們頑固不化,為人的劣性敞開了門戶,不惜任何手段都要維護自己的說法,亦即不惜使出不誠實的招數(shù),死撐到底。但愿每個人都受到其保護神的庇佑,不會在以后為自己感到慚愧。不管怎么樣,對所討論的事情的本質(zhì)有了清晰的了解,當然會有助于自身在這方面的修養(yǎng)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