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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名譽權糾紛的6個要點!

作者:楊曉雷

 出品:十點法務


名譽權是一項重要的人身權利,代表著一個人的人格尊嚴,關系到個體在社會中所應受到的信賴和尊敬程度。


1


名譽權


名譽,是人們在社會交往中所受到的有關其品行、道德狀況、才能智慧等方面的公開評價。名譽負載社會整體對該主體的總體評價,因此具有表彰人格尊嚴的價值。


名譽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保持并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


法律適用


《民法總則》第110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民法總則》第185條: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01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2


案件管轄


名譽權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為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其中,受侵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住所地,可以認定為侵權結果發(fā)生地。


如果是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侵權行為的,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法律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解釋》第24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


《民訴解釋》第25條:


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名譽權解釋》第1條:


問:名譽權案件如何確定侵權結果發(fā)生地? 


答:人民法院受理這類案件時,受侵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住所地,可以認定為侵權結果發(fā)生地。


3


侵權形式


侮辱和誹謗是常見的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對于宣揚他人隱私,造成名譽受損的,同樣屬于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1)侮辱。侮辱行為是指采用暴力或言語等方式欺辱特定人或特定人群,足以貶損該特定人或特定人群人格或尊嚴的民事侵權行為。例如使用骯臟的語言、侮辱性言辭攻擊和辱罵他人。


(2)誹謗。誹謗行為是向第三人傳播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譽的虛假事實或者以他人傳播的虛假事實為依據進行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譽的不當評論而足以致使該特定人或特定人群社會評價降低的民事侵權行為。例如毫無根據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敗壞名譽。傳播的內容可以是“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傳播的方式可以是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


法律適用


《民通意見》第149條:


盜用、假冒他人名義,以函、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財產、名譽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利用網絡侵害人身權益解釋》第11條 :


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誹謗、詆毀等手段,損害公眾對經營主體的信賴,降低其產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經營主體請求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4


構成要件


在具體認定行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譽權時,應從以下四個方面來確定:


(1)行為人主觀有過錯。主觀過錯是指行為人對于他人名譽權受侵害的事實主觀上存在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2)行為人行為違法。行為人的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3)存在損害后果。對于自然人名譽權的損害,主要表現為社會評價降低;法人名譽權的損害,主要表現為企業(yè)商譽降低、交易機會降低、磋商合同被終止等。


(4)損害后果與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聯系。損害后果是由于侵權行為直接導致的。


法律適用


《名譽權解答》第7條:


問:侵害名譽權責任應如何認定? 


答: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5


法律責任


對于認定為侵害名譽權的,基于原告的訴訟請求,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對于自然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等情況酌定賠償數額。


法律適用


《民法總則》第179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xù)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guī)定。

本條規(guī)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名譽權解答》第10條:


問: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承擔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等情況酌定。


6


精神損害賠償


對于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死亡后的近親屬可以向侵權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對于法人受到名譽權侵害的,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適用


《侵權責任法》第22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1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3條: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名譽權解答》第5條:


問:死者名譽受到損害,哪些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民事訴訟? 


答: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5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風險提示


現實生活中最常見的就是因文章而起的名譽權糾紛,在大家撰寫批評文章或者是發(fā)表個人言論的時候,應根據符合客觀實際情況的事實來創(chuàng)作,同時要警醒自己避免使用過于主觀的言辭,以免對他人的名譽造成影響。


例如:一篇文章提到“某某是個不誠信的人”,如果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如果文章中說“某某是個十惡不赦千刀萬剮遺臭萬年的大騙子”,即使文章的基本內容真實,但是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仍然要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法規(guī)縮略語備注


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7年1月1日去起施行)


民通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7年1月1日去起施行)


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民訴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名譽權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


名譽權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3年8月7日起施行)


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利用網絡侵害人身權益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




 

作者簡介:楊曉雷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律師、專利代理人,民商法碩士,中國法學會會員。楊曉雷律師專注于商標、專利、版權等知識產權訴訟、仲裁及非訴訟業(yè)務。在專利申請業(yè)務中,涉及機械、電子、微生物等多個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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