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總 則
第一條 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被保險人
凡年滿十六周歲(含十六周歲,下同)至六十五周歲(含六十五周歲,下同),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合同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投保人
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作為投保人。其投保人數必須占約承保團體人員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數不得低于5人。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1、訂立本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2、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4、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 ,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注。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fā)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殘疾保險金受益人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且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不超過保險金額。
一、身故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fā)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第五條第二款約定的殘疾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保險金。
二、殘疾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該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以下簡稱《給付表一》)[見附表1]所列殘疾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保險金額。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其中給付比例最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并后的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所對應的殘疾保險金。
本保險合同對每一被保險人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時,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三、意外全殘收益保障補償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殘疾,且符合《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一級殘疾的,保險人 按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的22.5%給付“意外全殘收益補償金”。
責任免除
第六條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四)被保險人因疾病、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
(五)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
(六)被保險人未遵醫(y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七)任何生物、化學、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傷、污染 或輻射;
(八)恐怖襲擊;
(九)被保險人猝死。
第七條 期間除外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二)被保險人酒后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
(四)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的行為;
若由于本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的情形導致的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將退還未滿期凈保費。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以下投保方式之一與保險人約定保險金額,投保方式一經確定,中途不得更改:
(一)約定職業(yè)類別投保,按保險合同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
(二)投保時不能確定被保險人職業(yè)類別的:
1、 被保險人在非工作期間發(fā)生意外事故,按保險合同約定金額給付;
2、 在工作期間發(fā)生意外事故,則以事故發(fā)生之時的職業(yè)類別按比例給付保險金:
實際給付保險金額 = 職業(yè)類別給付比例× 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
第九條 保險費
保險人根據投保人選擇的投保方式,計算保險費。
(一) 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職業(yè)類別風險(見附表2)情況,參照職業(yè)類別費率確定保險費率。用保險金額乘以保險費率,計算出投保人應交納的保險費,公式如下:
保險費 = 保險金額 × 職業(yè)費率 ×費率浮動系數× 投保天數/365天
(二) 對在投保時不能確定被保險人職業(yè)類別的,保險人 以固定費率承保,公式如下:
保險費 = 保險金額 × 固定費率 ×費率浮動系數× 投保天數/365天
保險期間
第十條 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以保險人和投保人協(xié)商確定,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十一條 保險責任起訖
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起訖從投保人繳清保險費時開始,合同另有約定的從約定。
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明確說明義務
訂立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三條 簽發(fā)保單義務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
保險人依據第十九條所取得的保險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五條 補充索賠證明和資料的通知
保險人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六條 及時核定、賠付義務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fā)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先行賠付義務
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付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交納保險費義務
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若投保人未在合同規(guī)定時間內交納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合同另有約定從約定)。
第十九條 如實告知義務
1、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4、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 職業(yè)或者工種變更通知義務
投保人選擇按職業(yè)類別投保的,當被保險人變更職業(yè)或工種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在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 。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yè)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yè)分類在拒保范圍內的,保險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還原職業(yè)或工種所對應的未滿期凈保費。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yè)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yè)分類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圍內但保險人認定可以繼續(xù)承保的,保險人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計算并退還原職業(yè)或工種所對應的未滿期凈保費,投保人補交按照保險人接到通知之日計算的新職業(yè)或工種所對應的未滿期凈保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yè)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yè)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未依本條約定通知保險人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按其原交保險費比新職業(yè)或工種所對應的保險費率計算并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yè)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yè)分類在拒保范圍內,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通知義務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fā)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fā)送給投保人。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變動通知義務
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因其人員變動,需增加、減少被保險人時,應以書面形式向保險人提出申請。保險人同意后出具批單,并在本保險合同中批注。
被保險人人數增加時,保險人在審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請之日的次日零時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并按約定增收未滿期凈保費。
被保險人人數減少時,保險人在審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請之日的次日零時起,對減少的被保險人終止保險責任(如減少的被保險人屬于已離職的,保險人對其所負的保險責任自其離職之日起終止),并按約定退還未滿期凈保費,但減少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保險金申請人已領取過任何保險金的,保險人不退還未滿期凈保費。減少后的被保險人人數不足其在職人員75%或人數低于5人時,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并按約定退還未滿期凈保費。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事故通知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受益人應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應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
及時通知是指: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導致身故的,應于身故后的24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導致機體損傷,應于事故發(fā)生后10個工作日內通知保險人 。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保險金申請與給付
第二十四條 保險金申請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通知書;
2、保險單原件;
3、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出具的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應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火化證明;
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7、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殘疾傷殘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通知書;
2、保險單原件;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yī)療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殘疾鑒定診斷書;
5、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與本項申請相關的材料;
6、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 訴訟時效期間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二十六條 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法律適用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合同解除
在本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1、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保險費交付憑證;
4、投保人身份證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自保險人接到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之時起,本保險合同的效力終止。保險人收到上述證明文件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未滿期凈保費。若被保險人已領取過保險金的,保險人退還本保險合同有效保險金額的未滿期凈保費。
第二十九條 合同的終止
1、保險人自接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申請之日起,本合同的保險責任即終止。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本合同約定的身故或全殘保險事故,保險人向其支付保險金,且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3、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非保險事故而身故的,本合同對該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人可退還未滿期凈保費。
釋 義
1、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基礎計算的實足年齡。
2、保險人:指與投保人簽訂本保險合同的天安保險股份公司。
3、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4、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和逮捕。
5、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yī)生開具并遵醫(yī)囑使用的同于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6、酒后駕駛:指經檢測或鑒定,發(fā)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認定為飲酒后駕駛或醉酒后駕駛。
7、無有效駕駛證:
被保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
(2)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
(3)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牽引掛車;
(4)持未按規(guī)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證期間駕駛機動車;
(5)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yè)性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資格證書;
(6)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guī)定不允許駕駛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8、無有效行駛證: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2)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3)未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的機動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9、猝 死:指平時貌似健康的人,因潛在的自然疾病,急性癥狀發(fā)生后即刻或者6小時內發(fā)生的意外身故。
10、未滿期凈保費:
未滿期凈保費=保險費×[1-(保險單已經過天數/保險期間天數)] ×(1-10%)
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11、保險金申請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
1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附表1
給付表一: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
(保監(jiān)發(fā)[1999]237號)
等級
項目
殘 疾 程 度
給付
比例
第
一
級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兩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四肢關節(jié)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2)
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3)
中樞神經系統(tǒng)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00%
第
二
級
九
十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jié)中的兩個關節(jié)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75%
第
三
級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關節(jié)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一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關節(jié)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雙耳聽覺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7)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50%
第
四
級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關節(jié)中,有二關節(jié)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一下肢三大關節(jié)中,有二關節(jié)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縮短5公分以上的
語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10)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30%
第
五
級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關節(jié)中,有一關節(jié)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一下肢三大關節(jié)中,有一關節(jié)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兩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兩眼眼瞼顯著缺失的(注11)
一耳聽覺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鼻部缺損且嗅覺機能遺存顯著障礙的(注12)
20%
第
六
級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個或三個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個或三個以上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15%
第
七
級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和小指中有二個或二個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10%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有資格的眼科醫(yī)師出具醫(yī)療診斷證明。
(2)關節(jié)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jié)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
(3)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tài)。
(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5)上肢三大關節(jié)系指肩關節(jié)、肘關節(jié)和腕關節(jié);下肢三大關節(jié)系指髖關節(jié)、膝關節(jié)和踝關節(jié)。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節(jié)間關節(jié)(拇指則為指節(jié)間關節(jié))以上完全切斷。
(7)聽覺機能的喪失系指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于90分貝,語言頻率為500、1000、2000赫茲。
(8)手指機能的喪失系指遠位指節(jié)間關節(jié)切斷,或自近位指節(jié)間關節(jié)僵硬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關節(jié)以上完全切斷。
(10)語言機能的喪失系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音的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聲、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而患失語癥,并須有資格的五官科(耳、鼻、喉)醫(yī)師出具醫(yī)療診斷證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礙引致的失語。
(11)兩眼眼瞼顯著缺損系指閉眼時眼瞼不能完全覆蓋角膜。
(12)鼻部缺損且嗅覺機能遺存顯著障礙系指鼻軟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損及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喪失。
上述所謂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經過一百八十天后,機能仍然完全喪失,但眼球摘除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附表2
職業(yè)風險類別表
序號
職業(yè)類
風 險
類 別
1
辦公室文職類,指國家機關、黨政、社團、一般事業(yè)單位和工商企業(yè)單位的內勤管理人員等
一類
2
一類職業(yè)類別中的外勤人員(如司機、維修工、清潔工、導游等)及制造業(yè)中的生產管理、技術人員、體育教練員等
二類
3
制造業(yè)中的一般工人、一般體育項目的運動員等
三類
4
建筑工程人員、足球、拳擊及滑雪運動員等
四類
5
空運、航運人員、伐木業(yè)等
五類
6
坑外作業(yè)的礦產勘探、開采類、航天類
六類
7
石棉產業(yè)、工業(yè)爆破、農藥生產、農藥噴灑、煙花爆竹、軍火工業(yè)、礦工、強酸強堿企業(yè)、漁民、防爆警察、現(xiàn)役軍人(包括武警,不含文職人員)。
原則拒保
附表3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率
一、 職業(yè)費率
職業(yè)類別
一類
二類
三類
四類
五類
六類
保險費率
0.10%
0.13%
0.18%
0.27%
0.38%
0.50%
二、固定費率按職業(yè)類別比例賠付表
固定費率:0.1%
職業(yè)類別
一類
二類
三類
四類
五類
六類
賠付比例
100.00%
80%
60%
40%
30%
20%
三、費率系數
1、新保業(yè)務
1.1投保人數
投保人數
≤30
31-100
101-500
501-1000
1001-5000
5001-10000
>10000
費率系數
1
0.95
0.9
0.85
0.8
0.75
0.7
1.2風險評估系數
生產條件
機械化程度
電腦程控安全防護
工作場所(含集體宿舍)消防設備及通道
全部
手工操作
全部
無
有
無
費率系數
0.8
1.1
0.7
1.2
0.95
1.05
1.3管理風險
安全管理
上年工傷事故發(fā)生率
特殊工種持證上崗
員工年流動性
招標
業(yè)務
≤0.2%
>0.5%
有
無
≤5%
>30%
費率系數
0.95
1.1
0.95
1.1
0.95
1.1
0.95
四、在以上費率以及費率系數調整的基礎上,根據各地風險狀態(tài),費率做上下浮動30%范圍調整
五、續(xù)保業(yè)務費率浮動原則
賠付率/年限
賠付率≤40%
賠付率>55%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承保費率=賠付率*承保費率/目標賠付率
費率調整
原費率*0.95
原費率*0.9
原費率*0.85
說明:1、原費率:上年或歷年承保費率。
2、目標賠付率:根據各機構綜合費用率,確定目標賠付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