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區(qū)域用鹽犯了什么
自唐安史之亂后,政府財政收入的一半以上都依賴于鹽利,食鹽專賣成為歷代固定制度
西漢之后,食鹽管制時興時廢,甚至隋唐初期有128年是完全放任鹽業(yè),且免除食鹽征稅。但安史之亂后,政府財政陷入困境,鹽業(yè)專賣又重新開始實行,壟斷而產生的鹽利收入也成為政府財政收入的支柱,此后歷朝歷代都因此而加強鹽業(yè)管制。自中唐起,鹽利所得已居全國賦稅之半,北宋時期,鹽利占全國賦稅的三分之二,到了元朝,"國家經費,鹽利居十之八,而兩淮鹽獨當天下之半"。直至明清時期,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其半取給于鹽"。
民國初年,袁世凱甚至還以鹽稅收入為抵押,向列強借款。官鹽價高質次,百姓更愿意購買物美價廉的私鹽,官府便以政令強制購買官鹽
食鹽專賣的弊端之一便是官鹽不僅估價高,而且質量低劣。如北宋仁宗時,大臣上奏稱官鹽運輸過程中被雜以泥砂、硝石,味道苦惡不可食,而其時劉太后回應"御膳亦多土,不可食。"可見當時連御用食鹽質量都如此不堪,卻仍然要價昂貴,"利有至十倍者"。同官鹽相比,私鹽則物美價廉,如從嶺南販至江西的私鹽
為保證官鹽收入,官府嚴格劃定銷鹽區(qū)域,禁止越界買賣,反而造成邊遠地區(qū)私鹽泛濫
唐宋起,為保證官賣收入,食鹽流通被政府嚴格控制,嚴格劃分銷鹽區(qū)域,實行銷界政策,不同產區(qū)的鹽限制在某一區(qū)域銷售,不得逾越。如廣南鹽不能銷于與之臨近的虔州一帶,因其是來自遠處的淮鹽銷區(qū)。這種人為規(guī)定,使得交通不便偏遠落后地區(qū)的民眾難得食鹽。宋神宗時成都府路禁止較近的東川鹽進本地,組織人力去很遠的解州搬運解鹽,又因山路險阻而不得,民眾苦無鹽食。官鹽短缺讓邊遠地區(qū)的私鹽運販更加泛濫,福建西部的上四州地區(qū),
“地險山僻,民以私販(鹽)為業(yè)者,十率五、六”,即當地有五六成居民常年以販賣私鹽為生。江西、兩廣一帶也有類似情形,甚至有整個村落的人都外出販私。
歷朝為打擊私鹽不斷修訂刑罰,越界私鹽者可處死刑,最嚴時不論斤兩一律判極刑
從唐中期劃定銷售區(qū)域開始,有度支使奏稱對越界私鹽者處以死刑。貞元時規(guī)定犯私鹽一石以上者杖脊二寸,大和四年改為二石以上者處死。五代十國期間因時事動蕩,對鹽業(yè)專營更加重視,刑罰也更殘酷,如后漢時全面禁止私產、私賣、私買,違者"雖絲豪滴,盡處死刑",即一斤一兩也要處死,堪稱中國鹽禁最嚴酷時期。至明清時期,《戶律》規(guī)定"犯私鹽者,不論多少,杖一百,徒三年",另外還規(guī)定"有軍器者"、"拒捕者"等加重情節(jié)。
自唐以后起義者多為私鹽販,黃巢、張士誠等農民起義甚至直接促使唐、元的滅亡
唐中期起鹽業(yè)專營至鹽價飛漲,私鹽販為了對抗官府的緝捕,開始組織武裝自衛(wèi),甚至發(fā)展成大規(guī)模的農民起義。如唐末起義者多為私鹽販,著名的農民起義軍首領
黃巢、王仙芝都以販賣私鹽而積蓄力量,黃巢甚至一度帶領起義軍攻入長安。而五代十國的開國者也多是販鹽起家者,如前蜀開國君主王建、吳越王錢繆等。元末揭竿而起的張士誠和方國珍等農民起義領袖也都是鹽梟出身。
清朝允許貧民以私鹽換米度日,但有官吏為緝私政績,逼死跨境買鹽的無辜貧民
清朝的《律例》針對貧民為生計所迫販賣私鹽的情況有特別規(guī)定,"若貧難軍民,將私鹽肩挑背負,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如允許年齡在六十以上,十五以下的老幼,或殘疾、婦女等在注冊之后,每日赴場買鹽四十斤挑賣。但不乏有地方官吏貪圖緝私政績,將此類貧難軍民當作販私查禁,甚至加以刑訊逼供而致人死亡的事件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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