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所有者、經營者和生產者在企業(yè)經營活動中也同樣具有不同的地位及經濟利益。各方為了爭取提高自身應有的地位和經濟利益,必然會展開權益性博弈。考察和認識按勞分配位次關系的運動變化,或許從各方之間所展開的權益性博弈路徑進入,更能獲得預期效果。所有者、經營者和生產者在企業(yè)經營活動中同樣具有不同的地位及經濟利益,這是由企業(yè)所有權主體結構的差異性所決定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所有權主體結構之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下面主要分析5種所有權主體結構形式的按勞分配博弈問題。
一、在私營獨資企業(yè)里,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二為一,生產者不擁有企業(yè)所有權,則所有者具有絕對的信息偏在優(yōu)勢。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企業(yè)只是企業(yè)主與生產者兩者之間的關系。企業(yè)主兼有企業(yè)的所有權和經營權雙重身份,既是所有者,又是經營者,擁有生產者勞動情況的監(jiān)督權,具有生產經營的較大且直接的信息優(yōu)勢,其憑借資本所有權獲取剩余價值分配的決定權,通過按資分配途徑,獲取絕大部分甚至全部剩余價值;同時又憑借經營權和經營管理勞動,通過按勞分配途徑,獲取必要勞動收入,分享剩余價值。生產者只能憑借勞動力支出,通過按勞分配途徑,獲取必要勞動收入,分享剩余價值極少量或幾近于零(企業(yè)主以獎金形式發(fā)放)。這樣,企業(yè)主與生產者之間就如何分割所創(chuàng)造的剩余價值必將進行博弈。而博弈的實質性中間目標是按資分配與按勞分配的比較關系和按勞分配內在結構關系。
假定,創(chuàng)造新價值的主要因素在于勞動強度、經營者(企業(yè)主)的經營能力和努力程度、生產者的勞動技能和努力程度。以P1表示經營者的經營能力,α作為 P1創(chuàng)造新價值的折算因子;Q1表示經營者的經營崗位勞動強度,β作為Q1創(chuàng)造新價值的折算因子;R1表示經營者的經營努力程度,ρ作為R1創(chuàng)造新價值額的折算因子;λ1表示經營者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與其經營分配收入的比例關系參數。P2表示生產者的勞動技能,σ作為P2創(chuàng)造新價值的折算因子;Q2表示生產者的生產崗位勞動強度,γ作為Q2創(chuàng)造新價值的折算因子;R2 表示生產者的勞動努力程度,τ作為R2創(chuàng)造新價值額的折算因子;λ2表示生產者所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與其經營分配收入的比例關系參數。S表示經營者和生產者的按勞分配收入(即依據按勞分配原則分配所取得的剩余價值收入,以下除特別注明外,均同此涵義),M表示企業(yè)創(chuàng)造的全部剩余價值,R表示按勞分配參與剩余價值分享度。 那么,按勞分配參與剩余價值分享度R可以函數表達式進行描述:
R=S/M×100%
其中,經營者和生產者的按勞分配收入S函數表達式為: S=λ1P1αQ1βR1ρ+λ2∑P2σQ2γR2τ 其中,λ1P1αQ1βR1ρ為經營者(即所有者)的按勞分配收入,λ2∑P2σQ2γR2τ為生產者的按勞分配收入。
在資本和勞動、經營勞動和生產勞動分割共同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的博弈中,參與博弈者只有資本家(企業(yè)主)和生產者,資本家就處于絕對的有利地位。資本家一方面憑借其所有權、經營權和監(jiān)督權集于一身的絕對有利地位,通過從事經營勞動獲得對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占有更大的份額,這種以經營勞動名義獲得的收入一般要高于經營者的勞動力價值,甚至超過經營者所創(chuàng)造的全部新價值;另一方面憑借其資本所有權獲得經營者和生產者所創(chuàng)造的全部剩余價值。在這里,按資分配處于絕對的主導地位,按勞分配處于絕對的從屬地位。新價值中,用于生產者的勞動力付出補償費V的總體上只是勞動力價值分配。資本家對生產者個人的具體分配,則實行按勞分配,其中既有按勞動力價值分配的因素,也有按勞動效率分配的因素。而資本家在取得經營勞動的勞動力價值補償的同時,全部占有新價值中的剩余價值M。 從上述分析中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當資本家兼有所有者和經營者雙重身份時,其收入的來源表現為:由于資本不創(chuàng)造新價值,以資本所有者的身份獲得的報酬就來源于生產者和經營者創(chuàng)造的剩余價值;而以經營者身份獲得的收入的性質,可以分為兩個部分,其中一部分是其自身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另一部分即超過其自身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的部分,實際上來源于生產者創(chuàng)造的剩余價值,具有無償占有生產者剩余價值的性質。由于資本家對生產具有絕對壟斷優(yōu)勢,因而有時會迫使生產者的工資報酬減少等于甚至低于勞動力價值的程度。為了能夠獲得更多的剩余價值,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資本家都盡量自己兼有所有者和經營者雙重職責。同時,生產者為了保障其勞動力價值的足額補償,并不斷提高收入水平,通過采取工會組織等途徑持之以恒地開展斗爭,爭取生產者應有的權益。經過私營獨資企業(yè)主(資本家)與生產者之間的反復博弈,使生產者的勞動力價值得以足額補償。綜上所述,在私營獨資企業(yè)經濟里,當資本家兼有所有者和經營者雙重身份,生產者不擁有企業(yè)所有權時,在決定按勞分配與按資分配的主次關系中,資本家處于絕對的決定性地位,按資分配起主導作用,剩余價值的絕大部分乃至全部按資分配;按勞分配只體現在勞動力價值補償的具體分配過程,而無權進入剩余價值分配領域;在新價值中按勞分配與按資分配之間的比例關系,決定于勞動者的勞動力價值、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勞動努力程度以及工會組織爭取勞動權益的努力情況及其效果。
二、股份制企業(yè)經濟里,經營者和生產者都不擁有企業(yè)股權。在這種情況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資本所有者擁有企業(yè)的所有權,但不兼有企業(yè)的經營權,他們通過企業(yè)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的監(jiān)督對經營者的經營管理活動實施監(jiān)督,具有生產經營的較大信息優(yōu)勢,其憑借資本所有權獲取按資分配的剩余價值收入;經營者不擁有企業(yè)的所有權,但擁有企業(yè)的經營權,在擁有企業(yè)具體運行情況的監(jiān)督權的同時,又要接收企業(yè)董事會的控制和監(jiān)事會的監(jiān)督,具有生產經營的較大且直接的信息優(yōu)勢,其憑借經營權獲取按勞分配的剩余價值收入;生產者憑借勞動力支出而獲取按勞分配的剩余價值收入。所有者、經營者、生產者三者之間就如何分割所創(chuàng)造的剩余價值必將進行博弈。而博弈的實質性中間目標是按勞分配與按資分配的比例關系和按勞分配內在結構關系。
假定,創(chuàng)造剩余價值的主要因素在于勞動強度、經營者(企業(yè)主)的經營能力和努力程度、生產者的勞動技能和努力程度。S表示經營者和生產者的按勞分配的剩余價值收入(即依據按勞分配原則分配所取得的剩余價值收入),M表示企業(yè)創(chuàng)造的全部剩余價值,R表示按勞分配參與剩余價值分享度。 那么,按勞分配參與剩余價值分享度R可以函數表達式進行描述:
R=S/M×100%
其中,經營者和生產者的按勞分配的剩余價值收入S函數表達式為: S=λ1P1αQ1βR1ρ+λ2∑P2σQ2γR2τ 其中,λ1P1αQ1βR1ρ為經營者的按勞分配的剩余價值收入,λ2∑P2σQ2γR2τ為生產者的按勞分配的剩余價值收入。
借助于上述函數,我們可以將經營者的勞動力價值與其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的比率記為θ1,生產者的勞動力價值與其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的比率記為θ2。那么,經營者和生產者的勞動力價值之和W的函數表達式則為: W=θ1P1αQ1βR1ρ+θ2∑P2σQ2γR2τ 其中,θ1P1αQ1βR1ρ為經營者的勞動力價值,θ2∑P2σQ2γR2τ為生產者的勞動力價值。 顯然,(1-θ1)/θ1就是經營者的剩余價值率;(1-θ2)/θ2就是生產者的剩余價值率。通常情況下,由于市場經濟制度下的生產過程,同時也是價值增值的過程,必然要求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要大于勞動力價值。因此,必然有0<θ1<1,0<θ2 <1。 假如所有者可以對經營者的行動實施完全監(jiān)督,從而可以根據經營者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給予報酬。也就是說,所有者依據觀察到經營者所采取的行動而采取自己的策略行動,那么,所有者一般只付給經營者低于其所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的收入,甚至僅僅是經營者勞動力價值的收入,即θ1≤λ1<1。但由于他們之間的博弈是長期“重復”,因此,很可能所有者會采取滿足λ1:θ1<λ1<1,即經營者也分離一部分自身創(chuàng)造的剩余價值。如果對經營者的行動失控,就往往會造成經營權侵蝕所有權,經營者為了獲得更多利益,可能會虛增利潤或侵貪財產。反過來,假如所有者先付報酬,然后經營者再去創(chuàng)造價值。這時候,經營者完全知道所有者的行動。顯然,如果所有者給出低工資的話出于理性,經營者不愿受剝削太多(暫時不考慮經營者辭職中跳槽的情況),必定出現“低創(chuàng)造價值”現象,如果是再次博弈(倘若他們之間存在長期關系),那么所有者必定再開出低工資,經營者也因此創(chuàng)造低價值。于是,重復動態(tài)博弈的結局不斷地重復(低工資,低創(chuàng)造價值)。如果所有者開出高工資,經營者有兩個行動選擇,要么他創(chuàng)造高價值,于是所有者在再一輪博弈中仍給出高工資(若他在下次博弈中開出低工資的話,那么博弈回到第一種情況,以后經營者將創(chuàng)造低價值,這對所有者不利)。要么經營者創(chuàng)造低價值,出于懲罰,他將在以后得到低工資。如果經營者先創(chuàng)造價值,所有者再給付報酬。這時經營者不知道所有者的行動。經營者就會嘗試性地開展價值創(chuàng)造活動,要觀察所有者給付的報酬高低。若較高,則繼續(xù)努力工作;若太低,則要么向所有者爭取提高報酬,要么不繼續(xù)干下去。所有者為了更好地留住經營人才,就會適當提升經營勞動的報酬水平。因此,重復動態(tài)博弈的系列結局應為達到基本均衡關系:θ1<λ1<1,即經營者在得到足額的勞動力價值補償的同時,也分享到一部分剩余價值。也就是說,經營者的按勞分配部分進入剩余價值領域。 假如所有者和經營者可以對生產者的行動實施完全監(jiān)督,從而可以根據生產者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給予報酬。那么,所有者和經營者一般只付與生產者低于其創(chuàng)造新價值的收入,且與其勞動力價值基本相當的收入,即θ2=λ2<1。如果所有者和經營者對生產者的行動失控,則生產者的勞動積極性往往難以充分發(fā)揮,可能會出現θ2<λ2<1之現象。如果所有者和經營者先付報酬,然后生產者再去創(chuàng)造新價值。顯然,如果所有者和經營者給出低工資的話,生產者不愿受剝削太多(暫時不考慮生產者辭職中跳槽的情況),必定出現“低創(chuàng)造價值”現象,如果是再次博弈(倘若他們之間存在長期關系),那么所有者和經營者必定再開出低工資,生產者也因此創(chuàng)造低價值。于是,重復動態(tài)博弈的結局不斷地重復(低工資,低創(chuàng)造價值)。如果所有者開出高工資,生產者有兩個行動選擇,要么他創(chuàng)造高價值,于是所有者在再一輪博弈中仍給出高工資(若他在下次博弈中開出低工資的話,那么博弈回到第一種情況,以后生產者將創(chuàng)造低價值,這對所有者不利)。要么生產者創(chuàng)造低價值,出于懲罰,他將在以后得到低工資。若所有者后開工資,則生產者在開始時將不會盡力創(chuàng)造價值。待所有者提高報酬水平后,再逐步擴大新價值。因此,重復動態(tài)博弈的系列結局應為達到基本均衡關系:θ2=λ2<1,即生產者的勞動力價值將得到足額補償,但不能參與剩余價值分配。 綜上所述,在股份制企業(yè)經濟里,當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經營者和生產者都不擁有企業(yè)股權。經營者的按勞分配收入,在量上取決于其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與收入的關系系數參數λ 1。當λ1大于1,經營者所得的收入中 P1αQ1βR1ρ部分是其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而(1-λ1)P1α Q1βR1ρ部分來源于生產者創(chuàng)造的剩余價值的一部分,即經營者的按勞分配部分進入剩余價值領域。但其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與收入的關系系數λ1則決定于經營者與所有者之間的博弈。一般情況下,θ1<λ1<1,經營者所得的收入小于其創(chuàng)造的價值而大于其勞動力價值,因而分享了一部分自身創(chuàng)造的剩余價值。生產者的按勞分配收入,在量上取決于其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與收入的關系系數參數λ2,但其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與收入的關系系數λ2則決定于生產者與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博弈。一般情況下,θ2=λ2<1,生產者所得的收入小于其創(chuàng)造的價值而等于其勞動力價值,不能參與剩余價值分配。其博弈結果可能會帶來的問題是剩余價值絕大部分被企業(yè)資本所有者占有,經營者可能會分得微量的剩余價值,而生產者則絲毫享受不到自己所創(chuàng)造的剩余價值,從而必將產生并逐步加深勞資矛盾。
三、股份制企業(yè)經濟里,經營者擁有股權,生產者不擁有股權。在這種情況下,大多數資本所有者擁有企業(yè)的所有權,但不擁有企業(yè)的經營權,同時通過企業(yè)董事會的控制和監(jiān)事會的監(jiān)督對經營者的經營管理活動實施監(jiān)督,具有生產經營的較大信息優(yōu)勢,其憑借資本所有權獲取按資分配的剩余價值收入;經營者兼有企業(yè)的所有權和經營權雙重身份,在擁有企業(yè)具體運行情況的監(jiān)督權的同時,又要接受董事會的控制和監(jiān)事會的監(jiān)督,具有生產經營的較大且直接的信息優(yōu)勢,其憑借資本所有權獲取按資分配的剩余價值收入,同時又憑借經營權獲取按勞分配的剩余價值收入;生產者只能憑借勞動力支出而獲取按勞分配的剩余價值收入。這樣,所有者、經營者、生產者三者之間就如何分割所創(chuàng)造的剩余價值必將進行博弈。而博弈的實質性中間目標是按勞分配與按資分配的比例關系和按勞分配內在結構關系。
假定,創(chuàng)造剩余價值的主要因素在于勞動強度、經營者(企業(yè)主)的經營能力和努力程度、生產者的勞動技能和努力程度。S表示經營者和生產者的按勞分配的剩余價值收入(即依據按勞分配原則分配所取得的剩余價值收入),M表示企業(yè)創(chuàng)造的全部剩余價值,R表示按勞分配參與剩余價值分享度。 那么,按勞分配參與剩余價值分享度R可以函數表達式進行描述:
R=S/M×100%
其中,經營者和生產者的按勞分配的剩余價值收入S函數表達式為: S=λ1P1αQ1βR1ρ+λ2∑P2σQ2γR2τ 其中,λ1P1αQ1βR1ρ為經營者的按勞分配的剩余價值收入,λ2P2σQ2γR2τ為生產者的按勞分配的剩余價值收入。
借助于上述函數,我們可以將經營者的勞動力價值與其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的比率記為θ1,生產者的勞動力價值與其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的比率記為θ2。那么,經營者和生產者的勞動力價值之和W的函數表達式則為: W=θ1P1αQ1βR1ρ+θ2∑P2σQ2γR2τ 其中,θ1P1αQ1βR1ρ為經營者的勞動力價值,θ2∑P2σQ2γR2τ為生產者的勞動力價值。顯然,(1-θ1)/θ1就是經營者的剩余價值率;(1-θ2)/θ2就是生產者的剩余價值率。通常情況下,由于市場經濟制度下的生產過程,同時也是價值增值的過程,必然要求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要大于勞動力價值。因此,必然有0<θ1<1,0<θ2 <1。 首先,從經營者層面看:假如所有者可以對經營者的行動實施完全監(jiān)督,從而可以根據經營者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給予報酬。也就是說,所有者依據觀察到經營者所采取的行動而采取自己的策略行動,那么,所有者一般只付給經營者低于其所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的收入,甚至僅僅是經營者勞動力價值的收入,即θ1≤λ1<1。但由于他們之間的博弈是長期“重復”,因此,很可能所有者會采取滿足λ1:θ1<λ1<1,即經營者也分離一部分自身創(chuàng)造的剩余價值。同時,由于經營者擁有企業(yè)的資本所有權,其在憑借所擁有的經營權取得按勞分配收入的同時,又可以憑借所擁有的企業(yè)資本所有權取得按資分配收入。在這當中,經營者是否偏好于按勞分配參與剩余價值分配領域,這要看經營者所擁有的資本股權數額占企業(yè)資本股權總數額的比重。如果經營者所擁有的資本股權數額占企業(yè)資本股權總數額的比重比較大,則經營者往往偏好于按勞分配不參與剩余價值分配領域;如果經營者所擁有的資本股權數額占企業(yè)資本股權總數額的比重很小,則經營者往往偏好于按勞分配參與剩余價值分配領域。 反過來,假如所有者先給定經營者的按勞分配報酬,然后經營者再去創(chuàng)造新價值。這時候,經營者完全知道所有者的行動。顯然,如果所有者給出低工資的話,出于理性,經營者不愿受剝削太多(暫時不考慮經營者辭職中跳槽的情況),必定出現“低創(chuàng)造價值” 現象。如果是再次博弈(倘若他們之間存在長期關系),那么所有者必定再開出低工資,經營者也因此創(chuàng)造低價值。于是,重復動態(tài)博弈的結局不斷地重復(低工資,低創(chuàng)造價值)。如果所有者開出高工資,經營者有兩個行動選擇,要么他創(chuàng)造高價值,于是所有者在再一輪博弈中仍給出高工資(若他在下次博弈中開出低工資的話,那么博弈回到第一種情況,以后經營者將創(chuàng)造低價值,這對所有者不利)。要么經營者創(chuàng)造低價值,出于懲罰,他將在以后得到低工資。如果經營者先創(chuàng)造價值,所有者再給付報酬。這時經營者不知道所有者的行動。經營者就會嘗試性地開展價值創(chuàng)造活動,要觀察所有者給付的報酬高低。若較高,則繼續(xù)努力工作;若太低,則要么向所有者爭取提高報酬,要么不繼續(xù)干下去。所有者為了更好地留住經營人才,就會適當提升經營勞動的報酬水平。因此,重復動態(tài)博弈的系列結局應為達到基本均衡關系:θ1<λ1<1,即經營者在得到足額的勞動力價值補償的同時,也分享到一部分剩余價值。也就是說,經營者的按勞分配部分進入剩余價值領域。同時,由于經營者擁有企業(yè)的資本所有權,其在憑借所擁有的經營權取得按勞分配的剩余價值收入的同時,又可以憑借所擁有的企業(yè)資本所有權取得按資分配剩余價值收入。在這當中,經營者是否偏好于按勞分配參與剩余價值分配領域,這要看經營者所擁有的資本股權數額占企業(yè)資本股權總數額的比重。如果經營者所擁有的資本股權數額占企業(yè)資本股權總數額的比重比較大,則經營者往往偏好于按勞分配不參與剩余價值分配領域;如果經營者所擁有的資本股權數額占企業(yè)資本股權總數額的比重很小,則經營者往往偏好于按勞分配參與剩余價值分配領域。 其次,從生產者層面看:假如所有者和經營者可以對生產者的行動實施完全監(jiān)督,從而可以根據生產者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給予報酬。也就是說,所有者和經營者依據觀察到生產者所采取的行動而采取自己的策略行動,那么,所有者和經營者一般只付予生產者低于其創(chuàng)造新價值的收入,且與其勞動力價值基本相當的收入,即θ2=λ2<1。如果所有者和經營者對生產者的行動失控,則生產者的勞動積極性往往難以充分發(fā)揮,可能會出現θ2<λ2<1之現象。 如果所有者和經營者先付報酬,然后生產者再去創(chuàng)造新價值。顯然,如果所有者和經營者給出低工資的話,生產者不愿受剝削太多(暫時不考慮生產者辭職中跳槽的情況),必定出現“低創(chuàng)造價值”現象。如果是再次博弈(倘若他們之間存在長期關系),那么所有者和經營者必定再開出低工資,生產者也因此創(chuàng)造低價值。于是,重復動態(tài)博弈的結局不斷地重復(低工資,低創(chuàng)造價值)。如果所有者和經營者開出高工資,生產者有兩個行動選擇,要么他創(chuàng)造高價值,于是所有者在再一輪博弈中仍給出高工資(若他在下次博弈中開出低工資的話,那么博弈回到第一種情況,以后生產者將創(chuàng)造低價值,這對所有者不利)。要么生產者創(chuàng)造低價值,出于懲罰,他將在以后得到低工資。若所有者和經營者后開工資,則生產者在開始時將不會盡力創(chuàng)造價值。待所有者提高報酬水平后,再逐步擴大新價值。因此,重復動態(tài)博弈的系列結局應為達到基本均衡關系:θ2=λ2<1,即生產者的勞動力價值將得到足額補償,但不能參與剩余價值分配。 在企業(yè)所創(chuàng)造的剩余價值分配中,生產者為取得應有的按勞分配收入,他們既要與所有者進行博弈,也要與經營者進行博弈。至于博弈的成效,既決定于生產者為爭取應有的按勞分配收入而進行斗爭的方式和力度,也決定于經營者是否偏好于按勞分配參與剩余價值分配領域。如果經營者所擁有的資本股權數額占企業(yè)股權總數額的比重比較大,偏好于按勞分配不參與剩余價值分配領域,則往往不利于生產者取得較多的按勞分配收入,一般為θ2=λ2<1。如果經營者所擁有的資本股權數額占企業(yè)股權總數額的比重很小,偏好于按勞分配參與剩余價值分配領域,則往往有利于生產者取得較多的按勞分配收入,能會出現θ 2<λ2<1。 綜上所述,在股份制企業(yè)經濟里,當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經營者擁有企業(yè)股權,生產者都不擁有企業(yè)股權。經營者的按勞分配收入,在量上取決于其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與收入的關系系數參數λ1。當λ1大于1,經營者所得的收入中 P1αQ1βR1ρ部分是其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而(1-λ1)P1αQ1βR1ρ部分來源于生產者創(chuàng)造的剩余價值的一部分,即經營者的按勞分配部分進入剩余價值領域。但其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與收入的關系系數λ1則決定于經營者與所有者之間的博弈。一般情況下,θ1<λ1<1,經營者所得的收入小于其創(chuàng)造的價值而大于其勞動力價值,因而分享了一部分自身創(chuàng)造的剩余價值。生產者的按勞分配收入,在量上取決于其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與收入的關系系數參數λ2,但其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與收入的關系系數λ2則決定于生產者與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博弈。一般情況下,θ2=λ2<1,生產者所得的收入小于其創(chuàng)造的價值而等于其勞動力價值,不能參與剩余價值分配。其博弈結果可能會帶來的問題是剩余價值絕大部分被企業(yè)資本所有者占有,經營者可能會分得微量的剩余價值,而生產者則絲毫享受不到自己所創(chuàng)造的剩余價值,從而必將產生并逐步加深勞資矛盾。如果經營者和生產者結成利益共同體,就有可能出現θ1<λ1<1、θ2<λ2<1。
四、股份制企業(yè)經濟里,經營者擁有較大股權,生產者擁有小部分股權。在這種情況下,經營者既擁有企業(yè)的所有權之大部,又擁有企業(yè)的全部經營權,通過企業(yè)董事會的控制和監(jiān)事會的監(jiān)督對經營者的經營管理活動實施監(jiān)督,具有生產經營的較大信息優(yōu)勢,其憑借資本所有權獲取按資分配的剩余價值之大部分,同時又憑借經營權獲取按勞分配的剩余價值收入;生產者只能憑借勞動力支出而獲取按勞分配的剩余價值收入。這樣,所有者、經營者、生產者三者之間就如何分割所創(chuàng)造的剩余價值必將進行博弈。而博弈的實質性中間目標是按勞分配與按資分配的比例關系和按勞分配內在結構關系。
假定,創(chuàng)造剩余價值的主要因素在于勞動強度、經營者(企業(yè)主)的經營能力和努力程度、生產者的勞動技能和努力程度。S表示經營者和生產者的按勞分配的剩余價值收入(即依據按勞分配原則分配所取得的剩余價值收入),M表示企業(yè)創(chuàng)造的全部剩余價值,R表示按勞分配參與剩余價值分享度。 那么,按勞分配參與剩余價值分享度R可以函數表達式進行描述:
R=S/M×100%
其中,經營者和生產者的按勞分配的剩余價值收入S函數表達式為: S=λ1P1αQ1βR1ρ+λ2∑P2σQ2γR2τ 其中,λ1P1αQ1βR1ρ為經營者的按勞分配的剩余價值收入,λ2∑P2σQ2γR2τ為生產者的按勞分配的剩余價值收入。 顯然,(1-θ1)/θ1就是經營者的剩余價值率;(1-θ2)/θ2就是生產者的剩余價值率。
通常情況下,由于市場經濟制度下的生產過程,同時也是價值增值的過程,必然要求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要大于勞動力價值。因此,必然有0<θ1<1,0<θ2 <1。 首先,從經營者層面看:假如所有者可以對經營者的行動實施完全監(jiān)督,從而可以根據經營者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給予報酬。也就是說,所有者依據觀察到經營者所采取的行動而采取自己的策略行動,那么,所有者一般只付給經營者低于其所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的收入,甚至僅僅是經營者勞動力價值的收入,即θ1≤λ1<1。但由于他們之間的博弈是長期“重復”,因此,很可能所有者會采取滿足λ1:θ1<λ1<1,即經營者也分離一部分自身創(chuàng)造的剩余價值。同時,由于經營者擁有企業(yè)的資本所有權,其在憑借所擁有的經營權取得按勞分配收入的同時,又可以憑借所擁有的企業(yè)資本所有權取得按資分配收入。在這當中,經營者是否偏好于按勞分配參與剩余價值分配領域,這要看經營者所擁有的資本股權數額占企業(yè)資本股權總數額的比重。由于經營者所擁有的資本股權數額占企業(yè)資本股權總數額的比重比較大,因而經營者往往偏好于按勞分配參與剩余價值分配的比例處于較低水平。 反過來,假如所有者先給定經營者的按勞分配報酬,然后經營者再去創(chuàng)造新價值。這時候,經營者完全知道所有者的行動。但是,基于經營者所擁有的資本股權數額占企業(yè)資本股權總數額的比重比較大,所以,即使所有者給出低工資,出于理性,經營者也不會以 “低創(chuàng)造價值”抗爭,而是與廣大高級管理人員結成利益共同體,采取比較策略的方式與董事會進行協商,要求給予高工資。經營者聯合高級管理人員與董事會進行反復博弈的結局往往是達到基本均衡關系:θ1<λ1<1,即經營者的工資中除了足額的勞動力價值補償之外,還包括一部分剩余價值。同時,由于經營者擁有企業(yè)的資本所有權,其在憑借所擁有的經營權取得按勞分配的剩余價值收入的同時,又可以憑借所擁有的企業(yè)資本所有權取得按資分配剩余價值收入。在這當中,經營者是否偏好于按勞分配參與剩余價值分配領域,這要看經營者所擁有的資本股權數額占企業(yè)資本股權總數額的比重。由于經營者所擁有的資本股權數額占企業(yè)資本股權總數額的比重比較大,因而經營者往往偏好于按勞分配參與剩余價值分配的比例處于較低水平。 其次,從生產者層面看:假如所有者和經營者可以對生產者的行動實施完全監(jiān)督,從而可以根據生產者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給予報酬。也就是說,所有者和經營者依據觀察到生產者所采取的行動而采取自己的策略行動,那么,所有者和經營者一般只付予生產者低于其創(chuàng)造新價值的收入,且與其勞動力價值基本相當的收入,即θ2=λ2<1。如果所有者和經營者對生產者的行動失控,則生產者的勞動積極性往往難以充分發(fā)揮,可能會出現θ2<λ2<1之現象。 如果所有者和經營者先付報酬,然后生產者再去創(chuàng)造新價值。顯然,如果所有者和經營者給出低工資的話,生產者不愿受剝削太多(暫時不考慮生產者辭職中跳槽的情況),必定出現“低創(chuàng)造價值”現象。如果是再次博弈(倘若他們之間存在長期關系),那么所有者和經營者必定再開出低工資,生產者也因此創(chuàng)造低價值。于是,重復動態(tài)博弈的結局不斷地重復(低工資,低創(chuàng)造價值)。如果所有者和經營者開出高工資,生產者有兩個行動選擇,要么他創(chuàng)造高價值,于是所有者在再一輪博弈中仍給出高工資(若他在下次博弈中開出低工資的話,那么博弈回到第一種情況,以后生產者將創(chuàng)造低價值,這對所有者不利)。要么生產者創(chuàng)造低價值,出于懲罰,他將在以后得到低工資。若所有者和經營者后開工資,則生產者在開始時將不會盡力創(chuàng)造價值。待所有者提高報酬水平后,再逐步擴大新價值。因此,重復動態(tài)博弈的系列結局應為達到基本均衡關系:θ2=λ2<1,即生產者的勞動力價值將得到足額補償,但不能參與剩余價值分配。 在企業(yè)所創(chuàng)造的剩余價值分配中,生產者為取得應有的按勞分配收入,他們既要與所有者進行博弈,也要與經營者進行博弈。至于博弈的成效,既決定于生產者為爭取應有的按勞分配收入而進行斗爭的方式和力度,也決定于經營者是否偏好于按勞分配參與剩余價值分配領域。由于經營者所擁有的資本股權數額占企業(yè)股權總數額的比重比較大,偏好于按勞分配參與剩余價值分配處于較低水平,則往往不利于生產者取得較多的按勞分配收入,一般為θ2=λ2<1。 依據上述原理分析可得:在股份制企業(yè)經濟里,經營者擁有較大股權,生產者擁有小部分股權。經營者的按勞分配的剩余價值收入在量上取決于其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與收入的關系系數參數λ1。當λ1大于1,經營者所得的收入中P1αQ1βR1ρ部分是其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而(1- λ1)P1αQ1βR1ρ部分來源于生產者創(chuàng)造的剩余價值的一部分,即經營者的按勞分配部分進入剩余價值領域。但其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與收入的關系系數λ1則決定于經營者與所有者之間的博弈。一般情況下,θ1<λ1<1,經營者所得的按勞分配收入小于其創(chuàng)造的價值而大于其勞動力價值,因而分享了一部分自身創(chuàng)造的剩余價值。生產者的按勞分配的剩余價值收入在量上取決于其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與收入的關系系數參數λ2,但其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與收入的關系系數λ2 則決定于生產者與所有者、經營者之間的博弈。一般情況下,θ2=λ2<1,生產者所得的收入小于其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而等于其勞動力價值。由于經營者擁有企業(yè)的資本所有權之大部,其在憑借所擁有的經營權取得按勞分配的剩余價值收入的同時,又可以憑借所擁有的企業(yè)資本所有權取得按資分配的剩余價值收入。由于經營者所擁有的資本股權數額占企業(yè)資本股權總數額的比重比較大,偏好于按勞分配進入剩余價值分配領域所占比例較低,則往往不利于生產者取得較多的按勞分配的剩余價值收入。其博弈結果可能存在的問題是生產者盡管可以憑借所擁有企業(yè)的微量股份分得微量的剩余價值,但是按勞分配仍然被基本排斥在剩余價值的分配領域之外,生產者所創(chuàng)造的剩余價值的絕大部分依然被企業(yè)資本所有者占有。
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下國有獨資企業(yè)經濟里,國家是企業(yè)的所有者,擁有企業(yè)的全部資本所有權,經營者和生產者都不擁有企業(yè)的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前面所設,S表示經營者和生產者的按勞分配的剩余價值收入(即依據按勞分配原則分配所取得的剩余價值收入),M表示企業(yè)創(chuàng)造的全部剩余價值,R表示按勞分配參與剩余價值分享度。 那么,按勞分配參與剩余價值分享度R可以函數表達式進行描述:
R=S/M×100%
其中,經營者和生產者的按勞分配的剩余價值收入S的函數表達式可以描述為: S=λ1P1αQ1βR1ρ+λ2∑P2σQ2γR2τ 其中,λ1P1αQ1βR1ρ為經營者的按勞分配的剩余價值收入,λ2∑P2σQ2γR2τ為生產者的按勞分配的剩余價值收入。
依據前述原理分析可得: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下國有獨資企業(yè)經濟里,經營者的按勞分配收入,在量上取決于其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與收入的關系系數參數λ1。當λ1大于1,經營者所得的收入中 P1αQ1βR1ρ部分是其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而(1-λ1)P1αQ1βR1ρ部分來源于生產者創(chuàng)造的剩余價值的一部分,即經營者的按勞分配部分進入剩余價值領域。但其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與收入的關系系數λ1則決定于經營者與所有者的代表之間的博弈。一般情況下,θ1< λ1<1,經營者所得的收入小于其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而大于其勞動力價值,因而分享了一部分自身創(chuàng)造的剩余價值。生產者的按勞分配收入,在量上取決于其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與收入的關系系數參數λ2,但其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與收入的關系系數λ2則決定于生產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博弈。通常情況下,θ1<λ1<1,生產者所得的收入小于其創(chuàng)造的新價值而大于其勞動力價值。其博弈結果可能會帶來兩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即經營者為了擴大“政績”、增加自己的效益報酬和取得廣大員工的擁戴,一是虛增利潤,虛交稅利;二是超前分配,從而不利于企業(yè)的可持續(xù)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