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guī)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宅基地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公民個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