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T+1,為什么不是針對資金,而是針對股票? 針對資金的T+1可以當天買入股票當天賣出,保證股民的即時糾錯和止損的基本權(quán)利,而對于當天賣出股票后的那部分資金不得在當天再次買入股票(即凍結(jié)當天賣出股票的那部分資金),在第二天解凍這部分資金。 國外股市早期有過這種,但也只是針對資金,不針對股票,保證了股民及時糾錯和止損的基本權(quán)利。 但中國卻是針對股票進行T+1,股民當天買入股票不能當天賣出,即完全喪失糾錯和止損的權(quán)力,完全處于被動待宰的處境。 恢復(fù)T+0,也可以同時保留漲跌停板制度,沒有什么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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