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眼觀天下”問:
我們單位有一退休干部在位時收受賄賂,目前被紀檢監(jiān)察機關審查。請問:對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處理?
自治區(qū)紀委審理室答:
隨著監(jiān)督執(zhí)紀的深入,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的情形愈發(fā)多見。對此種行為如何處理,在理論上有一定的爭議。在審理實踐中,不能只看到收受財物的結果,忽略行為人已然退休的實際情況,草率作出處分;也不能單憑行為人已退休,就輕易得出其不是執(zhí)紀對象的結論,從而放棄監(jiān)督執(zhí)紀問責的職責。對此一情形,應全面審查在案證據(jù),區(qū)分不同情形,審慎作出處理:
1.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時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與請托人約定退休后再收受財物,退休后收受財物的,構成受賄錯誤。對此種情形,不僅要審查行為人在職時有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還要審查有無“事先約定”。
2.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時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未約定退休后收受財物,但退休前后均有收受財物的行為,此時可將退休后收受財物的行為視為退休前受財行為的延續(xù),可認定為受賄錯誤。
3.國家工作人員退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也屬于受賄錯誤。
4.若國家工作人員并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其退休后收受他人數(shù)額巨大的財物,則要綜合考慮雙方的往來情況以及受財?shù)木唧w原因等因素,以辨別是正常的禮尚往來還是收受禮金的違紀行為。如其無法說明合理原因,又超出正常饋贈范圍,則可以考慮適用“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金的”條款予以處分。(來源:廣西紀檢監(jiān)察網(wǎng))
注:《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對“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chǎn)品等財物(違規(guī)收受禮品禮金)”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作出規(guī)定,同時該條也對“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作出規(guī)定。
個人認為,違紀客體對違紀構成要件的解釋具有指導作用,違紀收受禮品禮金侵犯的客體是職務的廉潔性,因此違紀主體只能是黨員干部和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才能侵犯職務廉潔性。正因如此,有觀點認為退休國家工作人員不屬于違規(guī)收受禮品禮金主體要件界定的范疇,不能構成該違紀。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規(guī)定在違反廉潔紀律章中,侵犯的客體也是職務的廉潔性,退休國家工作人員應該也不構成該違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