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離奇”的強奸案件。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在登記結婚之后,女方卻堅決不讓男方碰自己的身體。兩人之間發(fā)生性冷淡,關系逐漸惡化,隨后二人分居長達一年,在婚姻的存續(xù)期間,丈夫多次酒后施暴,強迫妻子“盡義務”。次日,妻子“不堪受辱”報了警,丈夫被刑拘。
據悉,丈夫名叫孫某,妻子名叫金某,兩個人是經人介紹才認識的。由于金某的父親覺得其中有利可圖,金某在父親的逼迫之下和孫某結婚。兩個人在領結婚證的晚上,孫某提出要和金某發(fā)生性關系。但是被金某一口回絕,之后兩個人也并沒有一起生活,財產也歸各自所有。
隨后,金某向當地法院起訴離婚。但是法院認為兩人婚姻沒有達到一定破裂的程度,隨后駁回金某的離婚訴訟,兩人也沒有再上訴。
在接下來的某天,孫某在金某工作單位的門口。強行將金某拉上車,帶到了自己的住處,采用言語威脅和毆打的手段,強行與金某發(fā)生性關系。
第二日凌晨,接到群眾報警后,民警將金某解救出來,同時將孫某抓獲。
有意思的是,民警在抓捕孫某的時候,孫某顯得十分驚訝,還問民警,你們是不是抓錯人了。他認為這是夫妻雙方的事情,警察管不著。
隨后,金某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之后法院做出判決,準許金某和孫某離婚。
我國《刑法》對強奸罪的定義是,違背婦女意志,采用威脅、暴力和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
那么在兩個人還沒有離婚之前,丈夫強迫妻子盡義務,算不算強奸呢。
有律師認為,在理論上,任何男子如果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與女子發(fā)生性關系,都可能構成強奸。法律對在婚姻內的強奸認定是很謹慎的,還需要有具體的證據。
隨后當地法院認為,孫某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和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已經構成強奸罪。隨后孫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所以從這次的案例可以看出,在婚姻存續(xù)期間,丈夫對妻子實施婚內強奸也是可能構成強奸罪的。法律并沒有把丈夫排除在強奸犯罪的主體之外,結婚也不可能剝奪女性的性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