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息的含義
利息是從屬于信用活動的經(jīng)濟范疇,是資金的所有者在不改變資金所有權的前提下,將資金的使用權,在一定時期內,讓渡給資金需求者,從而在借貸期屆滿時,從資金需求者那里得到的超出借貸本金的金額。
從本質上來說,利息是社會純收入的一部分,是國民收入按資分配的一種形式。利息是一個古老的范疇,它比資本主義的生產(chǎn)方式的出現(xiàn)要早很多。利息存在的基礎,是商品與信用關系,在商品交換發(fā)展的初期,這個借貸活動呢它主要是實物借貸。在上一章我們就說到過,這個信用包括實物借貸和貨幣借貸。在最早期的信用活動當中,高利貸,它就有很大一部分是實物借貸,在前資本主義社會尤其如此。那么借貸活動在商品交換發(fā)展的初期,它主要是實物借貸,所以這個利息呢也是用食物來計量。那么在過去就有“夏借小麥,秋還大米”,這個就是實物借貸與實物償還的寫照。夏天借的小麥到秋天來還大米,這個大米的價值高于小麥的價值的部分,那就體現(xiàn)為利息。隨著商品貨幣經(jīng)濟的發(fā)展,信用形式逐漸采取貨幣借貸,利息也就逐漸以貨幣計量。
2、利息的本質是什么呢?
對這個問題的認識經(jīng)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伴隨借貸形式,借貸原因,商品貨幣的發(fā)展,而有不同的思想觀點出現(xiàn)。
在13世紀,意大利神學家托馬斯.阿奎納認為,放債取利在一定情況下,是一種罪惡,出借貨幣收取利息不合法。比如說貸放貨幣,因為這個貨幣的使用權與所有權是不可分的,那么這種情況下的這個利息,放債取利呢是違反正義。但在另一種情況下放債取利呢,它又是可以的,比如說房屋、土地的租借。因為他們的使用權與所有權呢是可以分開的。所以這個阿奎納就認為出借貨幣收取利息不合法,他為此強烈的譴責高利貸。
14世紀以后,隨著商品貨幣經(jīng)濟的發(fā)展,商業(yè)及其他經(jīng)濟活動對借貸資本的需要,反對任意貶損貨幣的思想和論證高利借貸合理性的理論發(fā)展起來。到16世紀,法國的法理學家卡羅律斯.莫利洛斯,在他的一本書叫《論契約與高利貸》的書中,論證了收取利息的合理性。到17世紀,英國古典經(jīng)濟學的代表威廉.配第則認為,利息是因暫時放棄貨幣的使用權而獲得的報酬那么同時代英國經(jīng)濟學家約翰.羅克認為,利息是因為貸款人承擔了風險而應當獲得的報酬。美國經(jīng)濟學家約翰克拉克認為,利息來源于資本的邊際生產(chǎn)力。20世紀以后,美國經(jīng)濟學家歐文.費雪認為,利息是由供給方自愿延遲消費的傾向和資本的邊際生產(chǎn)率兩種因素共同決定的。凱恩斯認為,利息是人們放棄流動性偏好的報酬。
馬克思的利息理論,是有別于西方經(jīng)濟學的那些經(jīng)濟學者們的這個觀點,馬克思的利息理論是它政治經(jīng)濟學的一部分,它是在批判繼承古典經(jīng)濟學的利息理論基礎上的科學的認知和理解。19世紀:馬克思認為,利息來源于利潤,是利潤的一部分, 是剩余價值的轉化形態(tà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