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費不夠,借錢來湊
2015年11月前后,原告王某作為保險推銷員多次上門向被告章某推銷人身保險,被告章某不勝其擾,遂決定購買保險,但因購買的保費不夠,便要求推銷保險的原告王某幫助其墊付部分保費,并向原告王某出具了借條一張。后因該筆借款數(shù)目較小,原告王某一直未向被告章某主張。
超過時效,駁回請求
近期因兩人出現(xiàn)矛盾,原告王某遂拿著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章某歸還該筆借款。案件承辦人在受理該案件后多次登門走訪了解案件實際情況,原、被告雙方因為購買保險的事導致矛盾很是激烈,一直僵持不下。為查清案件事實,在雙方當事人沒有提出調取證據(jù)的申請情況下,承辦人還是本著對當事人負責,對案件負責的精神多次前往保險公司和銀行調取相關的證據(jù)材料。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方當庭提出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并拒絕償還該筆欠款,由于原告方對于訴訟時效相關的制度缺乏了解,也拿不出證據(jù)證明前期催討過該筆借款,因此太湖縣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訴訟時效是什么?
訴訟時效制度也稱“消滅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制度。為了更好的保護權利人的權利,自2017年10月1日起,《民法總則》將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由原來的“兩年”改為“三年”。在相較于發(fā)達國家,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起完備的征信制度,因此導致我國在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機率明顯高于發(fā)達國家,這就對權利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訴訟時效的管理十分重要。
一、權利人積極進行催討,并保留相關的書面證據(jù);
二、促使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執(zhí)行清償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并保留證據(jù);
三、權利人要提起積極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一、和義務人協(xié)商,簽訂還款計劃或者換據(jù);
二、打感情牌,誘導對方表示同意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