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都有去KTV唱歌的經歷,在一些不是純唱歌的歌廳,會出現一些陪唱陪喝酒的女性。只要你愿意花錢,就能陪你開心喝酒。
這些陪酒女根據自己的身高、外貌、身材等,設定了不同的價格,從而收取客人服務費。一些陪酒女并不涉及賣淫嫖娼的服務,但是有償收取服務費,算不算違法呢?
2006年我國發(fā)布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及其從業(yè)人員不得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簡單介紹一下,陪侍就是陪伴服侍的意思。
可以很確定的說,有償性的陪酒,是法律禁止的行為,違反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主要處罰企業(yè),對于提供有償性陪侍的娛樂場所,會進行停業(yè)整頓,情節(jié)嚴重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并處罰款。
對于提供服務的陪酒女,只要不涉及賣淫嫖娼,不算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不會進行處罰。目前并沒有處罰的依據,僅僅是道德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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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法律智囊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