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教育部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有的地方推行教育券,在一定程度上激發(fā)了學校的辦學活力。尤其是經濟基礎較好、學校差異不大、學生總量不多的地方效果更好,可以進行這方面的探索和實踐。但他同時指出,“教育券等做法涉及基礎教育經費投入、管理等體制機制問題,尚不具備在較大范圍內推廣的條件?!?/span>
“教育券”(也稱“學券”)是經濟學家弗里德曼于上世紀60年代提出來的,其主要目的是,讓家長和學生可以自由選擇合適的學校,促進學校之間(包括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之間)的公平競爭。20世紀90年代,為緩解公立學校管理不善、教育質量低下、教育資源嚴重浪費等問題,打破壟斷,刺激學校積極改善管理、提高辦學質量等,美國有些地區(qū)實行了學券制,即政府按照所投入的生均教育經費發(fā)給每個孩子等額的學券,他們可以持學券擇校就讀,學校則通過向政府兌現學券來獲得相應經費資助。美國學界對此有過爭論:支持者認為,這讓人們有了選擇學校的權利;反對者認為學券制是用公共經費資助私立學校,損害了公共利益,貧困的家庭仍然無法憑借這種有限的資助來送子女進真正優(yōu)秀的私立學校。反對者中,多是公立學校和教師工會,因為這種改革直接威脅著他們的既得利益。實際上,美國的學券經驗在多個國家得以推行,成為引進競爭機制、轉變政府教育管理方式的有效工具。
2001年,浙江省長興縣在國內率先實施“教育券”計劃,引起高度關注。觀察者大都認為,教育券制度在浙江長興等地方的成功實施證明了它在中國有可行性,而且教育券制度具有保障教育公平、保證教育經費、創(chuàng)新教育體制、提高教育質量等益處。
反對者則害怕變革帶來的市場洗牌和利益瓦解。他們認為,教育不宜市場化,或者以經費不足為理由,其實質是擔心教育券的推行,使學生擁有了選擇學校的權利。一旦學生能夠自由選擇,所謂“體制內外”、“公辦民辦”的籬藩必被打破,單向度的計劃性教育將向多元化的市場性選擇轉變,必定能夠激起教育市場的活力。
美國教育經濟學家本森曾指出,判斷一個國家教育財政體系主要有三個標準:提供的教育服務是否充足、教育資源的分配是否有效率以及教育資源的分配是否公平。就教育服務的充足性而言,2012年我國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GDP的比例為4%的目標已經實現,這個比例還會加大。就效率和公平而言,教育券一旦推行,將能夠較好地實現。
那么,“教育券”可以怎樣推行?目前,教育支出一般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擔,“教育券計劃”可以考慮按“分稅制”的比例各自分擔。甚至可以不印制學券,而參考法國的方式,直接發(fā)放現金,只要提交了入學證明,就能獲得“新學年補貼”約300歐元。發(fā)放的方式,可以由居委會按照當地戶籍人口與非戶籍人口的適齡兒童人數發(fā)放。為了防止橫生枝節(jié),發(fā)放經手的部門越少越好,更不能通過學校發(fā)放。在條件成熟時,可以直接通過銀行打入家長賬戶,杜絕層層腐敗的可能性。
總之,無論選擇發(fā)放現金還是發(fā)放教育券的方式,都將確保學生擁有教育的選擇權,還可以對民辦學校提供政府財政資助,使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樣的“國民待遇”,打破公辦學校的資源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