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是制度的靈魂,沒有思想就沒有制度。每一個時代的法律思想,都是該時代法律活動的產物。法律思想一旦形成,便對法律的制定、執(zhí)行和實施產生著巨大的影響意義。所以法律思想是法律制度構建、運作與產生效果的指導、原則、目標與方向。由于法律思想是對法律各種問題的思考,所以涉及的內容極為寬泛。在法律思想中,法哲學是具有核心意義的重要理論,法哲學是對法學問題的根本性思考,所以具有重要的基礎作用,是最高層次的法律思想。法哲學作為關于法的基本理論的學科,是制定法律的重要依據,所以在英美等國又將其稱之為法理學。
現代社會的發(fā)展更加突顯出法律的重要作用,所以當代西方法哲學與以往時代的研究相比,呈現出極為活躍與深入地發(fā)展情勢,因此學說層出,流派甚多。本文僅為簡評,既要求簡,就需要略;因此在以下方面予以更多地簡略:一,在諸多的流派之中,僅選擇最為重要的三大學派,即新自然法學、社會學法學、新分析實證法學為例,再加之新自由主義法學,共四個學派。二,雖然各學派有甚多代表人物,每個學派僅選兩位。三,對每位代表人物的學說,僅說明最重要的觀點。四,對于每個學派的評論也僅選一點,評論力求簡略。這樣以來,由于過于簡略,就會語焉不詳。所以這樣做,目的只是為了引起人們對當代法哲學的注重,起個拋磚引玉的作用。若要予以更多地了解,還需每個人多加關注。下面就對以上四個流派,分別予以簡略地闡明與評說。
一, 新自然法學
自然法的概念在西方可謂是源遠流長,在古希臘時代就已出現這種學說,以后連綿不斷。在17、18世紀,以自然法為基礎的政治法律理論成為西方最強勢的理論,奠定了近代西方國家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礎。但在19世紀,自然法理論遭到了嚴厲批判,一度沉寂并衰落。戰(zhàn)后的新自然法學,一般以具體的價值觀念來作為法律的基礎,如富勒強調法律的道德性,羅爾斯則強調法律的正義性等?!?/font>
1,富勒的道德論法學
朗·富勒,美國法學家,戰(zhàn)后美國新自然法學的代表人物之一,也是世界新自然法學說的重要人物之一。富勒的學說首先是從分析道德人手,富勒認為法律的正義性不僅與人類的美好追求(追求的道德)相聯系,也與法律本身的制定與實施狀態(tài)相聯系。富勒稱前者為法律的外在道德,后者為法律的內在道德?!?/font>
法律的外在道德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當法律允許殺人、鼓勵偷盜時,社會秩序將蕩然無存。但是,由于我們說不清楚什么是“至善”,而人類追求的目標又是多樣化的,法律的外在道德有時就會引發(fā)爭議,如在公正與效率之間、自由與安全之間、平等與獎勤罰懶之間等等,人們都會有不同的價值取向。對于這些問題,富勒沒有充分地展開論述。他強調由于人類追求目標的多元化,一個最重要的原則是建立和維護不同人群之間互相交往、溝通的渠道。
法律的內在道德則與法律的制定和執(zhí)行相關。無論法律的外在道德是什么,這條法律首先必須被制定出來,被適用、解釋,這是一個特定的過程,法律由此與其他的社會規(guī)范有所區(qū)別。
法律的兩種道德,一個是法律本身的正義性,一個是法律內容所指的正義性。兩者的范疇不同,但又有一定的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當法律的道德性在一個方面嚴重墮落后,必然會影響到另一個方面的墮落。比如法律不具有普遍性,將導致人們去追求特權;法律前后不一致,將導致人們無所適從,不想承擔責任等等;一套邪惡的法律制度不可設想會有一個公正的法律適用環(huán)境?!?/font>
2,羅爾斯的正義論法學
約翰·羅爾斯是當代美國哲學家、倫理學家。他的名著《正義論》對哲學、倫理學、政治學、法學都有重大影響。
“正義”的概念在西方社會自古希臘時代就一直在被探討著,主要被當作一種行為的評價標準。羅爾斯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任何東西,只要不正義,就應改造或廢除,“作為人類活動的首要價值,真理和正義是決不妥協的”。他主張正義首先應是社會的正義,因為只有在社會制度的基礎上,才能決定一個個人行為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在社會中,各人的利益有一致和合作的,也有互相沖突的,各人對什么是正義的看法也是紛爭不已,因為人們有著不同的正義觀。但是,社會是需要合作,否則社會無法存在和發(fā)展。因此羅爾斯說:“這樣,把正義概念看作有別于各種不同的正義觀,看作由這些不同的原則、不同的觀念所共有的作用所指定的,看來就很自然的了?!?/font>
羅爾斯認為,要尋求正義,必須消除人們的各種偏見,尤其是先天具有的那些由自然的不平等造成的偏見。假如各方處在一種無知之幕的背后,他們不知道各種選擇對象將如何影響他們自己的特殊情況,他們不得不僅在一般考慮的基礎上對原則進行評價。
羅爾斯認為,“無知之幕”的假定不僅僅是為了簡化問題,也是原初狀態(tài)的設想得以成立的條件。在此基礎上,羅爾斯把正義的原則表述為:“第一條原則:每個人對與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條原則: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1)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辈⑶姨岙斄诉@兩條原則適用的規(guī)則:第一個規(guī)則是自由優(yōu)先規(guī)則,“自由只能為了自由的緣故而被限制。”社會中,這種限制因兩種情況而不同:(1)一種不夠廣泛的自由必須加強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體系;(2)一種不夠平等的自由必須可以為那些擁有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第二個規(guī)則是正義對效率和福利優(yōu)先規(guī)則,這也有兩種情況:(1)一種機會的不平等必須擴展那些機命較少者的機會;(2)一種過高的儲存率必須最終減輕承受這一重負的人們的負擔。很明顯,羅爾斯的正義概念突出地強調了正義的平等特征。這種正義是建立在這祥一種基本概念之上的:“所有的社會基本善—一自由和機會、收人和財富及自尊的基礎一一都應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對一些或所有社會基本善的一種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與此同時,他還論證了正義原則的適用過程。
簡評:從上可知,富勒把道德作為法律的衡量標準,提出法律有其內在的道德,稱程序自然法。而羅爾斯則強調了社會正義,原初社會在“無知之幕”下形成了最初的正義,此后正義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而發(fā)展。富勒與羅爾斯以道德與正義對法律做出新的闡釋,這既承續(xù)古老的傳統(tǒng),又賦予了新意,因而產生了極大的影響。但是,什么是道德的問題,自古以來就是眾說紛紜。在尚不確定何為道德的情況下,必然缺乏堅實的理論基礎。再者,對于正義來說,并非對任何人實行公平分配就是正義。而且由于世界事物的繁多,要想獲得這種正義其成本是否超出正義本身。由此可見,二人的理論仍然具有更多的理想色彩。由于新自然法學以道德為依據,而又對道德這一核心概念缺乏確定性,所以難免成為其它學派予以批判的一個重要的原因。
二, 社會學法學
長期以來,通常被當作一種源于自然或源于國家權力、作為它真正發(fā)揮作用檢驗其可行性的社會,卻一直沒有被作為法學研究的核心課題。自狄驥開創(chuàng)社會連帶主義法學,社會學的研究方法、基本理論框架和核心觀點才被法學所借用。從20世紀后半期開始,社會學法學研究的重心從法國轉移到美國,以龐德為首的社會學法學理論家結合美國社會學理論的新成果,將社會學法學開拓為一支極富特色的現代法學流派?!?/font>
1, 狄驥的社會連帶主義法學
萊翁·狄驥是法國公法學家、政治理論家、社會連帶主義法學的創(chuàng)始人。狄驥的法律理論主要受到兩方面思想淵源的影響:一是孔德的實證主義,二是涂爾干的社會連帶主義。狄驥認為,連帶關系既是人在社會中生活的必然產物,也是人擁有的一種天賦,它是社會的基本事實和第一構成要素?!叭嗽谏鐣胁⑶抑荒茉谏鐣猩?;社會的存在離不開將其組成個體聯系起來的連帶關系。”人是個人性和社會性的總和,這決定了每個人都有會對其所處的社會產生合作、分工、社交和公平的需要,根據這些需要組織起來的關系,就是社會連帶關系。在狄驥的社會連帶關系理論中,明顯看得出涂爾干的“社會有機團結理論”的重要影響?!?/font>
在狄驥看來,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工具,因此也必然以社會連帶關系為基礎?!按_定了社會連帶關系的存在、本質和范圍,就不難提示它怎樣成為‘法’的真正基礎……現實決定了社會中的人要遵守某種行為規(guī)則,該規(guī)則可以如此表述:不做任何損害此種社會連帶關系的事,可以做任何本質上用于實現并發(fā)展機械連帶關系和有機連帶關系的事。全部‘客觀存在的法、’都被概括在這一表述中,合理的人為法則應是該原則的表述、發(fā)展與實施。”
同時,狄驥將社會連帶關系擴展為社會際的連帶關系,并運用于國家與國家之間,創(chuàng)立了其富有特色的國際法理論。他認為,國家與國家之間也存在著廣泛深刻的連帶關系,通過交往與合作,形成分工和交易的需要和滿足體系。因此,就有可能和必要出現調整各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即國際公法。他說:“人們在思想上了解到為了國際連帶關系和一種公平的迫切需要,必須有這種規(guī)則的制裁,并了解到如果這些規(guī)則被違反就要加以強制的時候,道德的和經濟的規(guī)則才變成法律規(guī)則。就是這種觀念,而也只是這種觀念才會是國家之間的規(guī)則的基礎。不論是統(tǒng)治者或被統(tǒng)治者的自覺意識,都要通過它的表示來給予一種社會際規(guī)范以法律的性質?!?/font>
2, 龐德的社會學法學
羅斯科·龐德是美國法學家、社會法學派代表人物。龐德認為,利益分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三種。其中,個人利益是直接包含在個人生活中,并以這種生活的名義而提出的各種要求、需要或愿望,又可分為人格利益、家庭關系利益和物質利益;公共利益是在政治性組織的社會生活中、并以該組織的名義提出的主張、要求或愿望,它包含國家作為法人的利益,和國家作為社會利益的保衛(wèi)者這兩方面的利益;社會利益是存在于文明社會的社會生活中、并以各種社會生活的名義而提出的主張、要求和愿望。社會利益思想是龐德法學理論的核心,分為一般安全的社會利益、社會制度的安全利益、一般的社會道德利益、保護社會資源的利益、一般進步的社會利益、個人生活的社會利益等到六種。龐德認為,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許多社會利益還會出現,要求人們能夠不斷地對這些新出現的利益加以認識并進行合理的調整?!?/font>
龐德認為,與分析法學、歷史法學不同,社會學法學家們應當努力將法律制度、法律原理和法律體制作為社會現象來進行比較研究,并且結合法律與社會條件、社會進步的關系來評判它們。
簡評:法律是社會的產物,以社會關系做為切入點,將社會關系的連結形式及其變化,作為創(chuàng)設某個制度、評價某種思想或觀念的重要依據,是極有道理的。但是,什么是社會呢?人與社會是種什么關系呢?可見,對于“社會”這一核心概念,仍然存在許多問題。例如,人只能適應于社會嗎?其實人與社會是一種相互聯結的建構關系,二者相互聯系,相互依賴,相互制約,并相互促成,是在持續(xù)不斷地互動中得到永無止境地共同發(fā)展。人是社會的主體,人不只是要適應社會,而且還是社會的創(chuàng)建者與改造者。正是由于還沒有對社會達到一種深入地認識,所以受到其它學派的批判也將是必然的事情?! ?/font>
三,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
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既堅持分析法學的基本立場,同時又在與其他法學派別的論爭中對某些觀點作出了修改,這樣就使分析法學在20世紀具有較大的影響?!?/font>
1, 凱爾森的純粹法學
漢斯·凱爾森,現代西方法理學界久負盛名的法學家,他一生都致力于建立并完善純粹法學?!?/font>
凱爾森把他的理論稱為純粹法學,其理論目的是要確定法律的本質,發(fā)現各種不同法律制度的共同特征。凱爾森從兩個方面界定了純粹法學的性質,即法律與道德的分離以及法律與社會事實的分離。他既反對自然法學,也反對法律社會學。正是通過上述立場,使純粹法學成為一門真正的法律科學或一般法理學。凱爾森相信,只有通過避免使用自然法學和法律社會學的基本立場說明法律的本質;才能揭示法律的本質?!?/font>
凱爾森認為,自然法理論只不過是一種道德幻影,充滿了概念上的混亂。自然法理論深深根植于自柏拉圖以后的西方哲學傳統(tǒng)之中,以經驗現實與理想現實的分離這一形而上學二元論,作為其基本理論假設。人所具有的“深人到事物本質中的希望,推動他追間事物‘背后’是什么。由于他不能在他自己的經驗范圍內,也即在由他的理性所控制和指揮的感官世界范圍內,找到一個對上述這一問題的回答,所以他就大膽地推定二個在他的經驗之外的領域。這便是據說隱藏他所尋求的根據和原因的那個領域,也就是人們體驗到的一切塵間事物的觀念或原型、本來的事物、不依感官和理性為轉移而存在的‘自在之物’”。這種假設“就成了一切形而上學和宗教的核心”。
純粹法學由于反對自然法學的基本立場,屬于法律實證主義的陣營。然而,實證主義法學又可分為兩個派別,一種是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另一類是經驗實證主義法學。純粹法學屬于分析實證主義法學之列,與經驗實證主義法學(其典型代表是法律社會學)不同。凱爾森提出,法律社會學的突出特征就是忽視法律的規(guī)范性。事實上,法律并不是一個因果聯系的體系,而是一個把人類行為以歸責原則聯系起來的規(guī)范體系。因果原則是自然科學描述自然規(guī)律的方法,其一般形式是:“如果甲事如此這般,那么乙事也就(將)如此這般?!睔w責原則存在于法學思維中,表達著作為條件的一定人類行為與作為結果的另一行為之間的歸責關系,即“如果甲事物如此這般,乙事就應當如此這般”。例如;“如果甲從事了某種行為,那么,另一人就應該對他施加某種制裁”。這里甲的行為與乙對甲施加的制裁的聯系并不是因果聯系,而是由于規(guī)范的規(guī)定而建立起來的歸責聯系,其表達形式是“應當”。因此,凱爾森認為,法律是“人類行為的強制性規(guī)范秩序”。這個定義包含著多重意義:首先,法律是一種人類行為的秩序;其次,法律是一種強制秩序;第三,法律是一種規(guī)范秩序。
除了法律和法律規(guī)范之外,凱爾森還研究了法學的其他基本概念。正如霍菲爾德所指出的:“分析法學的目的之一是對所有法律推理中應用的基本概念獲得準確的、深入的理解。因此,如果想深人和準確地思考并以最大合理程度的精確性和明確性來表達我們的思想,我們就必須對權利、義務以及其他法律關系的概念進行嚴格的考察、區(qū)別和分類?!边@段話表明了概念分析在分析法學中的重要地位。
2,哈特的法律規(guī)則論
哈特是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以后西方分析法學的旗幟,在當代西方法理學中具有重要地位。在凱爾森之后,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出現某種轉變,即注重與道德及社會的聯系。如哈特的理論,就既注重了法律與道德及社會的分離,也指出其中的重要的聯系。對于法律與社會的關系,他分析了社會習慣與社會規(guī)則的不同。特別對于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他指出法律與道德相區(qū)別的四個方面:(1)重要性。哈特認為,在一個社會中,該社會的道德規(guī)范具有較高的重要性,法律規(guī)則與之相比則處于較低的地位。(2)非有意改變性。哈特承認,從歷史上看,法律的發(fā)展會導致道德觀念的變化,但法律和道德的不同在于:可以通過有意識的立法活動來建立、改變和廢除原有的法律,而道德規(guī)則或道德原則卻不能以這樣的方式引入、改變和撤銷。(3)道德罪過的故意性。哈特認,道德的譴責可以由于行為人主觀上的無能為力而得以豁免,如果行為人采取了一切可能的辦法,人們就不會刻意地批評他。但是在法律領域,情況就并非如此。(4)道德強制的形式。哈特認為,道德強制和法律強制的形式是不同的。道德強制不是通過威脅或借助恐懼或利誘所施加,而是可能受到罪惡感、羞恥感或者良知的影響;法律強制的典型形式的確可以說是由這些威脅構成的。在討論法律和道德關系問題的最后,哈特中肯地分析了六個流行的觀點:第一,法律依賴于權威和權力;第二,道德對法律發(fā)生影響;第三、法律的解釋有道德的因素;第四,對法律的批評是一種道德的批評;第五,法治和正義的原則;第六,法律效力和對法律的抵抗是分離的。
簡評: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采取與道德及社會分離的方法確定法律的“規(guī)范”性,這只能使這種規(guī)范失去為什么人類需要規(guī)范,和規(guī)范的作用是什么的理解。這樣就失去了創(chuàng)建法律的原因與法律的作用是什么的重要而根本的依據,這樣的“規(guī)范”就會成為無本之木與無源之水,也就無法對其核心概念“規(guī)范”做出準確解釋。當然,新分析實證法學對法律概念的深入分析,對于確定法律的嚴謹性,提升法律的權威性,無疑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三, 新自由主義法學
自由思想在西方社會可說是源遠流長。從19世紀中后期開始,隨著資本主義社會的發(fā)展,形成的古典自由主義分為左翼和右翼兩派。這兩派自由主義在個人觀念、自由觀念、國家觀念上都存在差異。左翼自由主義思想家認為,個人并非孤立的個體,必須彼此依賴,只有在社會中才能生存和發(fā)展。右翼自由主義思想家更注重個人的自由。基于自由主義觀點形成法律思想,新自由主義法學流派在西方產生巨大的影響,其重要的代表人物為哈耶克和諾齊克。
1,哈耶克的法律思想
哈耶克是20世紀西方著名的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當代新自由主義思潮的重要代表。哈耶克堅信自由只有一種,這是一種“原始意義上的自由”,即個人自由,它有別于另外三種意義上的自由:內在自由、政治自由和積極自由。哈耶克指出,內在自由是指一個人在行動中不為一時的沖動所驅使,而受其理性、意志、信念所引導。因此,一個人不能放縱情欲不按理性行事,否則他就是不自由的,而只有做應該做的事情時才是自由的。由此看出,哈耶克的理論體現了對個人絕對自由的某種修正。政治自由是指人們參與對政府的選擇、參與立法過程和行政管理的自由,這是一種集體自由。哈耶克認為,不享有政治自由的人并不當然不享有個人自由。積極自由最容易與個人自由相混淆。在哈耶克看來,自由不是能力、權力和財富,而是免于專橫的強制。哈耶克認為,一個并不擁有權力或財富的人也可以在實際上享有自由?!?/font>
哈耶克主張個人自由的根據主要在于人的無知。人類之所以需要自由,是為了給文明進程中難以預測的未知領域留出無限發(fā)展的空間。個人自由之所以重要,在于擁有不同知識的個人可以不斷發(fā)現、交流、糾正和利用各種信息,從而超越無知,這正是個人自由的價值之所在。因而,哈耶克把自由稱為“最高政治目標”。盡管哈耶克注重個人自由,但他并沒有把自由推向絕對。他認為自由必須以法律的存在為先決條件。
2,諾齊克的法律思想
羅伯特·諾齊克是美國當代著名哲學家、倫理學家,也是新自由主義法學的代表人物。他的《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是一部影響深遠的政治哲學、道德哲學和法哲學著作,與羅爾斯的《正義論》齊名。諾齊克的法哲學思想可劃分為三個相互聯系又相對獨立的部分,即邊際限制理論、持有正義理論、最小國家理論。這三部分內容有著一脈相承的內在邏輯聯系。
在當代西方倫理學、政治哲學與法哲學中,個人與共同體(群體)既是人存在的兩種基本形式,又是任何社會結構不可或缺的兩個基本層次。以諾齊克等人為代表的權利本位論自由主義認為,個人是社會基礎與價值本原,社會共同體、社會關系不過是個人的派生形式與集合形式。個人和個人權利的正當性是先定的、毋庸置疑的,因而其價值地位是絕對至上的、惟一目的性的。社會或國家的正當合理性就在于其對于確保個人生命和個人權利的積極意義,因而其價值只能是相對的、工具性的?!?/font>
諾齊克從兩方面對功利主義道德觀進行批判,以論證邊際限制道德觀。首先,他認為功利主義試圖把適用于個人選擇的原則擴大到社會選擇領域,而對個人的獨特性和惟一性沒有認真看待。他指出,個人一般都會為了獲得更大的利益或避免更大的痛苦而自愿承受某種相對較小的痛苦或犧牲,這對具體個人來說,是對其有益的。但在社會領域內,人們卻無權為了社會整體利益或大多數人的利益而犧牲某個人的或少數人的利益。其原因在于社會只存在著各有其生命的不同的個人,每個人的生命都是惟一的。每個人都有同等的尊嚴,誰也不能凌駕于他人之上,要求他人為其作出犧牲。其次,功利主義只考慮人的快樂和痛苦的體驗,把快樂和痛苦當作道德的全部,這是錯誤的。實際上除了快樂體驗以外,還有很多東西對人們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功利主義道德觀的理論根據不正確。它把人的存在還原為單純的快樂和痛苦的體驗,使人成為追求快樂的生物?!?/font>
諾齊克的邊際限制理論的理論根據是什么呢?傳統(tǒng)上認為,對道德邊際限制的根據是與人的特征有關的。這些個體特征是:感覺和自我意識;理性;自由意志,能夠根據道德原則指導自己的行為并相互限制自己的行為的道德主體;靈魂。諾齊克認為,光有上述特征還不夠,還需要增加一個把上述特征綜合起來而形成的新特征,它使個人按自己意愿接受某種人生觀控制與規(guī)劃其一生,也就是再賦予他的生活以某種意義。
諾齊克主張用“持有”這個詞語替代“分配”,用“持有正義”替代“分配正義”,他的持有正義論是以個人權利本位論為基礎的。他闡述了“持有正義”的三條原則:(1)通過獲取的正義原則獲得某項持有的人,對那個持有享有權利。(2)通過轉讓的正義原則,一個人從另一人(此人對某 項持有有資格處分)那里獲得該項持有的,對這項持有享有權利。(3)除非是通過上述(1)與(2)的再適用,無人對一個持有擁有權利。由于持有正義理論強調人們是否有資格(權利)獲得某項持有物,諾齊克又稱之為“資格正義”理論。
諾齊克還倡導最小國家,這是一種管事最小的、最低限制的國家。它主要履行防止暴力、偷竊、欺騙和強制履行契約等有限職能。
簡評:新自由主義法學的核心概念是“自由”,但是,他們共同地是以個人為基礎來認識自由,這說明他們仍然以個體與群體及社會的對立為基礎。這種忽視個體與群體及社會的緊密聯系,正是其割裂個人與社會的根本原因。這種割裂必然難于對自由做出全面、準確的認知,而且會對個體自由的獲得帶來顯著的危害。其實個人與社會不但有許多的一致性,而且個人自由的獲得也是更多地依賴于社會。對此予以說明的例子太多了,僅以人們常說的“衣食住行”來說一下:1,衣:離開社會的人,只能穿樹葉與獸皮;而現代社會的衣著,不但質料豐富,款式多樣,而且風格迥異,品味高雅,因此人們有了更多自由選擇的余地。2,食:脫離社會的人只能以采摘與狩獵所獲充饑。而現代的食物,可謂是美味眾多,花樣翻新。各種食品菜肴,還有各色小吃,讓你目不暇接,眼花了亂。3,住:離開社會的人住什么呢?不是樹叢之下,即是山洞之中。而現代的住宅,設備齊全,舒適安全。更有一些奢華的豪宅,還有聚會的大廳,那是何等地富麗堂皇!4,行:如果沒有社會,人類之行只能是以步為主,或借助于牲畜。現代社會的出行則要方便得多,汽車、火車、輪船、飛機,而且夏有空調,冬有暖氣。再者,人有上天之夢,因而有了飛機;人有下海之愿,可到“海底世界”參觀;古代神話中的“順風耳”,現代通訊予以實現;古代所說的“千里眼”,“現場直播”有過之而無不及。以上舉例只是為了說明一點,人類要獲得更多的自由,僅著眼于個體,顯然是一種自我限制的偏狹之見。從個體出發(fā)或對自由的維護是有益的,但不全面;而從社會出發(fā),對自由的拓展則是更為重要的。個體與社會是一種互動的建構關系,只注重個體,必然缺乏對個體與社會關系的全面把握。這樣的結果,對自由的認知也就難免要出現問題。
以上取四個流派為例,對當代西方法哲學予以簡評,主要為了說明兩個問題:其一,當代西方法哲學雖然呈現極為活躍的狀況,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但是在核心概念上仍然存在許多的問題。如對于道德、社會、規(guī)則、自由等這些重要的概念,還需要進行更加深入地探討。這樣以來,就為后人的創(chuàng)新留下極大的空間。其二,此前曾經說明,西方文化對于全球的影響已是不爭的事實,因此西方文化已不只是一個西方概念,已經成為一個人類概念。所以對于西方文化的創(chuàng)新已不只是西方文化的問題,而是人類文化的問題。所以,認識西方文化存在的問題,致力于大膽地創(chuàng)新,才能為創(chuàng)建人類新文化做出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