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要講“先合同義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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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義務”是指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因違背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所產(chǎn)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法律規(guī)定及目前的實際操作,二手房買賣中的“先合同義務”主要有以下五項內(nèi)容:瑕疵告知義務 即二手房的提供者,不管是上家還是中介公司應當將房屋的瑕疵狀況告知購房人,不得隱瞞。如該房屋是否設定抵押,房屋是否有質(zhì)量問題等,都應當如實告訴下家。否則,因為該瑕疵而造成簽訂的合 二手房上市交易,其原因多種多樣。有的是為了改善居住條件或環(huán)境,有的是為了投資套現(xiàn),而有的則懷著欺詐的目的,為達到非法利益。比如有的上家因隔壁工地打樁,造成自家房屋墻體開裂下沉而獲得賠償后,轉(zhuǎn)手就隱瞞該處瑕疵掛牌上市;還有的中介公司甚至故意編造掛牌舊房即將動遷可安置新房等虛假事實,吸引下家。“先合同義務”嚴格規(guī)定了合同當事人不得利用接觸和磋商過程故意捏造事實,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真相,欺騙對方而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來謀取不當利益。 忠實義務 在二手房買賣簽約過程中,中介公司為達成居間或委托協(xié)議,有時告訴對方當事人一些商業(yè)信息是必須的,但一般也提請對方不得泄露、使用。有些情況下,雖然一方當事人沒有明確告知對方當事人有關(guān)信息是商業(yè)秘密,基于此種信息的特殊性質(zhì),按照一般常識,二手房交易當事人也不可以泄露,更不應當用來搞手拉手交易,否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