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志堅 法治意識的“跑冒滴漏”,是從某些領(lǐng)導干部那開始的。在他們的意識中,“權(quán)大還是法大”的問題遠沒有解決。有的甚至根本不要法辦,只要“權(quán)辦”。 在不少語境中,“法辦”這個詞,都與法庭判刑無異,不論有期還是無期,無論死刑還是活刑,只要判了,統(tǒng)統(tǒng)都叫“法辦”。法辦也往往與逮捕搭配使用,叫做“逮捕法辦”,大概是就前后次序說的,先逮捕,后法辦。 法辦的本義應當是依法懲辦。法庭判刑,其實不能等同于法辦。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依法判決的,才叫法辦。判得過重或過輕,都不能稱為法辦。判得過重的,叫做罰不當罪,輕罪重罰以至判死刑,大有草菅人命之嫌;判得過輕的,有損法律尊嚴,或許還有什么交易與貓膩。不僅是判決,整個審判過程都得依法,這也是保證審判結(jié)果客觀公正的必要前提。證據(jù)出示,證人出庭,被告律師的辯護,犯罪嫌疑人的申辯等等,在這些問題上有意無意“偷工減料”,不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都與“法辦”二字相悖。 逮捕判決應當依法,叫做依法判處;起訴應當依法,叫做依法起訴;逮捕應當依法,叫做依法逮捕。即使依法逮捕,也只是法辦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不能與法辦并列??诤鞈?,隨意抓人,那是執(zhí)法人員的違法行為。偵查不力,以捕代偵,把不該捕的捕了,也是執(zhí)法過程中的違法表現(xiàn)。逮捕后的審訊更應依法取證,誘供與刑訊逼供,違背法治精神。凡此種種,都不是法辦,而是公檢法中某些人士有意無意超越法律框架的“辦法”。 “跑冒滴漏”不僅存在于安全生產(chǎn)領(lǐng)域,在法治意識領(lǐng)域也很突出,“跑冒”的不是氯氣氫氣,“滴漏”的不是鹽酸硫酸,卻是更為緊要的東西。例如,本意應是依法懲辦的“法辦”,在不少人的意識中,就跑冒滴漏了“依法”,只剩下不管三七二十一的“懲辦”。其危害,遠不在氯氣氫氣鹽酸硫酸跑冒滴漏之下。我們有過不少冤假錯案,當年也曾堂而皇之稱之為“法辦”。直到若干年之后真兇顯形,方才推翻原先的結(jié)論。含冤受屈的,有的已由青年變成老年,你給他平反,給他經(jīng)濟補償,卻又有誰能償還他的青春年華?有的已屈死多年,你給他昭雪,給他恢復名譽,卻又有誰能使他死而復生?造成這種冤假錯案,往往就是所謂的“法辦”沒有真正按照法律去辦。否則,不說全部,至少有不少冤假錯案,本來是可以避免的。這些案子不僅使當事人含冤受屈,更是對法律尊嚴與社會正義的嚴重損害。 法治意識的“跑冒滴漏”,是從某些領(lǐng)導干部那開始的。在他們的意識中,“權(quán)大還是法大”的問題遠沒有解決。有的甚至根本不要“法辦”,只要“權(quán)辦”。行政權(quán)力的干預,往往會成為阻礙法辦的重要因素。倘若在這種領(lǐng)導干部轄下,有人影響他的利益或前程,他都要讓你給他“辦”了。碰上這樣的主兒,執(zhí)法人員應當胸有定識:這不是上下級的關(guān)系,而是權(quán)與法的關(guān)系;這不是下級頂撞上級,而是法律抵御權(quán)力。應當明白,并非只要坐在法官位子上或處在公檢法崗位上的就是法;并非只要是法官判決的或公檢法辦的,就是“法辦”。任何執(zhí)法人員,只有在法律框架中執(zhí)法時,方才是法的神圣體現(xiàn);任何一個案子,只有在整個過程中都依法辦事,才叫“法辦”。 我想,搞懂“法辦”,堅持“法辦”,應當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