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中標了,可以委托當?shù)氐姆止韭募s嗎?
答:從法律意義上講,分公司屬于總公司的組成部門,所以總公司投的標,分公司履約合同通常情況下沒有障礙。但招標文件有限制的,應遵守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七十四條 第二款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chǎn)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跨區(qū)域聯(lián)合采購投訴,采購人預算級次不同,由哪個部門受理?
答:“聯(lián)合采購”,是不同的采購人就相同或同類采購需求聯(lián)合自行采購或者共同委托同一代理機構進行統(tǒng)一采購的采購組織形式。跨區(qū)域聯(lián)合采購項目的投訴,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不同的,由預算級次最高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質(zhì)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六條 跨區(qū)域聯(lián)合采購項目的投訴,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相同的,由采購文件事先約定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事先未約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不同的,由預算級次最高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
政府采購公開招標,哪些項目必須用最低評標價法?
答:技術、服務等標準統(tǒng)一的貨物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其他的沒有強制性規(guī)定,可以根據(jù)采購的項目的實際情況選擇綜合評分法。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四條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zhì)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技術、服務等標準統(tǒng)一的貨物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時,除了算術修正和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進行的價格扣除外,不能對投標人的投標價格進行任何調(diào)整。
水利維修養(yǎng)護工程200萬元以內(nèi),應該走非招標采購嗎?
答:應該走政府采購非招標方式。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項目,總投資在200萬元以內(nèi),應走政府采購程序。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須招標規(guī)模標準以下的、達到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法律依據(jù):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guī)定》(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第五條 本規(guī)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guī)定范圍內(nèi)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三條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
(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服務類項目能用詢價方式采購嗎?
答:不可以的,目前詢價采購只適用于貨物。2022年7月,財政部再次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詢價是指對需求客觀、明確,采購金額不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邀請供應商進行報價的采購方式。符合技術、服務標準統(tǒng)一,已有固定市場的服務和工程可用詢價方式采購。這可能是未來《政府采購法》修訂的方向。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二條 采購的貨物規(guī)格、標準統(tǒng)一、現(xiàn)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此條明確了詢價采購的適用范圍只能是貨物。
小額工程項目競爭性磋商,價格分的比重有限制嗎?
答:可以參照競爭性磋商綜合評分法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設置: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10%至30%。采購項目中含不同采購對象的,以占項目資金比例最高的采購對象確定其項目屬性。在本項目的采購標的中,如果材料、設備的價格占比是最高的,則應按30%來作為價格評審的分值下限;如果人力成本(含施工和管理的人力成本)的費用占比是最高的,則可按10%來作價格評審的分值下限。通常,在工程施工項目的預算占比中,材料、設備會超過50%,在工(人工)、料(材料)、機(機械)中占比應該是最高的。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二十四條 第三款綜合評分法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10%至30%。采購項目中含不同采購對象的,以占項目資金比例最高的采購對象確定其項目屬性。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和執(zhí)行統(tǒng)一價格標準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分因素。有特殊情況需要在上述規(guī)定范圍外設定價格分權重的,應當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