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訴訟時效領域中的部分實務問題,特選取《民法典總則編及司法解釋對照解讀與實務問答》一書相應內容,以問答形式推送,歡迎了解:
問:未向本人而是向其代理人、財產代管人、遺產管理人主張權利的,能否產生時效中斷的效果?
答:就因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而中斷訴訟時效而言,一般情形下,權利人需向義務人本人提出履行請求。但在某些情況下如義務人存在法定代理人、財產代管人、遺產管理人時,權利人向上述三類主體提出履行請求的,從法定代理人、財產代管人、遺產管理人的性質與職責考量看,應認為能夠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就法定代理人而言,被代理人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權利人本身就不應直接向無民事行為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提出履行請求,且法定代理人職責即為監(jiān)護人職責,有權代理被監(jiān)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就財產代管人而言,其是針對失蹤人而言的,權利人向失蹤人直接提出履行請求在實踐中也很少見且程序復雜,且財產代管人職責本身就包括以失蹤人財產清償失蹤人債務。
就遺產管理人而言,其是對死者而言的,權利人不應且不能直接向死者提出履行請求,且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也是遺產管理人當然職責。
因此,權利人向法定代理人、財產代管人、遺產管理人提出履行請求,當然可以產生中斷訴訟時效的后果。
綜上,《民法典總則編司法解釋》第38條第2款規(guī)定,權利人向義務人的代理人、財產代管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請求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中斷。
需注意的是,該款規(guī)定的是代理人而非法定代理人,換而言之,除了法定代理人之外,委托代理人也應在其中。就委托代理人而言,我們認為,基于委托人一般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本身即有能力與資格受領與理解他人的意思表示。在這種情況下,委托人就特定事項的處理交于委托代理人,若權利人提出履行的事項屬于該委托代理人的職權范圍,應允許權利人向委托代理人提出履行請求,此時應認為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若權利人提出履行的事項不屬于該委托代理人的職權范圍,權利人向該委托代理人提出履行請求并不必然導致訴訟時效中斷。故筆者推測,這或許是解釋第38條第2款用的表述為“可以”而非“應當”的原因之一。
關聯(lián)規(guī)定:《民法典總則編司法解釋》第38條第2款 權利人向義務人的代理人、財產代管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請求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中斷。
以上據《民法典總則編及司法解釋對照解讀與實務問答》一書內容簡化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