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丨《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薛京)
相信有不少讀者看過《家有兒女》這部情景喜劇吧。劇中夏東海與劉梅是再婚夫妻,他們分別帶著各自的子女小雪、小雨和劉星組成了新的家庭,一家人親密無間,其樂融融。
不過,電視劇畢竟是電視劇,現(xiàn)實生活中的重組家庭往往有著復雜的家庭關系。其中,有一個法律問題恐怕很多人不了解一一繼子女對繼父母有沒有繼承權?大多數(shù)人下意識的回答是:肯定不該有,人家自己的財產還要留給親生的孩子呢!那么,我國法律是不是這樣規(guī)定的呢?
一、劉星是不是夏東海的法定繼承人
我國《民法典》繼承編規(guī)定,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這里的子女,包括與繼父母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這個規(guī)定打破了普通人的認知盲區(qū)——只要形成撫養(yǎng)教育關系,沒有血緣的繼子女也有繼承權!
那么,如何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yǎng)教育關系呢?
1.撫養(yǎng)教育關系形成的前提是繼子女未成年
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guī)定?!备鶕?jù)這條法律的應有之意,需要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應當是未成年人。
2.一般需要證明有共同生活的事實
“撫養(yǎng)教育”強調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育和保護,所以撫養(yǎng)教育關系一般要在共同生活中形成,繼父母對繼子女的生活、學習等各方面需要有一定的照料。共同生活是撫育和保護最直接的外部特征。有一些再婚的朋友說,那我安排繼子女上寄宿學?;蛘咦尯⒆拥臓敔斈棠陶疹櫍遣皇遣凰愎餐?筆者認為,這要根據(jù)哪一方親生父母有孩子的撫養(yǎng)權,哪一方家庭是孩子的生活中心,以及對孩子日常的照顧這些條件綜合考慮,而不是說孩子住校或者由祖父母日常照顧就不算共同生活。
3.撫養(yǎng)教育事實要持續(xù)足夠長的時間
不過,對于撫養(yǎng)教育事實究竟要維持多長時間,法律沒有統(tǒng)一規(guī)定,主要根據(jù)具體案情由法官自由裁量。所以,夏東海和劉梅已經(jīng)與各自的繼子女形成了撫養(yǎng)教育關系,那么這對再婚夫妻的遺產,他們的繼子女和親生子女自然都有權繼承,而且是均分——我國法律沒有區(qū)分親生子女與繼子女繼承份額的規(guī)定。
二、夏東海能不能立遺囑排除劉星的繼承權
我們都知道,遺囑是處分個人身后財產的意思表示,可以合法地排除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包括形成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的權利。但是,我國《民法典》繼承編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边@里的繼承人并沒有區(qū)分遠近親疏一-只要是繼承人,且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就要保留必要份額,哪怕不是親生的。也就是說,如果夏東海做不到把劉星視如己出,暗戳戳地立遺囑把財產留給了小雪和小雨,也應該考慮劉星在未成年前的份額一-除非確定劉星的生活來源沒問題。看到這里,讀者可能會質疑一-現(xiàn)實中會是這樣的嗎?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例。
范先生根據(jù)父母的遺囑及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xié)議,領取了拆遷補償款75.2萬元。2010年,范先生與彭女士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小潘是彭女士與前夫所生的孩子,離婚后由彭女士撫養(yǎng)。2012年3月,范先生立下遺囑,主要內容為:我現(xiàn)居住的房屋是用父母給我的拆遷款買下的拆遷房,拆遷之事有拆遷協(xié)議為證。我死后房屋要留給我的兒子小范。這是我父母的囑咐,也是我的遺愿。我百年之后,小范享有房屋處分權,其他人無權居住此房。
2014年,范先生去世。彭女士與小潘起訴小范,要求認定遺囑無效。一審法院判決涉案房屋歸小范繼承,小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小潘30萬元。判決作出之后,彭女士與小潘提出上訴,認為給付的金額太少。本案歷經(jīng)一審、二審、再審,最終維持了原判。
以上案例中,法院之所以判定范先生遺囑有效,同時,還判決小范給付小潘30萬元,主要事實與理由是范先生立遺囑時沒有為不滿18周歲、與其形成扶養(yǎng)關系的小潘留出遺產份額。小潘與范先生形成扶養(yǎng)關系的時間不足三年半。范先生死亡時,小潘還有一年多即滿18周歲,并且彭女士作為小潘的親生母親,也是小潘的撫養(yǎng)人。參考上述實際情況,法院判令小范根據(jù)遺囑繼承房屋,但要給付小潘30萬元。
小范能夠繼承房屋,得益于父親早立遺囑,否則按照法定繼承,彭女士和小潘可以繼承三分之二的份額,而小范只能繼承三分之一。但是,即便范先生立下了遺囑,也因為小潘尚未成年,且與范先生形成了事實扶養(yǎng)關系,所以需要為其留下必要的份額,即給付小潘30萬元。
那么尷尬的問題就來了,這也是大眾的法律盲區(qū)——如果再婚配偶有未成年子女,那就意味著財產面臨被對方子女繼承的風險,寫遺囑也可能不管用。若對方家境一般,是難以排除未成年繼子女的繼承權的
三、如何系統(tǒng)規(guī)劃,避免財產不能按心愿傳承
遺囑制度并沒有給被繼承人完全的意思自治的權利。遺囑的形式和內容都要符合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比如遺囑不能違反公序良俗,應給需要照顧的家庭成員保留份額,等等。所以,單靠囑,想要實現(xiàn)個性化、符合個人心愿的傳承,稍顯單薄,且容易發(fā)生爭議。對于再婚家庭,筆者建議采取以下方式綜合規(guī)劃身后財產分配的問題。
1.仍然要寫遺囑
如果沒有遺囑,那么形成撫養(yǎng)教育關系的繼子女,其繼承的份額與親生子女一樣多,同時也無法排除再婚配偶的繼承權。
2.再婚時要考慮共同生活的風險
與再婚配偶的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其實就構成了撫養(yǎng)教育的連接點,發(fā)生繼承糾紛時可能會被認定為有撫養(yǎng)教育關系。所以,再婚人士要明白,婚后規(guī)劃既是生活,也是法律的重大安排。
3.有些財產可以生前贈與親生子女
再婚時,雙方一般都有婚前財產,這屬于個人財產。對于心有顧慮的再婚人士,可以在時機成熟的時候,逐漸把自己的個人財產,包括房產、股權、金融資產等,逐漸贈與、過戶到親生子女名下,盡可能地避免未來親生子女與繼子女爭奪家產。
4.設立家族信托,進行整體規(guī)劃
相比普通家庭,再婚家庭的婚姻與繼承關系更為復雜,而財富安全最大的風險就是人的因素。中產階級以上的家庭可以通過設立家族信托,實現(xiàn)財產的個性化傳承。如果范先生在生前設立了信托,受益人只寫小范,只要這個信托是合法設立的,那么范先生身故后,信托財產只會按照信托合同向受益人分配,其他法定繼承人是無權要求分割的。當然目前用房產、股權等財產設立信托,成本過高,整個社會還處在觀望階段,但是用金融資產,包括現(xiàn)金、保單、理財產品等設立信托,進行定制化傳承,已經(jīng)非常成熟了。
以上規(guī)劃方案,比起單純依靠遺囑傳承,效果更好。現(xiàn)代社會,再婚越來越普遍,越是沒有利益糾葛的結合,感情純度反而越高。保護好自己,也是對家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