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的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qū)分不同情形征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已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入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p>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3%減按2%征收增值稅:
“一、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p>
此外,針對營改增試點納稅人,《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十四)項: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zhí)行。
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并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