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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強奸罪被抓法院怎么判?——上海刑辯律師帶你了解現(xiàn)行司法機關對于強奸罪的裁判思路

涉嫌強奸罪被抓法院怎么判?

——上海刑辯律師帶你了解現(xiàn)行司法機關對于強奸罪的裁判思路

(2022)執(zhí)業(yè)經(jīng)驗047號

前情提要:

案例①以聊天為名將被害人帶至酒店內(nèi),將被害人按壓在身下欲行強奸,但因被害人的激烈掙扎和反抗,并撥打他人電話求救等行為,被告人害怕之下遂逃離現(xiàn)場。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②被告人將被害人帶至賓館內(nèi),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后因遭被害人的反抗而放棄強奸行為。嗣后,被告人又用事先準備好的尖刀及農(nóng)藥,將被害人的雙臂劃傷,并威逼被害人喝農(nóng)藥。隨后,被害人曾多次趁機逃跑,均因被被告人發(fā)現(xiàn)、強行阻止而未成功。犯強奸罪、非法拘禁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簡介:

原公訴機關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俞坤杰,男,1991年11月16日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

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俞坤杰犯強奸罪一案,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滬0107刑初404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俞坤杰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陳某某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俞坤杰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定,2015年11月8日18時30分許,被告人俞坤杰與結識不久的被害人柯某某相約吃飯。當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俞坤杰以聊天為名將被害人柯某某帶至本市中山北路XXX號“漢庭酒店”其所開的8212房間內(nèi),強行對被害人摟抱和親吻,并用一只手抓住被害人的雙手按在床上,用另一只手撕壞被害人的絲襪,把被害人的連褲襪及內(nèi)褲一同脫下,將被害人按壓在身下實施了奸淫。其間被害人不停掙扎和反抗,咬了被告人一口,并撥打男友電話求救,后被告人逃離現(xiàn)場。

經(jīng)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法庭科學DNA鑒定,不能排除現(xiàn)場床單上的二根毛發(fā)為被告人俞坤杰所留。經(jīng)現(xiàn)場勘驗,被害人柯某某右手小臂內(nèi)側有三道抓劃痕跡;被告人俞坤杰左手上臂處有一處皮下淤血及輕微表皮脫落。

當日22時許,被告人俞坤杰以婚戀糾紛為由報警,民警接警后在本市軌道七號線鎮(zhèn)坪路地鐵站3號口附近,將被告人俞坤杰帶至派出所接受調查,其到案后對實施奸淫婦女的行為矢口否認。

為證實上述事實,判決列舉了經(jīng)過庭審質證的被害人柯某某的陳述,證人史某、樊某某的證言,被撕壞絲襪照片,案發(fā)現(xiàn)場照片,傷勢照片,驗傷通知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方位示意圖及平面示意圖,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法庭科學DNA檢驗鑒定報告及鑒定書,臨時住宿登記單,監(jiān)控錄像,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戶籍資料以及被告人俞坤杰的供述等證據(jù)。

原判決認為,被告人俞坤杰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方法,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俞坤杰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上訴人俞坤杰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均無異議。但被告人俞坤杰辯稱其欲對被害人柯某某實施奸淫,但因被害人反抗激烈以及其心理恐懼,沒有成功發(fā)生性行為。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主動放棄犯罪,系犯罪中止;且被害人在案情起因中有一定過錯;俞坤杰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出庭意見認為,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俞坤杰構成強奸罪的罪名成立,且訴訟程序合法。俞坤杰欲對被害人實施強奸的意圖明顯,且采用了暴力脅迫手段,但因被害人的激烈反抗等行為而未果,系未遂,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原判決認定俞坤杰強奸既遂的證據(jù)尚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應予糾正。俞坤杰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本院依法審判。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1月8日18時30分許,上訴人俞坤杰與結識不久的被害人柯某某相約吃飯。當日20時30分許,俞坤杰以聊天為名將柯某某帶至本市中山北路XXX號“漢庭酒店”其所開的8212房間內(nèi),強行對柯某某摟抱和親吻,撕壞并脫下柯的連褲襪及內(nèi)褲,將被害人按壓在身下欲行強奸,但因被害人的激烈掙扎和反抗,并撥打他人電話求救等行為,俞坤杰害怕之下遂逃離現(xiàn)場。

經(jīng)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法庭科學DNA鑒定,不能排除現(xiàn)場床單上的二根毛發(fā)為俞坤杰所留。經(jīng)現(xiàn)場勘驗,柯某某右手小臂內(nèi)側有三道抓劃痕跡;俞坤杰左手上臂處有一處皮下淤血及輕微表皮脫落。當日22時許,俞坤杰以婚戀糾紛為由報警,民警接警后將俞坤杰帶至派出所調查。俞坤杰到案初未如實交代對柯某某采用暴力欲實施強奸的行為。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

1、被害人柯某某的陳述,被撕壞絲襪照片證實,俞坤杰與結識不久的被害人柯某某相約吃飯。當日20時30分許,俞坤杰以聊天為名將被害人柯某某帶至本市中山北路XXX號“漢庭酒店”其所開的8212房間內(nèi),俞坤杰強行對被害人摟抱和親吻,并用一只手抓住被害人的雙手按在床上,用另一只手撕壞被害人的絲襪,把被害人的連褲襪及內(nèi)褲一同脫下,將被害人按壓在身下實施了奸淫。其間被害人不停掙扎和反抗,咬了俞坤杰一口,并撥打男友電話求救,后俞坤杰逃離現(xiàn)場。

2、證人史某的證言證實,被害人柯某某系史某的女朋友,2015年11月8日20時50分許,被害人在電話中告訴其在本市中山北路XXX號“漢庭酒店”被人強奸了。

3、證人樊某某的證言證實,俞坤杰未向他朋友如實告知案情的真實情況。

4、驗傷通知書,傷勢照片證實,被害人驗傷時對醫(yī)生陳述被性侵,身上有傷。

5、公安機關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案發(fā)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方位示意圖及平面示意圖,傷勢照片,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本市普陀區(qū)中山北路XXX號“漢庭酒店”8212房間,被子下方的床單上有散落的五根毛發(fā)、衛(wèi)生間內(nèi)陸面上有一只垃圾桶,垃圾桶內(nèi)有一張紙巾。經(jīng)對當事人勘驗,被害人柯某某右手小臂內(nèi)側有三道抓劃痕跡;俞坤杰左手上臂處有一處皮下淤血及輕微表皮脫落?,F(xiàn)場勘驗人員對現(xiàn)場提取的痕跡、物品予以登記。

6、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法庭科學DNA鑒定書證實,不能排除現(xiàn)場床單上的兩根毛發(fā)為俞坤杰所留。

7、臨時住宿登記單證實,2015年11月8日20時30分許,俞坤杰在本市中山北路XXX號“漢庭酒店”8212房間開房。

8、監(jiān)控錄像證實了2015年11月8日20時30分許至20時50分許,俞坤杰與被害人柯某某進出本市中山北路XXX號“漢庭酒店”的全部過程。

9、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戶籍資料證實了本案案發(fā)經(jīng)過及俞坤杰的身份事項等情況。

10、俞坤杰的部分供述證實,2015年11月8日18時30分許,俞坤杰與結識不久的被害人柯某某相約吃飯。當日20時30分許,俞坤杰以聊天為名將被害人柯某某帶至本市中山北路XXX號“漢庭酒店”其所開的8212房間內(nèi),強行對被害人摟抱和親吻,并用一只手抓住被害人的雙手按在床上,用另一只手撕壞被害人的絲襪,把被害人的連褲襪及內(nèi)褲一同脫下,將被害人按壓在身下欲實施奸淫,因為被害人的激烈反抗,俞找借口逃離現(xiàn)場。

本院認為,上訴人俞坤杰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方法,欲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減輕處罰。俞坤杰供述其因被害人的激烈反抗以及撥打他人電話等行為導致害怕而逃離現(xiàn)場,符合犯罪未遂的法律規(guī)定,對辯護人提出俞坤杰系犯罪中止的意見不予采納。原審判決定罪正確,且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俞坤杰犯罪既遂的證據(jù)尚不充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關于上訴人俞坤杰系犯罪未遂的意見正確。俞坤杰到案初未如實供述其對被害人實施暴力欲行強奸的事實,在公安機關已經(jīng)掌握其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行為的證據(jù)之后,才供述了前述事實,故不能認定其有如實供述的情節(jié)。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2016)滬0107刑初404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俞坤杰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律師解讀:

強奸罪具有以下構成要件:

1、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

2、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明知自己以暴力、脅迫等手段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會發(fā)生侵害婦女的性的自己決定權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行為人誤以為對方是自己的妻子或者情婦而實施性交行為的,不成立強奸罪,但對方發(fā)現(xiàn)不是自己的丈夫或情夫而拒絕時,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方法繼續(xù)實施性交行為的,成立強奸罪。

3、本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所有女性。

4、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①違背婦女意志。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特征,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成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奸時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強制程度也相應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xiàn)形式也是不一樣的:有的不顧一切進行劇烈的反抗;有的膽顫心驚地掙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顯;有的則瞻前顧后,沒有進行反抗,等等。所以,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不應只從表面上看婦女有無反抗、拒絕的表示,還應考慮婦女是否能夠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況。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精心區(qū)別。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婦女的社會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風、結婚與否等均不影響強奸罪的成立。② 采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因為強奸罪是違背婦女意志而與婦女進行性交行為的,因此其行為方法必然具有強制性。主要表現(xiàn)為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同時,暴力是征服婦女意志的手段,必須直接針對被強奸的婦女實施。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xiàn)強行奸淫的意圖。既可以直接對婦女進行威脅,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進行威脅,既可以是口頭脅迫,也可以是書面脅迫,既可以以暴力進行威脅,如持刀脅迫,也可以以非暴力進行威脅,如以揭發(fā)隱私、毀壞名譽相脅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養(yǎng)關系、從屬關系、職務權利等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視為強奸。問題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這種特定關系進行脅迫而使婦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沒有這種特定關系。所謂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奸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奸;冒充婦女的丈夫或者情夫進行強奸,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奸;造成或利用婦女處于孤立無援的狀態(tài)進行強奸;假冒治病強奸婦女;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等。

罪名解析:

強奸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規(guī)定在刑法第二編(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

下面一則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在中止強奸犯罪后,非法拘禁被害人,剝奪被害人人身自由,期間還用刀劃傷被害人手臂,其行為又構成非法拘禁罪,犯強奸罪、非法拘禁罪并予以數(shù)罪并罰的二審刑事判決書案例,可以分析上海地區(qū)司法系統(tǒng)對于強奸罪案件的裁判思路。

原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自報史某某。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史某某犯強奸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松刑初字第909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史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于2010年1月12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檢察員張仁蓓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史某某及其辯護人胡峰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定,2009年6月27日上午,被告人史某某與被害人付某某之間因感情糾葛而約在松江區(qū)新橋鎮(zhèn)“世眾網(wǎng)吧”門口附近見面,后被告人史某某攔乘出租車,使用言語威脅等手段將被害人付某某帶至松江區(qū)新橋鎮(zhèn)“白馬花園”附近,后又攔乘出租車至松江區(qū)榮樂中路“易初蓮花”超市等處。同日12時47分許,被告人史天法又將被害人付某某帶至松江區(qū)榮樂中路上海圣來圣賓館1312號房間內(nèi),采取脫掉被害人付某某的內(nèi)褲等手段,強行與被害人付某某發(fā)生性關系,后因遭被害人付某某的反抗而放棄強奸行為。嗣后,被告人史某某又用事先準備好的尖刀及農(nóng)藥,將被害人付某某的雙臂劃傷,并威逼被害人付某某喝農(nóng)藥,被害人付某某趁至衛(wèi)生間洗手臂上血跡之機將農(nóng)藥倒掉。隨后,被害人付某某曾多次趁機逃跑,均因被被告人史某某發(fā)現(xiàn)、強行阻止而未成功。次日零時40分許,被害人付某某趁機用手機向其父親付偉發(fā)出求救短信,其父親隨即向警方報案。同日2時許,公安人員在上述賓館房間內(nèi)將被告人史某某抓獲,并將被害人付某某解救。

原審法院查證屬實的證據(jù)有被害人付某某的陳述,證人付偉的證言及提供的短信照片,上海圣來圣賓館提供的旅客住宿登記單,松江區(qū)中心醫(yī)院出具的檢驗情況記錄及被害人付某某的傷勢照片,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單,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公安機關制作的現(xiàn)場照片,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fā)經(jīng)過。原審法院根據(jù)上述查證屬實的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史某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被告人史某某非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且用刀將人劃傷,其行為又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史某某在強奸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應當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史某某犯兩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史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沒收。

上訴人史某某上訴稱,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其行為不構成強奸罪,非法拘禁罪也量刑過重,請求依法予以改判。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事實的證據(jù)不足,認定上訴人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適用法律不當。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出庭意見為:本案訴訟程序合法。本案上訴人史某某犯強奸罪、非法拘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原審法院對其在法定幅度內(nèi)量刑,并無不當。上訴人史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原判相同,原判所列舉的認定本案上訴人史某某犯強奸罪、非法拘禁罪的證據(jù)均經(jīng)原審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史某某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等手段強行欲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史某某在強奸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史某某在中止強奸犯罪后,非法拘禁被害人,剝奪被害人人身自由,期間還用刀劃傷被害人手臂,其行為又構成非法拘禁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原審法院根據(jù)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認定上訴人史某某犯強奸罪、非法拘禁罪并予以數(shù)罪并罰并無不當。上訴人史某某的上訴理由與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納。檢察機關關于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正確的意見予以采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規(guī)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毙谭ǖ诙臈l第二款規(guī)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北驹赫J為,在對中止犯確定刑罰時,應當根據(jù)案件事實、性質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中止行為發(fā)生的犯罪階段,中止的形態(tài)及原因,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及危害后果大小等情況確定從寬幅度。本院注意到,上訴人史某某與被害人原系戀愛關系;史某某為戀愛糾葛將被害人帶至圣來圣賓館客房,后著手實施強奸,因被害人抗拒,未實施終了而自動放棄犯罪;兩人此后在圣來圣賓館的數(shù)小時內(nèi),史某某沒有再對被害人實施強奸或者猥褻等行為,由此表明上訴人史某某中止強奸犯罪的意志和行為都是積極、主動的,這些情節(jié)在量刑時應當予以充分考慮。原審對上訴人史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明顯過重,本院酌情予以調整。原審根據(jù)上訴人史某某非法拘禁犯罪的事實、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量刑適當,可予維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2009)松刑初字第909號刑事判決的第二項,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沒收?!?/span>

二、撤銷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2009)松刑初字第909號刑事判決的第一項,即“被告人史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span>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史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8日起至2012年6月27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回到題目,涉嫌強奸罪被抓法院怎么判?作者結合辦案經(jīng)驗,簡要發(fā)表以下看法:涉嫌強奸罪一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旦被采取強制措施,則需要盡快尋求專業(yè)律師團隊的幫助。此類案件要綜合考慮具體案情來分析研判提出充分有力的意見,才能對案件的辯護起到有效的、決定性的作用。此類案件由具有豐富專業(yè)刑辯經(jīng)驗的律師介入處理才能爭取良好的辯護效果。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021.03.01

【強奸罪】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刑事責任年齡】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span>

【正當防衛(wèi)】第二十條:“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span>

【死緩變更】第五十條:“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span>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第五十六條:“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span>

【假釋的適用條件】第八十一條:“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span>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span>

【破壞軍婚罪】第二百五十九條:“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xiàn)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span>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第三百一十八條:“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span>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第三百二十一條:“犯前兩款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span>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條:“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span>

近似罪名:【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傳播性病罪】【包庇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綁架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破壞軍婚罪】【虐待罪】【搶劫罪】【盜竊罪】

行政法規(guī)、司法解釋、部門規(guī)章、地方法規(guī)、地方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已撤銷)關于印發(fā)《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規(guī)定》的通知 2014.12.01 司發(fā)通〔2014〕112號

第七條對需要保外就醫(yī)或者屬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在減為有期徒刑后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適用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原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zhí)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適用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 2017.01.01 法釋〔2016〕23號

 第七條對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數(shù)罪并罰且其中兩罪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執(zhí)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guī)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

第二十五條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7.07.25 法釋〔2017〕13號

 第七條根據(jù)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犯組織、強迫賣淫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協(xié)助組織賣淫行為人參與實施上述行為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意見 2020.04.23

 (二)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1.組織、指揮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綁架、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fā)《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wèi)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2020.08.28 法發(fā)〔2020〕31號

 16.準確理解和把握“殺人、搶劫、強奸、綁架”。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殺人、搶劫、強奸、綁架”,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以暴力手段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衛(wèi)。有關行為沒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適用一般防衛(wèi)的法律規(guī)定。

 公安部關于印發(fā)《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guī)定》的通知 2020.09.01 公通字〔2020〕9號

 五、刑事偵查局管轄案件范圍(共119種)40.強奸案(第236條)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20.11.29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nèi)從業(yè):

(一)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

風險提示:

本文所有內(nèi)容均為作者個人辦案研究的觀點分享,數(shù)據(jù)均取自公開渠道,不保證其原始數(shù)據(jù)的準確性、時效性、權威性,僅供讀者參考。同時鑒于司法案件中個案化的差異、辦案地區(qū)內(nèi)部規(guī)則的不同,文章中的觀點并不構成具體的建議,也不代表作者所執(zhí)業(yè)律所的觀點。

本文純屬拋磚之作,如有不妥之處請不吝賜教。

  周鈺淇  律師

2022 10 25

地址:上海市吳江路31號東方眾鑫大廈17層上海博拓律師事務所。

歡迎合作、咨詢:18817577153(微信同號)煩請注明來源??/抖音/b站/知乎同名。

作者簡介:

周鈺淇,上海博拓律師事務所律師,曾任職于廣州市公安局白云區(qū)分局、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法院。專業(yè)領域為刑事辯護、合同糾紛,擅長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并在多起疑難案件的辯護中取得撤銷案件、不起訴、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辯護效果。扎實的法學理論基礎,豐富的辦案經(jīng)驗,認真、負責的執(zhí)業(yè)態(tài)度廣受委托人信賴和好評。

曾辦理過的部分有社會影響力的刑事、民事案件:

* 周某涉嫌詐騙罪判處緩刑案

* 魯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判處緩刑案

* 李某涉嫌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案(已取保)

* 李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已取保)

* 王某涉嫌開設賭場罪案

* 徐某與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 王某與上海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 鄧某與張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 蔣某與陳某租賃合同案

* 白某與候某、河南省某汽車運輸總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 許某與某水利局、某鄉(xiāng)人民政府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 王某與海南某建設有限公司、海南某建設有限公司新鄉(xiāng)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 樊某與某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李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 秦某與陜西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 徐某等與滕州市某鍋爐制造有限公司等產(chǎn)品責任糾紛案

* 河南某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河南某橡膠有限公司、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 河南某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擔保物權糾紛案

* 河南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浙江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 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與張某、張某、韓某實現(xiàn)擔保物權糾紛案

* 彭某與中國西部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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