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時候,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1994年的《勞動法》確立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制度,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制度。本文主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歸納和總結了經濟補償金計算中幾個重要概念的計算。針對上海勞動仲裁和勞動訴訟的司法實踐,介紹了上海的特殊政策。
經濟補償金計算公式
經濟補償金=月工資基數×補償月份數
月工資基數的怎樣計算?
1.原則:月工資基數是指,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正常出勤的平均工資。工作不滿12個月,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2.上限:月工資基數最高不超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超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計算。
3.下限: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4.正常出勤:勞動者病假、工傷、女工孕期、產假期等屬于非正常出勤,這期間的工資不能作為月工資基數計算的依據,應當將非常正常出勤月份和相應的工資剔除?!哆`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11條
5.工資范圍: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可以理解為正常上班,用人單位發(fā)放給勞動者的全部貨幣。
我認為這其中還包括城鎮(zhèn)社會保險中個人繳納部分,但不包括城鎮(zhèn)社會保險中單位繳納部分和向國家繳納個人所得稅。可以表達為:
工資=基本工資+各種工資(崗位工資、工齡工資、績效工資……)+各種獎金(提成獎金、節(jié)日獎金、季度獎、年終獎……)+津貼(伙食補貼、通訊費補貼、交通費補貼……)+城鎮(zhèn)社會保險中個人繳納部分。
補償月份數怎樣計算?
1.原則: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但是滿半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2.上限: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超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經濟補償月份數最多不超過12個月。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不超過上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資的3倍,經濟補償月份數按照“1.原則”的規(guī)則計算,不受12個月的限制。
舉例:
甲在A單位工作3年7個月,月工資人民幣2000元。3年部分為3個月經濟補償金,剩余7個月已經超過半年,應當按照1年計算。因此,甲的經濟補償為4個月。
乙在B單位工作2年1個月,月工資人民幣2000元。2年部分為2個月經濟補償金,剩余1個月不滿半年,應當支付半個月經濟補償金。因此,乙的經濟補償2.5個月。
丙在C單位工作13年,月工資人民幣2萬元。由于丙的工作年限已經超過12年,月平均工資超過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因此丙的經濟補償金為12個月。
丁從2005年1月1日進入單位,于2009年12月31日終止勞動合同,由于跨越2008年1月1日,因此丁的經濟補償金只能從2008年1月1日起算,丁的經濟補償為2個月。
經濟補償金的分段計算
如果勞動者在2008年1月1日前進入用人單位,于2008年1月1日后離職,這時計算經濟補償金就會跨越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這時就要把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由于計算和解釋相對復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