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頭遺囑的效力怎么認定(以下內容由長春律師為您整理)
口頭遺囑的條件須為立遺囑人當時已經(jīng)來不及用其他方式,如果有時間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那么則口頭遺囑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遺囑效力,所立口頭遺囑無效,應按法定繼承分配遺產(chǎn)。
口頭遺囑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須為緊急情況不能以其他方式設立遺囑,緊急情況解除,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由于遺囑一般是被繼承人處分自己財產(chǎn)的意愿的體現(xiàn),所以,我國法律為了保護立遺囑人的意愿,對遺囑的形式等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guī)定,一旦違反了這些規(guī)定,遺囑的效力就會受到影響。
二、口頭遺囑與公證遺囑的效力
?。ㄒ唬┛陬^遺囑效力
根據(jù)《繼承法》第17條第5款規(guī)定: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應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ǘ┕C遺囑的效力
根據(jù)《繼承法》第20條第3款作出了如下規(guī)定: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即當其他各種形式的遺囑與公證遺囑相沖突時,必須以公證遺囑為準,除非有證據(jù)證明公證遺囑是不合法的,否則,不得否認公證遺囑的效力。
遺囑人以遺囑形式處分自己的財產(chǎn)受到 《繼承法》第19條的限制,即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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