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一级a片免费看高清,亚洲熟女中文字幕在线视频,黄三级高清在线播放,免费黄色视频在线看

打開APP
userphoto
未登錄

開通VIP,暢享免費電子書等14項超值服

開通VIP
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

(一)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或終審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其下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而提起的上訴案件進行審判的程序。人民法院對第二審行政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

二審程序不是每個行政案件的必經程序。第一審行政案件的當事人認為其裁判正確,或者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沒有提起上訴,便不會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fā)生。

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聯(lián)系:

1)當事人在第一審、第二審中提出的訴訟主張,相互之間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

2)第二審程序中的訴訟法律關系是第一審訴訟法律關系的繼續(xù)和發(fā)展,訴訟當事人沒有改變。

3)第二審程序和第一審程序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了正確、及時地處理行政案件,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4)第一審程序是第二審程序的前提和基礎,第二審程序是第一審程序的繼續(xù)和發(fā)展。如果第一審程序中審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則第二審程序的工作就容易做,只要駁回當事人的上訴、維持原判即可。否則,第二審人民法院就需要改判或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區(qū)別:

1)審級不同。第二審程序和第一審程序是兩個不同審級的審判程序。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的起訴并對其進行審判的程序;第二審程序則是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的上訴并對其上訴的案件進行審判的程序。上訴必須是向作出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如果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在法定上訴期限內,當事人可以依法行使上訴權;但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第二審程序即為終審程序,當事人對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不得再行上訴。

2)審判對象不同。第一審程序中人民法院審判的對象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第二審程序中人民法院審判的對象不僅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且包括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判。

3)審判程序引發(fā)的緣由不同。第一審程序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對一方不服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行使起訴權而引起;第二審程序則是由于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判行使上訴權而引起。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一方當事人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提起上訴的當事人可以是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也可以是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還可以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

4)審結期限不同。第一審判決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二審判決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

5)審理方式不同。人民法院對第一審行政案件不能進行書面審理,而對第二審行政案件,如果人民法院認為事實清楚,則可以進行書面審理。

6)審判結果不同。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審理終結的行政案件,只能以判決的方式結案;而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審理的上訴案件,則可作出判決,也可作出裁定。第一審判決的形式包括判決維持、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第二審判決的形式包括維持原判和依法改判,并可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二審程序在行政訴訟中具有重要的意義:

1)保障行政訴訟當事人享有上訴權,上訴是法律賦予訴訟當事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有權依法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通過第二審程序審查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確性,合法性,以上訴權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和合法權益。同時,第二審程序還可以使訴訟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作的陳述或未提供的證據(jù)得到陳述和提供的機會。

2)有利于上級人民法院通過第二審程序,糾正第一審裁判中的錯誤。由于我國人民法院在第二審程序中,既審查下級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在適用法律上有無錯誤,也審查下級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是事實審也是法律審。所以,上級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第二審程序,對上訴行政案件進行事實和法律兩方面的全面審查、使有錯誤的第一審裁判得以糾正。

3)有利于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行政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使訴訟當事人的意見和要求能夠得到更全面、更慎重的考慮,從而盡量避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人民法院的錯誤裁判而蒙受損害,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有利于上級人民法院監(jiān)督和檢查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加強審判監(jiān)督,總結工作經驗,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行使行政審判權,上級人民法院通過對上訴案件的審理,可以發(fā)現(xiàn)和糾正下級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審判作風中存在的問題,從而提高行政審判工作水平和辦案質量。

5)有助于行政訴訟當事人服判息訴,減少糾紛和纏訟,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

 

(二)上訴

    我國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行政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此,行政訴訟的上訴是指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尚未生效的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狀,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和裁判的一種訴訟制度。

上訴是基于上訴權而提起的,無論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是否正確,訴訟當事人都有權提起上訴。只要依法提起上訴,就必然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fā)生。上訴權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這是由我國的審級制度決定的。當事人有權自己決定是否上訴,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剝奪。保證當事人自由行使這項權利,是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任務,是嚴格依法辦案的一個重要方面。審理好上訴案件,也是保護辦案質量的重要環(huán)節(jié)。

按照我國的審級制度的規(guī)定,訴訟當事人對于地方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訴訟當事人不服,不得提起上訴。

    上訴行政案件的當事人一般稱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所謂上訴人,是指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當事人。所謂被上訴人是指提起上訴一方的對方當事人,即上訴人的對稱。上訴人是第一審案件的原告時,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是被上訴人;上訴人是第一審案件的被告時,作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是被上訴人;上訴人僅僅是第一審案件的第三人時,應將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和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均作為被上訴人;如果第一審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提起上訴的,他們既是上訴人,又互為被上訴人,實踐中一般均稱之為上訴人,而不再稱其為被上訴人,法律文書也不必再列他們?yōu)楸簧显V人。因為只要將雙方均列為上訴人,他們的法律地位就已經明確了。

    訴訟當事人提起上訴是第二審程序發(fā)生的必要前提,但不是所有的上訴都能夠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fā)生。只有合法的上訴才能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fā)生,也就是說,上訴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如不具備必要的條件,則上訴不能成立。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當事人的上訴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提起上訴,依法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法定的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不服第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有權提起上訴的人,委托代理人必須經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可以提起上訴的有“起訴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兩種裁定。這兩種裁定只影響原告的訴訟權利,因此,不服第一審裁定有權提起上訴的當事人只能是原告,不能是其他人。原告是公民的,包括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訴人必須是提起上訴的對方當事人,他可能是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也可能是第一審程序中的被告或第三人。一審并案審理的行政案件,判決后當事人中一人或部分當事人上訴,上訴后是可分之訴的,未上訴的當事人在法律文書中可以不列;上訴后仍是不可分之訴的,未上訴的當事人可以列為被上訴人。因為在可分之訴中,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審判決不涉及未提起上訴的共同訴訟人的權利義務,而在不可分之訴中,二審判決將可能引起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重新調整,同時也需要共同訴訟人均參加訴訟以利于查明案情,正確地作出裁判,所以對前者,未上訴的當事人在法律文書中可以不列;對后者,未上訴的當事人應作為被上訴人并在法律文書中列出。

2)必須有法律允許提起上訴的對象。當事人提起上訴的對象依法必須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因而不能成為上訴的對象。

3)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進行。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是法定的不變期限,既不能縮短,也不能延長,當事人應嚴格遵守。上訴期限從判決書或裁定書合法送達以后第2天開始計算。即第一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在上訴期限結束前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只有在上訴期限已過而當事人又未提出上訴的情況下才發(fā)生法律效力。而一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一旦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若不服亦不得再行上訴,只可以申訴。在上訴期間,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了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是否可以申請順延期限,行政訴訟法未做明確規(guī)定,但是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一般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申請順延期限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審查當事人的申請是否有正當理由,并以此作出準許或不準許順延的決定。對于具備順延期限條件的,應當作出準許順延期限的決定。

4)上訴必須遞交上訴狀。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由此可見,上訴狀是上訴必備的條件之一。上訴狀是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根據(jù),沒有上訴狀人民法院就難以判明當事人是否行使上訴權。上訴狀是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撤銷或變更原裁判的訴訟文書。對于行政案件中個別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采用代為書寫等積極辦法協(xié)助其解決困難,而不應允許其僅僅口頭提起上訴。上訴狀與第一審原告的起訴狀相類似,目的都是引起一定訴訟程序的發(fā)生,以訴訟上的權利為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同的是,這時上訴人不但與對方當事人在行政權利和義務上有爭議,而且對第一審裁判有異議。因此上訴狀不僅要求第二審法院確認上訴人的權益,還要求撤銷或變更第一審裁判。上訴狀一般包括如下內容: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組織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件編號和案由(即原審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字號);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請求是上訴人通過上訴所要達到的目的,上訴的理申則是上訴人提出上訴請求的具體根據(jù)。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當事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另一種是當事人由于某種原因,不愿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的,應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以便人民法院送達對方當事人,進行答辯;如果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后5日內將上訴狀發(fā)交原審人民法院,以便原審人民法院根據(jù)上訴的情況,對原審判決或裁定進行審查,向被上訴人發(fā)送上訴狀副本。原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后,應當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

5)必須交納訴訟費用。按照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收取訴訟費用?!痹V訟費一般應在遞交上訴狀的同時交納。

    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五個條件,上訴才能成立,才能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fā)生。

 

(三)上訴的受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后,為了使被上訴人具體了解被上訴的內容,以保障被上訴人的權利,更有效地貫徹辯論原則,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收到后,應當在10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上訴人。被上訴人不提出答辯的,不影響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上訴人也可以在法庭辯論時答辯。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后,應對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事實和理由提出看法和意見,附在卷內,供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時參考。對不符合要求的上訴狀,應限期讓上訴人補充、修改。一審人民法院審查上訴狀,發(fā)現(xiàn)本院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仍應按上訴程序報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不能另行組成合議庭按審判監(jiān)督程序自行改判。

    一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后,應當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jù),盡快報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上一級人民法院收到全部案卷、上訴材料和證據(jù)后,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即可按第二審程序審理。

    如果上訴人上訴超過法定期限,應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這是因為:當事人超過了上訴期限,其上訴權已經喪失;當事人與上一級人民法院尚未發(fā)生訴訟法律關系。

行政再審

(一)提起再審的條件

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行政案件提起再審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

1)形式要件,即提起再審的行政案件,只能是判決、裁定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對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能提起再審。

2)實質要件,即發(fā)現(xiàn)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包括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也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所依據(jù)的證據(jù)失實或發(fā)現(xiàn)了足以推翻原判認定事實的新證據(jù),等等。所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行政訴訟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如果生效裁判的事實根據(jù)有錯誤,勢必影響適用法律、法規(guī)的正確性。因此,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理解不能過狹。審判監(jiān)督程序不僅要對生效裁判所適用的法律進行審查,還要對生效裁判所依據(jù)的事實根據(jù)進行審查。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作出的裁判,必然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妨礙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影響行政效率,損害法制尊嚴,因而應予糾正。

 

(二)提起再審的程序

根據(jù)提起再審的主體不同,有三種不同的提起再審的程序:

1)人民法院院長通過審判委員會決定再審。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xiàn)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人民法院的裁判生效以后,不僅對當事人和社會產生約束力,對人民法院也產生約束力,人民法院也不能隨意改變自己作出的已生效的裁判。行政訴訟法將對法院審判工作進行監(jiān)督的大權交由院長和審判委員會共同行使,正體現(xiàn)了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嚴肅性。因此,案件是否再審,不能由院長一人決定,必須由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上級人民法院提審或指令再審。

上級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認為需要再審的,可以提級由自己審理,也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指令再審的,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指令后,必須進行再審。再審后,應將審判結果報送發(fā)出指令的上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提審或指令再審,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認為需要再審而進行的提審和指令再審。指令再審的,接到指令的地方人民法院再審后,應將審理結果報送最高人民法院。這是審判監(jiān)督權的體現(xiàn)。

提審是為了保障案件真正能夠通過再審,保證辦案質量,排除可能受到的干擾。審判監(jiān)督或再審是審判工作中的補救制度,提審則是這個補救制度中的一個保障制度,是保障補救制度得以實現(xiàn)的手段。提審的內容包括由提審法院通知原審法院調卷,并作出中止執(zhí)行原審裁判的決定。上級人民法院之所以可以提審,是因為審判權由人民法院統(tǒng)一行使。基于這個統(tǒng)一的審判權,而不是一般案件的審判權,上級人民法院不受訴訟管轄權的約束,行使審判監(jiān)督權。另外,指令再審也是基于審判監(jiān)督權,是法律賦予上級人民法院行使審判監(jiān)督權的一種體現(xiàn)。再審的指令既不能以上級人民法院院長的名義發(fā)出,也不能以上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名義發(fā)出,而應以上級人民法院的名義發(fā)出,因為審判監(jiān)督權是人民法院的監(jiān)督權,而非個人的監(jiān)督權。

3)人民檢察院抗訴。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xiàn)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是行政訴訟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之一。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被提出抗訴的行政判決、裁定必須是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乖V程序有兩種:一種是按上訴程序的抗訴;另一種是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抗訴。根據(jù)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只有在刑事訴訟中,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有權按照上訴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是因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是代表國家提起的公訴,刑事訴訟法賦予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其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進行監(jiān)督活動的權力,所以,同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有權按照上訴程序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的抗訴則屬后一種。即人民檢察院只能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提出抗訴,不能對未生效的行政判決、裁定提出抗訴。根據(jù)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是指以下三種:

1)當事人在上訴期內,沒有對一審行政判決提起上訴;

2)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審行政判決;

3)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不論一審判決還是二審判決都必須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決斷,因此,判決的結果無外乎維持、撤銷、部分撤銷、變更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判決被告履行法定職責諸種。這些判決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就意味著對案件的審判結果的錯誤。所以,人民檢察院可以對任何一種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提出抗訴。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是指以下三種:

1)當事人在上訴期間內可以提出上訴的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未提起上訴;

2)不得上訴的裁定,作出之時,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3)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審裁定。

按照是否涉及訴訟案件的結論及判決能否執(zhí)行,可以把裁定分為三類:第一類是,裁定使訴訟歸于結束或者不能發(fā)生,使案件有結論或不可能有結論。這類裁定是對案件的根本問題處理,它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訴訟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或使可以通過判決保護其合法權益,還未作出判決前就已終結訴訟。例如,不予受理裁定使訴訟不得發(fā)生,準許撤訴,終結訴訟使案件在判決前就歸于撤銷。這類裁定雖然都沒有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直接的審判結論,但它實際上確認了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存在。第二類是,裁定使判決確定的內容不得執(zhí)行,這類裁定是指終結執(zhí)行裁定,如果這類裁定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就會使人民法院所判決的內容得不到執(zhí)行,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真正的保護,第三類是,裁定效力只及于訴訟程序或訴訟有關的具體問題,不涉及對整個訴訟的結論,不影響對案件的結論及判決的執(zhí)行問題,如中止訴訟,停止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不準予撤訴等等。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抗訴,是對審判活動的事后監(jiān)督,只有影響到實體問題的錯誤才宜提出抗訴,因此,我們認為,人民檢察院能夠提出抗訴的裁定,應當限于第一、二類。

第二,檢察機關認為被提出抗訴的行政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政判決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要有以下幾種:

1)撤銷了完全合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2)完全維持了部分合法部分違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3)完全撤銷了部分合法部分違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4)維持了主要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顯失公正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1)沒有判決應當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主體履行法定職責;

2)判決行政機關履行不應履行的職責;

3)判決應給予行政賠償?shù)?,不給予賠償,或不應給予行政賠償?shù)慕o予賠償。

行政裁定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要有以下幾種:

1)將應予受理的行政案件,作出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裁定;

2)將不符合撤訴條件的案件,作出準許撤訴的裁定;

3)將不符合終結訴訟的案件,裁定終結訴訟;

4)將不符合終結執(zhí)行條件的案件,裁定終結執(zhí)行。

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當判決、裁定生效后,整個訴訟就已結束。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才能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

    第三,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只能是上級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正確性,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于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于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應當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抗訴主體只能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不包括同級人民檢察院。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行政訴訟中的抗訴僅僅是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抗訴,沒有按照上訴程序的抗訴。行政訴訟法沒有特別明確授權同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提出抗訴。據(jù)此,在行政訴訟中,有權提出抗訴的主體只能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同級人民檢察院不具有抗訴的資格,不得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基層人民檢察院無權提出抗訴。

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行政訴訟>第六十四條的暫行規(guī)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發(fā)現(xiàn)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建議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

人民法院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必須對抗訴的行政案件進行再審。

 

(三)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生效裁判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途徑

這是指提起再審的材料來源,包括當事人的申訴、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人民法院復查案件及人民檢察院檢查案件發(fā)現(xiàn)的錯誤。

1)當事人的申訴

    申訴是指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依法要求人民法院重新進行審理,以改變原判決、裁定的行為。

    申訴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民主權利在行政訴訟中的體現(xiàn)。但就其性質而言,申訴只是一種民主權利,而不是訴訟權利。申訴只是引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材料來源之一,本身并不必然引起再審程序,也不是案件再審的預備或組成部分。即使申訴有理,申訴本身也不能引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開始和停止生效裁判的執(zhí)行。所以,申訴只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生效裁判是否有錯誤的一個重要途徑,不論是人民法院的院長還是上級人民法院或是人民檢察院,要發(fā)現(xiàn)生效裁判是否有錯,一般通過兩個途徑:一是全面檢查已生效的裁判,這種方法未免工作量太大,事倍而功半,實踐中較少采用。二是通過申訴發(fā)現(xiàn)問題,再調閱案卷,從而發(fā)現(xiàn)生效裁判是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因此,申訴是引起案件再審的一個重要因素。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zhí)行。”根據(jù)本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申訴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應由申訴人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訴狀,并附上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的抄本。申訴狀應寫明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具體指明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錯誤及申訴要求。書寫申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若認為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的,還應提供有關證據(jù)或線索。

    行政申訴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轉處,行政申訴原則上應由原終審人民法院負責處理。因此,其他法院在接到當事人的申訴以后,可以轉交原終審人民法院進行審查處理。但對那些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當事人長期申訴而下級人民法院基于各種原因,不容易辦理的,上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審查處理,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理當事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嚴肅對待當事人的申訴,指定專人認真復查原審案件的材料,也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查。這種審查,是對原判決、裁定的內容和當事人提出的申訴意見,以及案卷中反映的主要事實、證據(jù)進行核對,而不是按法定訴訟程序再進行一次審理。但是,為了慎重起見,這種審查處理最好立卷備查。原審法院可以將申訴材料和處理情況并入原判卷,也可另立申訴卷。上級人民法院對于直接處理的行政申訴和轉交下級法院處理的重點行政申訴,也應立申訴卷備查。  

2)通知駁回。人民法院通過對當事人申訴的審查,認為原裁判正確,申訴無理的,可以說服教育申訴人,勸其服判息訟;對仍然堅持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通知書應針對申訴理由,依法有理有據(jù)地逐條批駁。對于通知駁回以后當事人仍繼續(xù)申訴的,應由通知駁回的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審查處理。 

3)決定再審。人民法院通過對當事人申訴的審查,發(fā)現(xiàn)原裁判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如果是本院處理的案件,即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處理的案件指令再審的,即直接作出決定再審的裁定,由被指令再審的人民法院執(zhí)行。當事人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把申訴交原審人民法院復查,也可以自己進行復查。復查結果認為原判決、裁定沒有錯誤,申訴無理的,通知駁回申訴;申訴有理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4)裁定補正或作出補充判決。經過審查,如果發(fā)現(xiàn)已生效法律文書有錯寫、漏判和其他程序上的失誤的,可由制作該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裁定補正。如果發(fā)現(xiàn)原裁判有實體上的漏判或判決主文不明確無法執(zhí)行的,可由制作該判決書的人民法院作出補充判決。一審的補充判決,當事人不服時可以上訴,二審的補充判決是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上訴。

2)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

這是指機關、團體、企業(yè)、學校、輿論等各界人民群眾對生效裁決提出的意見和反映。人民群眾來信來訪,既是再審的材料來源,又是人民群眾監(jiān)督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及時發(fā)現(xiàn)和糾正錯誤,提高辦案質量。

3)人民法院的復查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對自己所辦理的案件,也應該進行定期復查,以便及時發(fā)現(xiàn)錯誤,及時糾正。在復查中如發(fā)現(xiàn)生效裁判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就成為再審的材料來源。

4)人民檢察院的檢查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同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有權依法進行檢查。這是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監(jiān)督權的重要體現(xiàn),由此發(fā)現(xiàn)生效裁決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成為再審材料的重要來源。

行政法內容錄入:崔琳    責任編輯:崔琳     
本站僅提供存儲服務,所有內容均由用戶發(fā)布,如發(fā)現(xiàn)有害或侵權內容,請點擊舉報
打開APP,閱讀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類似文章
猜你喜歡
類似文章
律師從事稅法服務業(yè)務操作指引(下)
稅務行政訴訟
雁塔交通工會圖書館推薦—學法筆記 行政訴訟程序 下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行政訴訟二審審查的范圍
淺議現(xiàn)行行政上訴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4年修訂)修改前后對照表
更多類似文章 >>
生活服務
分享 收藏 導長圖 關注 下載文章
綁定賬號成功
后續(xù)可登錄賬號暢享VIP特權!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點擊這里聯(lián)系客服!

聯(lián)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