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債權債務為單一形態(tài)時,表現(xiàn)為一對一的給付請求權關系,在法律構造上較為簡明,在司法審判中也較易裁斷。而當債的關系涉及數(shù)人時,則發(fā)生可分之債、
不可分之債、連帶之債等問題,其中不真正連帶責任是一個在理論和實務上較為復雜的課題。不真正連帶責任關涉請求競合、連帶責任,在附保險合同關系的損害賠償、免責的債務承擔、無意思聯(lián)絡的共同侵權等領域,不真正連帶責任都發(fā)揮著建構的作用,需要對其深入研究。但不真正連帶責任問題在理論上頗為生僻,尚未受到廣泛重視和深入探討。在司法實務中上述案件類似的債權債務糾紛時常發(fā)生,然而囿于理論所限,法官對不真正連帶責任知之不多,難以運用自如,實踐中各地法院實際操作也不盡一致,或是疏于對債權保護。
不真正連帶債務,指數(shù)個債務人基于不同的發(fā)生原因而對于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shù)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于消滅。其特征在于:(1)多數(shù)債務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對于債權人負有不同的債務。(2)債權人對數(shù)個債務人均享有分別獨立的請求權。(3)數(shù)個債務偶然聯(lián)系在一起。債務人之間沒有共同目的,主觀上也無聯(lián)系,給付相同純粹出于偶然的巧合。(4)數(shù)個債務人的給付內(nèi)容同一或基本相同。(5)多數(shù)情況下存在終局責任人。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盡管債權人對各個債務人享有分別的請求權,但因為數(shù)個債務人的給付內(nèi)容基本相同,債權的一項債權實現(xiàn)后,其利益已基本得到實現(xiàn),因而不應再向其他債務人提出請求。只有在原告向某一個被告提出請求后不能保護其利益時,才能向其他被告提出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是關于雇員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在我國立法及司法實踐中屬于新創(chuàng),法官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應當注意對此的適用。首先,雇主對雇員在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損害承擔的民事責任,是一種侵權責任,而非合同責任。因為,雇員要求賠償?shù)臋嗬皇腔诠蛡蚝贤a(chǎn)生的義務,而是因其違反了法律賦予的一切人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普遍義務;雇主所侵犯的權利客體是雇員的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而不是雇員的債權。其次,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主承擔責任。如果是第三人承擔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為不真正連帶責任,即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換言之,此種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具有雙重性,首先具有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性質(zhì),其次為雇主直接責任。在責任形態(tài)上屬于直接責任、單方責任。
從審判實踐中來看,較難把握的正是該條所確定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確定和承擔。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為不真正連帶責任。雇員受害的不真正連帶責任應當具備一定的要件,首先,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其次,該人身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因此,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無論哪一方承擔了對受害雇員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另一方對受害雇員的賠償責任都消滅。但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也可以同時分別向多位或所有債務人請求賠償,各債務人都得履行其債務,對于債權人因此而獲得多重賠償?shù)膯栴},筆者認為構成不當?shù)美?,應返還債務人。債務人則依然享有對終局責任人的追償權。
如果第三人系同一雇主雇用的雇員,受害雇員或其近親屬同時請求第三人和雇主承擔賠償責任時,審判中應當區(qū)別不同情形:
1.第三人在從事雇傭活動以外的事務中致雇員損害的,應當按一般侵權案件處理,第三人承擔責任的是直接侵權責任,此時雇主承擔的是依據(jù)替代責任或公平責任而產(chǎn)生的不真正連帶債務。
2.第三人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雇員損害的,屬于特殊侵權案件。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的規(guī)定,如果第三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第三人應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第三人只屬于輕微過失,則可以免除第三人的責任,由雇主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的規(guī)定承擔替代責任。
理論和實務上往往把不真正連帶責任等同于補充責任。應該說,不真正連帶責任與補充責任是有區(qū)別的,在實際操作中應當加以注意。補充責任存在一個先向直接責任人求償?shù)捻樞騿栴},只有直接責任人不能或不能完全承擔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才能向補充責任人請求賠償;而在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方請求賠償責任,不受順序的限制。
在民事審判中,最令法官感到困惑的是不真正連帶債務裁判中判決正文的表述方法。首先,不真正連帶責任債務案件往往涉及兩個以上的案由,對此,筆者建議依案件所涉的相關法律關系來確定案由。其次,關于不真正連帶責任案件原告勝訴時判決主文的表述,目前可資探討的觀點有多種,可謂莫衷一是。筆者認為采取“由被告甲賠償原告全部損失ⅹⅹ元,被告乙(以下丙丁等依次類推)賠償原告全部損失ⅹⅹ元;如其中一被告已履行,其他被告應免除給付義務”的表述較為準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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