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境與意義
江怡
語境論已經成為當代科學哲學發(fā)展的重要綱領,但對語境概念的考察還需要從意義概念入手。文章對語境概念給出了一個明確的定義:“一種確定意義的限度、范圍和條件”。對語境概念的理解需要從四個方面入手:語境與意義、語境與真值、語境與結構、語境與解釋。構建語境論需要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 加強對概念的語義分析; 加強對語境的文化-歷史考察; 加強對知識的情景分析。
語境; 意義; 真值; 結構; 解釋; 語境論
在當代科學哲學研究中,語境論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隨著哲學家們的視野逐漸從純粹的理論形態(tài)考察轉向對科學知識形成的社會-歷史-文化因素的研究,語境論也被運用到了更為廣泛的領域,并成為當代科學哲學研究中的一個主要綱領,這個綱領“不僅提供了一套全新的思維方式,更重要的是,它有助于解放思想,更合理地理解與把握當代科學發(fā)展的內在本質”,因此被看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1]
然而,當我們仔細考察“語境”概念的涵義的時候,我們會清楚地看到,這個概念與“意義”概念是密不可分的:“意義”概念是理解“語境”概念的必要條件,而只有引入了語境概念,我們才能真正理解意義概念。如果把這種關系看做是理所當然的,我們似乎又面臨著這樣一個困境:對語境的理解需要以意義概念為前提,但沒有語境概念似乎又難以形成對意義的理解。在這里,我試圖把語境概念放到更大的思想背景中加以解釋,由此說明,我們對語境的任何解釋已經預設了我們對意義概念的理解,或者說,我們對語境的解釋就是一種對意義的解釋。
根據郭貴春等人的解釋,“語境”主要是指“‘情景語境’、‘文化語境’、‘社會語境’等由認識的客體與主體構成的整體”。[1]這樣的解釋就把“語境”概念理解為認識主體與客體交互作用的結果。但這樣的解釋沒有說明一個重要問題,即究竟什么是“語境”? 因為在這個定義中,“語境”概念被解釋為“情景語境”、“文化語境”、“社會語境”的合取項,但仍然沒有說明這些語境中的“語境”究竟是什么,如同我們說“人”就是“男人”、“女人”一樣。雖然不少語言學家對語境作了不同的分類,試圖從功能上說明語境的意義,但似乎都沒有真正給出可以得到普遍接受的“語境”概念定義。馬林諾夫斯基給出的兩種語境的區(qū)分也是從語境出現的范圍規(guī)定了語境的外延,沒有對語境的內涵給出明確的說明。
如果從為了確定意義的角度看,我們應當把“語境”概念放到意義概念之中加以定義。由此,我認為,我們可以把“語境”概念定義為“一種確定意義的限度、范圍和條件”。在這里有三個因素: 意義、限度或范圍、條件。
首先,“意義”概念是我們引入語境概念的前提。我們需要確定,“語境”概念是在20世紀20年代被提出的,但真正把這個概念引入分析哲學的話語,卻是晚近的事情。早期分析哲學家對意義的解釋主要基于對語言的邏輯分析和概念分析,即使提及了“語境”概念,也是在這種分析背景中使用的,比如,弗雷格的“語境原則”就是對語詞在句子中的意義所給出的邏輯規(guī)定,并被后來的哲學家發(fā)展為一種確定語詞意義的語義學整體論。無論分析哲學家在多大程度上使用了“語境”概念,他們對這個概念的使用都是為了確定“意義”概念。因此,可以說,“語境”概念在分析哲學家那里主要是一個語義學概念,還沒有介入語言的社會功能等方面的考察。
弗雷格的“語境原則”奠定了現代分析哲學的主要基礎之一,而分析哲學的特征正是以語言為對象,以澄清意義為任務。因此,如何理解語境與意義的關系就是當代語言分析哲學研究的題中之義。然而,在當代哲學的討論中,語境概念被賦予了不同的涵義,并由此擴展了我們對意義概念的理解。從語形到語義,再到語用,從表面上看,這不過是語言研究內部的不同側重,但從我們對語言性質的理解上看,這卻反映了我們對意義的不同追問。因此,對語言意義的確定不是由某個單一的方面或因素完成的,也不是純粹由語言自身構成的。語境概念的再次引入表明了意義確定的復雜性。
目前,對意義的語境分析已經成為哲學家們比較容易接受的分析方法。雖然這個方法由弗雷格提出,但當代哲學家對語境概念的討論以及運用并非依然基于弗雷格的理解,而是擴展到了對意義、知識與理解之關系的討論,特別是基于自然語言的意義模糊性和二值概念的討論,深入到對我們使用的“確定性”一詞用法的語義刻畫,由此表明知識概念在其中的意義變化。
在通常的理解中,語境概念包含了三個因素:語言說出的時間、場合(包括說出的話語以及對話者)和說話者。還有的哲學家由此引入了語言的社會特征,把語言活動看做是涉及語言使用雙方的社會分工。然而,這樣的理解沒有考量意義概念的邏輯功能,即當我們在語境中討論意義時,我們需要確立我們使用的語言與我們所獲得的關于這個語言的知識之間的邏輯聯系。意義理論就是要確立這樣的聯系,由此表明我們是在何種意義上恰當地使用了我們的語言。這就是我這里提出的“語境”概念定義的第二個因素:限度和范圍。
這里所謂的“限度”和“范圍”,是指確定意義的可能性,也是我們可以對意義的確定程度。嚴格地說,無論是在何種涵義上,我們對語言的意義都無法得到最終的確定解釋。任何一種意義解釋都只能是相對確定的,而不是最終確定的; 對意義的解釋在確定性上只有程度上的區(qū)分,沒有絕對的確定和不確定之分。換言之,確定性總是針對不同的解釋目的而言的: 從一種目的出發(fā)可以理解為確定的意義解釋,從另一種目的看來則是不確定的。因此,這里不存在最終確定的意義解釋。如此說來,我們對意義的解釋就只能是在程度上的確定,而這種程度正是來自于我們對語境的理解:語境就是我們用于確定意義的限度和范圍。
在《形而上學的邏輯基礎》中,達米特把掌握表達式的意義規(guī)定為五個基本原則:
1,賦予一個表達式的意義就是為說話者關于它所有的一項知識作出完全的刻畫;
2,在已知世界是如何的情況下,意義決定了指稱;
3,在已知原則1 的情況下,屬于意義的只是決定指稱(語義值) 所需要的東西;
4,一個復雜的表達式的意義是由其組成部分的意義復合而成的;
5,一個表達式只有在一個句子的語境中才有意義。[2]
前三條原則規(guī)定了我們對所使用語言的理解決定了我們使用這種語言的意義,最后一條原則確立了通常理解的“語境原則”。而在我看來,最重要的恰是第四條原則,因為它不僅意味著我們需要了解復雜表達式的組成部分的意義,而且意味著我們更要了解構成復雜表達式的邏輯結構。因為我們使用的一切表達式都是復雜的,而簡單的表達式只是我們對復雜表達式分析的結果。對意義的語境式討論,就需要我們確立表達式的語義值。
根據達米特的觀點,如果真是意義理論的核心概念,這種理論就必須接受任何關于一個句子如何根據其構成而被確定為真或為假的解釋,而不僅是接受關于依據其句子的真而得到一個句子的成真條件的陳述。我認為,在語境論的背景下,構成表達式意義的核心部分應當是我們在特定的語境中如何解釋表達式組成部分的意義,而不是這個表達式如何被運用到特定的語境之中。這就是我這里提出的“語境”概念定義的第三個因素,即“條件”。
這里所謂的“條件”是指確定意義的基本要素,“語境”就是這樣的基本要素:只有確定了語境要素的存在,我們才能確定意義。或者說,如果需要確定意義,我們就必需確定語境的存在。可見,這里的“條件”不僅是必要條件,而且是充分條件。所以,語境與意義之間存在必然的邏輯關聯。這種邏輯關聯表現在以下方面:
A,語境為意義的關系函項:設意義M為常項,語境C為函項,M = C(xyz) ,其中,x,y,z 分別為變項,即具體的說話者、言語活動和時間。
B,語境為意義的相關概念:如果語境是確定的,那么意義也是確定的; 如果語境發(fā)生了變化,意義也會隨之發(fā)生變化。
C,語境為意義的當下關系:意義隨著語境而變化,而語境本身則一定是當下的、即時的,因此,意義也是隨著當下的關系發(fā)生變化。
這種邏輯關聯表現出了語境具有這樣一些特征,即關系性、非實體性、當下性。關系性特征是語境的主要特征,通常把語境理解為關系實在,也是在這種意義上說的。而非實體性則是從反面表明語境的關系性特征,因為非實體性就意味著關系性。當下性主要表明了語境理解的特征,即任何語境都是在當下發(fā)生的,而我們對語境的理解也只能根據語境發(fā)生的當下情景。語境的當下性特征也反映了意義在語境中得以確定的三個因素。
從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語境概念是與意義概念密切相關的,離開了意義概念就無法清楚地說明語境概念,而只有根據語境概念才能清楚地說明意義概念。
當然,要確定語境與意義的邏輯關聯,僅僅從這兩者的關系上討論還不夠。我們還需要確定如何理解語境概念,也就是要確定語境與其他相關概念之間的聯系。在這里,我試圖從四個方面討論它們之間的內在聯系,即語境與意義、語境與真值、語境與結構、語境與解釋。
我們在前面討論這兩者之間的關系時主要是從定義語境概念的角度出發(fā)的,沒有充分考慮意義概念。我認為,我們可以從這兩方面來討論它們之間的關系,而這兩方面又主要是從它們的不同層次上討論的。
我們先從意義概念方面來討論意義的層次區(qū)分。根據通常的理解,我把意義分為四個層次:文本意義、用法意義、內涵意義、社會意義。顯然,這里的“意義”概念主要是指語言意義,沒有包含非語言的意義。但如果我們承認,一切非語言的意義都只有通過語言才能得以表達,那么,語言的意義同樣可以用于解釋非語言的意義。
文本意義是語言表達的形式要求,其中既包含了句法學意義上的文本,也包含了語義學意義上的文本,即我們?yōu)榱俗穯栆饬x而對語言與語言之外的世界所做的哲學上的討論。應當說,文本意義是語言意義的最初形態(tài),也是我們理解語言意義的前提。這里的文本既有書面上的語言文字,也有說出的語言話語。通常把說出的語言話語理解為單純的言語行為,但事實上,言語行為更多強調的是行為,而不是言語本身,或者說,是把語言話語直接理解為行動。當我們把話語看做行動的時候,我們不是在強調話語的意義,而是在強調話語的作用。在意義的所有層次中,文本意義具有穩(wěn)定性和獨立性,因為通過對文本的句法分析,我們就可以得到文本的基本意義。當然,這樣的文本意義僅僅是語言意義的最初形式,還沒有構成我們理解意義的主要部分。
用法意義是語言意義的現實表現,通常被看做是語用學上的要求。然而,語用學討論的主要是語言的實際用法,是對語言意義的一種規(guī)則性規(guī)定,即給出用法的各種說明。但這里的用法意義則更強調從確定意義的角度對語言用法的實際說明。因此,這里的用法意義只能用語言的具體用法加以示例,而不能把這些用法歸類為某些確定的用法規(guī)則。我把這種用法意義理解為維特根斯坦意義上的“用法”。與文本意義相比,用法意義顯然增加了語言的使用場景,開始進入語境的層面。但對語境概念而言,這樣的用法意義仍然還停留在外在的意義表達上,還沒有對語言的意義給予內容性說明。
內涵意義融入了文本意義和用法意義,但把它們放到更重要的方面,這就是說話者的表達本身。內涵意義的確定并非追問說話者的心理活動內容,而是描述說話者的表達本身所傳遞的思想內容。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為我們理解說話者的表達如何被掌握提供了有效的方式,但沒有對內涵意義作出明確要求。按照維特根斯坦的思想線索,我們對語言表達的思想內容的理解,只能根據我們已有的對這樣的表達的經驗性理解,或者根據我們對這樣的表達帶來的當下效果。因此,內涵意義不僅以文本意義和用法意義為前提,而且結合了語言使用的具體場景,這就把意義的確定與說話者在當下使用語言的思想內容融為一體了,由此,我們真正進入了語境概念所規(guī)定的意義層面。
社會意義是語境概念的最終目的,也是前面三層意義概念的最后結果。根據前面的定義,語境概念的涵義應當是確定意義的條件和范圍,而這樣的條件和范圍并非取決于文本的、用法的、內涵的意義,而是取決于社會的意義。社會意義的確定包含了語言的意義,也包含了非語言的意義。只有這樣,語境概念才真正獲得了其真實的定義。根據語境論的思路,社會意義構成了我們所要確定的意義的最后內容,也是語境論所要達到的目的。
根據以上對意義層次的區(qū)分,語境概念也存在相應的層次區(qū)分,即文本語境、用法語境、意向語境和社會語境。由于語境的存在是為了確定意義,因此,不同層次的語境也就確定了不同層次的意義。而且,由于意義是在語境中得以確定的,因此,這樣的語境就不限于社會的或意向的層次,在文本的和用法的層次上,同樣需要語境概念。
顯然,文本語境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上下文”關系。弗雷格的“語境原則”就是指這樣的語境層次。但這樣的語境層次僅僅能夠滿足于對文本意義的確定,無法為我們提供語言的其他意義。因而,我們需要用法語境。在這個語境中,語言的不同使用場景提供了我們理解語言的具體用法的基本條件。而且,只有在這個語境中,我們才學會了如何使用語言。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實指定義”的方法。但這樣的語境層次仍然無法為我們說明語言使用的真實目的,所以,我們還需要意向語境。這是一種與說話者的表達意向相關聯的語境,但同時又不限于說話者的主觀意向。因為這樣的意向語境往往是通過說話者的言語行為表現出來的,而不是通過分析說話者的主觀心理活動。在這種意義上,意向語境對確立說話者的語言表達的真實目的具有決定的作用。當然,意向語境還沒有為我們提供完整的確定意義的語境概念,因為,我們對語境概念的要求更多地是為了尋求非語言的因素,希望能夠通過對這些因素的了解而更好地理解語言的意義。這樣,我們就需要社會語境。可以說,正是在尋求社會語境的涵義上,語境論對意義的訴求才有了哲學上的價值。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看到,語境概念首先是與意義概念密切相關的,它們之間的邏輯聯系使得我們討論語境概念有了真正的意義,也是語境論所要達到的真實目的。
作為確定意義的范圍和條件,語境概念與真概念也有了密切聯系,因為語義學上的真概念是作為意義理論的核心概念。“盡管每一種語義理論的目標均是要明確說明一公式在某一解釋之下為真是怎么一回事,但并不是每一種語義理論都會把在某一解釋之下的一語句字母或別的構成公式的語義值看做只是真和假這兩個語義值中的一個?!?span style=" font-size: 12px;">[2]這表明,意義理論的目的是對真概念本身作出規(guī)定,而不是對在何種情況下確定某個語句為真或為假作出規(guī)定。由此,意義概念就與真概念有了邏輯上的必然聯系,同時語境概念也與真概念有了密切聯系。
我們知道,確定語句的真值是確定意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可謂是確定意義的目的所在。早期維也納學派把意義問題和真的問題看做認識論的兩個主要問題,由此把意義與真聯系起來。其實,弗雷格早就指出,從意義到真的追問,就是科學發(fā)展的基本思路。但如何確定語句的真,卻一直是哲學家們爭論不休的問題。從弗雷格到塔爾斯基的真值條件語義學試圖用邏輯方式給出語句的真值條件,由此說明用真值條件確定意義的基本思路。但這樣的真值條件語義學也受到了不少哲學家的質疑和挑戰(zhàn),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就是后期維特根斯坦的思想。早在20世紀30年代,維特根斯坦就明確指出,對真概念的任何理解都只在語言的具體用法中才能得到實現。“對命題而言,只有命題才有可能為真或為假,不過是說,我們只是對我們稱為命題的東西才能斷定為‘真的’和‘假的’。命題是什么,在一種意義上取決于語句的形成規(guī)則,(例如德語中的形成規(guī)則),在另一種意義上則取決于記號在語言游戲中的使用。”[3]這就明確地把對真概念的理解與我們對句子的具體使用結合起來了。
在這里,雖然維特根斯坦理解的句子的使用并非完全等同于我們所解釋的語境概念,但維特根斯坦的確較早地對真值概念給出了不同于真值條件語義學的解釋。這樣的解釋是把真值概念放到我們對句子的使用過程中,并把語言的使用看做是由規(guī)則決定的。表面上看,規(guī)則決定意義,似乎表明規(guī)則在語言的使用之先存在,而且不同的使用來自不同的規(guī)則。但事實上,維特根斯坦并不是這樣理解的。他認為,規(guī)則并非是先于游戲存在的,而是在我們的語言游戲中得以形成的。這樣,游戲并非由規(guī)則決定,而是規(guī)則在游戲中誕生。這些思想已經把語境的概念引入到了語言的使用之中,并由此確定意義和真值。
然而,如果根據語境確定句子的真值,我們似乎會遇到這樣的一個難題:由于說出一個句子的語境各不相同,是否說出的這個句子本身就沒有真假?應當說,每個句子的真假都是根據說出這個句子的不同語境確定的,因此,對每個句子來說,的確不存在一個統一的為真或為假的情況。邏輯上看,對一個句子的真假斷定往往是出于句子結構上的考慮,而不是根據使用句子的具體語境。但從語境的角度看,每個相同的句子在不同的語境中一定有著不同的真值。在這種意義上,語境決定了句子的真值變化。這就是一種語境論的立場,“按照這種立場,知識歸因和知識否定的句子的真值條件(例如,‘S知道P’和‘S不知道P’以及類似的句子) 根據它們說出的語境而不同”。
由此可見,語境概念是與真值密切相關的,句子的真值是隨語境發(fā)生變化的,也就是由語境確定的。根據這種語境論立場,對每個句子來說,雖然不再存在一個統一的“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值,但在不同的語境中仍然存在真值。因此,在語境論中,真值概念并沒有被完全放棄,被放棄的只是那種認為存在一種普遍真值的觀念。
談到結構,我們很容易聯想到形式化規(guī)定,即語言中的形式分析。的確,句子的形式分析首先是對句子的結構進行分析,無論是以邏輯分析的方式還是以概念分析的方式。但是,我們這里所談到的與語境概念有密切聯系的結構概念,卻并非是一種簡單的形式分析,而是涉及語境中的因素分析。
任何一個語境都是由不同的因素構成的。有些因素的存在是決定性的,可以直接影響到語境的存在方式,有些因素的存在則是非決定性的,它們的存在對語境的形成并不構成直接的影響。決定性的語境因素包括了說話者、說出的話語、說出話語的時間和地點、聽話者等。這些因素可以看做直接構成了語言的話語環(huán)境,(我們這里暫時不涉及非語言的語境概念。)對這些因素的分析構成了我們理解語境概念的前提。例如,公司職員小王在除夕之夜對經理抱怨道:“加班是要給加班費的。”表面上看,這句話是有道理的,可以看做是真的。但如果當時的情形是,公司正在舉行新春聯誼會,而小王恰好是在扮演一個角色,對扮演另一個角色的經理說了這句話,那么,這句話就既不真也不假了。通過這樣的語境分析,我們可以斷定,這里的語境決定了這個句子不具有真值。所以,僅僅存在說話者和聽話者,而缺少說話的場合(時間和地點),我們就無法完全斷定說出的句子究竟為真還是為假。
當然,語境中也還存在一些非決定性的因素,比如,說話者與被說話者之間的關系,他們的社會地位、家庭出身、文化背景、受教育程度等等。這表明,我們不能完全把語境中存在的所有因素都看做決定性的。但對這些非決定性因素的考慮,仍然是我們在討論語境概念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因為決定性因素和非決定性因素之間的區(qū)別是相對的,會隨著具體的語境發(fā)生變化的。因此,沒有對語境的各種因素的結構性分析,就無法給出一個統一的普遍適用的規(guī)則。一切都是在具體語境中加以分析。
不過,對語境的這種結構性分析,依然可以采用一些形式化的方法。例如,動態(tài)邏輯就可以告訴我們,通過交流互動,我們就可以減少在信息不對稱以及信息不足的情況下犯錯誤的幾率。在語境變化中,形式分析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了解每一個句子的各種可能的情況下出現的幾率。所以,范本特姆說,“人的存在并非是孤立的”,在“信息模型中,有效的公式可以用來描述互動主體對于知識和無知的自動推理”。[5]根據范本特姆的分析,在語境中將指稱賦予語言表達式的樸素的蒙塔古格式,已經通過對實際解釋的更敏感的解讀而得到了加強,例如,辛迪卡(Hintikka)的博弈論語義學、卡姆普(Kamp) 的語篇語義學、巴維斯(Barwise)和佩里(Perry) 的情景語義學。[6]由此可見,無論是結構分析還是形式分析,語境概念都充分地表明了其在語言交流中的重要地位。
從結構分析和形式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所有的這些分析都是一種對語境的解釋活動。換言之,語境是在解釋中得到理解的。我們對語境的解釋不僅還原了原初語境,而且在更大意義上重新構造了語境。如果按照語境論的分析,語境是被構造出來的,而不是描述出來的;而且,對語境的還原本身就是一種構造。
早期維也納學派對意義的解釋活動被看做是一種意義賦予活動。我們用于確定意義的語境概念,同樣可以看做是一種意義賦予活動:意義是在對語境的解釋中得到賦予和構造的。當然,這樣的解釋活動來自對語境的自然理解。
對語境的解釋活動主要涉及的是推理,但這樣的推理通常被看做是形式化的。實際上,在自然語言中存在的大量推理活動并非必須用形式化的方式完成,但如果我們可以用形式化的方法把自然語言中的推理加以形式規(guī)定,由此就可以推進我們對自然語言邏輯的理解。這正是當代自然語言語義學所要做的工作。拋開這種語義學使用的形式化方式本身,我們可以從中看到的是,在語言表達中得到解釋的往往是語言的表層形式,但這樣的解釋無法真正解開自然語言表達中存在的意義模糊性問題。所以,語義學家和語言哲學家就寄希望于根據某種推演歷史對語言表達的意義問題給出更為合理的解釋。而這里的“推演歷史”的解釋機制就是一種“語境式的”解釋。
例如,當我在課堂上向學生們提出一個問題,對我的提問可以有不同的解釋:
A,我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但我不知道學生們是否知道這個答案;
B,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但也不知道學生們是否知道這個答案;
C,我不知道這個答案,但我知道學生們也不知道這個答案;
D,我不知道這個答案,但學生們不知道我不知道這個答案。
如果僅從我提出問題的語境中看,正確的解釋應當是A。但并沒有任何東西可以確保這個解釋是正確的,因為我完全可能也不知道這個答案。所以,要正確解釋這個語境,唯一的方法是在我提出問題后,學生們進一步地對我提出相同的問題,根據我的回答來判定我是否知道這個答案。但我的回答可能是錯誤的,學生們卻無法判定,因為他們也不知道這個答案。可見,對這個語境的解釋需要一個歷史的推演過程。
通過以上對語境的四個方面的分析,我試圖表明,對語境的理解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關涉到許多不同概念之間的相互關系。而正是在分析這些概念之間的互動過程中,我們逐漸接受了語境概念,并把它看做我們理解意義概念的關鍵所在。
建構語境論是當代科學哲學家們共同努力的工作,也是語言哲學家試圖尋找的建立意義理論的重要途徑。從語言哲學的發(fā)展趨勢看,20世紀經歷了從句法學到語義學再到語用學的發(fā)展過程,語用學研究成為當今語言哲學研究的核心內容。但在這個發(fā)展過程中,語言哲學家們更多地受制于對語言本身的考察,即使是在語用學研究中,也主要考慮的是語言的使用規(guī)則等。這就大大地制約了語言哲學本身的發(fā)展,而語境論的建構則為語言哲學和科學哲學的發(fā)展開辟了一條重要的道路。
我認為,我們對語境論的建構應當從這樣三個方面加以考慮: 第一,加強對概念的語義分析; 第二,加強對語境的文化-歷史考察; 第三,加強對知識的情景分析。
首先,對概念的語義分析是語境分析的基礎和前提。這里的“概念”并非專門指學科中的專屬術語,而是指普遍的語詞術語,也就是我們常用的名詞。在自然語言中,我們最多使用的是名詞、動詞、形容詞等實詞以及連接詞、感嘆詞等虛詞。這些詞的意義往往是通過我們對它們的具體使用而變化的,其中對名詞的使用是最為困擾的問題。因為,表面上,名詞的意義是最容易確定的,而正是這種最確定的感覺卻往往帶來不確定的結果。因此,對它們進行語義分析,就是要消除這樣的確定感,讓不確定成為理解概念意義的前提。然而,從語義分析的角度看,語境概念的引入并非完全得到的是不確定性,相反,強調從語境的角度理解意義,正是為了得到在具體的語境下確定意義,但不是為了得到概念的最終確定的意義。從這個角度看,我們建構語境論的目的是為了在不同的語境中確定概念可能具有的不同意義。這樣的做法具有了雙重作用:一方面,我們可以把概念的意義放到不同的語境中,放到對概念的不同使用中,由此確定概念的真實意義; 另一方面,我們可以避免用一種超越各種具體語境的所謂最終的意義或實質意義去分析在不同語境中我們對概念的使用,堅持一切都從具體的語境出發(fā),根據語境的變化而獲得概念的具體意義。可見,語境論本身并沒有給出某個具體的語境分析中概念的意義,而是提出能夠形成語境分析的形式條件和規(guī)則。它所能告訴我們的是,我們應當把概念分析放到語境中,或者說,我們只能用語境分析的方法處理概念的意義問題。
其次,對語境的文化-歷史考察應當是語境分析中的題中之義,但是這樣的考察必須建立在對語境的語言理解之上。從語境的非語言因素出發(fā),我們也可以得到對語境的文化-歷史因素的理解,但只有從語境的語言因素出發(fā),我們才能夠真正獲得語境的文化-歷史因素的思想內容。在這里,我們需要仔細分辨語境的語言因素和非語言因素。根據馬林諾夫斯基的分析,非語言的因素在確定語境中具有關鍵性的作用,特別是在對文化的人類學研究的背景中。但必須注意到,我們這里所謂的語境論并非是在人類學意義上的,而是在哲學意義上的,或者說是在科學哲學的意義上。科學哲學所面對的固然有人類文化傳統中的非語言因素,但更主要解決的問題卻是與語言相關的,也就是與我們人類知識的總體相關的。所以,我們需要面對的不是或主要不是人類文化中的非語言因素,而是人類知識的語言表達。而且,所有人類文化中的非語言因素,最終都要通過語言表達才能進入人類知識的范圍。
因此,最后,語境分析的目的是為了獲得具有知識內容的思想。加強對知識的情景分析,既包括了文化-歷史因素的考察,也包括了對概念的語義分析。這樣的情景分析能夠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語境概念的知識背景和文化內涵,并使我們對語境論的構成有了核心內容。
當然,這里提出的建構語境論的三個方面,僅僅是一個初步的考慮,目的是為了使語境論真正成為科學哲學和語言哲學研究的重要進路。只要我們從確定意義的角度出發(fā)考慮語境概念,只要我們能夠根據當代科學發(fā)展的要求不斷修正我們的語境概念,我們一定能夠得到一個令人滿意的語境論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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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于《科學技術哲學研究》,201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