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包括民間借貸和銀行貸款。大部分借款,借款人與出借人都約定了明確的借款期限。譬如:借款期限自08年3月1日至09年2月28日。在借款期限到來之前,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提前還款,如果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事由,一般不予支持,理由是保護債務人的期限利益。那么實務當中,債權人可不可以主張債務人提前還款呢?
所謂提前還款,即債權人不受債務履行期限的約束,提前一句法律或者約定的事由宣布債務提前到期,要求債務人一次性償還債務,債務人不得以期限未屆滿為由,拒絕還款。以下筆者根據(jù)實務中常見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提前還款的幾種情形:
一、在借款期限屆滿之前,借款人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
案例: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約定期限為三個月后歸還。后,李四因家里急用錢催著張三提前還款。張三否認了其向李四借過錢,或者直接告知李四:錢我不還了,你也別來煩我了!亦或者張三對李四說:你還欠我啥啥啥,你還有補償我啥啥啥,這筆錢就當?shù)挚哿?。。。諸如此類拒絕還款或者不承認借款的意思表示,李四可直接起訴法院要求張三提前還款。
二、在借款期限屆滿之前,借款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案例:張三向李四借款100萬元,約定期限為三個月后歸還。后,張三借款到手后,將錢款直接大肆揮霍或者低價變賣自己的資產甚至轉移、惡意贈與、減少資產,準備逃避債務的履行。李四發(fā)現(xiàn)后,可直接去法院申請保全張三資產,然后起訴要求張三提前還款。李四出借張三100萬元,是看在張三名下有足夠的資產可以擔保抵債,現(xiàn)張三采取措施不正當減少或者轉移資產,使得資不抵債,其行為以表明不準備歸還到期債務。
三、借款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案例:張三向李四借款90萬元,約定期限為三個月,每月還款30萬元或者每月付息1萬元。后,借款出借一個月后,張三并未按時還款或者付息。李四向張三催款,并限期履行。張三收到催款通知后,仍未履行。此時,李四可以宣布整筆借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張三一次性還款。
四、借款人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案例:張三向李四借款100萬,雙方約定該筆款項是用于張三支付購房首付款。后,李四發(fā)覺張三將借款拿去炒股。遂要求張三提前還款。借款人與出借人約定了借款的用途,借款人未經出借人同意,擅自變更借款用途,構成違約。出借人可要求提前還款。
五、借款合同約定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情形。
案例:張三和李四簽訂借款合同并約定了出現(xiàn)某種情形可以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如雙方約定:張三不按時付息;張三不按時匯報財務狀況;張三在借款期限內資信產生問題;張三在期限內發(fā)生訴訟;張三在期限內資產減少等。只要雙方約定了某種事由,當在借款期限內發(fā)生該事由,李四即可要求張三提前還款。所以如何草擬借款合同也是重要的大事。
六、出借人行使不安抗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yè)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的據(jù)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7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jù)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但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當另一方對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證時,應當履行合同;當事人一方沒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jù),中止履行合同的,應當負違反合同的責任?!?/span>
上面講的什么意思呢?來看以下案例:
張三問李四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剛開始張三拿到借款開始投入公司運營,后來由于經營不善,張三負債累累,并跑路了。此時李四可直接行使不安抗辯權,要求李四提前歸還借款。首先,雖然張三的借款并未到還款期限,但是張三借款后經營不善,負債累累,突然出走,杳無音信,致李四對張三的還款能力產生不安心理,故李四有權主張未到期的債權,行使不安抗辯權。
1.借款人突然死亡
2.借款人突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精神失常等)
3.借款人離婚 4.借款人失蹤或者出國失聯(lián)
5.借款人被處于刑事處罰(坐牢收監(jiān))
6.借款人(針對單位:如公司企業(yè)等)被注銷、吊銷、分立、合并、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