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務中,我們經(jīng)常會會遇到這樣的疑惑,遇到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但沒有蓋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效?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公章蓋章到底哪個能代表公司,哪個的效力更強,兩者遇到?jīng)_突怎么辦?
合同是公司對外最主要的行為,如何能在合同行為中代表公司是大部分創(chuàng)業(yè)者的關注重點。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四個:
(一)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具有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
(二)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三)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四)合同的內容必須確定或可能。
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以外,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需要簽名蓋章同時具備,只要符合上述四個要件,能夠證明簽名或蓋章的真實性,應當認定合同成立生效,拘泥于形式上的簽名、蓋章,反而是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不尊重,不利于保護交易安全。
但是,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需要“簽名并蓋章”的,此特殊約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必須在簽名和蓋章同時具備下合同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常是由其持有表決權優(yōu)勢的股東選出的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經(jīng)理擔任的。公司通過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體現(xiàn)法人的意志,也就是說,法定代表人對外履行職權時其實并不是那個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經(jīng)理自己的行為,而是作為其代表的法人單位的意志,其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如果不存在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的情況,即使沒有公司的蓋章,也應當推定為公司的意思,公司要承擔合同的責任。
但是當法代意思與公司蓋章相沖突,也即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公司蓋章被濫用或盜用,并非代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真實意思時,則要看公司蓋章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雖然行為人事實上無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
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須有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征。公章是一個公司對外進行意思表示的重要證明,公司也有對公章的謹慎保管義務,只要公章是真實的、相對人是善意的,公司蓋章在大部分情況下都足以令相對人相信持章人有代理或代表公司的權利。
在通常情況下,公司通過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體現(xiàn)法人的意志,法定代表人意思與法人意思是一致的,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也會產(chǎn)生沖突,比如法代超越章程權限簽訂合同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從以上法律規(guī)定可以看出,即使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超越權限,除非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否則應以法定代表人的意思作為法人意思。
綜上所述,我們在判斷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而無公司蓋章的合同是否有效的時候,應當考慮各種因素,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jù)和法律進行綜合分析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