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受益權轉讓之組合信托概述
(一)受益人與受益權的界定
1、受益人的界定
受益人是信托關系中的主要當事人,具體指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通常而言,受益人具有以下主要的法律特征:
(1)受益人是信托關系的重要當事人。根據(jù)我國《信托法》第3條,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統(tǒng)稱信托當事人。信托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信托他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人為委托人,受托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人為受托人,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為受益人。雖然信托于信托合同(本文僅探討信托文件為信托合同的情形)簽訂時成立,并不需要受益人做出意思表示。但是,受益人在信托關系中對受托人享有給付信托利益的請求權,委托人與受托人的行為都要受到為受益人的利益這一信托目的的約束。總之,雖然受益人不是信托合同的當事人,但受益人卻是信托關系的重要當事人。
(2)受益人是信托關系中僅享受利益之人。信托是為受益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本文不涉及為受益人之外的特定目的而設立的信托),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享有信托利益,對信托財產不負有管理或處分的責任,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也不由受益人承擔,而是以信托財產承擔??傊?,在信托中,受益人不承受因信托本身而產生的任何負擔,相反,卻享受因信托而帶來的利益,其地位非常特殊。
(3)受益人是在信托關系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根據(jù)我國《信托法》第43條:“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信托受益權是受益人在信托中享受信托利益的權利。信托受益權為受益人所專有,受益人不僅享有信托存續(xù)期間的信托利益,而且享有信托終止后的信托財產,具體要視信托合同而定。在目前我國信托業(yè)的具體實踐中,自益信托居于常態(tài),即受益人與委托人通常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即便對身兼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同一主體而言,信托業(yè)務人員也應結合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場合、不同的情境對同一主體的身份做出區(qū)分,以明確自身的權責。另外,相信隨著我國信托業(yè)的不斷發(fā)展,他益信托的數(shù)量和品種都將會不斷增加。
2、受益權的界定
受益權是受益人在信托中享受信托利益的權利。信托受益權包括受益人享有的在信托存續(xù)期間取得信托財產收益的權利、在信托終止后獲得信托財產本體的權利以及由此產生的監(jiān)督受托人等的權利。具體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在信托存續(xù)期間,享受信托財產收益的權利。享有信托財產收益的權利是受益人最主要的權利,在信托存續(xù)期間,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而產生的收益全部歸于受益人,委托人和受托人均無權享有。我國《信托法》第44條規(guī)定:“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信托文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2)在信托終止時,獲得信托財產本體的權利。這里所說的信托財產本體,不僅包括信托設立時的信托財產,還包括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而取得的未分配給受益人而歸入信托財產的財產。我國《信托法》第54條規(guī)定:“信托終止的,信托財產歸屬于信托文件規(guī)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規(guī)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一)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繼承人。”另外,第55條規(guī)定:“依照前條規(guī)定,信托財產的歸屬確定后,在該信托財產轉移給權利歸屬人的過程中,信托視為存續(xù),權利歸屬人視為受益人。”
(3)監(jiān)督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權利以及其他相關權利。
根據(jù)我國《信托法》第49條,受益人可以行使與委托人同樣的一些權利,即:第一,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第二,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xiàn)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受益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第三,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受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第四,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受益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另外,受益人行使上述權利時,如果與委托人意見不一致,則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二)信托受益權轉讓之組合信托
1、信托受益權的可轉讓性
根據(jù)我國《信托法》第46條的規(guī)定:“受益人可以放棄信托受益權。”但是,全體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的,信托終止。同時,第47條規(guī)定:“受益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盏?,其信托受益權可以用于清償債務,但法律、行政法?guī)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guī)定的除外。”尤其重要的是,第48條規(guī)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guī)定的除外。”由此可見,我國的信托受益權是可以放棄、償還債務、依法轉讓或繼承的?;谛磐惺芤鏅嗟目赊D讓性,受益人可以委托信托投資公司轉讓信托受益權。目前,國內通行的模式是由信托投資公司代理受益人(即自益信托中的委托人)向投資者轉讓信托受益權,即以特定財產(包括財產權)設立信托后產生的受益權再進行轉讓,具體是由財產(權)信托和集合資金信托進行組合,二者之間由信托投資公司(受托人兼代理人)進行運作。首先,信托投資公司擔任財產(權)信托的受托人;其次,信托投資公司擔任集合資金信托的受托人;再次,信托投資公司擔任財產(權)信托中受益人(委托人)的代理人;最后,由信托投資公司運用集合資金與財產(權)信托的受益權進行交易。必須強調的是,財產(權)信托是自益信托,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
2、信托受益權轉讓之組合信托的特征
信托受益權轉讓之組合信托是信托投資公司在實務中的一項創(chuàng)新產品,能較好地滿足委托人(兼受益人)的要求,也符合投資者的風險和收益要求。它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1)最主要的特點是將信托受益權作為一項獨立的財產進行轉讓。在集合資金信托期間,單一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將不再享有信托財產所產生的收益,但仍然享有在集合資金信托期滿后繼續(xù)獲得信托利益的權利以及在信托終止時獲得信托財產本體的權利。
(2)另一個特點是單一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僅僅是轉讓未來一定時期內信托財產的受益權,以此來進行融資,并不想完全放棄信托財產的受益權,更不會真正轉讓信托財產。因此,信托投資公司在設計信托受益權轉讓之組合信托時,通常都設置了單一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回購受益權的步驟。
(3)另外,上述的受益權回購,也是信托受益權轉讓之組合信托中非常重要的擔保設計。只要信托財產的預期收益穩(wěn)定且豐厚,同時,信托財產具有較高的溢價或較強的回購擔保,信托投資公司都可以嘗試運用信托受益權轉讓之組合信托來滿足委托人的融資和投資需求。
3、信托受益權轉讓之組合信托的功能
信托受益權轉讓之組合信托是一個應用廣泛的信托創(chuàng)新產品,在我國的金融市場和投資領域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
(1)幫助企業(yè)融資,擺脫財務困境。企業(yè)大都擁有不少財產,這些財產對企業(yè)的經營戰(zhàn)略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或者對企業(yè)的經營性現(xiàn)金流具有重大影響。如果企業(yè)遇到了財務困難,現(xiàn)金流難以為繼,并難以徹底讓渡這些財產的所有權。此時,企業(yè)就可以與信托投資公司合作,運用信托受益權轉讓之組合信托來實現(xiàn)兩全其美:既能順利地募集到所需的資金,又不致喪失對自有財產的終極所有權。
(2)強化企業(yè)資產的流動性,使其資產配置更加合理。企業(yè)的很多長期資產在流動性方面都比較差,導致企業(yè)的資產周轉速度較慢,并影響到企業(yè)的經營效益。企業(yè)與信托投資公司合作,運用信托受益權轉讓之組合信托,既可以加強這些長期資產的流動性,又可以獲得流動性最強的資產——資金,從而使企業(yè)的整體資產周轉加快,在保持經營毛利不變的情況下不斷增加企業(yè)的經營收益。
(3)豐富了投資者的理財產品種類,增加了資金轉化的投資渠道。目前,我國投資者所能投資的金融品種還是比較少的,收益風險適中的產品更少。投資者常用的銀行存款具有利率太低的弊端,股票投資則具有風險太大的弊端,而信托受益權轉讓之組合信托這一產品在經過較好的信用增級后,由于風險和收益均適中,因此很受穩(wěn)健投資者的歡迎。
4、信托受益權轉讓之組合信托的現(xiàn)狀
信托受益權轉讓之組合信托在我國信托市場中已得到較普遍的運用。我們在對公開的信托產品做了初步統(tǒng)計后發(fā)現(xiàn),從2002年8月愛建信托發(fā)行第一個此類信托產品以來,市場上大概已發(fā)行了30個相關產品。下面,我們對這些產品的結構進行分析,并剖析其產生的主要原因。
(1)產品規(guī)模和期限
由于監(jiān)管部門不允許信托公募,加之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以及信托投資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等限制,因此這類信托產品募集的資金額度都相對較小。30個此類信托產品中,有23個的資金規(guī)模在2億元以下,占了近80%,而資金規(guī)模在5億元以上的信托產品一個也沒有?,F(xiàn)今,信托產品的流動性問題依然沒有得到解決,投資者購買信托產品后,如果急需資金就只能尋找其他投資者來謀求轉讓,此類操作的成功率很低。因此,投資者熱衷選擇信托期限較短的信托產品。統(tǒng)計這30個信托產品,就可以發(fā)現(xiàn),其中20個產品的信托期限不超過2年,除了1個是1-6年的混合期限產品外,其余產品的期限都不超過3年。其實,信托受益權轉讓之組合信托在操作上很便于創(chuàng)新,能夠在某種程度上突破“信托合同200份”的限制并增強信托產品的流動性。但是,當前嚴格的管制環(huán)境使此類產品缺乏多樣性,產品的標準化程度也不高。我們相信,隨著管制的放松,此類信托產品的發(fā)展狀況將會得到改善。
(2)產業(yè)結構
我國房地產行業(yè)自1998、1999年開始進入上升期,但由于政府宏觀調控以及銀行業(yè)壓縮信貸額度,尤其是2003年7月央行“121號文件”的出臺,很多房地產企業(yè)尋求信托融資。因此,信托投資公司可以精選優(yōu)質項目進行信托產品創(chuàng)新,運用信托受益權轉讓之組合信托來解決房地產融資的困境。因此,在前述30個產品中,涉及房地產行業(yè)的就有18個。2005年,銀監(jiān)會要求各地銀監(jiān)局加強對財產權信托的監(jiān)管,在財產權信托管理辦法頒布前,對以財產受益權轉讓等方式進行資金募集的業(yè)務,要按照資金信托業(yè)務的監(jiān)管原則進行監(jiān)管。這主要是針對部分信托項目運用受益權轉讓憑證的模式來規(guī)避“200份信托合同”的限制,從而控制非法集資。監(jiān)管部門強調運用集合資金信托合同的方式來提高此類信托產品運作的公開透明程度,并借此加強對信托市場的管理。銀監(jiān)會要求新開辦房地產信托業(yè)務必須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即對未取得“四證”的項目不得發(fā)放貸款,并在銀行信貸政策的基礎上增加了“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不低于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二級房地產開發(fā)資質,開發(fā)項目的資本金比例不低于35%”。相比之下,銀行針對房地產企業(yè)的開發(fā)項目在資本金比例方面的要求也僅為“不低于30%”。由此可見,這項政策將導致房地產項目很難尋求信托融資,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信托受益權轉讓之組合信托的數(shù)量會急劇減少。(/www.trustlaws.net)
二、信托受益權轉讓之組合信托的風險分析
(一)風險概述
任何投資都存在風險,投資于信托受益權轉讓之組合信托也不例外。如果信托投資項目沒有達到預期收益,投資者將主要面臨兩項風險:收益實現(xiàn)風險和本金缺失風險。
信托受益權轉讓之組合信托的收益實現(xiàn)方式主要有浮動收益和固定收益兩種模式。浮動利率模式就是投資者購買了委托人的信托受益權,信托期滿后委托人按本金回購信托受益權。在這種模式下,收益就是信托期間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全部收益,其風險主要是在信托期間內信托財產的凈現(xiàn)金流入是否達到預期效果,而防范風險只能判斷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凈現(xiàn)金流入的波動性。由于此類信托大都針對現(xiàn)金流穩(wěn)定的財產,因此風險較低。固定收益模式就是承諾固定利率,防范風險則主要采用財產抵押與信用保證,這是與本金捆綁在一起進行的風險控制。
信托受益權轉讓之組合信托是以某類(或某種)權益設立信托,然后對其產生的受益權進行轉讓。在這個過程中,由于信托財產通常并沒有真正過戶,因此在信托期滿后都設計了相應的受益權回購程序,而本金缺失的風險就在于委托人或其關聯(lián)企業(yè)在信托期滿后并沒有能力或意愿回購受益權。
(二)風險控制
在信托受益權轉讓之組合信托中,其收益實現(xiàn)的風險在于評估財產的現(xiàn)金凈流入即可;而本金缺失的主要風險控制在于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受益權所針對的權益的評估值應超過投資者的本息總額;第二層次是委托人是否會如期回購受益權的風險。
1、第一層次的風險控制主要是受益人的受益權收益總額的超額保證,具體方法有二:
(1)把整個信托受益權分為優(yōu)先受益權和劣后受益權,委托人或其關聯(lián)方購買劣后受益權,投資者購買優(yōu)先受益權。信托投資公司作為信托財產的受托人,將管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收益全部存入為此信托設立的信托專戶,優(yōu)先用于支付優(yōu)先受益權人。
案例:“宜春市新城建設財產信托優(yōu)先受益權轉讓項目”的運作模式是:第一,新城公司將其持有的經宜春市政府確認用于宜春市新城建設的1200畝開發(fā)用地(評估價值約為15000萬元)的經營收益,信托給江西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江西國投”),設立宜春市新城建設財產信托,新城公司取得該信托項下的全部受益權;第二,宜春市新城公司將其享有的受益權分為優(yōu)先受益權和普通受益權,并將其享有的優(yōu)先受益權以轉讓的方式進行處置;第三,江西國投作為獨家代理人負責代理轉讓優(yōu)先受益權,投資者由此受讓優(yōu)先受益權而成為優(yōu)先受益權人;第四,江西國投作為宜春市新城建設財產的受托人,將處置信托財產所得的全部收入存入江西國投在中國銀行宜春市分行開設的信托專戶并予以管理,優(yōu)先用于支付優(yōu)先受益權人的收益;第五,兩年期滿后,新城公司以每份10000元的價格贖回全部的優(yōu)先受益權。
(2)信托投資公司把信托受益權轉讓給投資者,并作為信托財產的受托人,將管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收益全部存入為此信托設立的信托專戶,用于給付受益人。在這種方式中,主要的保證就是受益權針對財產權的收益估值遠高于向投資者出讓受益權的價格總額。
案例:“北京國投華堂大興店租金收益權信托受益權轉讓項目”的運作模式:第一,北京方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地產”)以華堂商場大興店的20年租金收益權作為財產,信托給北京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即“北京國投”),受益人為方正地產;第二,方正地產委托北京國投將財產信托的受益權加以轉讓;第三,北京國投作為唯一代理人向投資者轉讓此項受益權。
2、第二層次的風險控制是委托人的回購保證,一般方法就是超額財產抵押或者實力雄厚的企業(yè)以信用擔保,具體方式有下面幾種:
(1)超額財產抵押型。即委托人承諾回購受益權,并以其合法持有的財產作為抵押,以此來保證回購行為的最終履行。通常而言,這種財產抵押是非常實用且有效的保證措施。
案例:“上海裕安•鑫達大廈租賃權益信托”的運作模式是:第一,安徽國元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委托人”)將其合法擁有的、經評估為1.1076億元的上海裕安大廈、鑫達大廈的部分房產租賃權益,信托給中泰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泰信托”),信托項下的受益權分為優(yōu)先受益權和普通受益權。其中,優(yōu)先受益權的價值為0.9億元,等分為9000份,由中泰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的約定對外轉讓。受讓人(即本投資計劃的投資者)成為優(yōu)先受益權的受益人。第二,委托人承諾回購優(yōu)先受益權,并將其擁有的評估價值為1.6648億元的裕安、鑫達大廈房產抵押給中泰信托,保證回購行為的最終履行。當委托人不履行、不能及時補足租金或履行回購義務時,受托人將以拍賣、變賣等合法方式實現(xiàn)抵押權。
(2)委托人對回購承諾進行信用擔保。即當信托財產處置的收入足以支付全部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時,信托投資公司將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贖回受益權;當時,當信托財產處置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全部投資人的本息時,委托人將承諾補足差額。
案例:“榮豐2008項目財產信托優(yōu)先受益權”的運作模式:投資的本金在投資期限到期時一次性予以支付,如榮豐公司回購優(yōu)先受益權;或者當信托財產處置的收入足以支付全部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時,中誠信托投資有限公司將按照榮豐公司的要求贖回優(yōu)先受益權,投資者由此收回全部的本金和收益。但是,如果信托財產的處置收入不足以支付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則榮豐公司承諾負責補足差額。
(3)第三方對回購承諾進行信用擔保。即當信托財產處置的收入足以支付全部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時,信托投資公司將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贖回受益權;但是,當信托財產處置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全部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時,則由第三方承諾補足差額。
案例:“深國投商業(yè)中心蕪湖項目受益權轉讓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運作模式:第一,信托資金用于購買深圳市深國投商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在深國投商業(yè)中心暨沃爾瑪購物廣場蕪湖項目中所享有權益的受益權。第二,按以下順序安排上述受益權的全額退出:首先,由境外機構投資者收購或海外上市;其次,由深圳市深國投商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回購;最后,由深圳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最終的回購保障等其他方式。(trustlaws.net)
三、信托受益權轉讓之組合信托的產品設計與要點分析
(一)信托受益權轉讓之組合信托的方案
我們假設,在一個高速公路開發(fā)項目中,委托人把項目公司60%的股權作為財產權加以信托,并將信托受益權區(qū)分為優(yōu)先受益權和次級受益權。項目公司的大股東持有全部的次級受益權,而把全部的優(yōu)先受益權向投資者進行轉讓。另外,項目公司的大股東承諾在期滿時溢價回購,并有信譽良好的企業(yè)負責擔保。在我們看來,這個項目的風險主要在兩個關鍵點:一是信托資金挪用或項目經營不善,導致項目不能順利完成;二是項目進行不順利,大股東不愿回購受益權。針對上述這兩點,我們設計了以下方案,以期較好地解決相關風險。
1、規(guī)避項目經營風險。由于信托投資公司通常很少能掌控企業(yè)的具體經營,因此對于這個環(huán)節(jié),我們將運用多方面的措施,從而把風險掌握在可控制的范圍內。(1)建議股東將50%以上的股權進行信托,并指派人員加入董事會,以參與企業(yè)的經營決策和監(jiān)管企業(yè)的經營動態(tài);(2)建議實行嚴格的專款專用,以避免信托資金被挪用,從而導致項目的資金鏈斷裂,無法順利地進行下去,并最終釀成項目失敗的后果;(3)建議享有股權處置的權利,即在企業(yè)出現(xiàn)意外而不能準確把握企業(yè)的經營方向時,可以要求處置股權——此時鑒于股權的超額擔保性質,基本能達到信托投資的額度,由此就可以脫身事外;(4)建議提高次級受益權的比率,即當企業(yè)經營失敗導致破產且上述措施都失效時,提高次級受益權的比率就能在某種程度上保證投資者的剩余分配利益。
2、規(guī)避大股東不愿回購受益權的風險。上述保證項目順利經營的措施同樣能保證大股東回購受益權,只有項目運行順利,項目公司的股權價值才不致降低。如果大股東不進行受益權回購,那么信托投資公司就處置股權,并把款項支付給投資者,從而使大股東的損失更大。但是,為了使信托資金的回收風險更低,我們還建議有信用良好的企業(yè)為大股東回購受益權進行擔保。即:當大股東無力回購時,由擔保者直接出資回購;或者當信托財產處置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全部投資者的本息時,將承諾補足差額。一般情況下,這些企業(yè)的資質是完全可以認可的,如全國性銀行、能源或交通等行業(yè)的大型企業(yè)、具備良好資質的大型擔保公司、資產優(yōu)質的上市公司、實力雄厚的大型企業(yè)集團或者當?shù)刎斦5?。另外,在通常情況下,由實力雄厚的關聯(lián)企業(yè)(如母公司、控股公司等)提供擔保也是可以的。
(二)操作流程
1、設立財產信托,并代理轉讓受益權階段。即項目發(fā)起人委托信托投資公司設立財產信托,共同商談財產范圍、財產估值、信托期限等內容,并委托信托投資公司代理信托受益權轉讓的相關事宜。
2、設立集合資金信托合同階段。即財產信托成立后,信托投資公司將信托受益權進行分割轉讓,信托投資公司作為受益權轉讓的獨家代理人,與投資者簽署集合資金信托合同。
3、財產管理階段。即信托投資公司作為信托財產的受托人,將管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收益全部存入為此信托設立的信托專戶,用于支付受益人。
4、受益權回購階段。即支付全部投資者的本息后,信托投資公司將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由委托人或擔保人回購受益權。另外,當上述承諾未履行且信托財產處置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全部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時,則由抵押物拍賣或者擔保人出資來補足差額。
5、信托終止階段。即信托投資公司把回購受益權的收入支付給投資者,并終止與受益權轉讓相關聯(lián)的集合資金信托。另外,當信托受益權歸還給委托人的同時,信托投資公司終止財產信托,并把財產的終極所有權交付給委托人。
(三)信托合同的要點
信托受益權轉讓之組合信托通常包括三個合同,即財產(權)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權轉讓委托合同、信托受益權轉讓集合資金信托合同。由于信托受益權轉讓委托合同并不屬于信托合同,而屬于我國《合同法》中的一種有名合同——委托合同,有關信托受益權轉讓的委托合同與其他的委托合同并無實質差異。因此,本文僅討論財產(權)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權轉讓集合資金信托合同。
1、信托合同的當事人。信托合同的當事人應為委托人和受托人,而不包括受益人。從信托分類的角度講,如果是自益信托,則委托人與受益人二者合一,其身份的確認不足為道;但是,如果是他益信托,則委托人與受益人二者分離,其身份的確認就顯得非常重要了。因此,他益信托中,有必要在信托合同中對受益人的主體情況做出特別揭示或說明。
2、信托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據(jù)。簽訂信托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據(j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等。另外,如果是資金信托,則還包括《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等。需要強調的是,在簽訂信托合同的過程中,除非上述法律法規(guī)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有強制性義務條款,委托人與受托人則以意思自治為基礎,從各自立場出發(fā)達成合意。如果信托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遇有預期之外的情形發(fā)生,委托人與受托人可就未盡事宜進行協(xié)商并達成補充協(xié)議。經委托人與受托人確認或在相關協(xié)議中聲明,補充協(xié)議與正式的信托合同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
3、信托合同中的信托目的。概括地講,信托合同規(guī)定的信托目的是: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特定財產或財產權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專門管理或處分,并使受益人獲取信托利益。但是,鑒于信托目的本身以意思自治為原則,受托人應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委托人意愿的多樣性。因此,在信托合同的目的條款中可以將委托人的意愿規(guī)定得較詳細。
4、信托合同中的信托財產。信托合同中的信托財產為特定財產或財產權,要視具體的信托而定。在信托合同中,一個重要的問題是,要明確作為信托財產的財產或財產權的內涵和外延,尤其是其具體內容。更進一步講,還應對作為信托財產的財產或財產權的價格以及定價方法和程序等做出明確規(guī)定。
5、信托合同中信托財產的轉移。在信托合同中,需要對作為信托財產的財產或財產權的轉移做出明確規(guī)定,確認相關的轉移手續(xù),以便保證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這里的“轉移”,從狹義上講,僅指為了使信托成立而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轉移信托財產;從廣義上講,還涉及信托終止時由受托人向受益人轉移信托財產。其間相關的手續(xù)和程序應盡可能明晰,以保證財產流轉的順暢。
6、信托合同中的信托期限。需要注意的問題是,信托受益權本身是有期限的,所以信托受益權的轉讓在集合資金信托期限方面應有一個合理的安排,最好在信托受益權本身的期限之內,否則會遇到一系列棘手的問題。例如,在集合資金信托存續(xù)期間,信托受益權本身已到期,集合資金信托的存在和延續(xù)將引發(fā)爭議。
7、信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權限。這是整個信托(及合同)的關鍵所在,除了法律法規(guī)對此規(guī)定的強制性義務外,受托人主要應該依據(jù)信托目的(委托人意愿)以及信托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要求,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或處分)。為了保證受托人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因此還需要委托人和受益人以自身擁有的權利為基準而及時監(jiān)督信托的運作,包括請求法院啟動救濟機制。
最后,相關的信托合同樣本、信托受益權轉讓集合資金信托合同樣本(含信托受益權轉讓集合資金信托風險申明書)均從略。其他涉及信托受益權轉讓之組合信托的實務問題,我們將另文討論,這里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