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2條規(guī)定,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第183條規(guī)定: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發(fā)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第271條第2款規(guī)定: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的,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第394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shù)額較大的,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
貪污罪證據(jù)要求
在刑事訴訟中,證據(jù)要求是指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jù)所要達到的程度和標準。換句話說就是要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偵查和指控貪污罪,要求檢察人員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以下幾種法定形式的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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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指犯罪嫌疑人對有關案件情況向偵查人員所作的陳述,通常稱之為口供。它包括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也包括說明自己無罪和罪輕的辯解。訊問貪汛罪的犯罪嫌疑人時,主要應當訊問以下內容:
1、在犯罪主體方面,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包括工作單位、工作單位的性質(國家機關、國有事業(yè)單位、國有公司、企業(yè)等)、部門、職務、職權、級別,及擔任上述職務的時間。
2、在犯罪主觀方面,訊問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產生的原因和過程。如果是共同犯罪,還應訊問犯罪預謀的經(jīng)過。
3、在犯罪客觀方面應當訊問:
?。?)實施貪污行為的時間、地點、次數(shù)、參與人、經(jīng)手人;(2)貪污財物的數(shù)額,多次貪污的要訊問每次貪污數(shù)額;(3)貪污財物的來源,是本單位帳內公款還是小金庫公款,或者是截留單位應收款、何種應收款,或者是救災、防訊、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贓款贓物、罰款物、暫扣款物等等;(4)貪污的手段,是侵吞、竊取、騙取、扣留,還是私分、自贈、隱瞞;是涂改帳目、收入不入帳,用假發(fā)票平帳的是偽造、變造發(fā)票,還是大頭小尾發(fā)票等;(5)貪污財物的形式,是現(xiàn)金、支票、有價證券還是實物,是人民幣還是外幣;(6)貪污財物的去向、用途,是用于存儲、日常購物消費、贈予,還是用于玩樂揮霍,是用于合法經(jīng)營,還是用于賭博、嫖娼等非法活動;(7)起獲贓款的情況,起獲贓款的地點是犯罪嫌涉人家中還是銀行,起獲的數(shù)量是貪污的全部贓款還是部分贓款,起獲贓款的方式是偵查機關直接搜查出來的還是根據(jù)犯罪嫌疑人主動交代起獲的;(8)貪污財物的歸還情況,是主動歸還還是被動追繳,是全部歸還還是部分歸還,是歸還的原物還是折抵的人民幣。
必要的時候,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詳細供述自己的犯罪原因、目的、手段、經(jīng)過、結果及認罪態(tài)度等。
(二)證人證言
它是證人對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檢察人員所作的陳述。在查辦貪污案件中,詢問相關證人如財務人員、主管人員、經(jīng)手人員時,應包括以下內容:(1)證人與犯罪嫌疑人的關系,與指控犯罪相關的往來情況;(2)犯罪嫌疑人犯罪過程中履行職責和利用職務便利的情況,如簽字報銷、簽訂合同、領收款物等;(3)公款、公物的所有權;(4)公款被貪污的時間、數(shù)量,公物被貪污的時間、數(shù)量、特征;(5)公款、公物支出的手段、名義;(6)單位對被貪污公款的財物記帳、平帳情況;(7)犯罪嫌疑人對貪污行為的隱瞞、欺騙情況;(8)發(fā)現(xiàn)犯罪的經(jīng)過;(9)抓獲犯罪嫌疑人的經(jīng)過,應向抓獲人詢問抓獲的時間、地點、經(jīng)過,犯罪嫌疑人逃匿后抓獲的,應敘述逃匿情況,是投案自首的應詢問接受投案人關于犯罪嫌涉人投案的經(jīng)過;(10)其他相關問題。
(三)物證
它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實踐中,貪污罪常見的物證有:(1)起獲的贓款、贓物及其照片;(2)犯罪嫌疑人使用貪污的公款購買的物品及其照片;(3)其他相關物證,如公共財物保管者監(jiān)守自盜后偽造盜竊假象所用的工具等。
(四)書證
它是以文字、符號、圖畫記載的內容來說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品。在貪污案件中,常見的書證有:(1)證明犯罪嫌疑人主體身份的書面材料或其他,包括身份證、戶籍證明、干部履歷表、職務任命書、授權委托書、職權證明等;(2)證明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性質的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法人執(zhí)照等;(3)證明公款、公物屬于單位所有的書證,如付款方的支出憑單、銀行票據(jù)、雙方合同書等;(4)證明公款、公物系救災、防汛、防疫、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等特殊事項、特殊物資的書證;(5)本單位關于相應公款支出的財務記帳憑單、銀行帳單、用于平帳的假發(fā)票等;(6)犯罪嫌疑人簽字或騙取簽字批準、冒領公款公物的票據(jù)、條據(jù)等;(7)證明公款使用去向的銀行票據(jù)及其他票據(jù);(8)如有犯罪前科,應調取先前判決書、釋放證明書等;(9)如有立功情況,應有證明立功的書面材料,(10)其他相關書證材料。
?。ㄎ澹╄b定結論
它是指受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或具有鑒定資格的人對于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后所作的書面結論。在查辦貪污案件中,對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貪污行為的會計資料應當聘請司法會計進行會計鑒定,獲取司法會計鑒定書,為指控貪污犯罪提供科學依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