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級森嚴是中國古代社會最基本的特點之一,這在官階上反映得尤為明顯。大量的典章明文規(guī)定,不同的官階等級應享有不同的政治和經濟待遇,擁有不同的權力,絕對不允許僭越,亦不允許假借。統(tǒng)治者的意圖是:通過嚴格的官階等級劃分,從制度上保證上下有別、高低有序、主從有分的嚴格統(tǒng)屬關系,從而責令不同等級的官吏各守其責,各行其權,各盡其責。俸祿大體上是依據(jù)官階等級的高低來區(qū)分多寡的。俸祿既是一種報酬標準,也是官階等級的標志。
一、等級制度
古代官吏的等級劃分非常明確,其具體的差別和區(qū)分主要體現(xiàn)在政治榮譽和各種禮遇之上,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官職事
職事是官吏的實在職務,即有實際職權的職官,諸如尚書、侍郎、寺卿、郎中、員外郎、督、撫、藩、臬、知府、知縣等。職事與本人原來已具有的官品、榮譽稱號等有一定的聯(lián)系,但并不因此影響其任職。如某部尚書,自身有一定的秩品、班位,也可以得到一定的勛賜、爵位、封號,但沒有這些品位和封號也不影響他得到實際的任用和職權。
同等的職事有上下的區(qū)分,如事繁者從上,事平者從中,事簡者從下。一個部門設兩名以上的同級官吏時,則有前后位置的區(qū)別。如清代地方缺分制中便分為沖(地當孔道)、繁(政事紛紜)、疲(多逋欠賦稅者)、難(民刁俗悍、命盜案多者)的所謂四字分缺,四方面都具備的劃為最要缺,兼有三字者為要缺,兼有二字者為中缺,僅有一字及無字者為簡缺,缺分雖不同,品級卻是一樣。職事繁簡不同,補授的方式也不同,有揀(揀選有才能者)、有題(題請皇帝批準)、有調(調政績突出者)、有留(繼續(xù)留任),余則選(吏部銓選)。
(二)官秩品
《說文》:“秩,積也。品,眾庶也?!敝绕肥且环N秩序和等級的區(qū)別,也是不同官吏各自具有的基本等級。西周時,以“九命”劃分內外官的等級。九命是在任命的基礎上劃分的,如《周禮·春官·大宗伯》云:“一命受職(職事),再命受服(官服),三命受位(列于臣位),四命受器(祭器),五命受則(有封地),六命賜官(自設官屬),七命賜國(封侯),八命作牧(得專征伐),九命作伯(為一方諸侯長)?!狈Q為“以九儀之命,正邦國之位”。這樣,在內分為公、侯、伯、子、男、公卿、大夫、上士、中士等九級;在外分為大國君、次國君、小國君、大國卿、次國卿、小國卿、大夫、上士、中士等九級,也稱為“級品”。戰(zhàn)國時代,各國相繼出現(xiàn)以谷物多少作為官吏的報酬,并以谷物多少區(qū)分若干秩等。秦漢因循,其秩從萬石至斗食分成 16~18 個等級。曹魏時以九品定官級,一品至九品共九級。南北朝時逐漸改為正從九品十八級。以后除唐代實行九品正從上下階 30 階制度之外,正從九品十八級是基本的官秩品級,一直延續(xù)到明清。
(三)官勛賜
勛賜是對有功和特定官員給予的一種榮譽性政治待遇。漢代對一些資深年老的大臣和姻親勢重的權貴,往往加上一些特別的封號,如給事中、奉朝請等,并給予一定的政治待遇,如詔書不名、劍履上殿等。至南北朝時,漸漸分出勛位和加賜兩種等級。唐宋時則制定上柱國、柱國、上護軍、護軍、上輕車都尉、輕車都尉、上騎都尉、騎都尉、驍騎尉、飛騎尉、云騎尉、武騎尉等 12 勛級。宋代則明確規(guī)定劍履上殿、詔書不名、贊拜不名、入朝不趨、紫金魚袋、緋魚袋為加賜的 6 個等級。明代有左右柱國、柱國、正治上卿、正治卿、資治尹、資治少尹、贊治尹、贊治少尹、修正庶尹、協(xié)正庶尹等文勛 10 級,分別授予五品以上的官員。左右柱國、柱國、上護軍、護軍、上輕車都尉、輕車都尉、上騎都尉、騎都尉、驍騎尉、飛騎尉、云騎尉、武騎尉等武勛 12 級,分別授予從六品以上的武官。清代把勛級歸入爵位,其加賜的黃馬褂、花翎、頂帶、準在紫禁城乘轎、準在紫禁城騎馬等,雖沒有明確規(guī)定等級,但都表示享有一定的特殊榮寵。
勛和賜與官員的秩品有一定的關系,幾品官授予幾等勛也有嚴格規(guī)定,但也不完全受秩品的限制,低品可授高勛,高品也有授低勛的。擁有勛級者,享受本勛的品級待遇。例如,唐代一般州的刺史為正四品,護衛(wèi)儀仗為三騎,如加勛為上護軍,則視為正三品,享受三品的護衛(wèi)儀仗,儀從增至五騎;但不加俸祿,在申報官職時,還應注明正四品某某州刺史,不過勛名可列在官銜之前,待遇也就高不就低。明代則幾品官為幾級勛,是與官品相結合的,但獲得勛級必須經過兩次考課,故勛級也表示該官的資歷。賜則是既與品級相結合又與品級相脫離的政治待遇,隨君主旨意而定,被認為是一種特殊的榮寵。
勛賜既作為一種政治待遇,又作為一種資歷,獲得者在平時各種活動中可以用一定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例如,在上下行文書中注明勛級,在出行時的行路牌上標注勛名,就是在死后的墓碑上也可以將這些勛賜用抬頭(提格或提行書寫)的方式顯示出來。
(四)官散階
散階是一種旨在提高官吏的等級,而與實際職務無關的官階劃分,實際上只是一種資歷。漢代設一些大夫、議郎,掌侍從左右,顧問應對,只是作為朝官的加官,沒有實際職務,但有榮寵之意。魏晉時因軍事頻繁,大小官員都加將軍、校尉、中郎將、都尉等軍職名號,實際是一種武散階;文散階有特進、光祿大夫等諸多名號。南北朝時逐漸區(qū)分出文、武散官,順序排列多達百余名號。唐代對這些名號加以厘正,從開府儀同三司到將仕郎為文散官 29 階,從驃騎大將軍到陪戎副尉為武散官 45 階。宋代文散官 29 階,武散官 31 階。金、元文散官 42 階,武散官 34 階。明清文散官 42 階,武散官 30階。文、武散官階都是按九品定高下,每品有一至三階不等。
散官既與考課相關,又與品級有密切的關系。按規(guī)定,凡入品之官均授予散階,初入品或升品者開始授一階,待考滿或有功勞則升授一階,職事不變,散階可升。這種散階的授予要經過吏部核準,賜有正式敕書,由官方和個人各自保存。這種敕書除作為被授階之人的憑證之外,還對獲得人有簡單的評價,以作為將來考核和升遷的憑證,故官吏對此非常重視。
散階有特授、考績授、覃恩授、請授等區(qū)別。特授和覃恩授是官在本品而受上官推薦的一種旌典;考績授是官在本品的最普遍升階方法,即在考績合格之后授予;請授是授予本人已不在本品級而仍有升品可能的特例,需要提出申請。
(五)官爵位
“爵者秩也,位者威也”,秩是執(zhí)序、等級,威是權威、地位。最早的爵位與政治權力緊密相連,以后逐漸與實際權力相脫離,僅反映出一定的政治地位。
按照一般說法,夏代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因無實據(jù),難以窺其詳。商代也有公、侯、伯、子、男的爵稱,分為三等;一等為公、侯,他們是王族或親族,直屬于商王朝;二等為伯,是遠方部族的首領,如周王曾經為商的西伯,統(tǒng)轄 210 個小國;三等為子、男,在公、侯、伯之下,并分別隸屬于王、公、侯、伯。商代雖有等級的劃分,但制度并不健全。王國維考證認為:“自殷以前,天子諸侯之分未定也。”“蓋諸侯之于天子,猶后世諸侯之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周初亦然?!盵1]從側面說明了當時的爵位等級制度還處在分散向比較集中的過渡階段。然而,依據(jù)血緣宗族關系和自身實力確定爵位等級,與實際的政治地位和經濟權益是結合在一起的。各級貴族的爵位高低與實際占有的土地和擁有的實力成正比,他們在所轄地區(qū)擁有統(tǒng)治權,只是向王朝納一些貢賦。
周代的爵也分五等,有較大功勞而且是王的嫡親的封為公;庶親而有功勞和非親的功勛輔臣,則封為侯、伯;庶親貴族及邊遠各族首領,則封為子、男。
春秋戰(zhàn)國時期,由于官僚制的逐漸形成,沖擊著舊的爵位制。秦國自商鞅變法之后便確立了 20 等軍功爵:1.公士,言異于士卒,為國君列士,有爵之步卒。2.上造,言有成命于上,乘兵車(一說為步卒)。3.簪裊,以組帶飾馬,御駟馬車。4.不更,不豫更卒之事,主一車,為車右(持矛)。5.大夫,列位從夫,主一車,屬三十六人,在車左(持弓)。6.官大夫,加官示尊,領車馬。7.公大夫,加公示尊,領行伍兵。8.公乘,得乘公家之車。9.五大夫,有大夫之尊,可為官長、將率,有稅邑三百家。10.左庶長,為眾列之長。11.右庶長。12.左更,主領更卒,部其役使。13.中更。14.右更。15.少上造,主上造之士。16.大上造,有賜邑三百家,賜稅三百家。17.駟車庶長,乘駟馬之車而為眾長。18.大庶長,更尊,為大將軍,將庶人和更卒。19.關內侯,有侯號,無國邑而居京師。20.列侯,一為徹侯,其爵位上通于天子,有國邑。這些爵位無論在內容還是在形式上,都與原來的舊爵不同,它主要用于獎勵軍功,同時又與官職、政治和經濟權益相結合,而且不是世襲,從根本上否定了世卿世祿制。
漢代在秦 20 等爵基礎上增加諸侯王一級,作為獎賞有功人物和提高官吏等級待遇的依據(jù),高等爵位還享有一定的食邑和世襲待遇。漢武帝時又增加武功爵 17 級,今可考的只有 11 級,即造士、閑輿士、良士、元戎士、官首、秉鐸、千夫、樂卿、執(zhí)戎、政戾庶長、軍衛(wèi)。武功爵可以買賣和頂替,使爵位在一定程度內可以與政治權力相分離。
魏晉以后,爵制逐漸改革,除王以外,還有公、侯、伯、子、男五等,每等再以郡、縣、鄉(xiāng)、亭來劃分等級,帶有封邑的則加“開國”之銜,如開國郡公、開國縣公等。唐代制定九等爵,王為正一品,食邑萬戶;郡王為從一品,食邑五千戶;國公為從一品,食邑三千戶;郡公為正二品,食邑二千戶;縣公為從二品,食邑千五百戶;縣侯為從三品,食邑千戶;縣伯為正四品,食邑七百戶;縣子為正五品,食邑五百戶;縣男為從五品,食邑三百戶。所謂的食邑,是被封的人只能夠得到封邑指定人口的租稅,但不能統(tǒng)轄這些人戶,若無職任,則更與政治權力不相關,爵位與政治權力完全分離了。宋代的爵增至 12 級,即王、嗣王、郡王、國公、郡公、開國公、開國郡公、開國縣公、開國侯、開國伯、開國子、開國男。元代改為 8 級,即王、郡王、國公、郡公、郡侯、郡伯、縣子、縣男。明代的宗室爵有親王、郡王、鎮(zhèn)國將軍、輔國將軍、奉國將軍、鎮(zhèn)國中尉、輔國中尉、奉國中尉,凡 8 等;功臣爵分為公、侯、伯、子、男 5 等,后改為公、侯、伯 3 等。清代宗室爵有和碩親王、多羅郡王、多羅貝勒、固山貝子、奉恩鎮(zhèn)國公、奉恩輔國公、不入八分鎮(zhèn)國公、不入八分輔國公、鎮(zhèn)國將軍、輔國將軍、奉國將軍、奉恩將軍,凡 12 等;功臣爵有公(分 3 等)、侯(分 4 等)、伯(分 4 等)、子(分 4 等)、男(分 4 等)、輕車都尉(分 4 等)、騎都尉(分 2 等)、云騎尉、恩騎尉,凡9 級 27 等。
(六)官班位
漢代百官朝賀時分班上下,這種上下之分基本上是依照官秩的高低,但在同等官秩之內也有上下。例如,九卿同為中二千石,朝會時,太常卿在前,其他諸卿依次排列。漢武帝時增設了“加官”,得出入宮禁,朝會時又增加“獨坐”,這是賜予有特殊身份或有功人員的特別優(yōu)待,在朝會時,所在班位往往高于原來的秩等。南北朝時,在品級之外加上一種班秩,如南朝梁制定十八班,“以班多者為貴,同班者則以居下為劣”,“班即階也,同班以優(yōu)劣為前后”,在升轉貶降上,“轉則進一班,黜則退一班”[2],實際上也是一種升遷排位順序。唐宋以后,按與皇帝的遠近,分成文、武、內侍等階,不同的階在朝會時的位置也不同。朝會時的行立順序,先以職位,后以爵位,職、爵相同則以班位,職、爵、班相同則以年齡,有著嚴格的等級界限。
班位還是對現(xiàn)行官制中的官員位置排列。例如,漢代九卿官秩地位相同,因“國之大事,在祀與戎”,故以主持祭祀的太常卿為首,班位也在前;少府卿因是皇帝的“小府”,所以班位在后;在升轉上,少府卿要經過幾次升遷才能夠當上太常卿,而太常卿改為他卿,則稱為“左遷”,即降職。又如,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吏部為六部之首,班位在前,工部為六部之末,班位在后,工部尚書要經過多次升轉才可能當上吏部尚書。
(七)官封贈
封贈可以包括食封、封號、誥命、官銜等內容,通常加于皇族勛戚及有功、退休、殉職的官員及親屬。
食封是對擁有爵位和有功人員的一種特殊獎賞。例如,唐代有食封和食實封兩種,食封者可以得到受封戶數(shù)的 2/3 租稅,食實封者才能得到受封戶數(shù)的全部租稅。宋代曾經規(guī)定食封有:萬戶、八千戶、七千戶、六千戶、五千戶、四千戶、三千戶、二千戶、千戶、七百戶、五百戶、四百戶、三百戶、二百戶,共計 14 等;食實封有:千戶、八百戶、五百戶、四百戶、三百戶、二百戶、百戶,共計 7 等。這種食封制通常與爵位相結合。
封號是褒獎有功的名號,原本沒有詳細的等級規(guī)定,直到宋代才確定加賜中書、樞密兩府臣僚分為推忠、佐理、協(xié)謀、同德、守正、亮節(jié)、翊戴、贊治、崇仁、保運、經邦等 11 種稱號,加賜皇親及文武臣僚的推誠、保德、翊戴、守正、亮節(jié)、同德、佐運、崇仁、協(xié)恭、贊治、宣德、純誠、保節(jié)、保順、忠亮、竭誠、奉化、效順、順化等 19 種稱號,加賜禁軍將士的分為拱衛(wèi)、翊衛(wèi)、衛(wèi)圣、保順、忠勇、拱極、護圣、奉慶、果毅、肅衛(wèi)等 10 種稱號,共 40 種功臣號;通常是在官員經過考課以后而加封,故當時的官員普遍有這些功臣號,初次加兩字,可以依次增加,其稱號越多,榮寵越高。明代以奉天靖難推誠、輔運推誠、宣力、守正為四等功臣號,只加封給功臣。清代則有忠勇、果毅及巴圖魯(勇士)等功臣號。得到這些功臣號的人,雖然并未因此而改變原有的等級,但享有特殊榮譽,還可以用之抵罪。
誥命是對官員母妻的冊命,一般分為九等。例如,唐宋除皇親之外,外命婦則有國夫人、郡夫人、淑人、碩人、令人、恭人、宜人、安人、孺人等。明代命婦的九等順序為公國夫人、侯國夫人、伯夫人、一品夫人、二品夫人、三品淑人、四品恭人、五品宜人、六品安人、七品孺人,因子孫封者各加“太”字以區(qū)別。凡是進入七品以上等級官員母妻都可以享受到本品的冊封,但必須要等到第一次考滿之后請封,其順序是先嫡母后生母,然后才是妻。
官銜是對休致、殉職或死去官員的賞賜。這種官銜沒有實職,只是一種名義。休致人員于官銜前加“賜”,殉職或死去的則加“贈”。有殊特貢獻或達到一定級別的官員去世,可報朝廷請恩賜謚號。這種官銜對死去的官員已經是沒有什么意義了,但對其家屬則有很大的用處。官銜雖沒有實職,但可以用之抵罪,若是犯法,無論生死,均予追奪。
在官員的各種等級之外,還有吏屬等級。例如,漢代百石至佐史為吏屬等級;魏晉以降,九品之外有內外諸色職掌人的等級;隋唐官在九品為“流內”,九品以下有“流外”等級,其職務是以書、計、時務來區(qū)分,考滿可以授官。宋以后有未入流的等級,是一些雜職官員的等級,在級別上附屬于九品。值得注意的是,未入流也是官,與吏有根本區(qū)別。
不同的等級應享有不同的權力和待遇,這是一般的常規(guī)。國家試圖通過等級劃分,在制度上保證上下有別、高低有序、主從有分的嚴格統(tǒng)屬關系,從而責令不同等級的官吏各守其職、各行其權、各盡其責。
在專制王朝,只有一個最高主宰——君主,圍繞著這個主宰形成的統(tǒng)治階層,按一定秩序各自排列在一定的等級。編序的原則:一是要看他們和君主的血緣姻親及親疏關系的遠近。二是要看他們在國家政權創(chuàng)建和運轉過程中的貢獻和職權大小。這樣,各種成員之間以權力為中心,在政治和經濟地位上拉開檔次,形成嚴格而細密的等級系列。這個等級系列自官僚群體而及全社會和國家政權,運用行政、禮儀、宗法、習俗等方面的綜合強制,把人們的衣食住行、稱呼用語、婚喪嫁娶、交接儀式等一切社會生活內容,統(tǒng)統(tǒng)地按照身份地位的差異,用法律的手段嚴格規(guī)范起來?!疤煊惺?,人有十等”(《左傳·昭公七年》)的等級觀念,長期牢固地支配著中國古代社會,規(guī)范著多少代人的生活。
等級制度經過歷代統(tǒng)治者不斷修訂完善,制定成為各種典章制度,竭力維護和不斷加強,構成了當時社會的等級結構,也成為官制的重要方面,曾經起到過不容忽視的作用。
二、章服乘輿制度
古代為了嚴格等級制度,還對不同級別官吏的服飾、住宅、轎輿、導從、稱呼、禮節(jié)以及用具等,有煩瑣而嚴密的規(guī)定。
章服是官吏的服飾和所佩帶的標志,意在“見其服而知其貴賤,望其章而知其勢”[3]。章服主要是以材質、顏色和裝飾來區(qū)別高低貴賤。例如,唐代三品以上官員服紫色,四品服緋色,五品服淺緋色,六品服深綠色,七品服淺綠色,八品服深青色,九品服淺青色,流外官及庶人服土黃色。明代的公服:一品至四品緋色,五品至七品青色,八品以下綠色。公服的花飾:一品大獨科花,二品小獨科花,三品散答花,四品、五品小雜花紋,六品、七品小雜花,八品以下無紋。文官公服裝飾有補服,俗稱補子,其一品仙鶴,二品錦雞,三品孔雀,四品云雁,五品白鷴,六品鷺鷥,七品[插圖],八品黃鸝,九品鵪鶉,雜職練鵲。清代略有變化,武官一品、二品獅子,三品、四品虎豹,五品熊羆,六品、七品彪,八品犀牛,九品海馬。清代文官一品鶴,二品錦雞,三品孔雀,四品雁,五品白鷴,六品鷺鷥,七品鸂,八品鵪鶉,九品及未入流練雀。武官一品麒麟,二品獅,三品豹,四品虎,五品熊,六品彪,七品、八品犀牛,九品海馬。
文官補服繡禽,武官補服繡獸,寓意“禽獸”,要官員們別禽獸不如。這些在歷代的禮典中有明確的規(guī)定。有一點應該加以注意,那就是“服色準散官,不計見職,于是所賜袍帶亦并如之”[4]。由于這種規(guī)定的存在,一些官的章服被準高于本職應有的等級,便成為引人注目的政治殊榮。章服還包括冠、帶、珠、傘等,形制和材質都有嚴格的規(guī)定,任何人都不能違反。例如,明嘉靖十六年(1537 年),兵部尚書張瓚身著蟒服(諸王所服),嘉靖皇帝便怒責閣臣:“尚書二品,何得蟒服!”當時閣臣夏言回答:“瓚所服,乃欽賜飛魚服,鮮明類蟒耳?!奔尉富实鄞笈溃骸帮w魚何組兩角?其嚴禁之。”[5]導致禮部重新更定服色,而張瓚也被免官。
“天子車曰乘輿,諸侯車曰乘輿,乘輿,等也?!盵6]原來乘輿也是區(qū)別等級的重要標志之一,歷代都有嚴格的規(guī)定。“天子以之表式萬邦,而服車五乘,下逮臣民。”按照這種制度,除君主特制的車輅之外,各級官吏到庶民的車轎都有嚴格規(guī)格。例如,《大明集禮》中規(guī)定:京官三品以上乘轎,四品以下不許乘轎,車飾與鞍轡都有規(guī)制,違反者要受懲處。隆慶二年(1568 年),“給事中徐尚劾應城伯孫文棟等乘轎出入,驕僭無狀。帝命奪文棟等俸”[7]。清代規(guī)定:“漢官三品以上京堂輿頂用銀,蓋幃用皂。在京輿夫四人,出京八人。四品以下文職,輿夫二人,輿頂用錫。直省督撫,輿夫八人。司、道以下,教職以上,輿夫四人。雜職乘馬。”[8]違反制度者除要受處分外,還要搗毀其轎。
儀從導引是官員在活動中的儀仗護衛(wèi)制度。歷代都規(guī)定不同級別的官吏享有不同的儀從導引。例如,明代的儀從:一品至三品 6 人,四品至六品 4人,七品至九品 2 人。導引:京官四品以上出外用錫槊、鋼叉、藤棍對仗為三對,七品以上用錫槊、藤棍對仗為兩對,八品以下不許用;在外方面官引導與京官四品以上同,四品以上與京官七品以上同,七品以上則僅用藤棍一對,八品九品用竹篦,雜職不許用;外官有特例,府州縣官外出執(zhí)行公務可以用竹篦、荊杖對仗,巡捕官外出執(zhí)行公務可以用叉刀之類對仗為導引。
這種儀從導引不僅是為了保護官員的安全,主要還是為了突出官員的威儀。例如,清代知縣出行鳴鑼開道敲七聲,寓意“閑雜人等,快閃開”;知府敲九聲,即“官吏閑雜人等,快閃開”;督撫敲十一聲,即“文武官吏閑雜人等,快閃開”;皇帝出行則十五聲,即“王公貴族文武官吏閑雜人等,快閃開”。為此,朝廷還規(guī)定了相遇回避等第,基本上是以低官讓高官、屬官讓上司官、同官均禮為原則。
三、俸祿制度
俸祿是古代國家給予在職官吏的固定報酬,在一定的時期內,以物質和貨幣形式支付,旨在滿足官吏個人和家庭生活的需要。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內,還采用過免賦役、給力役、賜田土等形式作為補充。俸祿除了對官吏職務給予報酬以外,還表明受俸人已經成為公職人員,也是對其具有官方身份的認可。俸祿不是世襲待遇,而是隨著職務的變動隨時升降,其數(shù)額多寡也是根據(jù)職務的高低而定的。
俸祿制度是在早期國家的“世祿制”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早期國家按照等級高低,分別享有不同數(shù)額的封邑,也稱“采邑”。采邑的土地和各種賦稅收入作為本等級的“祿”,因此也稱“食邑”。這種食邑是世襲的,所以稱為“世祿制”。周代曾經規(guī)定采邑額按人口數(shù)目為計算單位,九命(諸侯長)為 2880 口,一命(職事)為 18 口,最高和最低差額為 160 倍。這種食邑制是在人口和人均土地數(shù)額固定的情況下規(guī)定出來的固定賦稅額,實際上是對各級官員的經濟收入作了原則的界定,由于封戶的人身依附于被封者,故此,食封者對所封采邑也有統(tǒng)治權。戰(zhàn)國時,各國對這種分封的“采邑”制進行根本的改革。首先,收回封君在自己封邑的統(tǒng)治權,封邑同郡縣一樣,必須奉行國家統(tǒng)一的法令,由國君派官吏進行管理,封君僅享有封邑的賦稅的部分收入。其次,削減封邑的規(guī)模,早期的封君多以都邑、城市或郡縣為封邑,以后逐漸改為以征稅戶數(shù)為單位,使封君失去固定的勢力范圍。再次,減削封君的世襲權,在受封時明文規(guī)定是否世襲,限定世襲幾代。
春秋戰(zhàn)國時期,由于官僚制逐漸取代世卿制,俸祿制也就逐漸取代了世祿制。由當時社會經濟狀況所決定,這種俸祿主要是以糧食多少作為等差。秦漢相因,從丞相、太尉的萬石到最低的佐史,分成若干等級,根據(jù)不同的等級,享受不同數(shù)目的“粟谷”。等級和粟谷數(shù)目是隨著社會政治和經濟狀況而經常變化的。這些等級大體分為三個級差:即萬石至比二千石,級差在 20斛(每斛約 14 公斤)以上;比二千石至四百石,級差為 10 斛;四百石以下,級差為 7~3 斛;最高俸祿是最低俸祿的 97 倍之強。
自西漢起,俸祿支付物和級差就不斷變化,支付物有錢、布帛、谷物等,逐漸集中到流通的貨幣。唐武宗會昌年間(841—846 年),以月俸錢為官俸,而除去各項雜給,試圖以錢統(tǒng)一俸給,最高俸祿是最低俸祿的 700 余倍,低官俸薄,則增加各種補貼,以使差距不會太大。補貼制在宋代發(fā)展到極致,官員俸祿除因循唐代之外,還有匹帛、職錢、祿粟、傔人衣糧、廚料、薪炭諸物、增給、公用錢、給券、職田等諸多名目,俸祿雖然不高,但這些雜項卻很可觀,特別是增給,凡是兼職及有宮觀銜者都給俸,而兼職與宮觀銜在當時是常態(tài),但官小則雜項少,故稱官小祿薄,最高與最低之間差距明顯。金代與宋代大略相同,除了俸祿之外,雜項更多,但最高級與最低級的差距也就在 30 倍左右。元代僅就俸銀而言,最高與最低差距已經不足 9 倍,明代恢復到 17 倍以上,清代京官一品與從九品的俸祿差額已經不足 6 倍。級差的縮小,并不意味著高官與低官收入差不多,卻顯示出權力的作用,有實權的官與無實權的官收入差距也是天壤之別。例如,明代一個知縣,在任僅僅一年半,就帶回家 20 余萬兩銀,逢人便訴說自己所得太少,而一個府學教授,在任三十年,帶回家 600 兩銀,逢人便訴說自己所得很多。故事的最終結果是知縣兒子吃喝嫖賭抽,敗光家產而成為乞丐,府學教授用有限的銀子培養(yǎng)兒子讀書,兒子考上進士,當了大官,知縣兒子的財產都賣給府學教授家。由此可以看出有實權與無實權的實際收入情況。
從歷代俸祿額的發(fā)展變化來看,額定的俸祿是不斷減少的,但官吏們的生活卻越來越奢侈。漢代的縣令,“一月之祿,得粟二十斛(約 280 公斤),錢二千”,縣令至少需要有從者一人,是縣令出錢自雇的,“客庸一月千芻,膏肉五百,薪炭鹽菜又五百,二人食粟六斛,其余才足給馬”[9]??h令即使不帶家屬赴任,已經很難維持生活。清代的知縣月俸銀不足四兩,按當時的物價,只能買兩擔白米。實際上,這些縣太爺不但要供養(yǎng)父母妻子,還要支付幕賓的薪水、家人的用度、親故的周濟,更要置買產業(yè)。除此之外,還有送往迎來、孝敬上司、賄賂權貴等難以估算的開支。這些開支是從何而來的呢?
如果把歷代官吏的俸祿和當時的物價及他們的消費水平作一比較,就可以看到所有官吏都不可能單純依靠俸祿生活,必然要有其他收入,而這些收入又必遠遠超過俸祿。清代有人專門為當時的首府首縣填了一首詞云:“紅,圓融,路路通,認識古董,不怕大虧空,圍棋馬吊中中,梨園子弟殷勤奉,衣服齊整言語從容,主恩憲眷滿口常稱頌,坐上客常滿樽中酒不空。”[10]從這首詞中,可以看出三個問題:一是官吏在俸祿之外另有額外的補充,二是官吏可以把部分公費作為自己應酬和生活開支,三是依靠貪污受賄和敲詐勒索。
歷代官吏在俸祿以外的收入是相當可觀的,這些收入可以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是國家承認的各種補貼,另一部分是國家默許而聽任官吏們賺取的“陋規(guī)”。
國家補貼是很多的,如漢代的官員,除了官供衣食之外,還有餐錢,以及四時雜繒、綿絮、衣服、酒肉、諸果物等,基本上沒有生活費用開銷,還有官府的公廨錢可以生息,公廨田可以收租。此后各朝代不斷增加各種供給,如宋代的官員有傔人[11]衣糧、傔人餐錢、茶、酒、廚料、薪、炭、蒿、鹽、馬料、紙筆、差費等諸多名目,對高級官員還有其他“增給”錢物的名目,這些收入實際上已經超過俸祿數(shù)倍,多者數(shù)十倍,還有專項的公用錢供官府借貸收息,專門的職田供官府收租,這些利息和租糧除由各級官府長官特殊支用之外,大部分發(fā)放給本部門的官吏,實際上也是官吏收入的重要補充。這種補充是國家認可的,在沒有職田和放貸利息的情況下,朝廷也給官吏一些補助。例如,明代的知縣月俸七石五斗(內有食米二石,余每石折鈔十五貫),欽給馬一匹,柴薪皂隸四名(每名折銀十二兩);縣丞月俸六石五斗(內食米二石,余折鈔),欽給馬一匹,柴薪皂隸二名;主簿月俸五石五斗(內食米二石,余折鈔),欽給馬一匹,柴薪皂隸二名;典史月俸三石,欽給馬一匹,柴薪皂隸一名;教諭、訓導月俸各二石,廩饌米各一石,齋夫各二名(每名折銀十二兩)[12],這些補貼已經超過俸祿的收入,屬于國家承認的。
清代官俸之外發(fā)放養(yǎng)廉銀和恩俸,京官一品的年俸是 180 兩,恩俸則是 270 兩;外官總督的年俸也是 180 兩,養(yǎng)廉銀則多至 1.5 萬兩,養(yǎng)廉銀竟是年俸的 80 多倍,也是朝廷承認的補貼。各地方的補貼更是難以統(tǒng)計。例如,清康熙年間,曾任偏沅巡撫的趙申喬曾經羅列羨余、火耗、解費、雜徭、米蔬、供應、器具、案衣、興修、蓋造、席面、酒肴、鋪陳、供奉、小飯、下程、打發(fā)、差錢、抽豐、供給、賀慶、禮儀、幫貼、工食、紙扎、心紅、人夫、答應、喂養(yǎng)官馬、走差、保甲牌籍、刊刷由單、報查災荒、編審丈量等 34 項。此外還有新添津貼、月費、壽禮、差平色、幫貼公費等34項[13]。這些補貼已經可以讓官員及其家族過上比較富足的生活,故明人謝肇淛認為:“官至九卿,俸祿自厚,即安居肉食,有千金之產,原不為過,蓋不必強取之民,而國家養(yǎng)廉之資,已不薄矣。今外官七品以上,月俸歲得百金,四品以上倍之,糊口之外,自有贏余。”[14]但他們還是口口聲聲說自己俸祿低薄,希望得到更高的薪酬。
官員陋規(guī)收入更多,這些不在典章規(guī)定范圍內的收入,則成為他們主要經濟收入。例如,西漢安定太守王尊曾經講:“今太守視事已一月矣,五月掾張輔懷虎狼之心,貪污不軌,一郡之錢盡入輔家,然適足以葬矣?!盵15]這是按貪污予以治罪,而實際上朝廷默許的陋規(guī)名目繁多。以明清而言,地方官府派人赴京到有關部門辦事用印,京城各部門都各出竅門、巧立名目以收取一定費用,稱為“印規(guī)”;學官收取士子定期送禮,稱為“學規(guī)”;獄官收取犯人家屬探監(jiān)錢,稱為“監(jiān)規(guī)”;本地商賈給地方官送禮,下級給上級送禮,稱為“年規(guī)”“節(jié)規(guī)”,涉及范圍相當廣泛,凡是涉及權力問題,都有金錢收入。
以明代的州縣來說,各以其地處肥瘠不同,存在一些“公事”“羨余”“規(guī)禮”“罰贖”等非國家規(guī)定而又為國家默許的收入,這些收入不但遠多于俸祿,而且成為州縣的主要經濟來源。例如,明代長洲知縣俞集在任時,“首除稅外羨銀千余兩”[16];海瑞在淳安任上一次革去各項不正當收入1.7萬余兩[17]。僅革除部分就如此之多,其未革者不知凡幾。以地方征收錢糧加耗來說,“正額五升,若加六則正耗總八升。今一畝加耗一斗,則是納一斗五升,已增一半矣,夫耗米反多于正額,其理已自不通”[18]。至于那些“八分紙價、贖罪、贓罰銀錢、香錢、引契、魚鹽、茶酒等稅,不系解庫者”[19],更是地方官吏的重要經濟來源。他們“征收有羨余,又有額外之征;罰贖有加耗,又有法外之罰;扣差役工食,月賞牌票;減驛所站價,坐派里甲行戶,無物不取,卻一錢不給;市稅私給行帖,又帖上加銀”[20]。名目繁多,額度可觀。
正因為各地方有不成文的陋規(guī)收入,有權有勢的權臣、朝官、宦官等便經?!皺M索外官錢無計”[21];地方官的上司們勒索常例,巧取“無實之費”;地方官卻并未因這些橫索而傾家蕩產,只不過將借陋規(guī)刮削而來的不義之財,“三分歸自己,七分孝敬人”,與有權勢者分潤,借此以為倚靠和保護傘,是“州縣之陋規(guī)則取給于百姓,而道府之陋規(guī)取給于州縣”[22],這七分自道府,到督撫藩臬,以及中央部院各衙門都要分潤的。即便是三分歸自己,也可以“初試為縣令,即已買田宅,盛輿販金玉玩好,種種畢具”[23]。這種收入與享樂,如果靠固定的俸祿及多于俸祿 10 余倍的養(yǎng)廉銀,是不可能達到的,必須有額外收入?!昂苊黠@,官員的額外收入通常比固定收入要高很多,但額外收入的實際數(shù)字卻沒有記錄下來?!盵24]張仲禮認為,只要正常為官,州縣官的年收入平均在 3 萬兩白銀,缺分好的州縣更多,道府官比州縣官要多,藩臬比道府官多,督撫則最多。這些額外的收入,主要來自于陋規(guī),而陋規(guī)的名目見于典籍者則難以統(tǒng)計,也使研究者望而卻步。
歷代官吏把公費開支化為己用是很普遍的。在當時,這種公費開支只要不直接轉入私囊,就不算貪污,因此,所有的官吏對于揮霍公款都是內行。例如,唐代宰相在政事堂供膳,“供饌珍美”,有人認為此費太多,商議酌減,當時東臺(中書)侍郎張文瓘卻認為:“不可減削公膳,以邀求名譽也,國家之所以費,不在于此?!盵25]削減公費開支被認為是邀名求譽,誰人還敢議減公費哪!公家之費可以糜費,因此,許多官吏借此以謀私。以明清而言,官吏們吃喝成風,大量糜費公款,已經成為官場痼疾。他們以為公家之費可以糜費,因此,許多官吏借此以謀私,凡有上司過署,差官經由,必然是美酒佳肴,大肆鋪張,“上司一到,有飲食矣,有日廩矣;又辦下程,備極水陸”[26]。這種“梨園子弟殷勤奉”“坐上客常滿,樽中酒不空”的開銷,實際上是以公用為名而謀私人享樂,借“公宴”為由而謀升官保職,所以“不怕大虧空”。為了限制官吏揮霍公費,清代一度將蔬菜燭炭、心紅紙張、案衣什物、柴薪等四項規(guī)定了數(shù)額,折成銀兩,直接發(fā)給官吏,禁止他們另外需索,以后又發(fā)覺領款之后,需索如故,所以又革除之。
在公費開支各項,地方官的膳食開支占很大部分。如清代地方官上任,要帶去幕友、長隨、家人乃至親戚等前往,少者數(shù)十口,多者數(shù)百口,他們的吃喝拉撒睡都要由地方衙門負責,其開支已經可觀,再加上這些人在消費的過程中,不遵守價值規(guī)律,甚至強行攤派,更加大人民的負擔。例如,明人何良俊所見:“南京有印差道長御史五人,與巡視京城道長俱與上江二縣有統(tǒng)屬。凡有燕席,俱是兩縣坊長管辦。有一道長請同僚游山。適坡山一家當直,是日十三位道長,每一個馬上人要錢一吊,一吊者千錢也,總用錢一萬三千矣。尚有轎夫抬扛人等,大率類是。”[27]
地方官把公費開支化為己用也是很普遍的,因為這種公費開支只要不直接轉入私囊,就不算貪污。如明代“各上司按臨,例有迎風飯、下馬飯、閱操酒、送風飯,動以數(shù)金計?!边@僅僅是常規(guī),若是地方官別有用心,也會提高規(guī)格,以至于“每席用嗄飯四十味,糖食四十味,果品四十味,而攢盒暖盞之類無算”。按照古代制度,天子用膳 120 道膳食,宰相 81 道膳食,尚書、侍郎及地方大員40 道膳食。這里每次 40 道,前后 120 道,既不違反制度,還使之有天子的感覺。明萬歷十八年(1590 年),華亭知縣楊東野首創(chuàng)宴客動輒百金之例,“時五月,有肥紫蟹重斤余,鮮鰣魚五六斤者”。這種超規(guī)格的招待,風憲官們不但吃得坦然,而且“按院嘖嘖嘆賞曰:'兩年兄蒞茲土,不可謂福人哉!’”他們當然是“爭以楊令為能”[28]。吃吃喝喝已經所費不貲,問題是還要行賄。李樂巡按南直隸,在松江府,知府、同知、通判、推官除了一起宴請他,還分別宴請,“凡為盛筵者十,以一倍十,所費不貲。每送下程,用燕窩菜二斤一盤,郡中此菜甚少,至賂節(jié)推門子,市出而成禮焉”[29]。
為了限制官吏揮霍公費,清末曾經規(guī)定各官的公費銀,每年軍機大臣 2.4 萬兩,尚書 1 萬兩,各部院司官員,從 2400 兩至 180 兩,共分 7 等,結余歸該官所有。這種形式上為了控制公費開支的數(shù)目,實際上使公費開支轉化為個人所有合法化。
歷代官吏貪污受賄和敲詐勒索的門道甚多,“凡百姓上倉交糧,正糧之外,有加耗,有茶果,有倉書、斗級、紙張、量斛、看倉諸費。及起運水次,又派有水腳、墊艙、神福等費”,“又有倉胥積惡,指稱米色雜碎,掯勒不收?;虼芳?,踢斛淋尖,指稱欠數(shù),停閣倉收,此倉蠹之為害也。甚至糧官不肖,輕信奸書受賄,不事曬揚,寬徇勢豪面情,責償良懦。種種弊陋,不可枚舉”[30]。地方官吏利用手中的權力強占勒索,在征收錢糧時上下其手,大稱小量,每逢夏、秋兩次征收賦稅,便認為是發(fā)財機會。在考課之年,則是京官發(fā)財?shù)慕^好機會,因為各級地方官為求取上考,或為順利報銷經費,求批準上報待批案件,等等,無不需要向中央有關部門的主管官吏送禮,進行疏通和拉關系。京官們“以外官為府庫”,除按例的“冰敬”“炭敬”“節(jié)敬”之外,還廣收賄賂,甚至敲詐索賄。各級官吏在國家財政支出和管理上,更是營私舞弊。諸如,修河者虛報費用,放賑者假造民冊,管軍者侵吞空額兵餉,監(jiān)倉者謊報糜壞,發(fā)放費用者收取回扣,他們假公濟私、侵吞財物的手段和瘋狂的程度令人瞠目。
以清代工部和內務府承建的工程為例,一般只有 30%的款項用到工程上,其余都被層層克扣和瓜分了。在當時,凡是有權的官吏,都有辦法收受賄賂,尤其是掌有實權的高級官員和權臣,收受賄賂更是公開的秘密,“是可知賄隨權集,權在宦官,則賄亦在宦官;權在大臣,則賄亦在大臣。此權門賄賂之往鑒也”[31]。謀求升遷者,求實缺者,打官司者,要報銷賬目者,要經營工商礦業(yè)者,幾乎所有事務都要使用行賄的手段以成其事。政以賄成,難有不貪之官。
歷代官員都享有免除賦稅徭役的待遇,以明代而言,其《優(yōu)免則例》規(guī)定:“京官一品免糧三十石,人丁三十??;二品免糧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三品免糧二十石,人丁二十?。凰钠访饧Z十六石,人丁十六丁;五品免糧十四石,人丁十四??;六品免糧十二石,人丁十二丁;七品免糧十石,人丁十??;八品免糧八石,人丁八??;九品免糧六石,人丁六丁。內官內使亦如之。外官各減一半。教官、監(jiān)生、舉人、生員,各免糧二石,人丁二丁。雜職、省祭官、承差、知印、吏典,各免糧一石,人丁一丁。以禮致仕者免十分之七,閑住者免一半。其犯贓革職者不在優(yōu)免之例。如戶內丁糧不及數(shù)者,止免實在之數(shù);丁多糧少,不許以丁準糧;丁少糧多,不許以糧準丁?!盵32]因為有了這些優(yōu)免,官吏們就可以蔭蔽戶口,虛占田土。《儒林外史》所講的范進中舉以后,“有許多人來奉承他:有送田產的,有人送店房的,還有那些破落戶,兩口子來投身為仆,圖蔭庇的。到兩三個月,范進家奴仆丫鬟都有了,錢米是不消說了”[33]。送房、送地、投身,都是為了免賦役,使官吏們增加許多額外收入。
從理論上講,俸祿是建立在“主賣官爵,臣賣智力”的特殊雇用形式之上,君主可以賞賜給臣下官祿,如不合意,也可以隨時另賞別人,這就決定官僚的地位并不穩(wěn)定。在權力支配一切的情況下,官吏們從君主那里得到暫時的權力,必然是盡最大可能發(fā)揮其效能,攫取最大的政治和經濟利益。官吏們深知官場風高浪險,榮辱無常,升遷有望而機遇不多,任期有限而難保長久,當然是不會坐失在職撈錢的權益,也就“無惑乎清白之吏不概見于天下也”[34]。
[1] 王國維:《觀堂集林》卷 10《殷周制度論》,中華書局,1959 年,第 461 頁。
[2] (唐)魏徵:《隋書》卷 26《百官志上》,中華書局,1973 年,第 738 頁。
[3] (漢)賈誼:《新書》卷 1《服疑》,中華書局,1912 年。
[4] (清)張廷玉等:《明史》卷 67《輿服志三》),中華書局,1974 年,第 1633 頁。
[5] (清)張廷玉等:《明史》卷 67《輿服志三》,中華書局,1974 年,第 1640 頁。
[6] (漢)賈誼:《新書》卷 1《等齊》,中華書局,1912 年。
[7] (清)張廷玉等:《明史》卷 65《輿服志一》,中華書局,1974 年,第 1612 頁。
[8] 趙爾巽等:《清史稿》卷 102《輿服志一》,中華書局,1977 年,第 3030 頁。
[9] (清)嚴可均輯:《全后漢文》卷 46 崔寔《政論》,中華書局,1958 年。
[10] (清)獨逸窩退士:《笑笑錄》卷 5《十字令》,筆記小說大觀 23,江蘇廣陵古籍刻印社,1983 年,第 232 頁。
[11] 雜役奴仆。
[12] (明)李宗元等:《嘉靖沈丘縣志》卷2《官制類》,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續(xù)編58,上海書店,1990 年。
[13] (清)賀長齡輯:《清經世文編》卷 20《吏政》趙申喬《禁絕火耗私派以蘇民困示》,中華書局,1992 年。
[14] (明)謝肇淛:《五雜俎》,上海書店出版社,2001 年,第 301 頁。
[15] (東漢)班固:《漢書》卷 76《王尊傳》,中華書局,1962 年,第 3228 頁。
[16] (清)查繼佐:《罪惟錄》卷 29《宦寺劉瑾傳》,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 年,第 2626 頁。
[17] 參見陳義鍾編校:《海瑞集》上編《興革條例》,中華書局,1962 年,第 39—145 頁。
[18] (明)何良俊:《四友齋叢說》卷 13《史九》,中華書局,1959 年,第 110 頁。
[19] (明)陳子龍等輯:《明經世文編》卷 197 潘潢《覆積谷疏》,中華書局,1962 年。
[20] (明)張萱《西園聞見錄》卷 97《恤民》,哈佛燕京社,1940 年。
[21] (明)李化光等:《萬歷新昌縣志》卷 11《鄉(xiāng)賢》,天一閣藏明代地方志選刊 19,上海書店,1982 年。
[22]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朱批奏折》,內政類,嘉慶二十五年十月十二日,山西學政陳官俊奏。
[23] (明)程三省等:《萬歷上元縣志》卷 10《名宦傳序》,天一閣藏明代地方志選刊 19,上海書店,1982 年。
[24] 張仲禮著,費成康、王寅通譯:《中國紳士的收入》,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 年,第26 頁。
[25] (宋)王溥:《唐會要》卷 53《崇獎》,商務印書館,1935 年。
[26] (明)張萱:《西園聞見錄》卷 96《政術·前言》張濤曰,哈佛燕京學社,1940 年。
[27] (明)何良俊:《四友齋叢說》卷 12《史八》,中華書局,1959 年,第 99 頁。
[28] (明)范濂:《云間據(jù)目鈔》卷 4《紀賦役》,筆記小說大觀 13,廣陵古籍刻印社,1984 年,第 123 頁。
[29] (明)李樂:《見聞雜記》卷 8 之三十五則,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年,第 691 頁。
[30] (清)黃六鴻:《?;萑珪肪?8《錢谷部·倉收陋弊》,康熙三十八年(1699 年)種書堂刊本。
[31] (清)趙翼:《廿二史札記》卷 35《明代宦官》,中國書店,1987 年,第 512 頁。
[32] (明)申時行等:《明會典》卷 20《戶部·賦役》,中華書局,1989 年,第 134 頁。
[33] (清)吳敬梓:《儒林外史》,人民文學出版社,1977 年,第 47 頁。
[34] (清)張廷玉等:《明史》卷 226《丘橓傳》,中華書局,1974 年,第 593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