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時報佛山訊(見習(xí)記者葉錦宇 通訊員楊翠敏) 與廣告公司勾結(jié),通過虛假合同騙取廣告費,原順德海信科龍(微博)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一名經(jīng)理高某(男,31歲)和總監(jiān)塔某(女,31歲)侵吞28.7萬元一案,佛山市中院近日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高某獲刑3年零3個月,塔某獲刑2年緩刑3年。
2010年4月,高某與塔某兩名高管在職期間,利用職務(wù)之便,借科龍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名義,與北京星火中視影視策劃中心簽訂虛假廣告合同,套取科龍公司的廣告費用總金額66萬元,期間向靈瑞廣公司支付公交車體廣告費27.4萬元,剩下的38.6萬元則由高某、塔某和星火中心分掉,而高某和塔某則私自侵吞其中的28.7萬元。
高某和塔某被佛山順德區(qū)檢察院以職務(wù)侵占罪起訴。期間,塔某退還了30余萬元贓款給科龍公司,并與高某一同認罪。
順德法院一審以職務(wù)侵占罪判決高某有期徒刑3年零3個月,塔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高某認為判決過重,提出上訴。佛山中院認為一審判決定罪準(zhǔn)確,量刑適當(dāng),審判程序合法,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