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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等新媒體廣告信息的有效傳播
手機等新媒體廣告信息的有效傳播

2007-07-12 10:39:54.0    佚名    中國新聞研究中心
 
  眾所周知,過去手機一直以一種通信工具的身份被世人所認同,接收無線通信運營商發(fā)射的信號,或將用戶的輸出信號發(fā)送給其他接收終端。盡管許多國內外研究學者都在設想手機終有一天會以全新的面貌與世人見面,但傳輸信號依然是手機唯一的身份特征。而現在,隨著技術的不斷更新與發(fā)展,3G技術的成熟與普及,使手機已由一種單純傳輸信號的通信設備變成一種傳播符號、信息與內容的新型媒介。雖然手機這種客觀存在的事物本身沒有發(fā)生太多變化,但由于其承載的內容發(fā)生了質的變化,這便使它無論從功能上還是從使命上都產生了變革。人們不再只把收集看作簡單的通話工具,而是通過它尋找信息、獲得信息、傳播信息、交流信息,我們正在越來越積極主動的參與到手機所營造的新媒體世界之中。
  當今,我們越來越生活在一個由媒體營造的社會中,媒體所承載與傳播的信息對我們的影響力也越來越大。因此,媒體信息的有效傳播一直備受世人矚目。而以一種媒介身份出現的手機媒體,在被投入商業(yè)領域后,其信息的有效傳播,尤其是廣告信息的有效傳播,應該具備哪些條件呢?我們認為,廣告主、移動通信運營商、內容提供商(CP Content Provider)/服務提供商(SP Service Provider)、廣告公司等幾方藥實現手機媒體廣告信息的有效傳播,應該具備三個條件。
 ?。ù颂幍?#8220;廣告信息的有效傳播”是指,消費者能夠接收到廣告信息,并且能夠按照廣告信息的引導直接或間接的產生廣告主預期的消費行為。)
  一、手機媒體廣告信息有效傳播的技術條件
  手機之所以能由一個單純傳輸信號的通信設備變成一個具有強大優(yōu)勢,傳播符號、信息與內容的媒體,正是因為有雄厚的科技力量作支持。
  3G技術可提供大帶寬,最高可達50兆的帶寬保障了可以傳送大信息流和信息的通暢以及高速度;網絡上行鏈路與下行鏈路都可傳輸大量信息,確保了無障礙的信息交互式傳播;而3G對多媒體的支持,可以綜合處理多種多媒體信息,包括文本、圖形、圖像和聲音等,使多種信息建立邏輯連接,集成一個具有交互性、存儲容量大、速度快、頻帶寬、實時性的系統(tǒng);GPS定位則可以確定用戶的時空位置。在3G技術的保障下,手機媒體具有傳統(tǒng)大眾媒體無法具備的分眾性、定位性、互動性、移動性、豐富性。這些技術保障與優(yōu)勢特性為手機媒體廣告的有效傳播提供了前提條件。
  二、手機媒體廣告信息有效傳播的用戶條件由于手機媒體打破了傳統(tǒng)大眾媒體單項傳播信息的模式,用戶不用再像從前那樣被動的接受信息,而是有足夠的權力與能力選擇自己喜歡的信息、拒絕自己討厭的信息,因此手機媒體廣告信息有效傳播的用戶條件應該是:與用戶建立良好的關系,討好用戶,使用戶愿意接受廣告信息而不是回避信息。畢竟,如果用戶根本就不接受廣告信息的話,那就無所謂“有效傳播”了。那么,如何才能實現這一用戶條件,與用戶建立良好的關系呢?
  1、投放廣告要得到用戶允許并達成協(xié)議
  因為現在用戶擁有強大的自主性和選擇權,所以他們會把未經自己允許的信息當作“垃圾信息”;而且3G時代的手機媒體廣告大多會利用用戶個人信息來進行廣告的創(chuàng)作與發(fā)布,只有經過用戶允許,這種利用才會合理合法,否則用戶會覺得自己的隱私被公開;同時,手機媒體廣告目前還不是完全免費的服務,只有用戶接受了移動通信運營商所制定的價格,才能進行信息傳播?;谝陨先c原因,移動通信運營商在手機媒體投放廣告前必須得到用戶允許并達成協(xié)議。
  這里所指的“得到用戶允許”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
 ?。?)移動通信運營商發(fā)布廣告的內容與形式要得到用戶允許,讓用戶定制其喜歡或感興趣的廣告內容與形式
  在允許內容方面,移動通信運營商可以根據廣告公司、媒體代理、內容提供商(CP Content Provider)/服務提供商(SP Service Provider)所提供的廣告信息內容,將廣告劃分為不同的類型,讓用戶選擇他們喜歡的廣告類型,然后再將這些廣告投放給用戶。比如:移動通信運營商將廣告信息分為政治 、經濟、文化、科技、家庭、教育等類別,當用戶去營業(yè)廳辦理業(yè)務時,可以選擇其中自己感興趣的廣告類別,如:科技類廣告。然后,用戶就會很清楚的知道將會收到科技類的廣告,而不會受到其他類廣告的騷擾。這樣既加強了信息的細分化程度,又避免了無關信息對用戶的干擾。
  在允許形式方面,由于手機媒體廣告大多數都在利用用戶的個人信息資源,所以讓用戶了解廣告發(fā)布的形式也十分重要。比如:在基于位置服務的廣告信息中,當我們走到沃爾瑪附近時,手機接到沃爾瑪促銷的廣告;當我們來到麥當勞附近時,手機又會接到麥當勞優(yōu)惠活動的信息,如果用戶事先對這種廣告形式毫不知情并且沒有允許這種位置服務,那么這類廣告就會使用戶感到被跟蹤,從而產生不安甚至厭惡的情緒。因此在用戶辦理業(yè)務之前,移動通信運營商應該把每類廣告的形式清楚、完全的告知消費者,讓用戶在知情的情況下選擇是否接收這樣的廣告。
  移動通信運營商發(fā)布廣告的內容與形式要得到用戶允許,實質上就是讓用戶在移動通信運營商發(fā)布廣告前,了解廣告的內容與形式,讓用戶親自篩選掉自己不喜歡的廣告信息。這樣對廣告信息的細分化傳播、避免無關信息的干擾以及與用戶建立有效溝通都十分有利。
 ?。?)移動通信運營商發(fā)布廣告的費用得到用戶允許
  因為手機媒體廣告不是完全免費的服務,而且用戶收發(fā)廣告與收發(fā)其他信息之間還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所以在廣告費用上得到用戶允許就成為一種必然。
  在移動通信運營商發(fā)布廣告的費用中,主要包括兩部分:信息費與通信費。信息費就是用戶為接收到的廣告內容所付的費用;通信費則是用戶為能夠接收到廣告而付的費用。由于廣告這種商業(yè)行為,其真正的付費人是廣告主,所以,信息費實質上并不由用戶承擔,而是由廣告主來承擔。也就是說,廣告主在手機媒體上發(fā)布廣告,就必須會付費給移動通信運營商,而廣告主付費的目的就是讓用戶能看到自己的廣告,所以,廣告主付的費用實質上就是“信息費”。用此可見,用戶實際繳納的只是通信費。由于無線移動用戶有4.3億之多,數量十分龐大,所以每個人只需付很少的費用就能夠保證移動通信運營商的盈利。因此,移動通信運營商對單位時間內每單個用戶收取的通信費數額不應過高,這樣有利于擴大增值業(yè)務使用者的數量,使手機廣告業(yè)務、手機增值業(yè)務規(guī)模擴大化、普及化。在用戶低消費與移動通信運營商盈利之間找到了一個平衡點。隨著用戶數量的繼續(xù)增加,未來用戶為手機媒體廣告所付的費用應該比現在的短信費還要少。
  除此之外,移動通信運營商還可以采取“話費補償”的辦法來吸引用戶。所謂“話費補償”就是指與用戶達成協(xié)議,用戶每月接收一定數量的廣告后,用戶當月的話費可以得到相應的減免,而被減免部分的話費實質上是由廣告主付給了移動通信運營商。用戶愿意接收的廣告越多,其話費被減免的額度也就越大。
  在手機媒體廣告內容/形式與費用都得到用戶允許后,移動通信運營商便可以合理合法的向用戶發(fā)布廣告了。
  2、對用戶個人信息妥善管理以及做好保密工作
  事實上,移動通信運營商擁有的用戶個人信息屬于用戶的隱私。移動通信運營商基于用戶個人信息開展的分眾性信息發(fā)布和定位性位置服務,實質上都是利用用戶個人隱私信息的商業(yè)行為。如果移動通信運營商發(fā)布廣告的形式或內容讓用戶明顯感到自己的隱私被大白于天下,那么他們將會非常厭惡手機廣告并拒絕接收手機廣告。我們知道,開展一切服務的基礎,獲得利益的前提都是用戶的權益不能遭受損失。所以,對用戶個人信息妥善管理以及做好保密工作就變得十分重要。
  最大限度開發(fā)用戶信息,在數據庫資源利用產生最大價值與保護用戶利益之間找到一個契合點,使移動通信運營商既充分利用了用戶個人信息,又使用戶個人權益不受損害。而在廣告具體表現形式上,我們可以使廣告特征更加隱蔽,使廣告看上去更像是一種溫馨提示,比如:移動通信運營商可以根據自己掌握的用戶個人信息,在用戶生日、結婚紀念日這樣特殊的日子里向用戶發(fā)送問候信息,其中可以含有隱性廣告,以一種朋友之間相互關愛的語氣傳播產品/服務信息;同時,移動通信運營商一定要與用戶進行有效的溝通,比如:在用戶使用服務之前就讓用戶知道手機廣告的類型以及它可能帶來的不便,這樣坦誠的溝通會化解用戶對手機媒體及手機廣告的消極情緒;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也十分重要,在這方面,手機廣告發(fā)展較早的地區(qū)的經驗值得借鑒。為保護信息消費領域內個人隱私不受侵犯,避免企業(yè)在互聯(lián)網用戶或手機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用戶的個人資料謀取商業(yè)利益,歐盟2002年制定了“保護私人信息數據”行為準則。按此準則,歐洲用戶被動接收企業(yè)“短信廣告”的現象也將成為過去。準則規(guī)定,信息領域內消費者的姓名、電話號碼、地址、電子信箱、網址等個人資料不受侵犯。只有在互聯(lián)網用戶或手機用戶同意的情況下,企業(yè)才有權向他們發(fā)送電郵或SMS信息。這一準則有利于保護歐盟成員國消費者權益,推動歐洲信息社會向前發(fā)展。
  要與用戶建立良好的關系,實現廣告信息有效傳播的用戶條件,移動通信運營商在投放廣告時要得到用戶允許并達成協(xié)議并妥善管理用戶個人信息并做好保密工作。然而,用戶條件只是在手機媒體上進行廣告有效傳播最基本的條件,是發(fā)布一切手機廣告的前提條件,并不是具備了這個前提就能夠實現手機廣告的有效傳播。移動通信運營商即使實現了用戶條件,用戶也完全有理由不接受手機廣告信息,為什么?因為滿足了用戶條件的廣告信息,可能不是用戶所需要或是用戶的手機無法接收的信息,等等。所以,在用戶條件基礎上,只有當手機廣告信息的內容與形式能夠被用戶所接受,并能完成有效傳入信息以及有效反饋信息之后,才能最終實現有效傳播手機廣告。
  三、 手機媒體廣告信息有效傳播的內容與形式條件
  1、 在最恰當的時間、最恰當的地點、傳播最恰當的信息
  曾有人說:世界上并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垃圾,我們所謂的垃圾只不過是放錯位置的東西。用這句話來概括當下的手機廣告再合適不過了?,F在普遍存在的手機廣告被大多數用戶抱怨為“騷擾短信”“垃圾短信”的原因,實質上正是因為這些商業(yè)信息在不恰當的時間、不恰當的地點、以一種不恰當的內容出現在手機上。它非但不能滿足用戶的需求,反而使用戶產生厭煩與不信任感,進而拒絕、排斥手機廣告。不合時宜的廣告信息顯然是阻礙手機媒體發(fā)展、妨礙手機廣告成熟的一個障礙。在3G時代,掃除這一障礙,實現在最恰當的時間、最恰當的地點、傳播最恰當的信息成為移動通信運營商、內容提供商(CP Content Provider)/服務提供商(SP Service Provider)以及廣告公司的當務之急。
 ?。?)選擇好恰當的時間、恰當的地點
  我們知道,在3G時代,以無線通信技術為基礎,移動通信運營商完全可以根據手機媒體定位性的特點,向特定時空位置上的用戶提供廣告信息當你在某家商店附近時,手機會接到一條廣告,提示你這家商店正在進行促銷活動,而且這項促銷活動剛好是你感興趣的。所以你便會在第一時間出現在這家商店的柜臺前。這樣的場景曾經是無數廣告主的夢想,盡管傳統(tǒng)POP廣告可以做到這點,但其效果仍然不盡如人意。現在,這個夢想完全可以被實現并且完成的比你想象的還完美。因為GPS技術與3G技術中位置服務的成熟與普及,移動通信運營商可以輕松的確定用戶的時空位置,并根據這些信息向用戶發(fā)布廣告信息。
  當我們萬分慶幸于手機媒體擁有這種基于時空位置的定位優(yōu)勢及其所帶來的無限商機時,我們是否會想到,單純依靠時空位是的定位服務所發(fā)布的廣告信息,是否完全如人所愿而沒有負面效果呢?比如:一個是購物的消費者,一個是正在開會的經理,根據GPS所提供的時空信息,這兩個人的確都在同一家商店里,移動通信運營商完全可以根據這些信息機械的向這兩個人傳播廣告,但這種傳播的結果是什么呢?消費者可能在廣告的引導下產生消費行為,廣告?zhèn)鞑λ允怯行У?;而那位經理則可能因為開會關手機而沒有看到這條信息,廣告?zhèn)鞑λ麃碚f則是無效的。顯然,移動通信運營商這樣簡單機械的利用定位信息投放廣告的行為仍是一種無效的傳播行為,它仍帶有傳統(tǒng)大眾媒介撒網式傳播的特質。
  在前面那個場景中,對消費者的傳播是一種有效傳播,是因為它發(fā)生在恰當的時間、恰當的地點――消費者在商店里準備購物;而對經理的傳播是無效傳播,則是因為它發(fā)生在不恰當的時間、不恰當的地點――經理在商店里工作而不是購物。現在,問題的關鍵就在于如何確定這個“恰當的時間、恰當的地點”。單純依賴定位信息是行不通的,我們要將定位信息與用戶數據庫信息結合,綜合分析,根據用戶數據庫資料得知用戶的職業(yè)、興趣與需求信息,在將這些信息與用戶當前的時空位置信息進行對照,推測出用戶此時在此地的目的究竟是什么,然后再根據這些目的的分析,選擇是否向用戶手機發(fā)送廣告,向哪類用戶發(fā)送廣告、何時發(fā)送以及發(fā)送廣告的內容與形式等。這樣才可以找到這個發(fā)布廣告的“恰當的時間、恰當的地點”。當然,這些看似繁雜的過程都可以由科技來完成。還是剛才那個假設,當通過定位技術鎖定商店里的手機用戶之后,經過系統(tǒng)對這個位置上每個用戶個人信息的進一步識別與分析,得出在這一時刻哪些人是來商店購物的,哪些人是來商店工作的,哪些人會產生消費行為,哪些人會回避廣告信息,再根據這些綜合結論向那些可以接收到信息并會進行消費行為的人發(fā)布產品/服務信息。這便是我們所說的“選擇好恰當的時間、恰當的地點”。
  (2) 選擇好恰當的信息內容
  在恰當的時間、恰當的地點傳播信息只是信息有效傳播的一個方面,如果所傳信息的內容不在用戶考慮范圍之內,它仍無法與用戶產生共鳴。比如:向同一家商店的消費者手機發(fā)送同樣的服裝促銷廣告,對于那些熱衷于服飾的消費者或者那些正想購買服裝的消費者而言,這條廣告必然是有效的;而對那些對于服飾不感興趣的消費者來說,則是無效的,因為他們并不想買服裝,他們會將這樣的廣告當作垃圾一樣刪除掉。因此,移動通信運營商在選擇好恰當的時間、恰當的地點后,還要選擇好恰當的信息內容。
  這里所指的“恰當的信息內容”就是符合用戶個人信息,針對用戶興趣與需求,解決用戶現時要求或滿足用戶心理需要的信息。這又要涉及到利用用戶數據庫資源以及手機媒體強大的分眾性特點的問題。憑借手機媒體分眾性強的特點,作最有針對性的廣告。移動通信運營商擁有龐大、全面的用戶個人信息,我們可以充分利用用戶數據庫資源,根據用戶性別、年齡、職業(yè)、家庭、收入、教育程度、需求、興趣等信息,將受眾進行細分。細分后的每個群體都有一些相同或相似點,比如相同的興趣點、相似的消費心理等。我們在創(chuàng)作廣告時便可以參照不同用戶群體各自特有的信息與特點,提供給某一特定人群他們最感興趣最需要的信息,或創(chuàng)作出符合某一特定群體喜好的廣告。然后再通過內容提供商(CP Content Provider)/服務提供商(SP Service Provider)和移動通信運營商將廣告?zhèn)鞑ソo其鎖定的目標群體。
  在最恰當的時間、最恰當的地點、傳播最恰當的信息,可以使目標用戶在最需要產品信息的時候得到廣告,同時也進一步避免了無關信息對非目標用戶的干擾。但盡管如此,這種信息的傳播還要考慮到手機作為一種媒介終端,其自身的一些限制性因素,能否承載這些信息。
  2、 手機媒體傳播的廣告,其形式與內容要與手機的物理特征相適應
  目前在手機媒體上投放的廣告依然以短信形式為主,類型單一、內容也比較簡單。但隨著3G技術的成熟與普及,手機廣告從形式到內容都將變得空前豐富。手機媒體完全可以打破現有呆板的形象,手機廣告也將形成以多媒體廣告為主的多種廣告形式。3秒、5秒、10秒的多媒體廣告會相繼出現,彩鈴廣告、游戲廣告、WAP廣告也會得到發(fā)展。屆時的手機廣告會將視、聽、觸覺的沖擊融合在一起,在最大程度上刺激、調動人的各個感覺器官共同參與到廣告中。這顯然對信息的大量傳播是有利的。
  但當我們正試圖將信息量無限擴大時,也因該注意到,手機作為一種媒介終端,其自身存在的一些限制性因素,比如:手機在屏幕大小、一次性顯示信息的數量、供電時間、存儲容量等方面的不足,能否承載這些信息。忽略這些禁錮而一味追求信息量的膨脹,設想的很完美而實際中的手機卻無法實現這些設想,這顯然阻礙廣告信息的有效傳播。
  因此,無論是廣告的創(chuàng)作還是廣告的發(fā)布都應該充分考慮這些劣勢,使多媒體內容的手機廣告能最大限度的適應這些限制。例如:由于手機屏幕大小以及一次性顯示信息的數量的限制,每條手機廣告的信息量不宜過大,文字數量不宜過多,并且要醒目、直接表達廣告訴求,讓用戶第一眼就能理解廣告所要傳達的商品/服務信息;圖片或視頻信息也要鮮明,并且要有較高的分辨率,讓用戶容易識別圖像中的信息。由于手機在供電時間上的限制,要求每條廣告持續(xù)的時間不宜過長,尤其是多媒體類型的手機廣告,其播放視頻與音頻信息時都會耗費大量電能,所以每條多媒體廣告在播放時間上都不應該太長。在播放時長方面對多媒體廣告的進一步限制,使得未來的多媒體廣告最好能直接表達廣告訴求,在短短幾秒鐘內就能夠吸引住用戶。這就要求多媒體廣告的畫面要足夠引人入勝,并且可以使用戶非常容易就能分辨出畫面的信息;同時,廣告音效也要足夠震撼。由于手機在存儲容量方面的限制,使得手機廣告占用的內存空間不宜過大。這要求多媒體廣告在制作過程中就應該選擇占用空間小丹效果仍很好的播放格式。同時多媒體廣告包含的信息量也不應該過大、過復雜。
  隨著科技水平的提高,未來的手機將會沖破這些限制,多媒體廣告也會隨之有進一步的發(fā)展,并最終達到我們的預想。
  3、 手機媒體運作的廣告應與手機媒體所提供的增值業(yè)務相整合
  以相關科技為支持,以自身優(yōu)勢與特點為導向,手機媒體可以實現的增值服務:手機電視、手機上網、視頻下載、多媒體短消息業(yè)務(MMS)、手機支付、流媒體音樂、可視電話、即時通信(IM)、手機游戲、無線搜索、移動商務、視頻點播、位置服務、移動博彩等。
  如果說,移動通信運營商相當于電視臺,那么移動通信運營商所提供的各項增值業(yè)務就相當于電視臺播出的各個節(jié)目。電視臺借助電視將電視節(jié)目傳播給觀眾,而移動通信運營商借助手機將增值業(yè)務提供給用戶。
  在傳統(tǒng)的大眾傳播中,令廣告主頭痛的問題之一就是選擇哪家電視臺的哪個頻道、哪檔欄目投放廣告。與此相類似,選擇何種增值服務作為手機媒體運作廣告的載體,也成為影響手機廣告有效傳播的因素之一。
  按照在電視節(jié)目中投放廣告的思維模式,創(chuàng)作、發(fā)布與增值業(yè)務相整合的手機廣告就成為一種必然。我們可以與手機電視、手機游戲、無線搜索、移動商務、視頻點播、位置服務、移動博彩等多種增值業(yè)務相結合,發(fā)布相關廣告信息。比如:我們完全可以效仿電視媒體上廣告的投放模式,在手機電視中投放廣告,如在兩個電視節(jié)目轉換的等待空當插播廣告,或者在用戶選擇手機電視頻道或欄目的時間,在屏幕的某處出現廣告信息;在手機游戲中,我們可以將玩家在游戲里使用的物品做成隱性廣告出現在游戲中,還可以在等待新游戲開始的空閑時間播放廣告;而手機廣告與手機無線搜索的整合則可以借助網絡搜索的運作模式,將作廣告的商品/服務信息放在搜索結果的前面位置;當我們用手機進行視頻/音頻下載時,可以在下載頁面或等待空當插播廣告??傊謾C媒體是一種融合性非常強的媒體,它具備了傳統(tǒng)大眾媒體的很多特點,所以我們完全可以把在大眾媒體上運作廣告的模式借用于手機媒體中,再根據其自身獨有的特點創(chuàng)造出新的適合手機媒體的廣告運作模式。
  但有幾點值得注意:
  所作廣告的產品或服務應與其捆綁的增值業(yè)務有一定的關聯(lián)性;
  在選擇增值業(yè)務時,要考慮這種增值業(yè)務與產品或服務的目標受眾的相關性。增值業(yè)務必須是目標用戶感興趣并且經常使用的;
  在廣告制作上,要與增值業(yè)務盡量完美結合,與增值業(yè)務的整體風格相統(tǒng)一;
  手機廣告與增值業(yè)務整合播放時,絕不可以影響用戶對增值業(yè)務的使用。畢竟,廣告只是借助增值業(yè)務這個平臺,萬不可“喧賓奪主”。
  以上三點在手機媒體上進行廣告有效傳播的必要條件都是從信息傳入角度出發(fā)進行探討的。而按照傳播學領域相關理論的指導,我們知道,最有效的信息傳播模式是傳播信息與反饋信息都能有效進行的系統(tǒng)。只有信息傳入耳忽視信息反饋,這樣決不可能實現信息的有效傳播。因此,當我們討論過手機廣告?zhèn)魅虢o用戶時會產生的障礙以及相應對策后,我們有必要對手機廣告在信息反饋方面可能存在的問題也進行一下分析。
  4、 利用手機媒體互動性強的特點,與用戶進行有效溝通
  傳統(tǒng)媒體上所投放的廣告,其效果不盡如人意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這種傳統(tǒng)的單向傳播廣告的形式不能與用戶進行有效的溝通。對媒介參與程度越來越高的消費者早已對古老的填鴨式傳播深感不滿。而互動性極強的手機媒體卻可以改變這種窘境。用戶完全可以選擇是否接受、收看廣告、收看什么樣的廣告,甚至還可以選擇收看廣告的時間、地點、形式、頻率等,并通過手機強大的輸入與傳輸信息能力將信息傳播給移動通信運營商或廣告主。表面上看,用戶參與與權利的增強對廣告主而言相當不利,但實際上,用戶掌控媒體能力的強大對信息的有效傳播及其產生理想的作用效果都是極有幫助的。我們完全可以通過了解用戶更喜歡什么樣的廣告信息來對傳播內容與形式進行調整,至到達到用戶喜歡為止。Heeter提出了影響廣告互動性的六個因素:
  選擇性(alternative choices):消費者對廣告主提供的廣告信息選擇程度的高低。選擇性越強,廣告的互動性越強;
  添加信息的便利性(convenience of adding information):消費者能夠很方便的在廣告中添加自己需要的信息,從而實現廣告的定制,實現與廣告主的互動。添加信息的便利性越強,廣告的互動性也就越強;
  使用者的努力(efforts of users):使用者自身的上網動機。使用者動機越明確,其尋找信息的努力就越大,廣告的互動性也就越強;人際溝通(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廣告中是否能夠實現消費者之間以及消費者和廣告主之間實時的信息交流。人際溝通越方便,消費者與廣告主之間的互動性也就越強;
  反應能力(availability of responsiveness):廣告主對消費者的反應能力。廣告主對消費者的反應能力越強,廣告的互動性也就越強;
  監(jiān)測的能力(capacity of monitoring):廣告主對消費者瀏覽行為的監(jiān)測能力。廣告主通過監(jiān)測消費者瀏覽廣告的行為進而不斷改變廣告的內容和形式,以不斷適合消費者的需求。監(jiān)測能力越強,廣告的互動性就越強。
  這六個影響廣告互動性的因素為我們提供了與用戶進行互動溝通的標準與依據,而且現在的技術已經完全可以滿足我們對互動的一切設想,因此,符合這六因素的信息將幫助我們實現與用戶的互動溝通。我們應該充分利用手機媒體得天獨厚的技術優(yōu)勢與用戶進行互動與溝通,在創(chuàng)作廣告時,要有更多的互動設計。
  針對互動廣告對選擇性的要求,我們可以在廣告中加入與商品服務信息相關的鏈接,讓用戶通過選擇性點擊鏈接輕而易舉的進入相關網站,獲得更多信息,這樣可以極大增強用戶的選擇性。尤其對那些高介入度的商品服務信息,應該更重視其選擇性鏈接的設計??铺乩諏⒏呓槿攵鹊南M行為定義為“那些較為復雜和花錢多的購買行為”,比如:住房、汽車、電子產品等等。因為高介入度商品服務要求用戶花大量的金錢與精力,所以用戶對這類信息的選擇會格外慎重,關注度也會非常高。與此同時,由于用戶對這類商品服務的了解程度一般來講都比較低,所以,用戶大多會找商品服務提供商尋求信息幫助,他們渴望與廣告主進行大量信息交流溝通,以便掌握更多的信息。這就要求廣告公司或移動通信運營商在制作與發(fā)布這類高介入度的手機廣告信息時,要盡可能充分的鏈接與商品服務信息相關的網站,提供用戶與廣告主進行溝通的平臺;
  為滿足添加信息的便利性,我們可以在廣告中加入可輸入文字的鏈接,并采取一些獎勵措施(如為填寫反饋信息的用戶贈送小禮品)吸引、鼓勵用戶將自己的想法或自己需求的信息輸入到手機上并通過網絡傳送給移動通信運營商,從而實現廣告的定制,實現與廣告主的互動;
  使用者的努力對廣告信息互動性的影響也是巨大的,所以我們還要善于發(fā)掘他們的興趣點,比如:移動通信運營商可以定期向用戶發(fā)布一些信息,詢問用戶近期都有哪些興趣與需求并采取一些激勵辦法(如贈送小禮品)鼓勵用戶將自己的想法傳輸給移動通信運營商,這樣有利于移動通信運營商時時性的了解用戶的動機,從而調整廣告信息的方向;
  而在人際溝通方面,移動通信運營商要與用戶成為朋友、親人,比如:移動通信運營商可以根據自己掌握的用戶個人信息,在用戶生日、結婚紀念日這樣特殊的日子里向用戶發(fā)送問候信息,也可以在各種節(jié)日里為用戶送去祝福信息,移動通信運營商甚至可以在天氣變化明顯的時候向用戶發(fā)送“多添衣物、注意天氣變化”的溫情提示,像這樣的問候信息中最好能有支持用戶回饋信息的鏈接,讓用戶把自己的感想回傳給移動通信運營商,這樣可以達到更好的反饋效果;要維護用戶的權利,比如:移動通信運營商可以定期向用戶發(fā)布一些信息,詢問用戶近期對服務的不滿之處并鼓勵用戶將自己的想法傳輸給移動通信運營商;移動通信運營商還可以將當今盛行的“社區(qū)”模式引入廣告信息的傳播中,為用戶提供“聊天室”、“論壇”或“群落”,讓用戶暢所欲言、各抒己見、相互交流;
  針對廣告主反應能力與監(jiān)測的能力對互動廣告的影響,移動通信運營商可以成為為廣告主提供用戶動態(tài)信息的助手與輔助,它完全可以通過以上的這幾種形式全面掌握用戶信息的動態(tài),然后再將這些鮮活的信息提供給廣告主,以便廣告主進而不斷改變廣告的內容和形式,以不斷適合消費者的需求。
  只有讓用戶更多、更深、更積極的參與到廣告中,才能實現手機廣告的信息有效反饋。
  結束語:
  技術支持下的手機作為一種全新的媒介,正借助著自身特有的強大優(yōu)勢悄然興起。作為跨越通信產業(yè)與傳媒產業(yè)兩大領域的手機媒介,它的出現必將創(chuàng)造一個新的時代,而如何讓廣告在這個新時代繼續(xù)蓬勃的發(fā)展,必將成為每一個廣告人探究的問題。相信當廣告主、移動通信運營商、內容提供商(CP Content Provider)/服務提供商(SP Service Provider)、廣告公司等幾方滿足了技術、用戶、內容形式等條件后,手機媒體廣告信息的有效傳播也必將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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