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因要到外地喝喜酒,黃某從朋友梁某處借車出行,順帶捎上同去喝喜酒的友人盧某、吳某。途中,因遇爆胎意外致車輛失控并撞上路邊排水溝擋土墻。盧某、吳某當即被甩出車外,盧某當場死亡?,F(xiàn)盧某的家屬將黃某與車輛所有人梁某、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對盧某的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那么,對搭車人盧某的死亡,到底應該由誰承擔責任呢?
因為黃某具有駕駛資格,因此,車輛所有人梁某將車輛交給黃先生駕駛并沒有過錯,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賠償?shù)膶ο鬄榈谌?,事故發(fā)生前,盧某屬于小型客車的車上人員。事故發(fā)生后,雖盧某系被甩出車外后死亡,但盧某并非被事故車輛撞擊或碾壓致死,故盧某不能由車上人員“轉(zhuǎn)化”為第三者,即盧某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第三者”。故此事故中,承保涉事車輛保險的保險公司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交強險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遭受人員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如果想對車上乘坐人員因交通事故發(fā)生意外受傷投保的話,可以選擇在商業(yè)險里的車上人員責任險,一般限額一萬元,保費在三四十元左右。
由于本次事故屬于交通意外事故,而且盧某和黃某都是為了喝喜酒而共同出行,盧某系免費乘坐,黃先生并沒有因其駕駛行為獲得利益,屬于好意同乘。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的規(guī)定,對盧某的死亡,黃某分擔10%的賠償責任比較適當,其余90%的損失則應由盧某家屬自行承擔。
【特別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