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nèi)用人單位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要注意什么 |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nèi)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之一。如果這個前提條件不成立,也沒有其他法定事由,用人單位無權在試用期內(nèi)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nèi)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勞動者,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要在法定解約時間內(nèi)即只能適用于試用期限之內(nèi),試用期滿或者試用期之外不能適用該項解除條件。 2、一定要有充分的解約理由。錄用條件因用工實際情況會具有很大差異,但無論何種錄用條件,都必須明確具體。實踐中確定錄用條件的方法很多,一般可以采用招聘廣告、崗位說明、入職登記表、勞動合同、規(guī)章制度、專門約定等,但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應當盡量采用書面形式確定錄用條件,并告知勞動者,以防發(fā)生勞動爭議時口說無憑。如果用人單位不能提供有效的證據(jù)來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3、解約程序要合法。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nèi)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并且以書面形式為宜。 作為用人單位,一定要慎重使用這一權限。如果一個用人單位沒有錄用條件,或者沒有合法的錄用條件,或者錄用條件不明確、無法作為解約適用條件,那么,用人單位最好就根本不使用這一權限來解除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在發(fā)生勞動爭議后幾乎官司必敗無疑。在使用這一權限時,一定要充分審查錄用條件和勞動者的情況,并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程序來解除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