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包括: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單位犯罪嫌疑人,單位成立的基本情況。
2、對犯罪預備的供述。包括:
(1)合同詐騙起意的時間;
(2)為詐騙所做的準備;
(3)擬用詐騙手段;
(4)作案后逃跑、毀滅罪證方式。
3、對犯罪過程的供述。包括:
(1)簽訂合同的事由、合同各方的聯(lián)系及商談過程(商談的時間、地點、人員)。
(2)合同的主要內容(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3)犯罪嫌疑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情況(①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②用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③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④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如何逃匿)。
(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的關系(之前有無合作關系、有無糾紛等)。
(5)被侵害人對詐騙行為的認識(①如何陷入錯誤認識;②是否自愿交付財物)。
(6)犯罪嫌疑人履行合同的能力及具體履行合同的情況(積極履行、不積極履行)。
(7)被騙財物的種類(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保證金等)及數(shù)額。
(8)犯罪嫌疑人獲取受害人給付的財物后的表現(xiàn)、財物去向(①逃匿、中斷與被害人的聯(lián)系;②揮霍財產;③利用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④隱匿財產拒不返還)。
(9)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的情況。
4、犯罪主觀情況。包括:
(1)犯罪嫌疑人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2)犯罪嫌疑人主觀上通過犯罪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牟利);
(3)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內心起因、思想活動(債務纏身、追逐享樂等)。
5、共同犯罪情況。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劃、聯(lián)絡、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對影響量刑的供述與辯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從重從輕情節(jié)的供述及辯解。
(二)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基本情況。
2、對被騙過程的陳述。包括:
(1)商談、簽訂合同的時間、地點、過程;
(2)對詐騙行為的認識(是否陷入錯誤認識、是否自愿交付財物);
(3)犯罪嫌疑人詐騙受害人財物的方式、手段;
(4)被騙財物的種類、數(shù)量;
(5)犯罪嫌疑人履約能力及履約情況;
(6)犯罪嫌疑人騙取財物后的行為表現(xiàn);
(7)造成損失的情況。
(三)證人證言
通過詢問現(xiàn)場證人及有關知情人,調查了解案件事實情節(jié)、被騙取財物、種類數(shù)量、犯罪嫌疑人履行合同的及簽訂合同后的行為表現(xiàn)等。
(四)物證、書證
1、物證。包括:
(1)被詐騙的財物、資金、財產性收益及照片;
(2)利用贓款所購買的物品(含不動產)及照片;
(3)作案工具(虛構單位、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印章,銀行信用卡等)及照片。
2、書證。包括:
(1)與案件有關的合同文本、補充協(xié)議、會議紀要(記錄)、往來傳真等;
(2)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虛假的產權證明等相關文件;
(3)假冒他人名義或字號證明;
(4)被騙貨物的出庫單、運輸單據等;
(5)被騙資金進出記錄、銀行流水賬及相關票據(支票、匯票、本票);
(6)犯罪嫌疑人的賬本、資金進出記錄、銀行流水賬等;
(7)關聯(lián)賬戶資金進出記錄。
(五)鑒定意見
包括:
(1)相關印章、票據、證明文件的文檢鑒定;
(2)被騙財產的估價鑒定等。
(六)勘查、辨認等形成的筆錄
1、現(xiàn)場勘查筆錄(被騙財產藏匿藏所)。包括:
(1)勘查時間、地點、現(xiàn)場概貌(空間、方位、大小及建筑布局);
(2)涉案財產具體位置、種類、分布情況;
(3)提取物品的名稱、數(shù)量、標記和特征。
2、辨認筆錄。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對被騙財產藏匿藏所、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2)受害人、證人辨認筆錄(對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七)視聽資料、電子證據
1、視聽資料。包括:
(1)監(jiān)控視頻資料(記載犯罪嫌疑人犯罪情況的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錄音資料);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現(xiàn)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視聽資料(合同各方商談合同過程的錄像資料)。
2、電子證據。包括犯罪嫌疑人與受害人網上交易及犯罪嫌疑人將所騙欠款消費、揮霍的交易記錄等。
(八)其他證據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前科劣跡材料及戶籍證明材料等。
2、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等。
3、單位犯罪嫌的身份材料,包括:
(1)企業(yè)法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工商注冊登記證明、法人單位性質證明、稅務登記證明、單位代碼等;
(2)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它直接責任人員在單位的任職、職責、權限等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