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襲擊中還有第四架飛機。那架飛機上曾經(jīng)有一個男子用手機與他地面上的妻子打過一個電話。那個男人的最后一句話是:“男乘客投票決定與歹徒搏斗。”飛機后來在匹茨堡附近墜落。歹徒與乘客同歸于盡。
對此,
我想起不久前關(guān)于見義勇為立法的動議,以及由此引發(fā)的激烈爭論。也許雙方的爭論到此可以有個較為明晰的答案了。我不反對立法保護見義勇為者,他們的義勇行為給社會帶來好處的同時,卻往往給自己家庭帶來了巨大創(chuàng)傷,理應(yīng)由社會來補嘗和安慰。但是對立法懲治見義不為卻應(yīng)該保持永遠的清醒和警惕,道理也很簡單:受害者面對施暴者時是弱者,此時的旁觀者或者見義勇為者面臨受害者時是強者,但當他們面對窮兇極惡的施暴者時同樣又成了弱者。我們在保護一部分人生命安全和權(quán)利的時候,不能犧牲另一部分人的生命安全和權(quán)利為代價。我們可以提倡見義勇為的社會美德,但是在任何場合都不能將這種正義行為用一種強制的手段加以實施。概而言之,社會的任何一種正義行為都不能通過強制來推行,因為強制本身就是一種惡,那樣做,既否定了別人自由選擇的權(quán)利也否定了別人自由選擇的能力。即使在危難關(guān)頭,一個人若要選擇挺身而出見義勇為,那也要視情形而定,他要看這樣做會不會危及他人的安全(比如和劫機分子搏斗可能導(dǎo)致飛機墜毀),他更無權(quán)以正義的名義強求他人也和他一樣,因為那樣做,是不顧別人的意愿把別人的生命和安全置于危險之中。任何人都無權(quán)這樣做。法律更不能這樣做。“法律首要的是保護人類的尊嚴,而不是淪落成‘合法’的犯罪。”
任何高尚的和正義的動機都要用高尚的和正義的手段來實施———這是危難關(guān)頭的民主投票給人類文明點燃的又一智慧深處永不熄滅的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