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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何锏目芍感浴豆珜O龍子?指物論》新解

[摘 要]公孫龍所謂“指”,通常釋為共相、觀念(概念)或意義,雖各有道理,卻存在兩個問題:一是,這些解釋很難表明“指”在《指物論》中的意思與在先秦的通義(用手具體指出某物)之間有何關(guān)聯(lián);另一則是,這些對“指”解釋也適合刻畫公孫龍所謂“實”,遂令“指”“實”之別不顯。結(jié)合文本思考,有理由認為公孫龍論“指”,是從手指的“具體指出”引申為事物的“可被具體指出”,并將“可被具體指出”看做經(jīng)驗對象的普遍性質(zhì),即事物的可指性。如此,就能看到“指”在指物篇的使用與其先秦日常用法的關(guān)聯(lián),也能由此呈現(xiàn)“指”“實”之別:“實”是規(guī)定事物內(nèi)容的經(jīng)驗性質(zhì)(如馬之色形、石之堅白),“指”則規(guī)定了事物內(nèi)容或經(jīng)驗性質(zhì)得以被把握的條件。故《指物論》強調(diào)事物皆有可指性(“物莫非指”),這正是以“名”謂“物”的前提(“天下無指物,無可以謂物”)。但“指”不同于“名”所表達的“實”(“物之各有名,不為指”),不可在經(jīng)驗上親知。故《指物論》又主張可指性本身沒有可指性(“指非指”),不能因為“指”是“物”的性質(zhì),就要求它能與事物一同在經(jīng)驗上被具體指出(“奚待于物而乃與為指”)。

[關(guān)鍵詞]指、實、物、可指性、公孫龍

要說中國哲學史上最晦澀難讀的文本,恐怕非《公孫龍子·指物論》莫屬。正如學術(shù)前輩葛瑞漢(A.C.Graham)所說:“對喜好解決難題的讀者來說,它或許是所有中國哲學作品中最令人著迷的一部。但是,還沒有兩個注者已對其解釋達成一致”(Graham, 2003, p.457),甚至“在早期中國哲學文獻中,沒有任何文件能有《指物論》那樣多的對立解釋”(Graham, 1990, p.210)。同樣,以研究中國邏輯著稱的赫梅萊夫斯基(J. Cheimelewski)也坦言:“關(guān)于《指物論》,尤其是它的關(guān)鍵術(shù)語‘指’,迄今沒有一個被普遍接受的詮釋”(Cheimelewski, p.187)?;仡檶W術(shù)史,可知二人所言非虛。不過在以往的各式理解中,將“指”界定為共相、觀念(概念)與意義,仍是被不少學者所接受,至今依然流行的觀點[1]。不用說,這些觀點各自都有相當?shù)暮侠硇?,也最能體現(xiàn)以西學資源重構(gòu)中國思想的積極努力。但即便如此,仍有兩個疑問值得關(guān)注:其一是,考慮到“指”在先秦除了表示手指,更多是表示具體指出某物的親知活動[2],則以《指物論》之“指”為共相、觀念(概念)或意義,是否與它的日常用法相隔太遠?其二是,即便可以用共相、觀念(概念)、意義來界定“指”,似乎同樣能拿來界定《公孫龍子》書的另一基本概念——“實”,而不少論者的確就是這樣看的[3]。那么,“指”、“實”之別何在呢?

圍繞以上疑問,本文嘗試說明:公孫龍論“指”乃是從動作上“具體指出”某物,引申為事物“可被具體指出”,并將“可被具體指出”看作經(jīng)驗對象的普遍性質(zhì),即事物的可指性。這就是《指物論》之“指”與其先秦日常用法的關(guān)聯(lián)所在。而公孫龍將“指”從動作引申為性質(zhì),可能出于和辯者、墨家與莊子學派論辯的意圖,但更是其學說從名實推進到指物的內(nèi)在要求,那就是以事物具有可指性,為其能被命名的基礎。因此“指”就可說是“實”之外對事物的另一種規(guī)定:“實”是規(guī)定事物內(nèi)容的經(jīng)驗性質(zhì)(如馬之色形、石之堅白),“指”則規(guī)定了事物內(nèi)容或經(jīng)驗性質(zhì)得以被把握的條件。故《指物論》強調(diào)事物皆有可指性(“物莫非指”),這正是以“名”謂“物”的前提(“天下無指物,無可以謂物”)。但“指”不同于“名”所表達的“實”(“物之各有名,不為指”),不可在經(jīng)驗上親知。故《指物論》又主張可指性本身沒有可指性(“指非指”),即不能因為“指”是“物”的性質(zhì),就要求后者被具體指出時,前者也能一同在經(jīng)驗上被指出(“奚待于物而乃與為指”)。然而,沒有作為經(jīng)驗性質(zhì)的“指”,這并不妨礙事物具有該性質(zhì)(“天下無指,物不可謂無指也”)。理解這一點,是破譯《指物論》的關(guān)鍵。

一、從動作到性質(zhì)——“指”的通義與新義

現(xiàn)在,就來具體闡述以上觀點。最先要說的是,認為《指物論》是在某種特殊含義上言“指”,這是合理的。正如世人說公孫龍“詭辭數(shù)萬以為法”(《法言·卷二》),其“詭辭”之“詭”,就是為了論辯取勝,以某個人們不熟悉、但未必不合理的特殊用法偷換語詞的日常用法。但“偷換”要成功,至少要求語詞的兩種用法間有可追溯的關(guān)聯(lián)。是故,要判斷某種關(guān)于“指”的解釋是否恰當,必須檢驗解釋者所認為的公孫龍的用法與“指”在先秦的日常用法即“具體指出”間,有無上述“可追溯的關(guān)聯(lián)”。而過去以共相、觀念(概念)、意義釋“指”,所以并不令人滿意,就在于一個表指出動作的詞,要能表示抽象實體(共相即形上實體,觀念或概念即精神實體,意義則為語義實體),恐非強引曲說而不可為。因之,不論怎樣理解《指物論》的“指”,至少應兼顧其在先秦的日常用法。

當然,強調(diào)“兼顧”并非要弱化“指”的兩種用法之別。事實上,差別不但有,而且很明顯。比如《指物論》說的“且指者,天下之所兼”,“兼”是公孫龍的常用術(shù)語,表示某種性質(zhì)被某些事物所兼有[4]。將“指”界定為“兼”,顯然不是就日常的指出動作來說,而應與性質(zhì)相關(guān)。那么最先要考慮的,就是如何將“指”的含義從表“表動作”引申到“表性質(zhì)”。應該說,這種引申是可能的,并且比傳統(tǒng)解釋從“表動作”到“表實體”(共相、觀念、意義)的引申更自然。那就是,可以先將“指”從“具體指出”某物的動作引申為某物“被具體指出”。再進一步,則能引申為任一事物“可被具體指出”。而“可被具體指出”,正可被看做一切經(jīng)驗對象的普遍性質(zhì),即事物在經(jīng)驗上的可指性。[5]因此,《指物論》以“指”為“天下之所兼”,就能解釋為以可指性是事物兼有的性質(zhì)。當然,這并不否認存在某物不能被指出的情況,但那只能歸因于認識上的限制,而非事物自身不可被指出,即只要是經(jīng)驗個體,就始終有可指性。

所以,用“可指性”解釋《指物論》中被用作性質(zhì)語詞的“指”,應該是能被設想的。而要說依據(jù),除了因為上舉“具體指出→被具體指出→可指性”的引申是可能的,更因為這種引申方式在先秦典籍中并不缺少相似案例,如:

雖小道,必有可觀者焉(《論語·子張》);國人皆曰可殺,然后察之,見可殺焉;然后殺之(《孟子·梁惠王下》);故視而可見者,形與色也;聽而可聞者,名與聲也。(《莊子·天道》);大可睹者,可得而量也;明可見者,可得而蔽也;聲可聞者,可得而調(diào)也;色可察者,可得而別也。(《淮南子·本經(jīng)訓》)

“可觀”“可見”“可睹”等,就是將“觀”“見”“睹”等動詞在被動義上引申為對象的性質(zhì)。設想公孫龍是將“指”在被動義上引申為對象的“可指”,也屬相同方式。這樣,就能理解《指物論》為何總是重復“物可謂指乎”、“物不可謂無指也”的問答,因為它真正要談的并非指出活動,而是對象“可指”這種性質(zhì)。那么,如果人們只知道“指”表動作的日常用法,不知其表性質(zhì)的特殊用法,就勢必陷入“詭辭”的陷阱。如《指物論》首句“物莫非指,而指非指”,單從日常用法看,既是主張事物被具體指出,又主張指出的活動不能有所指出,顯然是一個矛盾陳述。大概公孫龍的用意,就是要讓人們困惑。

而他最得意的,應該正是在“指”表動作的通義之外揭示其表性質(zhì)的新義,并由此對“物莫非指,而指非指”做出新的理解,即事物莫不可被具體指出,但“可被具體指出”這性質(zhì)本身不可被具體指出。說得更簡單些,就是事物莫不具有可指性,但可指性本身不具有可指性。這樣,一個原本矛盾的陳述就說得通了。而根據(jù)前引文例,也能構(gòu)造類似表達如[1]小道莫不可觀,但可觀(這性質(zhì)本身)并非可觀;[2]形色莫不可見,但可見(這性質(zhì)本身)并非可見;[3]聲名莫不可聞,但可聞(這性質(zhì)本身)并非可聞。此中原理,就是將及物動詞在被動義上引申為表性質(zhì),這僅是所及對象的性質(zhì),而非它自身的性質(zhì)。正如可看、可觸僅是堅白石的性質(zhì),但可看、可觸本身則不可看、不可觸。同樣,若將看、觸等認識活動都關(guān)聯(lián)到“指”范疇中,也能說物皆為可指,但可指本身不可指。當然,這樣說的前提是已經(jīng)將“指”從主體“具體指出”的動作引申為對象物有“可被具體指出”這種性質(zhì)(可指性)。而這,應該就是“指”在先秦的日常用法與在《指物論》中的特殊用法間“可追溯的關(guān)聯(lián)”。循此關(guān)聯(lián),不僅能說明《指物論》對“指”的引申(從表動作到表性質(zhì)),也能推測公孫龍做此引申的緣由。因為“指”雖是先秦學術(shù)的小眾話題,但在名辯思潮中卻很受重視。那么,公孫龍將“指”從主體動作引申為對象性質(zhì),就很可能與學派論辯有關(guān)。

首先是辯者與墨家。辯者主張“有指不至”(《列子·仲尼》)或“指不至,至不絕”(《莊子·天下篇》),是對事物能否在認識上被指出,抱有極大懷疑。但《列子·仲尼》將此懷疑言論當作“龍誑魏王”的話,恐怕有失公允。因為根據(jù)“指”的性質(zhì)義(可指性),辯者說的“不至”“不絕”都只能是認識上的局限使然,而非對象本身不可指出,故《指物論》所謂“物莫非指”、“非有非指”,正可看做對辯者的懷疑態(tài)度的批評。至于墨家,其立場要溫和的多,只要求將指物活動可以實施與不可實施的情形區(qū)分開。前者叫“有指于二而不可逃”(《墨子·經(jīng)下》),是說對象在場,如“堅白二也而在石”(《墨子·經(jīng)說下》),就能具體指出(“有指于二”)、沒有遺漏(“不可逃”)。反之,對象缺席則“所知而弗能指”(墨子·經(jīng)下》),如逃匿的臣仆“弗能指”,不可再造的失物“弗能指”(《墨子·經(jīng)說下》)。但墨家仍然只關(guān)注作為動作的“指”,故從《指物論》以“指”為性質(zhì)的觀點看,“弗能指”的判斷仍有問題。因為“逃臣”、“遺者”雖不在場,畢竟還是現(xiàn)實的“物”,所以仍是在認識上“弗能指”,而非對象本身沒有可指性。故公孫龍屢言“物不可謂無指也”,大概也是針對墨家,強調(diào)在“指”表性質(zhì)的意義上,不可謂事物本身“弗能指”,亦即凡物皆有可指性(“物莫非指”)。

再看道家?!肚f子·齊物論》有“以指喻指之非指,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的著名說法。雖不知此言與《指物論》的確切關(guān)聯(lián),但至少能肯定二者存在關(guān)聯(lián),尤其是,《指物論》主張事物有“指”(物皆有可指性)而“指”自身“非指”(可指性本身沒有可指性),這思路很像是《齊物論》說的“以指喻指之非指”??墒?,道家真正倡議的是“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故與《指物論》以“指”為中心的立場不同,強調(diào)以“非指”為中心。這大概正因為“道”的特征就是“非指”,如所謂“道昭而不道”(《莊子·齊物論》)、“夫道,……可傳而不可受,可得而不可見”(《莊子·大宗師》)。那么,“以非指喻”就能說是“以道觀之”(《莊子·秋水》)的另一表達,而“以指喻”則可類比于“以物觀之”(同上)。是故,說“以指喻……不若以非指喻”,其實就是強調(diào)“以道觀之”高于“以物觀之”。如果這正是莊子本人的主張,則《指物論》對“指”的討論就能看做一種回應,即不論怎樣強調(diào)“以非指喻”或“以道觀之”,正名者還是要“以指喻”或“以物觀之”,否則就談不上“凡物載名而來”(《管子·心術(shù)下》)的“名”。反過來,如果“不若”云云出于讀過《指物論》的莊子后學,則此說也能視為對公孫龍的批評。但即便如此,也并未否定《指物論》以“指”為事物性質(zhì)(可指性)的觀點,只是認為這還不夠,即僅看到“物”之有“指”,沒看到“道”之“非指”。應該說,以上兩種情況都有可能。但不論哪一種,《齊物論》以“道”(“非指”)為本與《指物論》以“物”(“指”)為本的立場之別是非常顯著的。

說到這里,前述第一個疑問就迎刃而解了。因為有理由相信,將“指”解釋為可指性,會比傳統(tǒng)的共相說、觀念(概念)說、意義說更利于把握將“指”從日常動作義引申到《指物論》特有之性質(zhì)義的線索,也更利于在諸子論“指”的大背景中審視公孫龍做此引申的原因。

二、從名實到指物——“指”、“實”之別

再看第二個疑問。以下將說明,以“指”為可指性,要比傳統(tǒng)解釋更適合呈現(xiàn)公孫龍學說中的“指”、“實”之別。如《指物論》所謂“天下無指者,生于物之各有名,不為指也”,有論者認為,這句話“證明‘指’與‘名’有相同的性質(zhì),即‘指’可以代替‘名’,起‘名’的作用,也就是說,‘名’是‘指’的一種”(李耽,第49)。但筆者認為,此語恰恰是在強調(diào)“名”與“指”不同,即人們認為“天下無指”,是因為(“生于”)通過事物的“名”(“物之各有名”),無法把握事物的“指”(“不為指”)。為什么呢?因為“夫名,實謂也”(《名實論》),“名”只表示“實”,如“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白馬論》)的顏色、形狀,即事物呈現(xiàn)的經(jīng)驗性質(zhì)。那么,不能通過“名”來把握“指”(“不為指”),就正在于“指”不是“實”,不是經(jīng)驗性質(zhì)。故《指物論》反復強調(diào)“指非指”,即以可指性(這性質(zhì)本身)不具有可指性,說明不能像具體指出事物的“實”那樣指出其“指”。而該篇所以難讀,很大程度上就因為既主張“指”是凡物兼有的性質(zhì),又要說該性質(zhì)不能在經(jīng)驗上具體指出。那么,關(guān)注“指”“實”之別,就要進一步思考公孫龍為何在可經(jīng)驗的“實”之外另立一非經(jīng)驗的“指”?亦即為何在名實外別論指物?

這當然有思想環(huán)境的原因,即前述先秦名辯思潮中指物問題本就淵源有自,而公孫龍論“指”,尤其是將“指”當作“物”的性質(zhì),應有與諸子論辯的意圖。但更重要的,則是通過以“指物”為“名實”奠基,來解決自身名實理論的困難。該理論在《名實論》有綱領性表述。首先是將“實”界定為充實于“物”,令事物具有內(nèi)容的東西(“物以物其所物而不過焉,實也”)。此前,說它們是經(jīng)驗性質(zhì),只是以公孫龍所論馬之色形或石之堅白為例?!睹麑嵳摗穭t有更充分的依據(jù),即強調(diào)“實”在“物”中有各自的“位”或位置(“實以實其所實,焉,位也”),那當然就是有確定呈現(xiàn)、可由感官辨識的諸經(jīng)驗性質(zhì)。因此,進一步講名實相應,就是使“名”與色、形等在“物”中“位其所位”(即有確定呈現(xiàn))的“實”對應。這包括兩個規(guī)定:一是“非則不謂”,即不能以“名”稱謂與其“實”占“位”不同的“實”。如《白馬論》強調(diào)“命色者非命形也”,即色形二“實”在馬中占“位”不同,所以色名就不能稱謂形名稱謂的東西;另一是“不在則不謂”,即某“名”所對應的“實”,如果并非在事物中“位其所位”,而是“出其所位”(即沒有確定呈現(xiàn)),也不能以該“名”稱謂。如“白”所命之“實”不在馬中占“位”,即“使馬無色”或馬色非白時,就不能以“白”謂馬,故說“白者不定所白,忘之可也”(《白馬論》)。按這兩項規(guī)定,可知名實相應乃是一一嚴格對應,即“彼()”唯獨稱謂“物”中占“位”呈現(xiàn)的“彼()”,“此()”唯獨稱謂“物”中占“位”呈現(xiàn)的“此()”,是謂“其名正,則唯乎其彼此焉”。

《名實論》的這個正名原則,雖于《白馬論》中有顯著運用,但在《堅白論》中卻難以貫徹,因為該篇對“離”的討論,恰表明某“實”(如堅或白)在某“物”(如石)占“位”,這并非必然,而是也存在離而自藏、不駐于物的可能,這就會出現(xiàn)有名無實的狀況,更何談名實相應?,F(xiàn)在,就來具體看看《堅白論》的論述。該篇為主客對辯體,主方申論離堅白,即以堅白石之堅硬、白色能夠與石相“離”而退藏于密??头絼t反對說:“其白也,其堅也,而石必得以相盈?!瓐园子蛴谑?,惡乎離?”這既是在事實層面,以堅白石實際有堅有白(“堅白域于石”),反對離堅白;更是在模態(tài)層面,以堅白石必然有堅有白(“其白也,其堅也,而石必得以相盈”),反對離堅白。而論主所謂“離”,其實只針對后者,即主張堅白能與石相“離”,這并非否認堅白石在事實上有堅有白,而是否認將此事實看做必然。因此,論主對客方提出兩點反駁:第一,是堅硬、白色是所有堅物、白物共有的性質(zhì)(“兼”),并不限定在某些事物上(“不定其所白”、“不定其所堅”)。既如此,所舉堅白事物中不必然包括石頭(“惡乎其石”);第二、堅、白不但可能脫離石頭,更可能脫離任何事物而有獨立存在(“未與[]為堅”、“不白物而白焉”),但這樣的堅、白并不在經(jīng)驗界顯現(xiàn)(“天下未有”),只能“自藏”在抽象領域:那里還有其它獨立存在的性質(zhì)(“黃黑與之然”),卻沒有作為具體個體的石頭(“石其無有”),又枉論堅白石(“惡取堅白石乎”)?

總的說來,以上反駁可以成立。因為從模態(tài)的角度看,“堅白石有堅有白”為真,但“堅白石必然有堅有白”則非真,因為總能設想某種反事實狀態(tài),是叫做“堅白石”的東西并不堅硬或并非白色。故上舉主方的反駁,正可看做對相關(guān)反事實狀態(tài)的設想。其目的,正是表明在“必”的模態(tài)層面,可以說“堅必堅”、“白者必白”(《堅白論》),卻不能說堅白“石必得以相盈”。換言之,對“離”的強調(diào),是通過指出堅白二“實”不僅是與物的性質(zhì),也能是離物的獨體,表明堅白石有非堅或非白的可能。[6]可問題是,承認這種可能,就會給踐行《名實論》“唯乎其彼此焉”的正名原則造成困難。因為只要某“實”不必然在“物”(如堅白并非必然在石),也能與“物”相“離”或“出其所位”,就談不上名實相應。那么反過來說,要保證名實相應是一項有意義的要求,當然必須說明“實”在“物”中“位其所位”,有所呈現(xiàn)的原因。并且,這原因顯然在“物”而不在“實”,因為堅、白既能“離”石“自藏”,成為抽象領域的獨體,則其著顯于石,成為“石之白”、“石之堅”,就絕非自身使然。所以,必定是“物”具有某種特性,才能令“實”的呈現(xiàn)成為可能。而這特性,就是《指物論》之“指”。正如說“天下無指物,無可以謂物”[7],即強調(diào)只有斷定“物”是具有可指性的物(“指物”),才能以“名”去稱謂它(“謂物”),也就是去稱謂其中占“位”呈現(xiàn)的“實”。可見在公孫龍那里,對“指物”的討論正是要為“名實”奠基。故《指物論》無一處言“實”,這正因為“實”的問題(即某因何成為“在物之實而能被稱謂的問題)必須以“指”說明。不把“指”講清楚,就無以論“實”,更無以“正名實”。

所以,公孫龍在“名實”之外別論“指物”,是其學說邏輯的必然走向。由此,也就能對前舉第二個疑問做出回答。那就是,以“指”為可指性,最能表明“指”“實”有別。區(qū)分的關(guān)鍵,正在于“物”之有“指”不同于有“實”,不是具有某種經(jīng)驗性質(zhì),故不能在經(jīng)驗上具體指出(“指非指”)。但一般而言,人們說事物有某性質(zhì),總是已在經(jīng)驗上指出了它,現(xiàn)在認為“指”是“物”的性質(zhì),卻又不能具體指出,這的確令人疑惑。故《指物論》說“非指者,天下無指,而物可謂指乎?”[8]就是在模擬上述質(zhì)疑,即事物的可指性不能在經(jīng)驗上具體指出(“非指者”),經(jīng)驗界就沒有這種性質(zhì)(“天下無指”),如何能說事物是有可指性的呢(“物可謂指乎”)?類似的質(zhì)疑,《指物論》也表述為“指也者,天下之所無;物也者,天下之所有,以天下之所有為天下之所無,未可”,即以“物”為經(jīng)驗實在,“指”非經(jīng)驗項目(即不作為經(jīng)驗性質(zhì)存在),則認為“物”有“指”,就是讓存在者具備不存在的特征,故說“物不可謂指也”。然而,公孫龍斷定事物有“指”,本就不是在具有某種經(jīng)驗性質(zhì)的意義上來說的,正如“天下無指者,物不可謂無指也。不可謂無指者,非有非指也。非有非指者,物莫非指也?!本褪菑娬{(diào),沒有作為經(jīng)驗性質(zhì)的“指”(“天下無指”),這并不足以否定事物有“指”(“物不可謂無指也”),因為斷定可指性是物的性質(zhì),其依據(jù)是沒有不能被指出的物(“非有非指者”),凡物皆可被具體指出(“物莫非指”)。

如此看來,“指”作為“物”的性質(zhì),與“實”或經(jīng)驗性質(zhì)的根本差異就在于它并不對具體認識活動負責,而是用于說明事物為何能被認識(“有指”或具有可指性)。故“物莫非指”絕不意味事物皆已在認識上被具體指出,而是強調(diào)沒有本性上不可被具體指出的物,即凡物皆因其本性而有可指性。那么,雖然《名實論》的“實”是對“物”之內(nèi)容的規(guī)定,但“指”卻是另一種規(guī)定,不是規(guī)定事物呈現(xiàn)了哪些經(jīng)驗特征,而是規(guī)定了諸經(jīng)驗特征得以呈現(xiàn)于物的條件。因此,對事物有可指性的肯定,不可能像對“實”的把握那樣訴諸經(jīng)驗,更沒理由認為事物被具體指出時,其可指性這種性質(zhì)也能一道被指出,故《指物論》篇尾明言“指固自為非指,奚待于物而乃與為指”。這就像弗雷格(1998年,70)強調(diào)的,“三角形”這個概念描述了事物有三角的性質(zhì),而非這概念本身有三角的性質(zhì)。同樣,指概念描述的是事物的性質(zhì),而非其自身也有該性質(zhì)。是以,《指物論》斷定“物莫非指”時,也必定要主張“指非指”,即可指性自身不具有可指性。

以上提出了一個關(guān)于《指物論》的新解讀,但絕不是要否定傳統(tǒng)觀點,而是致力以競爭性解釋拓展經(jīng)典研究的地平線。現(xiàn)在,既然能將公孫龍所謂“指”與其先秦的日常用法溝通起來,并能與他的另一核心術(shù)語“實”區(qū)別開,就有理由相信用“可指性”釋“指”,是破譯《指物論》謎題的可行方案之一。

附《指物論》譯文:

P1:事物莫不具有可指性(物莫非指),但可指性自身不具有可指性(而指非指)。

P2:如果經(jīng)驗界沒有具備可指性的物(天下無指物),就根本不能去稱謂它們(物無可以謂物)。但說可指性不是可被具體指出的(非指者),它就不在經(jīng)驗界存在(天下無指),又怎能說物是有可指性的呢(而物可謂指乎)?

P3:的確,這種性質(zhì)是經(jīng)驗界沒有的(指也者,天下之所無也),物則是經(jīng)驗界實存的(物也者,天下之所有也)。認為經(jīng)驗界實存的東西有經(jīng)驗界沒有的性質(zhì)(以天下之所有,為天下之所無),這不可以(未可),所以只能認為經(jīng)驗界沒有可指性(天下無指),物也不能說是有可指性的(物不可謂指也)。

P4:但所謂物不具有可指性(不可謂指者),理由只是此一性質(zhì)不可被具體指出(非指也)。但不可被指出(非指者),物卻莫不能被具體指出(物莫非指也)。也就是說,即便主張經(jīng)驗界沒有可指性且物也沒有此種性質(zhì)(天下無指而物不可謂指者),仍要承認沒有不能被具體指出的物(非有非指也)。而只要承認沒有不能被具體指出的物(非有非指者),就等于已經(jīng)承認了事物莫不具有可指性(物莫非指也)。只是凡物都有可指性(物莫非指),這性質(zhì)本身卻沒有可指性(而指非指也)。

P5:人們認為可指性不存在(天下無指),只是因為事物的名稱(生于物之各有名)表達的主要是可被經(jīng)驗的性質(zhì),[如馬之色形、石之堅白,都是在事物中占位呈現(xiàn)的“實”],而非不可經(jīng)驗的可指性(不為指也),所以,將不是可指性的經(jīng)驗性質(zhì)說成是可指性(以有不為指之無不為指),就不可以(未可)。

P6:可指性是事物兼有的性質(zhì)(且指者,天下之所兼)。雖然這種性質(zhì)并不作為可經(jīng)驗的性質(zhì)存在(天下無指者),卻不能說物沒有這種性質(zhì)(物不可謂無指也)。所以不能說物沒有可指性(不可謂無指者),因為沒有不能被具體指出的物(非有非指也)。沒有不能被具體指出的物(非有非指者),就是凡物皆有可指性(物莫非指)。

P7:當然,僅對可指性本身來說(),也不存在“不具有可指性”的問題(非非指也)。只有加予物的可指性(指與物),才能說是不具有可指性的(非指也)。這是因為,假使世上沒有作為物之性質(zhì)的可指性(使天下無物指),誰能斷言可指性不可被指出(誰非指)?假使世上沒有物(天下無物),誰又能去談論物的可指性(誰徑謂指)?假使世上只有可指性卻沒有物(天下有指無物指),誰還能斷言這性質(zhì)不具有可指性(誰徑謂非指)?誰又能斷言物無不具可指性(徑謂無物非指)?

P8:明確了這些,就應當承認事物的可指性自身固不具有可指性(且夫指固自為非指),豈能因為它是物的性質(zhì)就認為它能與物一同在經(jīng)驗上被具體指出(奚待于物而乃與為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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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友蘭,2000年:《中國哲學史》(上),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

馮耀明,2000年:《公孫龍子》,東大圖書公司。

古籍:《論語》、《禮記》、《孟子》、《莊子》、《列子》、《墨子》、《公孫龍子》、《荀子》、《淮南子》、《法言》

郭沫若,1996年,《十批判書》,東方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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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適,1999年:《先秦名學史》,安徽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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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mielewski,J., 2009, Language and Logic in Ancient China, ed. by Marek Mejor, Komitet Nauk Orientalistycznyche Press.

(作者單位:中山大學哲學系)

[]歷來論者對《指物論》之“指”的解釋如“代名詞”(金受申,第22頁)、“指定”(王琯,第48頁)、“標記”(胡適,第151頁)、“屬性”(沈有鼎,第265頁)、“共相”(馮友蘭,第158頁)、“觀念”(杜國庠,第95頁)、“意識和思維”(龐樸,第20頁)、“意義”(Graham, 1990, p.125;勞思光,第290頁)、“類”(Chmielewski, p.187)、“概念”(陳癸淼,第43頁)、“抽象項目”(馮耀明,第85頁)、“指稱”(曾祥云,1999年)等。這其中,共相說、觀念(概念)說、意義說最為流行,下文主要圍繞這三種解釋來談。

[]如《論語·八佾》的“指其掌”,《禮記·大學》的“十目所視,十手所指”,《莊子·則陽》的“今指馬之百體而不得馬”,這些“指”都是手指具體指出的意思。此外,見諸《墨子·經(jīng)下》、《莊子·齊物論》、《莊子·天下篇》及《列子·仲尼》的“指”,也都表示具體指出某物,并與公孫龍論“指”有關(guān)(詳見后文)。當然,“指”在先秦也有較為抽象的意思,如《孟子·告子下》的“愿聞其指”、《孟子·盡心下》的“言近而指遠”之“指”,即表意旨;又,《荀子·正名》的“制名以指實”、“名足以指實”的“指”,則表“名”的指稱。但這些都不是“指”字最主要的意思。尤其就“指”之“指稱”義來說,雖然葛瑞漢早就主張《指物論》之“指”應被“理解為以名指出,與英文的‘meaning’內(nèi)涵相近”(Graham, 2003, p.210),且也有論者嘗試以“指稱”釋“指”(參見曾祥云,1999年),但實際上,至少到后期墨家,描述“指稱”這種語義作用的術(shù)語還是“舉”,如《墨子·經(jīng)上》之“舉,擬實也”、《墨子·小取》之“以名舉實”;至于“指”,仍主要是指出某物的親知活動。因此對公孫龍來說,以“指”刻畫“名”的語義作用,恐怕正如赫梅萊夫斯基所說,仍然是“太復雜而難以被設想的”(Chmielewski, p.185)。

[]如馮友蘭說:“公孫龍以指物對舉,可知其所謂指,即名之所指之共相也”(馮友蘭,第157頁),實際是以“指”與(“名之所指”的)“實”皆為“共相”。但馮耀明認為,馮友蘭以公孫龍之“復名”(如“白馬”、“黃馬”)指涉“共相”的觀點是缺乏根據(jù)的,只有單名(rigidly designators),如“白”“馬”“堅”“白”等,才“指涉一些抽象的項目和普遍者”(參見馮耀明,第85頁、第142頁、第169頁)。又,杜國庠說:“公孫龍所謂‘實’,是由他所謂‘指’而來的,而‘指’是觀念的東西,因而他所謂‘實’,也不能不是觀念的”(杜國庠,第103頁),是以“指”“實”皆為“觀念”。而郭沫若所謂“指……相當于現(xiàn)今所說的觀念,或者共相……‘指’即是‘實’”(郭沫若,第288頁),則是對共相說與觀念說的綜合。再有,勞思光主張“所謂‘指’,即表意義”,又認為“‘實’指每一物所以為此物的屬性或意義”(勞思光,第290頁),是以“指”“實”皆為“意義”。

[]如《堅白論》以堅白“不定者,兼”,又以“堅未與石為堅,而物兼”。《指物論》的“且指者,天下之所兼”,亦就“指”作為普遍性質(zhì)來說。有論者主張“兼”為“無”之誤,大概僅適合文中“兼不為指”一句,于此句則難以成立。況且兩個“兼”字相隔不遠,第一個是訛誤,第二個還是訛誤,未免太巧合了。

[]我們認為,無論古代人還是現(xiàn)代人,除了能親歷某物“被具體指出”的場合,也能在其中陳述相關(guān)的場合句如:

[1] 這白馬可被具體指出。

[2] 這堅白石可被具體指出。

而從[1]、[2]中摳掉名字(“這白馬”、“這堅白石”),就能得到一個語義片段

F_:_可被具體指出

若將其它個體名填入空位,又能產(chǎn)生新句子如

[3]Fa:a可被具體指出。

[4]Fb:b可被具體指出。

[5]Fc:c可被具體指出。

并能設想,只要填入空位的名字命名了現(xiàn)實的個體,由此產(chǎn)生的句子就總是真的,因而就有量化陳述:

(?x)Fx:對任一x來說,x可被具體指出。

正是在此意義上,“可被具體指出”就能被視為個體對象的普遍性質(zhì)。如弗雷格(2006年,第120頁、第89頁)所說:“邏輯的基本關(guān)系是一個對象處于一個概念之下”,而“有一個對象處于其下的概念為這個對象的性質(zhì)”。那么,句子Fa、Fb、Fc……或(?x)Fx中,概念詞所表示的概念F(可被具體指出)就是“處于其下”的個體對象的性質(zhì),本文稱之為事物的“可被具體指出性”或簡稱為“可指性”。這說明,將“具體指出”變?yōu)椤氨痪唧w指出”,進而引申到事物“可被具體指出”這種普遍性質(zhì),就是從“指”字表動作的日常義過渡到表性質(zhì)的特殊義的一種可能方式。因而,“指”之二義的關(guān)聯(lián)就能被描述為:“具體指出→被具體指出→可指性”。

[]從《堅白論》開篇來看,公孫龍似乎并沒有主張“可能地,堅白石不具有堅硬和白色”。因為主論“堅白石”非“三”為“二”,理由為“視不得其所堅,而得其所白者,無堅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堅。得其堅也,無白也”,意謂堅白石對單一感官而言——在任何時間和任何情況下——都是“其舉也二”的。而客方的答辯是:A堅白石對單一感官“其舉也二”,乃是感覺官能不可替代的結(jié)果,所謂“目不能堅,手不能白……其異任也,其無以代也”。B我們不能由感覺官能的“異任”、“無以代”來推論堅白石“無堅”、“無白”,因此說“不可謂無堅也,不可謂無白也”。這至少因為堅白石在事實上是既堅硬且白色的,此即“堅白域于石”。C既然“天下無白,不可以視石。天下無堅,不可以謂石”,那么堅白石就必然是堅硬和白色的,此即“石必得以相盈”。我們注意到,A是客方最直接針對主方“其舉也二”論的反駁。而B與C的提出,則表明客方認為,主論“其舉也二”不僅是一個認識論的主張,更是要從認識去推論存有。因此,B項給出了一個事實判斷p:“堅白石是堅硬和白色的”,c項則給出了一個模態(tài)判斷□p:“堅白石必然是堅硬和白色的”。那么,論主要回應客方的觀點,應當怎樣呢?首先,A幾乎不可否定,正如《堅白論》主方并未對感官“無以代”的斷言提出反對,并且末尾還將這種“無以代”擴展到“火”、“錘”之上;其次,B也很難否定。論主雖說堅白石對感官的呈現(xiàn)——向來總是——“其舉也二”的,但并沒有說堅白石本身——向來總是——堅石或白石。既然堅白石在事實上是堅硬和白色的,或者說,堅白石在“天下”是堅硬和白色的,則公孫龍顯然不太可能去否定這個明見的事實。因此,如果客方斷言了p,則主方不太可能提出~p。而客方似乎的確斷言了p(“天下無白……,天下無堅……”),這一來,主方要駁斥他的論點,就只能從C項入手,去反對堅白之于石“必得以相盈”的主張。因此,公孫龍真正核心的觀點乃是在《堅白論》“堅未與石為堅,而物兼,未與(物)為堅,而堅必堅。其不堅石、物而堅,天下未有若堅,而堅藏?!坠滩荒茏园祝瑦耗馨资锖??若白者必白,則不白物而白焉。黃黑與之然,石其無有,惡取堅白石乎”一段文字中才提出的。而這段文字的核心精神就是說明,只有堅性、白性本身才能說是“必堅”、“必白”的,對堅白石則不能說“必堅”、“必白”。所以,一旦斷定對~□p,那么主方就有責任舉出堅白石非堅、非白的可能世界——也就是舉出p的反事實狀態(tài)◇~p(可能的,堅白石不具有堅硬或白色)。筆者認為,這才是《堅白論》主方真正駁斥客方的地方。

[]此語以往斷作“天下無指,物無可以謂物”,馮耀明已闡明其問題(參見馮耀明,第93頁),其說可從。

[]這句話原為“非指者天下而物可謂指乎”,以往論者作三種處理:(1)斷作“非指者天下,而物可謂指乎?”并以“天下”作動詞,表“充滿天下”(龐樸,第21頁);(2)斷作“非指者,天下無﹝而﹞物,可謂指乎?”以“而”為“無”字之誤(參見俞樾,第30頁);(3)斷作“非指者,天下而物,可謂指乎?”以“而”字無誤,表“是”(馮耀明,第93頁)或“之”(陳癸淼,第49頁)。筆者以為,這三種斷法都有可商榷之余地。第一種“天下”二字上讀,意思牽強且于文獻無征;第二種、第三種以“而物”二字上讀則不妥,因為下文從未有“天下而物”的表達,且屢言“而物不可謂指”,正是對本句“而物可謂指乎”的回答,則“而物”應下讀。又參照下文“天下無指,而物不可謂指也”,本句“天下”與“而物”間應脫漏“無指”二字,補全則構(gòu)成完整問答,即提問“天下無指,而物可謂指乎”,答曰“天下無指,而物不可謂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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