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北京:“買兇宅索賠案”開庭
法庭上,原告李先生的代理人表示,李先生購買的房屋本身沒有質(zhì)量問題,但按照風俗習慣,房屋內(nèi)發(fā)生過重大刑事案件,屬于重大瑕疵。他們認為,尊重社會公德是履行合同的法定義務,而風俗習慣是社會公德的一部分,原告隱瞞真相,有悖公序良俗。
“這個房子里沒有發(fā)生過任何刑事案件。”法庭上,房主李某的代理人否認“兇殺案”之說。他表示,原告是因為房子買貴了才編出這么一個理由要求退房。由于原告多次去找被告鬧,被告無奈才應他的要求解除了合同。經(jīng)法官詢問,房主李某的愛人表示,這套房子賣給原告之前一直處于空置狀態(tài),而她肯定地稱:“沒有刑事案件!”
對此,李先生的代理人表示,就“兇殺案”一事李先生曾經(jīng)去花家地派出所核實過情況,鑒于被告否認此事,他們向法庭申請調(diào)取刑事卷宗。庭后,原告李先生的愛人告訴記者,她聽說,當時一個20多歲的男孩,身上纏著被單,被人從那間房子扔到了樓下。“我后來從派出所了解到,這件事大概發(fā)生在去年3月,天還冷的時候。”
對于“兇宅”這一存在于意識形態(tài)里的抽象概念,是否屬于具有法定告知義務的“瑕疵”呢?而這種“瑕疵”又能否成為買房人要求解除合同、甚至索要賠償?shù)囊罁?jù)呢?
就在去年8月,某網(wǎng)站論壇貼出一份“南京兇宅檔案”,召集網(wǎng)友登出了南京的百余家“兇宅”,大多數(shù)網(wǎng)友對此舉表示出了支持。有網(wǎng)友表示,即便房價壓得再低,他們也不會買這樣的房子。一位網(wǎng)友的留言更具代表性,他認為,大部分人都會對非正常死人的事有所忌諱,更何況是花了N多年血汗錢買的居所,買房者應該有知情權(quán)。
案例2:廣州:男子百萬買兇宅怒告中介
案例3:哈爾濱:不知情下買兇宅 得知真相退房難
去年,哈爾濱市人苑某通過中介看過一處二手別墅后,覺得該房地理位置與價格都比較合理,便與中介公司和該房所有人簽訂了一份三方購房協(xié)議,并按照協(xié)議內(nèi)容將第一筆款項打入賣房人指定的賬戶里。在苑某準備辦理房產(chǎn)過戶手續(xù)并將支付第二筆房款時,他偶然從別人那里得知這是一處“兇宅”。最初的房主的妻子被破門而入的歹徒殺死,其他家庭成員因此決定將房子低價賣出?,F(xiàn)在的賣房人也是事后得知真相后,將該房賣給了自己。苑某覺得自己受到了欺騙,找到中介公司要求停止合同的執(zhí)行,退回已經(jīng)支付的第一筆房款。中介公司聲明自己對此事并不知情,同時表示這種說法是封建迷信,不能以這樣的理由退房,苑某必須履行原購房合同。
苑某與中介公司幾經(jīng)商談都沒有結(jié)果,表示要將中介公司和賣房人告上法庭,要求除了退回購房款以外,還要對方支付自己的精神損失費等其他經(jīng)濟損失。
案例4:鄭州:買賣“兇宅”起糾紛
2007年12月中旬,家住河南省鄭州市的張女士,為在2008年春節(jié)前和相戀3年的男友共結(jié)連理,決定通過某房產(chǎn)中介公司購買一套精裝修的二手房。
某房產(chǎn)中介公司的業(yè)務員向張女士推薦了市民劉先生的一套面積約為90平方米的房屋,并陪同張女士實地察看了該房屋??捶亢蟮膹埮繉υ摲康拿娣e、戶型、樓層、朝向、裝修、價格等都比較滿意,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并辦結(jié)了該套房屋的交接和過戶手續(xù)。
2008年1月初,張女士在新買的房屋中籌備結(jié)婚事宜。但就在此時,樓下一位好心的大媽告訴張女士,這套房子是“兇宅”,前不久原房主的妻子就吊死在房間里。張女士聽后異常憤怒,遂以劉先生隱瞞真相為由,堅決要求其中止合同退還房款。但劉先生堅稱該房屋是從別人手中購買的,自己對原房主的妻子在房里吊死一事并不知情,故不愿意退還房款,雙方因此釀成糾紛。張女士只好將劉先生和某房產(chǎn)中介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自己和劉先生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判令劉先生返還購房款40萬元,并判令某房產(chǎn)中介公司和劉先生連帶賠償其精神損失1萬元。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同第一被告簽訂的購房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屬合法有效。原告將涉案房屋認定為“ 兇宅”是其主觀認識問題,且屬于封建迷信。劉先生雖未將原房主之妻在涉案房屋吊死一事告知原告,但這并不影響原告對涉案房屋的使用,也不存在違法等情形,故劉依法并無向原告返還購房款、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的義務;同時,原告也未能證明中介公司故意隱瞞重要事實(即在涉案房屋里曾發(fā)生過吊死人一事)的行為,故第二被告也沒有賠償原告所謂“經(jīng)濟損失 ”的義務。據(jù)此,一審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書下發(fā)后,原告張女士不服該判決,上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兇宅”雖不構(gòu)成人們對房屋本身進行物質(zhì)性使用的障礙,但會影響使用人的心理,客觀上會降低房屋對使用人的效用。劉既然知曉涉案房屋為“兇宅”,就應在出賣前告知上訴人,但其卻加以隱瞞,明顯違背了《民法通則》第7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規(guī)定,同時,“兇宅”對于涉案房屋而言顯然屬于重要事實。中介公司作為居間人,理應將其知曉的此類重要事實告知上訴人,但其為促成交易、賺取傭金卻蓄意隱瞞事實,顯然也與《合同法》第425條“居間人應當就有關(guān)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的規(guī)定相違背。
鑒于上訴人購買涉案房屋的目的及本案的其他實際情況,2009年3月,二審法院依據(jù)《民法通則》第7條,《合同法》第52條、第58和第425條的規(guī)定,作出了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依法確認張女士與劉先生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劉先生應于10日內(nèi)將40萬元購房款返還給張女士。
案例5:沈陽:女子購買兇宅法院判決退房
案例6:大慶:屋里曾發(fā)生殺人碎尸案 ?
2004年10月8日,家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的市民張萍委托大慶市某房產(chǎn)經(jīng)紀公司,讓其代為購房,并在同日交納了3100元的委托代理費。當日下午,這家公司為張萍聯(lián)系到了位于大慶市讓胡路區(qū)某小區(qū)的一處使用面積58平方米的房源,價錢和樓層都比較合理。張萍說,她買房最擔心的就是怕房子里死過人,尤其是非正常死亡的,然而房產(chǎn)經(jīng)紀公司工作人員向她保證絕對沒有這樣的事情。
10月9日,房產(chǎn)公司打電話約來了房主高重,并一起看了房。9日下午,她通過房產(chǎn)公司與高重簽訂了購房合同。11日,張萍一次性交齊了房款15.5萬元,并在同日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當13日張萍去打掃房屋時,一位知情人向她透露,在高重之前,這所房子的陽臺上曾吊死過一個女的,一直沒有人住。后來,高重用他家的小房換了這套住房,高重換到手后,也沒住人。
張萍說:“聽到這個消息,我當時震驚了,因為這件事無論是房產(chǎn)經(jīng)紀公司還是高重本人都沒有提起過,這屬于欺詐行為,花正常價格買一套吊死過人的住宅,一想起來就可怕。我為此事著急上火病倒了,并且總做噩夢。”
在她多次找房產(chǎn)經(jīng)紀公司和高重協(xié)調(diào)退房未果的情況下,她以售房時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屬欺詐行為,并且給她的身心帶來了很大傷害為由,一紙訴狀將高重和房產(chǎn)經(jīng)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銷房屋合同,高重無條件退房,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
案例7:遼寧:買到兇宅想退房 碰觸法律空白區(qū)
去年4月,張大姐在一個房交會上相中一套二手房。地點好,朝向好,樓層好,醫(yī)院、超市、菜市場都在附近。更讓張大姐滿意的是賣家李大爺?shù)膶捄瘢靠?0萬元,張大姐可以分兩次付。交房當天,張大姐付了10萬元,余下的錢在7月付清。
5月,張大姐對房屋進行了裝修,一家人歡歡喜喜搬進新買的住房。張大姐是個自來熟,很快就與樓上樓下的鄰居熟悉起來。“你怎么非要買這間房?。?”6月的一天晚上,出來散步的張大姐在小區(qū)院里碰到樓下的周大媽。 “咋的,這房不好嗎? ”張大姐有點不祥的感覺,在她的追問下,周大媽講了這間房的歷史。原來,這里住著一對夫妻,是李大爺?shù)膬鹤雍蛢合薄2恢驗槭裁?,兩人總是吵嘴。前年夏天,兩人暴打一場后,那男的離家出走了。過不長時間,那女的上吊死了。后來,這房子一直空著。
聽到這兒,張大姐頭都暈了:“這么大的事兒,老李頭怎么一個字都沒提呢?是不是故意騙我??? ”第二天一早,張大姐找到李大爺要求退房,還要求賠償裝修款。李大爺不答應退房,還催張大姐付清所欠的房款。兩個人為這事磨磨了好幾個月,也沒弄出個頭緒。
上周,萬般無奈的張大姐找到遼寧成功金盟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劉鈞。劉律師說服張大姐和李大爺協(xié)商解決此事。雖然可以坐下來談了,但兩個人的情緒依然對立。
張大姐認準老李頭隱瞞事實,騙她買房:“那房子出過事,吊死過人,就是‘兇宅’??!我聽說后,好幾宿都睡不好覺,犯忌諱。要知道是這樣,我就不買了。 ”
李大爺一個勁兒地叫屈:“我沒唬她,房子的朝向、大小、樓層,我都實事求是地說了。而且,我這房子產(chǎn)權(quán)沒爭議,質(zhì)量沒問題,沒有抵押也沒被查封,干凈利索??!就是出過那點事,已經(jīng)過去兩年了,又不影響住。 ”
雖然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都沒有“兇宅”這一說,可劉律師卻給兩個人講了一個法理,叫“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簡稱,說得通俗一點,就是行為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作為現(xiàn)代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我國《民法通則》將此表述為“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兇宅”雖然在法律上并不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但是老百姓很忌諱,這也應當算是民間的一種善良風俗。由于對“兇宅”的忌諱是被廣泛理解的事情,售房人對所售房屋是否為“兇宅”,從道義上講,應當進行告知。李大爺在售房時隱瞞了房屋內(nèi)曾有非正常死亡的事實,主觀上有一定的過錯。張大姐在買房時,沒有全面詳細地了解房屋情況,對糾紛的產(chǎn)生也有一定的責任。
最終,“良俗”成為雙方達成協(xié)議的基礎(chǔ)。張大姐考慮到李大爺要回湖北老家生活,就不要求退房了;李大爺理解張大姐的心情,決定房屋降價4萬元。
雖然成功調(diào)解了這起糾紛,但劉律師還是提示:由于“兇宅”在法律上還是空白,一旦出現(xiàn)訴訟,全憑法官的自由裁量。于是,相同的糾紛在不同的法院,判決結(jié)果大相徑庭,有的甚至是完全相反。所以,預防是避免產(chǎn)生“兇宅”買賣糾紛的上策,而預防的最好辦法就是買房人一開始就要“問清楚”。
案例8:成都:首例“兇宅”案在金牛法院落判
案例9:北京:整棟樓成“兇宅”
案例10:香港:明星看走眼買“兇宅”
案例11: 大連:兩名男子離奇死亡的屋宅
案例12:北京:“兇宅”的帽子摘不掉,房子一直荒廢
2007年6月,媒體報道了因“兇宅”無人買,死者家屬難以獲賠一事。據(jù)了解,2003年5月8日,北京門頭溝琉璃渠村村民戴躍宗約張某談復婚的事,同時希望兒子能幫襯著說幾句話,可兒子一直在打手機。戴躍宗一氣之下?lián)]鐵管將兒子打死,隨后殺死前妻滅口,戴躍宗落網(wǎng)后被法院判處極刑。法院同時判決戴躍宗賠償岳母2.9萬元。幾年過去,受害人家屬仍然沒有拿到這筆賠償金。戴躍宗留下的唯一遺產(chǎn)便是命案發(fā)生的“兇宅”,法院聯(lián)絡多次至今無人問津。當?shù)卮迕駛兌紝?#8220;兇宅”忌諱莫深,不肯出價,導致此房荒廢多年。
案例13:湖南:夫妻因“兇宅”鬧離婚
案例14:黑龍江:“兇宅”因而沒人敢買
08年10月16日,黑龍江省肇州縣因“兇宅”而起的索賠案有了結(jié)果。據(jù)了解,2007年12月15日,肇州縣農(nóng)民李營的妻子美玲發(fā)現(xiàn)自家的房梁上吊著一個人,李營查看后發(fā)現(xiàn)鄰居趙漢成已經(jīng)吊死在自家房梁主柁上。經(jīng)法醫(yī)鑒定,確認75歲的趙漢成系自殺身亡。此后,李營的妻子美玲因害怕經(jīng)常失眠甚至出現(xiàn)了脫發(fā)癥狀。當他們打算將房子賣掉時,村里人也因為此房是“兇宅”而沒人敢買。2008年7月,李營夫婦找到趙漢成的家人,要求他們進行經(jīng)濟賠償,但被拒絕。隨后,李營夫婦將其告上法庭,經(jīng)法官調(diào)解,原被告雙方達成協(xié)議:被告向李營夫婦賠償3500元。
案例15:廣州:割腕自殺的屋宅誰敢住
2006年10月初,李小姐花了53萬元在廣州市海珠區(qū)某樓盤買下一套130平方米的二手房,準備裝修后入住,后來得知所購買的房子之前發(fā)生過命案,一名女子在家中割腕自殺,該房子也被鄰居稱為“兇宅”。“當時我還覺得這個價錢十分劃算,沒想到是這個原因,現(xiàn)在轉(zhuǎn)手都不容易了”。不幸被“套上”的李小姐抱怨說。隨后李小姐向媒體求助,記者查詢了多個部門后發(fā)現(xiàn),雖然在法律上賣方有義務告知實情,但因法律條文中并無明確“命案兇宅”的說法,若賣方隱匿事實也很難追究,“精神賠償”更無法操作,李小姐只能自認倒霉。
案例16:臺北:花千萬竟買到兇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