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 張一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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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企業(yè)常態(tài)經(jīng)營需熟悉所在地稅制,走出國門的中資企業(yè)更需了解目標地稅制,公民個人也必然關注稅法變化對自己的影響。張一飛律師正在通過 “逸飛談稅” 專欄介紹稅法知識。順便說一句,歡迎法律人或律所等機構就自身擅長的專業(yè)話題,在審判研究公眾號開設個性化專欄,如有意向請聯(lián)系小編,微信號:L36003620。
逸 飛 談 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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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稅務局來敲門(一)
近日,上市公司深大通暴力抗法事件成為網(wǎng)絡熱點話題之一。
5月22日,證監(jiān)會稽查人員前往深大通公司送達《立案調查通知書》,公司相關人員拒絕接收,并對稽查人員進行言語攻擊、恐嚇。5月23日,根據(jù)深大通發(fā)布的公告,證監(jiān)會已決定對公司及實際控制人立案調查。由此可見,對于行政執(zhí)法機關的依法調查行為,市場主體應當予以充分重視并盡到配合義務。那么,當稅務機關的稅務人員邁進公司大門依法履職時,企業(yè)應當做些什么、能夠做些什么,權利、義務分別有哪些?
一、企業(yè)如何應對?
1 . 充分配合稅務局、接受詢問
根據(jù)《稅收征管法》,納稅人有接受稅務機關詢問和調查的法定義務。在檢查中,積極配合檢查人員提供相關資料,主動接受檢查,不要存在僥幸心理,更不要低估稅務稽查人員的素質和金稅三期的威力。
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拒絕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拒絕或者阻止檢查人員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復制與稅收違法案件有關資料,均會被按照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檢查的規(guī)定處理。
如果不予配合,會有以下后果:
(1)行政處罰:(a)根據(jù)《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b)不配合甚至阻撓檢查很可能致使檢查時限進一步拉長,納稅人無形中承擔了多繳納滯納金的不利后果:按日加收滯納稅款的萬分之五(而且上不封頂、是可以超過本金的)。
(2)納稅信用等級直接判D: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干業(yè)務口徑的公告》(2015年第85號),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者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稽查的,納稅信用等級直接判為D級。
2 . 不要隱匿、銷毀會計憑證
根據(jù)《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總賬、明細賬的保存期限為30年,具體可以包括發(fā)票、國外企業(yè)開具的收據(jù)、財政非稅收入專用收據(jù)、軍隊或武警部隊的財務專用收據(jù)、醫(yī)院或學校等使用的專用收據(jù)、捐贈收據(jù)、銀行郵政鐵路等部門收費憑據(jù)、企業(yè)內部自己的工資表、獎勵單、付款單、收款收據(jù)、成本核算資料、實物發(fā)放資料、資產被盜報警資料、法院裁定(判決、調解書)等等。
千萬不要隱匿或拒不提供納稅資料,否則就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根據(jù)《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八條規(guī)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a)隱匿、故意銷毀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b)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c)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如果被判刑,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反面典型,就是范冰冰被調查時相關會計因隱匿憑證直接被公安刑事拘留?!板X可以沒了,人一定要在的”。
3 . 只能初犯,不能再犯
范冰冰的例子大家都知道了,交了8億的罰款而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就因為她是初犯。如果是再犯的話,性質就不一樣了。
4 . 不要碰虛開發(fā)票
不僅自己不要虛開,也不要為了返點或手續(xù)費而配合他人虛開。
這點是紅線,切記切記!
5 . 注意過程性文件的保存
(1)企業(yè)向稅務局提交的資料都要有專人負責把關、統(tǒng)一對外提供。
(2)企業(yè)接收的稅務局的文件,也要有專人保存歸檔。因為稅務稽查工作程序性較強,尤其是《稅務稽查工作規(guī)程》詳細列明了具體的程序。如果程序違法,則如應出示《稅務檢查通知書》而未出示等等,很可能會導致稅務局在以后的稅務行政訴訟中敗訴。因此企業(yè)在應對稅務局稽查的過程中,要有意識的注意這些程序性事項,“找出對手的破綻”。具體我們會在下一期中詳細闡述。
(3)企業(yè)要簽字的文件,要及時、審慎。稅務稽查中需要納稅人簽署的意見主要集中于《稅務稽查工作底稿》,其中《稅務稽查工作底稿(一)》主要用于記錄從被查對象的賬簿憑證資料中摘錄的內容,《稅務稽查工作底稿(二)》主要用于記錄案件的具體事實,二者都設有“被查對象(當事人)陳述意見”一欄并要求納稅人簽章,納稅人可以在此表明不同意見或表示對于檢查的認可。
二、企業(yè)的權利
涉稅企業(yè)并不是被動的應對調查,也清楚自己享有的權利并充分行使。
我們總結了相關規(guī)定涉及企業(yè)權利的部分,具體包括以下十三個方面的內容:
1 . 有了解稅法的權利
根據(jù)《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普及納稅知識,無償?shù)貫榧{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因此,稅務稽查人員有稅法宣傳的義務,被查企業(yè)在接受檢查過程中,有權向稅務稽查人員咨詢有關稅收政策,尤其是針對稅務稽查人員查出認定的涉稅違法事實,被查企業(yè)人員更有權詢問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稅務稽查人員有義務進行解答。
2 . 有要求保守秘密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稽查人員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保密的范圍是被查企業(yè)的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稅收違法行為不在保密的范疇。
3 . 對違反法定程序進行的稅務檢查,有拒絕檢查的權利
稅務檢查人員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如果不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納稅人有權拒絕檢查。并且這種拒絕不會受到行政處罰。
再例如,根據(jù)《稅收征收管理法》,“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稅務稽查工作規(guī)程》明確“稅務稽查由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實施”。因此,實踐中如遇到稽查局開展納稅評估,或是稅務所進行稅務稽查,都會產生執(zhí)法主體不適格的問題,企業(yè)有足夠的理由對此提出質疑,甚至拒絕。
4 . 有要求有關人員回避檢查的權利
稅務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利害關系或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法的,被查企業(yè)有權要求他們回避。被查對象要求稅務稽查人員回避的,或者稅務稽查人員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長依法決定是否回避?;榫志珠L發(fā)現(xiàn)稅務稽查人員有規(guī)定回避情形的,應當要求其回避?;榫志珠L的回避,由所屬稅務局領導依法審查決定。
5 . 有要求及時退還被調取的會計資料的權利
稅務稽查人員調取賬簿及有關資料時應當填寫《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調取賬簿資料清單》,并且要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整退還。
6 . 有拒絕違法證據(jù)的權利
稅務稽查人員取證過程中,不得違反法定程序收集證據(jù)材料;不得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jù)材料;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證據(jù)材料。對這種方法取得的證據(jù)可以不予認可。
7 . 特殊單位有要求提供專用證明的權利
屬于金融、部隊、尖端科學等保密單位的,必須要求稅務稽查人員提供《稅務檢查專用證明》。
8 . 不依法履行有關手續(xù),有拒絕接受查封扣押的權利
稅務稽查人員查封扣押納稅人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未能提供相應有效的《查封(扣押)證》、《查封商品、貨物、財產清單》、《扣押商品、貨物、財產專用收據(jù)》的,納稅人可以拒絕接受查封。
9 . 對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稅務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依法有告知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的義務,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10 . 對符合條件的行政處罰,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稅務機關對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的罰款(含本數(shù)),或對法人和其他組織做出1萬元以上的罰款(含本數(shù)),當事人依法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接到《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后3日內向做出處理決定的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稅務機關收到當事人聽證請求后在15日內舉行聽證。
11 . 有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的權利
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乇苌暾垜斣谂e行聽證的3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并說明理由。
12 . 在納稅和行政處罰上發(fā)生爭議,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fā)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3 . 對稅務機關違法給企業(yè)造成的損失,有請求國家賠償?shù)臋嗬?/strong>
稅務機關使用或損毀扣押的財物、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執(zhí)行措施,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的,納稅人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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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主持張一飛: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清華大學法學院畢業(yè),曾就職于國內頂尖律所證券部,主辦數(shù)十起上市和并購項目,后加入某私募基金從事PE投資,兼具財務、法律、實業(yè)跨界經(jīng)驗,現(xiàn)主要業(yè)務領域為稅法、并購重組、IPO。個人專業(yè)交流郵箱zhangyifei@d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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