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大力促進學前教育事業(yè)發(fā)展,進一步規(guī)范幼兒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聯(lián)合制定了《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掇k法》共4章35條,涉及江蘇省公辦、民辦幼兒園收費管理及監(jiān)督的方方面面,一起來學習一下。
為大力促進學前教育事業(yè)發(fā)展,進一步規(guī)范幼兒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聯(lián)合制定了《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掇k法》共4章35條,涉及江蘇省公辦、民辦幼兒園收費管理及監(jiān)督的方方面面,一起來學習一下。 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規(guī)范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江蘇省價格條例》《江蘇省學前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經(jīng)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準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及小學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以下簡稱“幼兒園”)。 第三條 學前教育屬于非義務教育,幼兒園收費項目由省級統(tǒng)一管理,收費標準實行屬地管理。幼兒園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僅限寄宿制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幼兒園不得收取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四條 保教費是指幼兒園向幼兒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費用。 第五條 住宿費是指寄宿制幼兒園向在園住宿的幼兒提供住宿服務(不含午休)而收取的費用。 第六條 服務性收費是指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可供選擇的服務而產(chǎn)生的費用。服務性收費包括以下項目: (一)伙食費:伙食費是指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膳食服務收取的費用。 ?。ǘ?span>托管費:托管費(僅限全日制幼兒園)是指幼兒園接受家長委托,在非保教時間(保教時間法定工作日每日不少于8小時)為幼兒提供托管服務收取的費用。 ?。ㄈ?span>校車費:校車費是指幼兒園自設或者租用車輛接送在園幼兒收取的費用。 第七條 代收費是指幼兒園為方便幼兒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費用,包括集中代購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費用以及外出活動費、園服費等。 第八條 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納入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管理。幼兒園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經(jīng)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第二章 公辦幼兒園收費 第九條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及服務性收費中的托管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由設區(qū)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經(jīng)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由設區(qū)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準。 公辦幼兒園托管費標準,由設區(qū)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條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按照公益性和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統(tǒng)籌考慮政府投入實際及規(guī)范化辦園成本、當?shù)亟?jīng)濟發(fā)展水平、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第十一條 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成本主要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固定資產(chǎn)折舊和無形資產(chǎn)攤銷,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校辦產(chǎn)業(yè)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 第十二條 提出制定或者調整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意見時,應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兒園的基本情況; ?。ǘ┲贫ɑ蛘哒{整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 ?。ㄈ┈F(xiàn)行收費標準和擬制定的收費標準或者擬調整收費標準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費額和調整后的收費增減額; ?。ㄋ模┏杀厩闆r以及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jù)和理由; ?。ㄎ澹M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兒園收支的影響; ?。﹥r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實行按類定級收費,依據(jù)辦園類型、辦園條件、地區(qū)差異制定差別化收費標準。 下列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在同等級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基礎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30%,具體收費標準由設區(qū)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核定: (一)差額撥款或者自收自支的公辦幼兒園; (二)部隊、高校、企業(yè)(國有集體)、街道、社區(qū)舉辦的公辦幼兒園。 新建幼兒園(含設立分園)暫未定級的,由教育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等級及試行收費標準意見,經(jīng)同級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執(zhí)行,待定級后按程序制定正式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公辦幼兒園為不滿3周歲嬰幼兒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務的(含小托班),收費標準由設區(qū)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 第十五條 公辦幼兒園伙食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伙食費應當單獨核算,每月公布收支情況,當月盈余或者超支的金額應當滾動下月調整使用,每學期結束前向幼兒家長公布結算結果,結余部分應當全部退還。 第三章 民辦幼兒園收費 第十六條 民辦幼兒園分為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和營利性民辦幼兒園。 第十七條 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托管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由幼兒園根據(jù)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務成本、政府財政補助、家庭承受能力以及教育部門批準的幼兒園等級等因素提出建議,報設區(qū)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伙食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八條 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幼兒園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jù)辦園成本、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社會承受能力及市場狀況等合理制定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 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應當于新學年開學3個月前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條 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原則上3年內保持收費標準的相對穩(wěn)定。 第二十一條 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在幼兒入園時應當與幼兒家長簽訂協(xié)議,明確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期限、服務項目和內容。 第四章 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辦幼兒園、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可以按月或者按學期收取,具體收費方式由設區(qū)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jù)當?shù)貙嶋H確定。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收費方式,按照雙方合同約定。 收費標準調整自新學年開始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公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使用財政票據(jù);服務性收費、民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和住宿費使用稅務發(fā)票。 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應當遵循“確有必要,家長自愿、據(jù)實收取、不得盈利、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一并統(tǒng)一收取,不得在代收費中支出應當由幼兒園支付的任何費用。 校車費的收取堅持自愿原則,由幼兒園和家長簽訂協(xié)議,明確收費標準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提高保教費、住宿費標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原則。插班生保教費按插入班級的收費標準收取。 幼兒園降低收費標準的,所有在園幼兒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費標準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保教費按月計退。由于幼兒請假、轉學、退學、插班等原因,幼兒當月在園天數(shù)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費交費額的80%退還;超過4天但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數(shù)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數(shù),下同)的,按保教費交費額的50%退還;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數(shù)一半的,不退還所交保教費。 因幼兒園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停課的,幼兒園應當按實際天數(shù)退還保教費。 因幼兒園刊登、散發(fā)虛假招生簡章(廣告)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行為造成幼兒退園的,幼兒園應當全額退還收取的保教費,造成幼兒損失的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在寒、暑假期間為幼兒提供保育教育服務的,保教費按日計算,費用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30%。 第二十七條 幼兒園服務性收費按月或者按學期收取,按月?lián)嵔Y算。幼兒在園天數(shù)不足一個月的,以提出請假申請計算,扣除實際在園天數(shù)后退還費用。 幼兒園代收費即時發(fā)生即時收取。 第二十八條 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學前教育扶困資助的有關規(guī)定,對符合條件的在園幼兒給予相應的資助。對在公辦幼兒園接受保育教育服務的殘疾幼兒,免收保教費和住宿費。 第二十九條 公辦幼兒園和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收費報告制度。公辦幼兒園和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調整或者其他基本信息發(fā)生變動,應當及時填報日常收費情況變更報告表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公辦幼兒園和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年度收費收入支出情況,應當填報年度收費情況報告表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
來源:東臺時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