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guī)定犯錯誤的黨員,在黨組織對他所作出的處分決定上簽署意見,這是黨組織嚴肅謹慎地執(zhí)行黨紀的鄭重態(tài)度,也是尊重黨員權利的表現(xiàn)。作為犯錯誤的黨員,應該珍惜這種權利,實事求是地表明自己的態(tài)度,拒絕簽署意見是不對的。如遇到這種情況,黨組織也要注意查一查錯誤事實有無出入、處理是否恰當、措詞是否準確,對本人的合理意見應當采納。如果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定性準確,處分恰當,經(jīng)過一再征求意見,說服教育,犯錯誤的黨員仍不簽署意見,也要按規(guī)定履行上報審批手續(xù),不能因此而影響或拖延對他的處理。但上報時應說明本人不簽署意見的情況,并附送談話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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