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中午12點30分,杭州鬧市,環(huán)城北路某大廈C座門口。一對情侶模樣的青年男女在爭吵中,男子突然拔出刀,朝著身邊女伴猛刺,然后又回轉刀鋒,捅向自己。經過搶救,男女雙方都因傷重離世。
女子郭某,男子劉某,曾經是男女朋友關系。由來已久的情感糾葛,最終導致這幕悲劇的發(fā)生?,F(xiàn)在,留給雙方家人的,只有無盡的眼淚(本報昨天曾有報道)。
昨天,本報記者嘗試聯(lián)系雙方的親友。女方郭某的姐夫,心情顯然無法平復,在這種時刻,他只表示,先好好料理妹妹的后事。男方劉某的家人尚未趕到派出所。
隨著當事雙方的離去,他們情感糾葛的細節(jié),現(xiàn)在已經無法完全得知了。但從案子來說,犯罪嫌疑人行兇之后,自殺身亡,從法理上,該如何界定和解釋?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慧表示,犯罪嫌疑人涉及刑事和民事雙重責任,但隨著嫌疑人離世,犯罪主體就不存在了,所以追究刑事責任是無法啟動的。至于民事責任,要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法定繼承人。如有繼承人,犯罪嫌疑人的財產就得到了繼承,那么被害人家屬可以就民事賠償提起訴訟,要求其法定繼承人(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在繼承財產的范圍內,進行賠償。
從這個案子來說,如果捅人的男子劉某沒有留下任何財產,那么賠償也就無從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