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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中的經典------那曉群訴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保險拒賠案 該賠不賠買保險干啥   丈夫張某意外失蹤,哈市市民那曉群在為丈夫續(xù)交了5年的保費后,等來了法院宣告丈夫死亡的判決。而太平洋人壽哈分公司卻以被保險人張某的名字是代簽為由,拒絕理賠。那曉群質疑太平洋人壽哈分公司——   從1997年丈夫出事,那曉群就一直在為丈夫保險的事奔波。直到近日,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哈分公司因未按照保險監(jiān)管機構的相關規(guī)定和要求規(guī)范經營,對投保人未盡到說明和提醒義務,被哈爾濱保監(jiān)辦處以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丈夫失蹤引出理賠麻煩   據那曉群講,自從1995年末2歲的女兒得了場大病后,她就開始留意保險了。1996年六七月份,她到離家不遠的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新陽路營業(yè)部咨詢。不久,她與丈夫商量后在該公司給女兒保了兩份“小福星”壽險,一位叫楊春紅的業(yè)務員為她辦理了手續(xù)。此后,楊春紅常到她家走動,看看孩子有沒有什么事,久而久之雙方就熟了,楊勸說她投保其他險種。那曉群對記者說,她自己沒有工作,全靠丈夫在外做生意養(yǎng)家,于是她又為丈夫買了12份“步步高增額壽險”。1996年12月25日,楊春紅帶著保單來到那家。那曉群在填保單的被保險人簽字一欄時,曾問楊春紅:“需不需要你姐夫填?”當時那曉群的丈夫在廚房做飯,楊說,你自己填上就行。過了一周,楊春紅就將辦好的保險手續(xù)送來了,當時丈夫也在家,楊并沒有提出保險公司對簽字有什么異議。   1997年4月5日,那曉群的丈夫與朋友合開養(yǎng)雞場,出去要賬就再也沒有回來。那曉群與親屬四處尋找,并向顧鄉(xiāng)刑警隊報了警。幾天后,那曉群給楊春紅打電話說明了丈夫失蹤的情況,楊春紅說要向公司匯報。1997年9月22日,久等沒有回音的那曉群寫了理賠申請,交給了保險公司新陽路營業(yè)部主管全素影,并多次向該公司客戶部反應情況要求理賠。一位叫李景秀的客戶部工作人員答復她,失蹤不能理賠,等拿到被保險人死亡證明后才能辦理理賠,保險費用先交著吧。   此后,那曉群一直在續(xù)交保費,并一直苦苦地等待著警方破案。2001年末,已是她第六年交保費了。由于母親多年的頑疾復發(fā),為給母親治病,那曉群沒有湊齊保費。直到2002年3月11日,她才湊齊保費送到保險公司。在核保審批后,那曉群辦理了合同復效申請書并交納了保費及滯納金56元,保險公司為其出具了交款發(fā)票。  宣告死亡不在理賠范圍?   2001年4月14日,那曉群在報紙上刊登了尋找丈夫張某的公告。2002年5月28日,哈爾濱市道里區(qū)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guī)定認為,失蹤人張某于1997年4月5日走失,于2001年4月14日在黑龍江法制報發(fā)出尋找失蹤人公告,公告期滿一年,宣告失蹤人死亡。哈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康安派出所將張某的戶籍“因死亡注銷”。   2002年6月中旬,那曉群拿著法院的判決,再次找到保險公司要求賠付保險金,但仍被拒賠。保險公司出具了一份不予理賠的通知書,主要內容為:依據《保險法》第56條規(guī)定,那曉群在申請復效時沒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認可,此保險合同無效,不予理賠。那曉群當即與工作人員理論起來:“被保險人已失蹤,我已經向保險公司反映過多次。你們公司稱失蹤人不能理賠,只有宣告死亡才可理賠,說明你們公司認為沒有宣告死亡的就是活著的,我就可以辦復效。而且復效交錢時你們?yōu)槭裁礇]有提出異議,而是在理賠時卻刁難我。這說得過去嗎?”   此后,那曉群又多次找到保險公司各部門領導,得到的答復是“不能理賠,只能退保”。 “保險公司說帶著死亡證明就可理賠,可在我續(xù)交了5年保費,家里已失去經濟來源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卻讓我退保,這太讓人寒心了。”那曉群對記者說。   今年5月,那曉群將太平洋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給付賠償金。   記者看到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全素影給那曉群出的證明,證實1997年事發(fā)時,那曉群就向公司反映過被保險人失蹤的事。   法庭上,被告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哈分公司辯稱,依據公司保險條款規(guī)定,保險人只在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意外傷害死亡時,保險人才能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被保險人只是被法院宣告死亡,而宣告死亡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死亡,不能證明被保險人是疾病死亡還是意外傷害死亡。而且,那曉群填寫的復效申請書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應為無效,原保險合同的效力未被有效恢復。   9月5日,道里區(qū)人民法院判決,那曉群為丈夫投保時,在投保單上被保險人簽名處代簽了丈夫張某的名字,張某本人沒有簽名、蓋章,且該保險合同未經張某書面同意認可,認定該保險合同無效;那曉群要求保險公司支付的身故保險金7.2萬元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駁回起訴。對此,那曉群提出質疑:“即使合同無效,也是保險公司造成的。業(yè)務員沒有告訴我不可以代簽,普通老百姓又怎會知道呢?我續(xù)交了5年的保費,又復效過一次保險合同,如果保險單不可代簽,為什么直到投保人要求理賠時才提出來?保險公司認為宣告死亡不在理賠范圍,難道人永遠不出現,保險公司就永遠不用理賠了嗎?”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劉俊海認為,任何一個自然人的死亡只有疾病死亡和意外死亡兩種。法律推定張某死亡就意味著法律已推定其死因不是疾病就是意外,這都符合保險公司的給付條件。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兩種以上解釋時,應當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所以,在該起糾紛中,應當采用投保人那曉群對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保險公司應支付賠償金。如果張某沒有死亡,保險公司可以追償已付的保險金。  保險單代簽誰之過?   那曉群的代理律師、哈市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濱認為保險法中沒有說明“宣告死亡”不給理賠,保險法講求最大誠信,所以保險公司應予賠償。而且此種案例很多。再次,原合同中那曉群就有代簽行為,而且與受益人簽字處的字跡雷同,為什么這么多年后保險公司才提出來。保險公司應盡到審查義務,而不僅僅是只收錢,出事時再百般抵賴。   此外,李濱認為,由于代簽名現象比較普遍,保險公司應該對于代簽名的進行“修補”。2002年保險公司對張某合同核保審批時,也未對代簽名提出異議,就表明保險公司再次認可了那曉群代丈夫簽名這一事實。因此,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簽名合同無效的責任。  未盡義務罰保險公司1萬元   9月,那曉群上訴至哈市中級人民法院。   9月26日,那女士向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哈爾濱特派員辦事處投訴,要求對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哈分公司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她認為,在訂立保險合同及合同復效時,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哈分公司故意不說明和隱瞞了投保單應由被保險人本人簽字的規(guī)定,應受到行政處罰。   11月17日,哈爾濱保監(jiān)辦對那曉群信訪投訴案件答復,因保險公司未對投保人盡到說明和提醒義務,對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哈分公司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并建議其對相關人員進行處分。而那女士認為哈爾濱保監(jiān)辦對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哈分公司的處罰力度過輕,遂向中國保險監(jiān)督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要求中國保監(jiān)會重新作出處罰。   12月5日,記者來到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采訪了核保核賠部葉桂明處長。據其講,公司業(yè)務員曾多次找到那曉群核實簽名是否是被保險人本人簽名,那曉群一口咬定說是,所以由此產生的無效合同責任應由那曉群來負。復效時,那曉群沒有履行告之義務,說明其丈夫的身體狀況等,所以合同復效不起作用。公司是有審查義務,可只能通過肉眼鑒別,沒有檢測儀器。記者問:“如果業(yè)務員沒有告之投保人不能代簽、保險公司審查時又不能僅憑肉眼辨別出真假,遇到此種‘代簽’行為保險公司就認為合同無效,這不是在讓投保人往‘陷阱’里跳嗎?”葉處長說:“我們會追究業(yè)務員的責任,也沒有其他辦法。但此事件,為那曉群辦理手續(xù)的業(yè)務員楊春紅已辭職,我們也找不到她。”   “誰會明知不能理賠,還硬要代簽呢?這不是給自己找麻煩嗎?一個很簡單的理賠事件,保險公司卻以種種理由多次刁難拒絕賠付。該賠不賠,我們老百姓還去保險干啥?”結束采訪時,那曉群對記者說。 生活報 郭春燕 姜明太平洋人壽保險哈分公司敗訴 保戶那曉群獲賠7.2萬 太平洋人壽保險哈分公司敗訴 保戶那曉群獲賠7.2萬 東北網哈爾濱12月23日電 生活報10日《該賠不賠,買保險干啥》一文見報后,在哈爾濱市民中引起強烈反響。近日,哈市中級法院終審宣判,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哈分公司敗訴,被判賠償保戶那曉群保險金72000元。   今天的《生活報》對此做了詳細的報道。1996年,哈市市民那曉群為其丈夫張某投保了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步步高增額壽險12份。1997年,張某外出下落不明。那曉群要求索賠,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失蹤沒有理賠規(guī)定為由拒賠,并讓那續(xù)交保費;后在法定時間內法院宣告其死亡,保險公司又以保單上被保險人簽名為那代簽為由拒賠。一審法院以保險合同無效判決那曉群敗訴。那曉群向哈市中級法院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對于“要求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條款,由于保險代理人具有保險知識優(yōu)于投保人,因此保險公司應在合同中對該條款予以明示解釋并達到投保人公知的程度。而本案中保險公司沒有舉證證明其充分履行了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應承認簽名的效力,該規(guī)定對保險公司具有約束力。另一方面,那曉群在辦理復效手續(xù)時保險公司已經認可。而保險公司卻在被保險人未到場簽字的情況下仍為那曉群辦理復效,可認定保險公司對代簽的行為已認可,應履行自己的義務。   法院判處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哈分公司給付那曉群保險金72000元。   那曉群代理律師、黑龍江高盛律師事務所李濱認為,本案對防止保險代理人在訂立合同中的欺詐和誤導,糾正保險現存的“老大難”問題,即代簽名問題將產生積極作用。 東北網-生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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