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抓錯人”警方需賠償
■律師說法
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的朱永平律師表示,警方根據(jù)《人民警察法》和《刑事訴訟法》,有對犯罪嫌疑人進行24小時留置和偵查權(quán)。24小時內(nèi),警方必須掌握足夠的證人、證言等證據(jù)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如果過了時間仍無足夠證據(jù)證明犯罪事實,則要解除和變更對嫌疑人的強制性羈押行為。
朱永平說,林貝欣已被警方關押在拘留所6天,如果以后證明其并不是通緝犯,那么警方將要承擔在偵查期間錯誤刑拘的國家賠償責任,從偵查期開始,按照每日100多元的賠償金額以及相應的生活補助,賠償給林貝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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