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腦油消費稅免稅(返還)政策 (一)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國產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征消費稅。同時,國稅發(fā)[2008]45號文件規(guī)定:石腦油生產企業(yè)銷售給乙烯、芳烴類產品生產企業(yè)作為生產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實行《石腦油使用管理證明單》管理。享受免征石腦油消費稅的生產企業(yè)辦理免稅申報時應提供:《證明單》免稅聯清單以及免稅聯。 (二)對進口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已繳納的消費稅予以返還。 (摘自財稅[2008]168號) 二、航空煤油暫緩征收消費稅政策 航空煤油暫緩征收消費稅。 (摘自財稅[2008]168號) 三、乙醇汽油免稅政策 對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生產的乙醇汽油免稅。 (摘自財稅[2008]168號) 四、葡萄酒消費稅退稅(抵扣)政策 (一)境內從事葡萄酒生產的單位或個人之間銷售葡萄酒,實行《葡萄酒購貨證明單》管理。證明單由購貨方在購貨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用,銷貨方憑證明單的退稅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已納消費稅退稅。 (二)以進口葡萄酒為原料連續(xù)生產葡萄酒的納稅人,實行憑《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抵減進口環(huán)節(jié)已納消費稅的管理辦法。以進口葡萄酒為原料連續(xù)生產葡萄酒的納稅人,準予從當期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抵減《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消費稅,如當期應納消費稅不足抵減的,余額留待下期抵減。 (摘自國稅發(fā)[2006]66號) 五、子午線輪胎消費稅免稅政策 子午線輪胎免征消費稅。 (摘自財稅[2006]33號) 六、消費稅稅款抵扣政策 (一)下列應稅消費品可以扣除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納消費稅稅款,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款,應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 1、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為原料生產的卷煙; 2、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為原料生產的化妝品; 3、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稅珠寶玉石為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焰火為原料生產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 5、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車輪胎(內胎或外胎)連續(xù)生產的汽車輪胎; 6、以外購或委托加工的已稅摩托車連續(xù)生產的摩托車。 (摘自國稅發(fā)[1995]094號)(酒和護膚護發(fā)品等相關作廢條文已刪除) (二)下列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1、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2、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3、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4、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5、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 (摘自財稅[2006]33號) (三)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抵扣稅款的計算公式為: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外購應稅消費品單位稅額。 (摘自財稅[2008]19號) (四)對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連續(xù)生產甲醇汽油、生物柴油,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摘自財稅[2008]1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