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金鑫
【摘要】 公元960年,后周將領趙匡胤借北上御敵之機,掌握了兵權,待大軍行至陳橋驛時,趙匡胤在禁軍將領石守信等人的擁護下黃袍加身,奪取了后周政權,建立起了宋朝。宋朝建立以后,為了革除五代以來藩鎮(zhèn)割據(jù)的局面,宋太祖趙匡胤在趙普的建議下,為了能夠實現(xiàn)“削奪其權,制其錢谷,收其精兵,則天下自安”[1],于是在平定湖南之后,首次任命刑部郎中賈玭等通判湖南諸州。而通判的設立,其執(zhí)掌范圍更是涉及地方治理的多個方面,如農田水利、賦稅倉庫、監(jiān)察官屬等等,本文將從通判的監(jiān)督長吏、刑訟聽斷、興修水利、領兵御敵、察舉地方和掌管財政等幾個方面簡單地進行論述。
【關鍵詞】北宋;通判;職能
【中圖分類號】K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6-8264(2023)06-0051-03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3.06.016
一、北宋前期通判的設立
乾德初,太祖趙匡胤下湖南諸州,由于北宋剛剛建立不久,再加上忙于前期的統(tǒng)一各地的計劃,因此百廢待興,而最大的問題就是如何管理剛剛收復的湖南等地,既要防止五代以來藩鎮(zhèn)割據(jù)“君弱臣強”的局面再次發(fā)生,又要有效地控制這些地方。于是在趙普的建議下,保留了收復前的地方官員,讓他們各司其職,回歸本位,但是很明顯,朝廷是不會完全相信這些“偽命官”的,于是為了防止這些人生有二心,于是令刑部郎中賈玭等通判湖南諸州,以此來監(jiān)督“偽命官”。
為了能夠使這些通判更好地在地方發(fā)揮作用,中央也給了通判足夠的權力,建隆四年下詔,各知府公事要知州等長吏與通判共同簽署以后方可實行,并且規(guī)定:“凡兵民、錢谷、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可否裁決,與守臣通簽書施行?!盵2]因此可見,當時通判雖然是知州等長吏的二把手,但是其權力涉及幾乎整個地方政務的管理。那么這就導致地方通判的權力往往要大于長吏,甚至所有事宜皆出于通判之手,而知州的行為往往受到通判的節(jié)制。當然在“偽命官”知州處,通判其實就是為了節(jié)制他們而設的,就是防止其產生二心,因此通判擁有如此大的權力也是理所當然,但是隨著北宋政權的進一步鞏固,以及科舉取士人數(shù)的大量增加,朝廷已經不用擔心地方官吏無人可派,地方事務無人可管這種事情的發(fā)生。于是,對于一向崇尚制權而反對獨權的北宋統(tǒng)治者而言,通判權力的過大勢必需要進行調整。
北宋前期,諸州通判常與長吏爭權,經常說自己是朝廷派來監(jiān)督長吏的,長吏的行為也常常受到節(jié)制,政令則皆出于通判,勢必會出現(xiàn)一人獨大的局面,因此中央下詔:“諸州通判,無得怙權徇私,須與長吏連署文移,方許行下?!盵3]此時規(guī)定,通判不得徇私枉法,所有的公文政令都要與長吏共同簽署方可執(zhí)行,這樣就使得通判的權力有所收斂,能夠更好地協(xié)助長吏處理政務。
二、北宋前期通判的職能
(一)監(jiān)督長吏
北宋前期,通判最為重要的權力就是其監(jiān)督之權。上述已經談到為了監(jiān)督這些“偽命官”的行為,防止其產生二心而設了湖南諸州通判,此處不再贅述。而除了監(jiān)督“偽命官”之外,通判還負責監(jiān)督武臣、宗室子弟以及降臣知州處。
首先是武臣知州處,北宋的建立者趙匡胤在后周時官至殿前都點檢、歸德軍節(jié)度使,加上禁軍高級將領石守信等,一下子獨攬和掌握了兵權,于是才有了當時的陳橋兵變,因此他自身的經歷告訴他,武臣如果掌握兵權,甚至獨據(jù)一方,那么其后果不堪設想,但是有些地方不得不派遣武將坐鎮(zhèn),這時便規(guī)定,凡是武臣知州處,設通判一員負責輔佐政務,如開國功臣曹彬,為北宋統(tǒng)一戰(zhàn)爭立下汗馬功勞,并且還參與了北伐,開寶九年九月,初平江南之后,“命著作佐郎楊澈通判虔州,就曹彬分兵之任”[4]。又如潘美,同樣是北宋的開國功臣,同樣在平定江南之后,被派去廣州知州,以謝玭為通判,一方面,江南初平,需要一位信任且具有軍事才能的武將坐鎮(zhèn),同時又對武將有所忌憚,于是乎無論是楊澈還是通判謝玭都是為了監(jiān)督這些武將,防止其擁兵自重。
其次就是對宗室子弟知州處。公元976年,宋太宗趙光義即位,太宗的即位有著多種說法,有人說是太祖禪位于太宗,也有人說是太宗弒兄奪位,具體不做太多評價,中國古代在嫡長子繼承制下,皇帝去世一般都是長子繼位,很少有兄終弟及的說法,因此作為太祖的弟弟,太宗即位后其合法性一直備受爭議。據(jù)太宗與趙普的說法是太后去世前,召見太祖和太宗,讓太祖立下契約,在其駕崩后由弟弟趙光義繼承大統(tǒng),太宗駕崩后再由秦王廷美繼承皇位。因此當太宗即位后他既要維護他與趙普商量好的“兄終弟及”的說法,又要順利將下一個皇位傳給自己的后裔,于是便在趙普起復后接受其建議,讓其房州安置,并命“崇儀副使閻彥進知房州,監(jiān)察御史袁廓通判州事,各賜白金三百兩?!盵5]讓知州閆彥進和通判袁廓負責監(jiān)督秦王廷美,讓其遠離中央。
同樣,太平興國二年春正月,“以德恭為左武衛(wèi)大將軍、判濟州,封定安侯;德隆為右武衛(wèi)大將軍、判沂州,封長寧侯。右補闕劉蒙叟通判濟州,起居舍人韓儉通判沂州。”[6]德恭和德隆都為秦王廷美的兒子,同樣為宗室子弟,于是便派遣劉蒙叟和韓儉通判州事,而這兩處通判的權力非常大,不僅有監(jiān)督權,而且?guī)缀跛姓疃汲鲎酝ㄅ?,“俄以秦王子徳恭判州事,就命為通判,郡事皆決於?叟?!盵7]
最后是降臣或者降臣子弟知州處,一般皇帝都不會完全信任這些人,因此也會派遣通判來監(jiān)督和處理政事。陳洪進納土獻上章、泉二州,封陳洪進為平章事,而其子陳文顯被封為刺史,“顯之往也,議擇能臣以專掌州事,遂起復喬維岳為通判”[8],由此可見皇帝對于降臣雖然大行封賞,但是依舊不會完全信任,專掌州事也說明了陳文顯的刺史不過就是一個虛職,其所有事務都是由喬維岳一人說了算,因此以此來架空和監(jiān)督降臣子弟。
(二)刑訟聽斷
雍熙四年丙戌,庚辰,下令:“天下知州、通判,先給御前印紙,令書課績。自今並條其事跡,凡決大獄幾何,凡政有不便于時,改而更張,人獲其利者幾何,及公事不治曾經殿罰,皆具書其狀,令同僚共署,無得隱漏。罷官日,上中書考較?!盵9]就是說各地的通判等每年要將自己的政績全部寫在朝廷給的印紙上,然后交由中書省考校,其中就要求通判等要將自己處理了多少冤假錯案寫在上面,由此可見通判需要獄訟聽斷,甚至規(guī)定“令節(jié)度至刺史勿與金穀刑獄,只委通判及判官”[10],節(jié)度使和刺史不得負責管理刑獄,只允許通判和判官負責。
而北宋前期,通判負責審理案件的例子也是很多,如開寶元年三月,“右拾遺梁周翰奪兩任官,坐通判眉州日決人至死也。”[11]甚至是如果通判在任期間,沒有及時處理案件也會被罰:“三年五月,丁未,戶部郎中田錫、通判殿中丞郭渭坐稽留刑獄?!盵12]因此在通判地方時通判需要負責刑獄的決斷和處理。那么為什么要讓通判負責處理刑獄吶?筆者認為原因有以下幾點:
首先,如上述所見,刺史和節(jié)度使是不允許處理刑獄的,而在北宋刺史和節(jié)度使都是由武臣擔任,一般武臣文學造詣欠缺,再加上武人的性格容易剛愎自用,處理事情難免粗枝大葉,容易造成案件的失真。
其次,北宋通判都是由文臣擔任,而文臣入仕很多都是需要經過科舉考試,太平興國二年規(guī)定:“第二等進士并九經授將作監(jiān)丞、大理評事,通判諸州?!盵13]因此文臣的文學造詣要遠遠高于武臣,同樣經過科舉考試的篩選,文臣無論是對國家政策的相關規(guī)定,還是對法律知識的熟知程度都遠遠高于武將,再加上通判等親民官對于基層民政有所涉獵,更有利于較為公平地處理政務。
(三)興修水利
通判作為北宋的地方官員,在當時有親民官之稱,也就是負責事關百姓生活的官員。而在古代河堤等水利工程則與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因此為了更好地利用河流等灌溉土地,以及防止河流決堤毀田危民,設立相關負責人是必不可少的。于是開寶五年二月,下令:“開封等十七州府各置河隄判官一員,以本州通判充,如闕員,即以本州判官充?!盵14]以各州府的通判作為河堤判官,負責河堤的修繕,如果處理不當還會收到重罰。開寶四年十一月,“河決澶州,東匯于鄆、濮,壞民田。上怒官吏不時上言,遣使按鞫。是日,通判、司封郎中姚恕坐棄市?!盵15]澶州通判姚恕因為沒有河流決堤而未及時上報和修繕,最終被當眾斬首,可見其處罰之重。
除了負責修繕之外,通判還要負責巡視河堤,咸平六年八月,下令:“詔沿黃汴河知州、通判每兩月迭巡河津?!盵16]明確規(guī)定,黃河和汴河周圍的知州以及通判,要每兩個月交替輪流巡視河堤,如果有損壞或者不牢的地方要及時修繕。
(四)領兵御敵
自古以來談及領兵,皆言武將之勇猛,很少有人會注意文臣在領兵方面的作為。而在北宋,祖宗之法便是重文輕武,更是有著“做人不做軍,做鐵莫做針”的說法,文人地位大幅度提高,而武臣的地位卻在社會穩(wěn)定后有所下降,這既是太祖收地方精兵,強干弱枝的需要,也是科舉制下文人大量涌現(xiàn)歷史舞臺的結果。
北宋除了與其他少數(shù)民族政權接壤的邊境地區(qū)會派武臣知州外,其他各地的知州基本都是文臣,很少有武臣知州的,但是邊境地區(qū)可能發(fā)生戰(zhàn)亂,就一定保證內陸諸州也是平安無事,毫無反叛勢力存在嗎?顯然不是,北宋初期國內雖無大的農民起義,但是大大小小的兵變以及反叛依舊是存在的,而這些地方平叛的任務自然而然便落在了當?shù)亻L官的身上,也就是出現(xiàn)了文臣統(tǒng)兵的局面。因此我們會發(fā)現(xiàn),北宋前期有很多通判帶領軍隊平叛的例子。
乾德三年十一月,全師雄攻打劍州,當時劍州刺史張仁謙因為腳上有傷,不能帶兵迎敵,打算放棄守地自行逃走,這時劍州通判董樞力排眾議,認為不可放棄城池,于是毅然決然地領兵出擊,最終“敗之,招降數(shù)百人”[17]。由此可見,董樞作為劍州通判,當刺史都打算棄城而走之時,他帶領軍隊迎敵抗擊,最終大勝而歸,招降數(shù)百人,其帶兵能力和魄力是值得肯定的。
景德元年,麟州通判王淳,因為在敵騎入侵時,率領部下守城有功,最終朝廷“賜監(jiān)察御史王淳子元孺同學究出身”,緣為“淳先通判麟州,會敵騎入寇,率厲士眾城守有勞,故錄其后”[18]。
通判領兵除了上述的因特殊原因,自發(fā)領兵抗敵之外,其領兵也是需要上級或者中央的命令方可執(zhí)行,如熙寧六年,荊湖南路轉運使潘鳳,便令邵州通判賈師熊帶兵攻打少數(shù)民族山寨,“嘗遣邵州通判賈師熊以兵丁破蠻寨?!盵19]由此可知,作為通判的上級長官,轉運使既然派了其前去領兵攻寨,就說明通判這一職位自身便有在外領兵的權力,并非只是簡單地臨危受命。
(五)察舉地方
通判既然具有監(jiān)察之權,那么自然而然也可以舉發(fā)官屬或者地方的一些不法之事。太平興國四年八月,秦州知州段思恭因濫用職權,攪亂市場交易,而“為通判王延范所發(fā)”[20]。
除了舉發(fā)不法官員之外,通判也有責任向上級或者中央舉發(fā)地方不法之事,景德初,“保州云翼兵士舊有特支口糧,通判石待舉以為安坐宂食,白轉運司減之。軍士怨,怒作亂,殺知州、通判、都監(jiān),以監(jiān)押韋貴為主,閉城拒命?!?[21]
(六)賦稅財政
太祖立國初,便問國家如今之大,應該如何防止五代以來的弊政,當時趙普認為五代以來的節(jié)度使之所有能有為禍一方的實力,是因為其既掌握了行政權、軍權,又掌握了地方的財權,而這財權的流失,使得地方不再依賴于中央的財政給予,使其成為一個個完全獨立的小國家。那么財政如此重要,如今北宋初立,應該如何收回財權呢?李牧曾這樣說:“時藩鎮(zhèn)有闕,稍命文臣權知。所在場務或以京朝官廷臣監(jiān)臨,凡一路之財置轉運使掌之,一州之財置通判掌之,為節(jié)度、防御、團練、留后、觀察、刺史者皆不預簽署金谷之事,于是外權削,而利歸公上矣?!盵22]也就是說,各路的所有財政都由轉運使負責掌管,而一州所有的財賦都由通判掌管,因此為了制其錢谷,通判成為掌管地方財政的重要角色。
而其中最重要的便是賦稅的征收。至道中,北宋與西夏之間戰(zhàn)爭不斷,導致陜西各地的百姓故意隱匿戶口,以此來逃脫國家賦稅,使得國家財政捉襟見肘,于是便下令“督運者皆得便宜從事,不牽常法,吏治率皆峻急”,給予了各地負責征收賦稅官吏便宜從事的特權,而其中收效最好的便是“而京兆府通判、水部員外郎楊譚,大理寺丞林特尤甚”[23]。由此可見,通判負責征收當?shù)氐馁x稅,并且為了提高財政收入便宜從事。淳化四年更是下詔,各州縣的通判等“限一月具如何均平稅賦、民未便等事,共為一狀,附疾置以聞”。
三、總結
北宋通判的職能除了上述之外,還有許多并未提及,而筆者也是管中窺豹,簡略地從監(jiān)督、察舉、領兵、刑訟、水利和財政幾個方面進行了介紹,存在著許多的不足。北宋通判在整個宋朝地方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宋朝劉攽曾說通判“倅貳者,佐守之職,政無不聞”[24]。也就是說,地方通判雖然名義上是作為知州等長吏的輔佐者,但是事無巨細,幾乎所有政務都是有所涉及的,因此并不能簡單地說他只有以上幾點職權,當然學界也有很多關于通判職能的分析和論證,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都是值得我們去學習和總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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