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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五千年,在中國的歷史長河中無數(shù)個朝代興起又滅亡。當時間的年輪轉到1271年時蒙古族成為了中華大地上的主宰者,并定都而今的北京城,史稱元朝。同時也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少數(shù)民族建立的君主制封建王朝,一代霸主成吉思汗鐵木真則是這個王朝的開創(chuàng)者。
四等人制度的建立
元朝的前身為大蒙古國,因而在元朝成立后蒙古族文化對于整個王朝的治理帶來了極大的影響。同時這也是我國古代唯一一個明確建立四等人制度的歷史王朝。
所謂的四等人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不公平的人權等級歧視制度,在該制度下元朝統(tǒng)治下的臣民被分為四大等級。第一等為蒙古族人;第二等被稱為色目人;第三等為漢人;第四等為南人。
其中,蒙古族人較好理解,其民族為蒙古即該王朝統(tǒng)治者所屬民族的人群。這一時期的色目人主要指的是西域人,其最早被蒙古族所征服,例如回族及蒙古高原周邊早期歸順其的部落等人群;而漢族則包含有契丹人、女真人、大理東北的漢人,當時將大理的漢人也稱為高麗人。最后,被定義為第四等的南人,則是最后在其的鐵騎下被征服的南宋境內(nèi)人民。
在確定了四等人制度后,當時的統(tǒng)治者還針對不同等級的人對其的生活進行了法律規(guī)定。這其中便包括有婚嫁習俗規(guī)定,匪夷所思的四等人不平等婚嫁習俗就此產(chǎn)生了。
不平等的婚姻制度
由于在元朝蒙古人地位崇高,所以當鐵木真的孫子忽必烈為可汗后其在1271年頒布了元朝的婚姻禮制。在這部婚姻禮法中明確指出,婚姻中男性占有主導權,但是蒙古族人則不受這條限制。即如果蒙古族女性與其他族男性結婚,那么婚姻的禮俗不需要按男方民族完成,而應以蒙古族風俗進行;而除去蒙古族女性外,其他等級的族群結婚則要按男性民族習俗完成。
同時,法規(guī)中明確規(guī)定男性可以娶多個妻子。主要是因為連年征戰(zhàn),男性人數(shù)劇減,一夫多妻對于繁衍后代有利,同時明確指出不得與已婚婦女私通。但是,因其民族風俗習慣,卻允許父親死了以后兒子娶父親的妻子,也就是說原來的母親將變?yōu)閮鹤拥钠拮?,兒子則成了母親的丈夫。不僅如此,還肯定了兄弟死后,其的妻子可由兄或弟娶為妻。
可見當時元朝的婚嫁風俗是多么的開放且又不平等,相比《禮記》中女子需要遵從的“三從四德”簡直就是有悖常理的婚俗規(guī)定。放到現(xiàn)代那就是亂倫,但是在蒙古族人眼里這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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