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避免社會走向相互傷害,就必須在制度設計上體現對個體權利的普遍尊重和保護
通脹來了,現在越來越多的人把自己描述成弱勢群體。我們要問的是,到底哪里出了問題,以致連社會的一些強勢群體也形成了弱勢感?如果連強勢群體都有這種弱勢感,真正意義上的弱勢群體出路在哪呢?
“相對弱勢群體”為何形成
要回答上述問題,有必要區(qū)分兩種弱勢群體概念:絕對弱勢群體與相對弱勢群體。所謂絕對弱勢群體,指的是在中國改革開放的背景下,在社會分層與社會分化中處于最底層的社會階層,如:貧困地區(qū)的農民、城市的農民工、國企改革中的下崗工人、城市貧民等等。導致這些絕對弱勢群體形成的原因,有自然方面的(如:疾病、年齡、自然條件惡劣等),但更主要是社會或制度方面的(如:因為戶籍身份而導致的機會不平等、就業(yè)保障與失業(yè)救濟機制的不完善)。
很顯然,與這種絕對弱勢地位相關聯的弱勢感只是限定在底層的群體與階層。但那種連強勢群體都具有的弱勢感,顯然不是來源于絕對弱勢地位,而是來源于相對弱勢地位。
所謂相對弱勢群體,指的是在不對稱權力關系中處于不利地位的人群,如:老年群體、兒童群體、學生群體、雇員群體、殘疾人群體、失業(yè)群體、農民工群體、婦女群體、消費者群體,等等。在這里,弱勢群體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指的是相對于一個與之結成權力關系中的對應方而言的權力弱勢地位。老年群體與中青年群體,兒童群體與成人群體、學生群體與教師群體,雇員群體與老板群體,殘疾人群體與正常人群體,失業(yè)群體與就業(yè)群體,農民工群體與市民群體,婦女群體與男人群體,消費者群體與生產者群體,等等,均結成不對稱權力關系,并處于權力關系中的弱勢方。由于前者在權力關系中的不利境況,使其權利容易遭受后者的傷害或侵蝕。正因為如此,在一個文明社會,為了維護社會正義與公平,往往會建立一種社會機制來保護弱勢群體的正當權益免受傷害。因此,當一個沒有自衛(wèi)能力的兒童受到成年人虐待的時候,不但會引起公憤,而且法律也會介入。
權利弱化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現象
我們每一個人都具有多重角色,歸屬于不同的角色群體。例如,我們是公務員(職業(yè)角色),但同時也是丈夫或妻子,而且還是消費者,有時又是病人,等等。這種多重角色決定了我們同時與不同的群體結成不同的權力關系:我們與用人單位結成了雇傭關系、與妻子或丈夫結成夫妻關系、與生產經營者結成買賣關系、與醫(yī)生結成醫(yī)患關系,等等。盡管不排除有些人在所有這些權力關系中都處于強勢地位,事實上,就大部分人而言,我們往往是在特定類型的權力關系中處于強勢,而在其他類型的權力關系中處于弱勢。例如,作為官員,在所管轄的范圍內,在與下屬結成的權力關系中處于強勢地位。但是,一旦官員走出其管轄范圍,他們的強勢地位或許就弱化甚至終結了。他們在與其他群體結成的權力關系中可能處于弱勢。因此,任何人的強勢都是有限的,都是限定在特定范圍內的。在個人的強勢范圍之外,面對公權尋租或資本惡行,即便是強勢群體的成員,也顯得很渺小、很無助、很無奈。
連強勢群體都產生了弱勢感,其他群體就更不用說了。這恰恰說明,在我們這個社會,權利弱化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現象。不但絕對弱勢群體的權利在弱化,而且強勢群體也在特定情境下變成了相對弱勢群體,他們在特定領域變成強勢群體的同時,也在其他領域經受著權利貧困之苦。差別在于,強勢群體可以借助強化其特定領域的強勢地位來彌補在其他領域的權利貧困狀況,而絕對弱勢群體在面對同樣的狀況時只能是無能為力。
制度的安排需要避免“相互傷害”
在我們的制度設計中,缺乏對個體權利應有的普遍尊重和保護。例如,在勞資關系中,制度設計者認為,為了中國經濟在國際競爭中保持比較優(yōu)勢,可以不惜犧牲農民工的權利;在醫(yī)患關系中,為了減輕政府的財政投入比例,可以給醫(yī)院特殊政策,從而容許他們“宰”病人;在生態(tài)與環(huán)境問題上,為了本地GDP的增長,可以允許廠方超量排放有害污染物,盡管這會對本地居民的健康造成潛在或現實的危害;為了同樣的理由,盡管本地企業(yè)所生產的食品可能對消費者造成潛在或現實危害,當地政府卻可能睜只眼閉只眼,甚至加以袒護。諸如此類,不一而足。
這樣的制度安排,不可避免地造就了一個相互傷害的社會。“我”作為醫(yī)生在傷害病人權益同時,卻以消費者的身份受到“不良”生產經營商的傷害(如:消費三聚氰胺過量的奶制品)。反過來,劣質食品的生產商在坑害了消費者的同時,也難保不在其他領域受到他人的坑害。簡言之,“我”在這里傷害了別人,同時在那里受到他人的傷害。在這樣的相互傷害的社會里,幾乎無人可以幸免。即使是強勢群體,也難免在超出其權勢范圍外,其權利(如消費者權利)受到他人的傷害。
于是,盡管GDP總量在不斷增長,保障我們的各種權利免受侵害的制度卻沒有同步增長。消費者還常常處于對產品質量安全的焦慮中,病人常常是花了大量的錢卻沒有享受到應有的服務,而我們作為納稅人沒有被咨詢過公共財政的錢應該怎么花,也沒有關于這些錢花到哪里去的知情權(細賬沒有公開)。作為市民,我們的收入買不起商品房,也租不到政府提供的廉租房。作為雇員,我們的收入趕不上GDP和CPI的增長速度,但我們卻沒有相應的權利來要求工資的同速率增長;作為農民工,我們給本地經濟發(fā)展做出了貢獻,但卻不能享受與市民同等的權利。
權利缺失,誰都沒有安全感
改革開放不但是物質財富的增長過程,而且也是公民權利的恢復與改進的過程。然而,現實情況是,與國民財富和居民收入的增長狀況相比,公民權利的增長情況要遜色得多。毋庸置疑,與改革開放前相比,居民自由多了,某些方面的權利也在增長,但公民的權利增長遠遠沒有達到應有的程度。而沒有公民權利的增長作為保障,居民財富的增長也就失去了依靠。
由于在與權力部門和與資本所結成的關系中,居民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因此,為了保護居民的權利不受侵蝕,有必要對權力部門與資本進行恰當的約束。否則,必然導致資源和利益向少數強勢群體集中,必然導致收入分配的兩級分化,甚至富者更富,窮者更窮。數據顯示,在中國的現實利益格局中,強勢群體的確獲取了過多的利益。這種利益的獲取,源于對權力部門或資本的約束過小。對于約束弱化的權力部門與資本來說,利益的獲取常常是以犧牲弱勢群體的權利為代價的。而在一個個體權利弱化的社會中,沒有人會是真正的贏家。
道理很簡單,弱勢群體在無助與無望的情況下,往往會采用弱者的武器來對抗(如:農戶不在乎農產品[20.30 -1.60%]農藥過量對市民消費者健康的威脅、奶農不惜在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會通過各種方式來泄憤,一些人甚至采取極端手段來報復(如:綁架富人)。這反過來構成強勢群體的潛在威脅。于是,在弱勢群體不滿的同時,強勢群體也不滿——他們缺乏安全感。不但貪官缺乏安全感(因此有裸官),而且中產階級也缺乏安全感,近來所出現的移民潮,某種程度上正是這種缺乏安全感的體現??梢哉f,一個沒有安全感的社會,沒有人的權利是完備的。
不難看出,尊重每個個人的權利,就是潛在地尊重我們自己的權利。反過來,傷害他人的權利,其結果是潛在地傷害我們自己的權利。因此,個人權利是一種平等、普遍的權利。要避免社會走向相互傷害,就必須在制度設計上體現對個體權利的普遍尊重和保護。 (作者為中山大學社會學與人類學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