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拘禁52名“勞奴”6年,最高只判6年說得過去嗎?
52名男子失蹤,有些人被脅迫干苦力當“勞奴”,有人歇息被打吐血……這很容易讓人想起早些年的“黑煤窯”,可這并非“舊聞”。
日前有媒體報道,黑龍江省依安縣90后男子孫海達過去5年,都處于跟家人失聯(lián)的狀態(tài),他每天干苦力至少12小時,有時連干兩三個通宵;沒有工錢,不能與外界聯(lián)系,不能喊累,更無法逃離。時刻為他準備的,是監(jiān)工的拳頭、木棍和鐵鉤。
和孫海達一樣遭遇的還有51名男子。他們分別被四個犯罪團伙控制,其中不少人是智障、聾啞、文盲、流浪人員,在遭遇誘騙、拘禁、毆打之后,被帶至建筑工地、林場、工廠,失去自由和尊嚴,長年累月地進行重體力勞動。
在朗朗乾坤下,那么多人被長時間非法剝奪人身自由,長年累月地在暴力威脅下做苦工,實在是駭人驚聞。犯罪分子如此猖獗,受到應有處罰是少不了的。
然而,2019年1月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的系列刑事判決書顯示,四個團伙的13名犯罪分子因犯強迫勞動罪,被一審法院分別判刑1年至6年。
也就是說,其中作為主犯、獲刑最重的不過是6年有期徒刑,而孫海達這些受害者中被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時間長的,也是五六年。這也意味著,獲刑最重的犯罪分子失去自由的時間,與他們非法剝奪他人自由的時間基本一致,甚至不如后者更長。
眾所周知,在監(jiān)獄服刑、接受勞動改造的情境,是受害人在暴力威脅下超出身體極限進行勞動所不可比擬的。這就帶來一個問題——罪責不相稱,也即犯罪分子所受懲罰、為其犯罪行為付出的代價,遠遠小于他們的惡行。這顯然是與民眾期許背道而馳。
問題來了:對這類性質(zhì)惡劣的犯罪網(wǎng)開一面、不予重罰,真的說得過去嗎?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個犯罪團伙非法拘禁52名人員進行強制勞動,平均每個團伙多達13人,多的達十五六人甚至小二十人,且非法拘禁那么長時間,還有對受害人用“爐鉤子”進行毆打、把人打至抽搐、吐血乃至長期超負荷勞動致人生病而死等更為惡劣情節(jié),這些無疑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情況,應當頂格處罰,怎能隨意從輕處理?
更何況,這種行為構(gòu)成犯罪競合,因為非法控制他人、使人無法逃離,還同時觸犯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沒有相關(guān)司法解釋、缺乏更細致規(guī)定的情況下,也只有根據(jù)犯罪的危害性與犯罪情節(jié),按照罪責刑相統(tǒng)一原理,作出與犯罪惡劣程度和危害性大小相一致的處罰,才是正義的要求,也才會使人們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得到實現(xiàn)。最高法院在相關(guān)司法解釋中,也一再強調(diào)定罪量刑的時候要注意與危害性相適應。
揆諸現(xiàn)實,有些判決之所以引起一片質(zhì)疑,就在于出現(xiàn)了與公眾常識背離的罪責刑不相符:不是對一些危害性大的犯罪行為進行輕判,就是對一些危害性小、幾乎沒有危害性的行為進行重判。這本不該出現(xiàn)。
據(jù)報道,在相關(guān)判決書中,對于兩名受害人被強迫勞動期間死亡一事提都沒提及。這難言科學。還望有關(guān)部門啟動再審程序,補充相關(guān)犯罪事實,并讓這系列駭人聽聞案件的犯罪分子受到應有懲罰,真正令判決讓民眾信服、經(jīng)得起考驗。
吳元中(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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